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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2-10-21 16:10:04 浏览数:

摘 要:针对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常规化和法治化;加强教师进修培训制度的法治化;教师自身要理解和重视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加强教师进修培训制度的法治化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2-0207-02

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体,只有加强教师的法制观念,才能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教的过程。近年来,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是高校教师法治化建设中逐渐显现的。

一、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内涵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配合,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9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宪法13条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确立起来。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教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使教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法律化、规范化。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其中,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教育法制监督等是依法治教的重要部分。高校教师管理的法治化是指高校教师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和高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用以调整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高校教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的实施过程。

1、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建立教师管理规章制度必须要以法律为纲领性文件,所制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宪法、法律、法规等。这就要求高校相关机构在制定教师管理制度时,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制度,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确保各项教师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效力。

2、依法治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教育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客观上必然要求各国政府加强调控与管理文化教育的职能,充分发挥国家干预教育的效能。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建立系统的法律制度、不依赖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制基石作为支撑、不依靠以法治原则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教育的国家化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依法规划、组织、调节和控制教育的发展是各国教育迈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纵观世界现代教育的法制历程,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教是各国为促进教育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与影响而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在教育关系日趋复杂,教育管理对象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规范行政,并建立完善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和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3、将法治的观念贯穿于处理教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高校教师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教育者,乃是我国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要从根本上明确高校教师如何依法治教,就必须首先明确高校教师与学校、学生的关系。这是高校教师依法治教的基本坐标。首先要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依法治教。一是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二是要依法行使作为教师的教学权利、科研学术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权利以及继续深造的权利等等,同时,要积极履行教师聘约,出色完成教学工作任务,遵守学校对教师的管理规章;三是要明确树立主人翁的意识和权利意识,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育改革的决策活动,特别是要善于监督涉及教师基本权益的决策过程,敢于对学校教学、教育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四是对于学校违法侵犯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其次从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依法治教。一是积极履行向学生宣传教育法的职责;二是高校教师应当依法从事教学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个人隐私以及学术创新精神等等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学生作出涉及其受教育权的处分行为时,必须充分重视和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法律救济的权利;三是高校教师必须制止一切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

二、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管理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基本法律,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尚不完善,如教师编制管理、教师督查、教师解聘、教师申诉等都无具体的法律可循。依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法人具有自主管理的权利。虽然高校在在教师管理方面建立了许多管理制度,但是总体上看这些制度还不够健全。主要体现:一是在招聘解聘时,缺乏严格的录用和解聘的审查及考核制度。二是没有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福利制度。教师的考勤、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处理等很多没有规定到实处。三是教师培训教育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国家赋予教师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教师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并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培训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并且很多老师的依法执教意识不强,出现了违法难究等现状。

2、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和教师运行机制体制有待完善。从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来看,学校的人事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在人事部门,它直接统管教师职务岗位数额下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教师职务评审,甚至借发任职资格证书、申报材料审查、评审结果审批等向教师收取证书费、审批费、评审费等这种集中、治事与用人脱节的管理体制,不太符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在高校,教师队伍管理、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沟通协调少,导致校内的教师流动比较困难,教师队伍运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3、教职工基本权利的保护未能得到真正保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发展和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的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但是由于教育法未对不按照规定行使权利后承担的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非法治化的行为对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例如:教师没有带薪寒暑假;没有按期支付教师工资,甚至冻结、克扣教师工资,降低教师福利,不定期送教师出去培训,泄露教师的个人资料、隐私等,这些都侵犯的教师的基本权利。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些侵权行为作出惩罚的规定,很多教师只能任学校侵其权。

4、教师队伍不稳定。近几年来高校加大对教师的引进力度,同时也提高了对教师引进的条件,许多学校规定,硕士研究生只能从事行政岗位,博士研究生从事教学岗位。许多优秀的研究生进入学校,但是理想和现实存在差距,学校的福利待遇,管理制度的非人性化等造成教师队伍的不稳定,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流失严重。有些青年教师在岗不在心,疲于应付教学任务,把教学当成谋生手段,在课余花大量时间从事第二职业,这就影响了教学水平,同时影响了学校的科研、管理,影响了整个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影响了学校的长足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教师管理法治化的措施

1、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教育体系,国家的教育管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从而开创了新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崭新局面。目前为止,我国教育法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1995年教育基本法的出台,我国教育立法的步伐日益加快,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十几项有关教育的法律。各地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数百项地方性教育法规。但是,立足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现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尚未真正形成一个价值理念彻底、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还要认真研究并完善我国的教育法的体系,提高教育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减少主观性、盲目性与任意性,有效地指导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发展教育法学理论。

2、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常规化和法治化。《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高等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途径主要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流于形式,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教师作为高校成员,理应享受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一是要学校保证有特定的工作机构来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团人选建议名单,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二是要保证会议定期召开,一般是每3年一届,1学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定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进行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通过半数方能有效。同时要扩大教师通过其他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建立顺畅的言论通道。如可以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设立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等制度让更多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

3、加强教师进修培训制度的法治化。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水平”。这就要求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国家赋予教师进修培训权是教师的职业需要,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的实现,需要很过配套的政策和条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通力合作。首先,学校要为教师的培训提供方便,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以及骨干教师培训等。其次,高校要制定常规化的培训制度,保证教师培训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针对当前和今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以及信息时代新教学手段、技术的应用等,都要求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较新的专业知识、人文素养和信息识别加工能力,而且要具备较深的教育科学理论和较高的教育技能,这样才能适应由教书向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创造的育人方向发展,才能胜任高等教育的重任。其次要督查教师培训能够学有所获。高校教师自身思想道德、精神文明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自身,而且直接关系到教育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状况和精神文明水准。因此,学校组织教师的出去培训不能仅仅只是把学生送出去,而且还要保证教师培训能够学有收获,人事处,教务处可以通过考核、监督机制来增强教师培训质量。

4、教师自身要理解和重视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加强教师进修培训制度的法治化。教师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如,知情权、投票权、人身自由、宗教自由等;二是教育法、教师法对教师这个特定职业所规定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赋予的权利,这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为或不可为的保障。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基本权利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许多教师专职于工作,而忽视了基本权利的行使。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首先,应当树立争取的权利观念,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积极争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努力寻求保护;其次,教师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突破权利范围的界限,避免权利滥用的发生。教师要谨慎行使权利,这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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