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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0篇

发布时间:2022-09-14 14:40:05 浏览数: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0篇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延迟缴、断交、补缴是否会影响居转户? 2月份因为疫情,有些公司的HR或财务未及时复工,导致了社保未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等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0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0篇

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期间社保延迟缴、断交、补缴是否会影响居转户?

  2 月份因为疫情,有些公司的 HR 或财务未及时复工,导致了社保未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等情况。

 对于需要买房、办理居住证积分、引进人才落户、留学生落户、居转户的人员,想必心情都非常焦虑。但是万一公司没及时缴纳,影响了个人权益,导致办理受影响,那简直是功亏一篑。

 其实我们也担心,因为我们公司 2 月份也申请了缓缴社保,所以申请前也特意打电话咨询过人才咨询的老师。

 老师回复说,只要经过备案,这些不会受影响的,特殊时期,也都理解。

 现在正好,人社局也发文明确回复了大家了疑虑,特此分享给大家。

 1、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保费,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涉及单位参保职工逾期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包括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留学人员落户、夫妻分居解困以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等,视同其参保缴费。

 2、疫情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后,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或新用人单位未及时接续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3、疫情期间新招聘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4、因受疫情影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时未按规定时限及时递交相关材料或及时办理落户,是否会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本市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已实现“一网通办”。已经网上预审通过的,可错峰到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也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递交(涉及个税、出入境记录、劳动合同等时效性材料,请及时更新)。已经审批通过、但暂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可不受迁户时效限制。

 5、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用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

 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住宿费收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22〕46 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民办(全日制)学校住宿费收退费管理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44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退费规定

  (一)疫情期间留校学习的学生,学校按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本学期一直居家学习未到校的学生,学校不收取这一学期的住宿费;

  (三)疫情前在校学习、疫情期间居家学习的学生,其离校当月住宿费,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 15 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 15 天、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收费。

  (四)按照全市要求返校的学生,各学校于次月起开始向学生计收住宿费,学年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 15 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 15 天、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收费。

 二、收退费要求

  在本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 9个月计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由各高等学校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予以公示。

 三、其它事项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上述口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学及中职校住宿费收退费具体口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28 日

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mdash; 1 —

 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 公开征求意见稿)

 )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我省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有关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 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 2022年6月至 2022年 12 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 2022 年 6 月至2023 年 3 月。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2 — 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 号)的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相关待遇处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申请缓缴流程见附件 2),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具体由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市)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其中有关条件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或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的县(区、市)。

  — 3 —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可按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 3 个月认定。

 3.企业 2021 年度或申请缓缴前一季度出现亏损。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认定。

 4.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我省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高至 50%,各地此前已按 30%比例返还的,要及时补足差额。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 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9 号文)一致。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实施办法和期限与粤人社规〔2022〕9 号文一致。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人数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计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4 — 四、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 3),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机关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 5 —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缓缴流程

  3.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6 —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纺织业 3.纺织服装、服饰业 4.造纸和纸制品业 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医药制造业 7.化学纤维制造业 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通用设备制造业 10.汽车制造业 1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社会工作 14.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15.文化艺术业 16.体育 17.娱乐业

  — 7 —

 附件 2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缓缴流程

 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一、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缓缴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初核,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核的申请资料提交县(区)税务机关汇总,传递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税务机关反馈审批结果。

 三、缓缴办理。缓缴审批通过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自审批通过当月起至 2022 年底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

 四、缓缴结果查询。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缓缴审批结果,也可选择由税务机关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审批结果。

 五、缓缴补缴。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

  — 8 — 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

 六、其他情形。深圳、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 9 —

 附表 受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社保号

 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现金储备量

  万元 地址

 市

  县(区、市)

  镇(街道)

  (社区)

  路

  号 何时被确认为□中高风险区

 封控区

 管控区

 防范区 2022 年

  月 申请缓缴 社保费所属期 自 2022 年

 月 至 2022 年

 月

  缓缴期限 至 2022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结果 告知途径 □短信(手机号码:

  )

 □电子邮件(邮箱:

  )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 3 个月,□处于亏损状态,现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本单位企业已知悉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款,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

 本单位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完税资料以备查。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即行终止缓缴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现金储备量”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 10 —

 附件 3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本单位(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属于:

 □5 大特困行业企业 ○餐饮业

  ○旅游业

  ○民航业

  ○零售业

 ○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业

  □缓缴扩围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现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规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 11 — 我单位承诺:

 一、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如有不实或审核未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已知悉由于填写信息不真实,导致职工待遇无法享受等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雇主签字:

 年

 月

 日

篇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影响减免社保费用的申请报告

  疫情影响减免社保费用的申请报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今年全国上下共同抗击肺炎疫情的号召下,我单位积极组员工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认真做好供所属的社会公共保障事业。受此影响,我单位目前十分困难,现申请减免部分社保费用。

  我单位是从事**服务的社会公用性企业,负责全市**的建设、经营,并承担着履行政府职能、提供普遍服务的职责和义务。**服务联系千家万户,上海**始终以服务社会民生为己任,不断提高普遍服务能力,成为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

  但是**是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基础较为薄弱,积累能力也不强,提供普遍服务也造成了比较大的成本压力,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困难境况,一方面自身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关心和扶持。2018 年、2019 年,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连续两年都享受到了社会保险的减免政策。2020 年我局特申请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并给予免除 1-*月我单位职工应缴纳社保费用。请给予批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 O 二 O 年三月五日

篇五: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0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全力抗击疫情,现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27 日 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0.5%,个人缴费比例 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

 2 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学员,因政府实施疫情排查和隔离管控等措施导致缺勤的,其缺勤天数可视作正常见习出勤天数。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就业见习基地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与见习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四)支持共享用工模式。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用人单位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五)全面强化就业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招聘平台,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 24 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3 (六)加大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2022 年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超过 3 次。

 二、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七)落实工伤保障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及时落实各项待遇。

 (八)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疫情防控一线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对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九)简化医务人员招录程序。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好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三、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调

 4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就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十二)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加强各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保障,提高专业水平,落实好涉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化解等用工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夯实街镇、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柔性化解矛盾,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四、优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十四)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5 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时限需要顺延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审理延期通知书》,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相关结论。

 (十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 热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用,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员集聚。积极实施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人社服务效能。

 (十六)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查码测温,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篇六: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 年 3 月 30 日

 目 录一、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1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14(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14(二)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9(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26(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6(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0(六)2021 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 6 个月.................................................................34(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36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38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40五、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42六、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44

 1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执行期限】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申请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2【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2.《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

 3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 1000 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 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 300 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 400 万元。该纳税人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 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3.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

 4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4、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5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在 4 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5.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

 6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6.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7.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一)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二)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8.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

 8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 2022 年 4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9.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答: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10.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9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11.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10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500 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10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0 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0 万元。2021 年 12 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 50 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 2022年 4 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 50 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12.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1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

篇七: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27 卷第 3 期2021 年 5 月山东工会论坛Shandong

 Trade

 Unions (

 TribuneVol.27

 No.3May.2021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

 及援企政策评价— — 基于上海市的调研侯立文( 上海市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 , 上海 200070 )[ 摘

  要 ] 为深入了解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变化情况及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援企政策的评价 , 特对上海市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和座谈调研 。

 结果显示 , 从疫情前 、 疫情初及

 疫情缓和期三个不同阶段来看 , 民营企业呈现出劳动用工规模存在一定波动 、 用工需求逐步恢复 、

 人工成本压力有所缓解 、 少数行业企业发展迎来新机遇等特点 、 ; 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面临较大挑战 。

 同时 , 调研结果显示 , 民营企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援企政策整体评价较高 , 但

 部分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覆盖率和受惠力度存在明显差异 , 另外有些政策遇到难以落地落细落

 实等问题 。

 建议通过完善预警机制 、 强化精准服务 、 指导企业调薪 、 关注小微企业 、 完善相关政策等

 举措 , 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 关键词 ] 疫情 ; 民营企业 ; 劳动用工 ; 援企政策[ 中图分类号 ] F272.92;F276.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2095-74/6 ( 202/ )

 03-0028-/22020 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较大影响 , 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

 业由于自身规模小 、 实力弱 、 抗风险能力低 ,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较大 [ 1 ] ; 同时 , 疫情也给就

 业创业 、 人力资源 、 社会保障 、 劳动关系等带来较大冲击和挑战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积极作为 ,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

 示精神 , 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援企惠企政策,高质量推进 “ 六稳 ” “ 六保 ” 工作 。为深入了解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变化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援企政策的感受评价,课题组对上海市民营企业开展了全面调研 。

 本文根据调研情况 , 重点分析了

 疫情

 民营企业劳动

 工

 的影响和

 企

 企

 的

 ,

 上

 关

 ,收稿日期 :

 2020-$2-$8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上海市工商联委托课题 “ 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援企政策效果评估 ” ( 项目

 编号 :

 2020-sl-0$08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

 侯立文 ( $987 — )

 , 女 , 山东泰安人 , 理学硕士 , 上海市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 主

 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 28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 策 评价一基于上海市的调研以期助力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乘风破浪 , , 赢得新发展 。

 。- - 、 文献综述新冠疫情暴发之初 , , 国内学者已关注到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与冲击 , , 并开展

 了广泛的实证研究 。

 总体来看 , , 国内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 、 疫情对就

 业的影响及政府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评估等 。

 。新冠疫情蔓延对中小企业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

 马庆斌等 ( ( 2020 ) ) 于 2020 年 2 月底调研发

 现 , 企业分区分级复工复产中仍面临外地员工 “ 出不来 、 走不动 、 住下 ” 、 产业链不同环节协

 同

 产难 、 复工企业资金短缺现象突出 、 地方政府对精准复工复产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等难题現张夏恒 ( 2020 ) 调研发现 , 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还面临合同违约 、 复工难 、 供应链中断 、难等

 , ,

  在

 企业实

 情

 以及疫情

 影响

 的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酥石聪聪 ( ( 2020 ) ) 认 为新冠疫情加剧了中小企业运营难 、 招工难 、 、

 融资难等问题铁疫情对就业也产生较大冲击 , 尤其对高校毕业生 、 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影响更大 。

 如沈

 国兵 ( 2020 ) 提出 , 此次疫情下我国面临的经贸环境与 “ 非典 ” 时期有着很大不同 , 对外贸和就

 业冲击

 現

 ( 2020 ) 认为 , 疫情导致农民工 、 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生活性服务业

 集型制造业等行业从业人员也面临较大失业风险典国内部分相关学者对当前政府出台的应对性政策进行了相关评估研究 。

 如王震 ( 2020)

 认为 , 对就业保护和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足的就业群体 , 如新业态从业人员 、 农民工 、 灵

 就业人员等而言 , , 应对疫情冲击的 “ “ 稳就业 ” ” 措施在实施中出现政策可及性差 、 、 治理能力欠

 缺等问题耳朱武祥等 ( ( 2020 ) ) 调研发现 , , 政府救助政策短期落地效果与企业诉求有比较大的

 偏差 , , 税费减免 、 、 信贷优惠的惠及率及现金流缓解状况比较低叫刘蓉 ( ( 2020 ) ) 认为 , 当前已经

 出台的应对疫情政策中的大多数属于临时,性 、 应急性的短期优惠政策 , , 疫情之后中小微企

 业仍然面临制度性障碍的限制 [ 9 ] o 罗来军 ( ( 2020 ) ) 建议在已经出台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 , , 进一

 步采取支持企业发展的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 , 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浙江省发展改革

 委 、 、 省经济信息中心 ( ( 2020 ) ) 通过对全省 5211 家工业企业开展专项监测发现 , , 龙头骨干企

 业 、 、 大型企业对疫情帮扶政策的感受度更好 , , 企业对减费降负政策支持的获得感较强 [ 11 $ 。

 徐

 丽等 ( ( 2020 ) ) 从量化角度系统分析了各地疫情期间企业扶持政策措施 , 指出了政策落地难的

 问题 , , 并

 了相关改进建议 [ 12 ] o二 、 调研基本情况本次调研以上海市民营企业为对象 , 调研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 一 7 月 20 日 , , 最终回

 收有效问卷共 160 份 。

 调研企业以成熟型企业为主 , 成立年限平均为 14.08 年;从企业规模分

 布来看 , , 以小型企业为主 , 占比 58.13% , , 微型企业占比 15% , , 大型企业占比 14.38% , , 中型企业

 占比 12.5% ; 从企业行业分布来看 , , 以制造业居多 , 占比为 46.88% , 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 , 占

 比为

 10.63% O- 29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另外 , 本次调研召开多场民营企业座谈会 , 面对面地听取了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劳动用

 工的变化情况 、 困难诉求及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援企惠企政策的评价 # 同时也走访了上海

 市某区就业促进中心 、 社保中心 , 向一线业务骨干了解疫情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援企政

 策实施的效果 、 存在的问题难点及相关建议 $三 、 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呈现出疫情前 、 疫情初期及疫情缓和期上海市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变化情况 ,

 我们以本次 2020 年 7 月份调研数据为分析基础 , 同时结合 2020 年 1 月和 2 月开展的民营企

 业劳动用工调研数据①,进行不同疫情时期民营企业劳动用工对比 , 以期更全面地反映疫情

 对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 $( 一 )

 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1 • 企业用工规模出现波动2020 年 1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53.03% 的调查企业反映与 2018 年相比 , 所在企业 2019 年

 用工总量基本维持不变 , 有 22.42% 的企业反映用工总量有所增加 , 另有 24.55% 的企业表示

 用工总量有所减少 $ 2020 年 7 月调研数据显示 , 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 , 用工规模保持不变的

 企业占比为 27.5% , 用工规模有所增加的企业占比为 30% , 用工规模有所减少的企业占比为

 42.5% , 其中 , 减员人数比例超过 10% 的企业占比为 22.5% & 见图 1 )

 。

 由此可以看出 , 疫情影响

 下 , 企业用工情况出现较大波动 , 部分企业由于经营困难 , 用工

 ; 同时也有部分企业迎来发展机遇 , 人

 #60.00%27.50%24.55%22.42%30.00%0.00%ED1 月 皿 7 月42.50%53.03%有所减少 保持不变

 有所增加30%图 1 调研企业用工规模变化情况对比2. 企业用工

 求通过对比 2020 年 1 月&疫情发生前 )

 、 2 月&疫情发生初期 )

 及 7 月 ( 疫情常态化 )

 三次调

 研中 “ 企业预期 2020 年用工情况 ” 的结果 , 可以发现 , 企业的用工需求预期也出现较大波动 ,

 疫情

 的

 为

 变为疫情

 的

 ,

 疫情

 和

 ,

 用工

 求

 $具体来看 , 调研企业预期 2020 年用工总量减少的比例由疫情前的 8.79% 增加至 2 月的・30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28.96% , , 再下降至 7 月的 18.96% 。

 调研企业预期增加的比例由 2020 年 1 月的 30.91% 下降至2 月的 13.66% , , 再增加至 7 月的 30.83% ( ( 见图 2 )

 )

 。

 。30.83%1&96%1 月 2 月 7 月30.91%

 28.96%70.00%35.00%0.00%50.21%饑减少 0 维持不变 E )

 增加60.30%57.38%13.66%8.79%图 2 调研企业 2020 用工需求趋势对比同时 , , 2020 年 7 月的调研结果显示 , 调研企业复工程度达到 100% 的占比为 78. 13% , , 复

 工程度不到 80% 的仅占 8.75% 。

 业务开展情况恢复到疫情前 100% 的占比约为 36.88% , , 恢复

 到疫情前 80% 的占比约为 70.63% O 由此可以看岀 , 疫情暴发初期 , 上海市民营企业招工需求有

 所抑制 , 但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 , , 复工复产持续推进 , , 企业劳动用工需求逐步回暖 。

 2020

 年 10 月份召开的座谈会中 , 多数企业也纷纷反映 , 相比上半年 , 第四季度企业经营状况有大

 幅改善 , , 甚至超过上年同期水平 。

 。3 .

 企业人工成本压力有所缓解2020 年 7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 企业工资总额支岀 、 社保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以及人工成本

 占总成本比重的上涨趋势均有所

 。

 具体来看 , 相较于 2019 年 12 月底 , 调研企业工资总

 额支出有所减少的比例约为 15.63% , , 无变化的占比为 68.75% , , 有所增加的占比为 15.63% 。

 。

 调

 研企业社保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有所减少的占比为 25.63% , , 无 变化的比例为 62.5% , , 有所增加

 的占比仅为 11.88% 。

 调研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有所减少的占比为 16.25% , , 无变化

 的比例为 68. 13% , , 有所增加的占比仅为 15.63% 。

 由此可以看出 , , “ “ 减免 ” “ 返还 ” ” “ “ 延期 ” ” “ “ 补贴 ”

 “ “ 降率 ” 等人

 会保障援企政策切实降低了民营企业

 岀和人工成本 , 助力企业

 步发展 。

 。4 .

 企业用工压力明显降低2020 年 7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与疫情之初 ( ( 2020 年 2 月 )

 )

 相比 , , 疫情给企业带来的用工压

 力普遍得到缓解 。

 如选择 “ 租金 、 贷款 、 税费等压力 ” 的比例由 2 月的 53.01% 减少至 38.13% ;

 选择 “ 老员工返岗难 、 新员工招聘难 、 无法按时复工的压力 ” 的比例由 2 月的 53.01% 减少至

 25% ; 选择 “ 社会保险费用压力 ” 的企业占比也由 2 月份的 52.46% 下降至 35.63% ( ( 见图 3 )

 )

 。

 。・ 31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图 3

 2 月和 7 月疫情对企业用工的压力变化情况同时 , , 与疫情之初 ( ( 2020 年 2 月 )

 )

 相比 , , 2020 年 7 月的调研结果显示 , , 疫情给企业劳动用

 工方面带来的担心疑虑也逐渐减少 $ $ 如选择 “ “ 复工复产难 , , 企业面临生存压力 ” ” 的比例由 2 月

 份的 37.16% 降低至 29.38% ; ; 选择 “ “ 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 ” 的比例由 2 月份的 34.43% 减少至

 24.38% ; ; 选择 “ “ 无法与职工协商降低薪酬 ” ” 的比例由 33.33% 降低至 23.13% ; ; 选择 “ “ 无法及时缴

 纳社保 ” ” 的比例由 2 月份的 33.33% 减少至 17.5% ( ( 见图 4 )

 )

 。

 。由此可以看出 , ,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以及各项援企稳企政策的有效落地 , , 企业

 受疫情影响的程度逐渐减少 。

 。5 • 少数行业企业发展迎来新机遇2020 年 7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 89.13% 的企业认为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程度的

 - 32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影响 。

 其中 , 58.75% 的企业认为自身受到疫情的明显冲击 , 全年生产营收会明显下降 ;

 29.38% 的企业认为疫情影响是短期的 , 对企业整体生产营收的影响度不大 ; 有 11.25% 的

 企业认为疫情催生了新的市场需求 , 使企业面临新机会 。

 座谈会也显示 , 疫情背景下线上

 媒体服务业 、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迎来发展良机 , 经营状况远超过往年同期 。

 而部分外向型

 制造业企业反映 , 由于疫情冲击海外市场急剧萎缩 , 订单大幅减少 , 公司营收受到较大影

 响 。( 二 " 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领域的主要问题1.

 部分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的减员裁员 、 减薪欠薪风险加大通过对比 2020 年 2 月和 7 月的调研数据 , 我们发现,企业复工以来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应

 对疫情影响 。

 多数企业以积极正面举措应对疫情带来的用工压力 , 如两次调研中 , 均有超过

 四成的企业表示 “ 照常用工 , 未采取特别措施 ” , 同时安排 “ 组织培训 ” 的占比分别为 32.79% 和

 20.63% 。

 但也有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不得不被动选择减薪减员来维持企业生存发展 ,

 如两次调研中 , 表示 “ 减少用工量 ” 的占比均在 19% 左右 ; 而表示 “ 降低薪酬 ” 的比例 , 虽然 7

 月份的调研结果比 2 月份的结果有大幅减少 , 但仍超过 8% o 座谈会中也了解到 , 疫情之初 ,

 由于疫情防控隔离 14 天的要求 , 企业不得不面对 “ 养人 ” 的困境 ,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

 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紧张 。

 同时 , 压力较大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调薪减员方面花费较多时间

 精力 , 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

篇八: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税政策汇编

 (第三期)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近期发布了多项税务支持政策,为切实加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为协助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 2019 年度审计工作,北京注协非鉴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期间发布的各项最新涉税政策(第三期,截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供执业人员参考。

  2 目

 录

 一、国家涉税政策 ..................................... 1 1.海关总署 10 条“硬核”措施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 号) ................ 3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 4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号)

 ....... 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28 号) ................................................. 10 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15 二、地方涉税政策 .................................... 17 (一)北京市 ..................................... 17 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 年 1 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17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8

  3 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 21 4.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文领办发〔2020〕1 号) ................................ 28 5.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 2020 年第 2 号) ............................... 37 (二)天津市 ..................................... 3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38 (三)河北省(无更新)

 ........................... 42 (四)山西省 ..................................... 43 1.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 43 2.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2020 年 2 月 14 日更新)

 .... 46 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 46 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2020年 2 月 24 日更新)

 .............................. 47

  4 4.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晋工发〔2020〕1 号 ..... 48 (五)内蒙古自治区 ............................... 50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50 (六)辽宁省 ..................................... 53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2020 版)

 ................................. 53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直播回放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新政及实务解析 ............................... 53 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复工复产税政指南 ..................................... 53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工作指引 ................................... 53 (七)吉林省(无更新)

 ........................... 57 (八)黑龙江省 ................................... 58 1.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第 2 号) ...................................... 58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全省 2019 年和 2020 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 61

  5 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0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 77 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共克时艰 战胜疫情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9 年度黑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温馨提示 ................................. 80 (九)上海市 ..................................... 86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三)

 ......... 86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 ....... 91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 93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95 (十)江苏省(无更新)

 .................... 99 _Toc34141441

 (十一)浙江省 .................................. 100 1.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00 2.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3 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办理流程指南(适用缴费企业)

 .............. 103

  6 (十二)安徽省 .................................. 10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07 (十三)福建省 .................................. 110 1.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10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报税清卡操作调整的通知 .................... 113 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117 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 .............................................. 118 5.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知 ................ 130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131 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暂免办理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的通知 .............................. 132 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的通知 ........................ 132 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暂不缴纳社保费的温馨提醒 .......................................... 133

  7 1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的通知 ...... 134 (十四)江西省 .................................. 135 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2.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 135 (十五)山东省 .................................. 139 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特刊 ............................................ 139 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税发〔2020〕8 号)

 .............................................. 139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49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52 5.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 号 ...... 155

 6.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2 号 ................................... 156 (十六)河南省 .................................. 160

  8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通知 .................................. 160 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61 (十七)湖北省 .................................. 165 湖北省税务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劳务税涉税业务问答 .......................... 165 (十八)湖南省 .................................. 178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78 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涉税需求调查 .............................................. 180 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181 (十九)广东省 .................................. 183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 2020 年第 6 号 ) ....................... 183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 183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防疫期间实行“非接触

  9 式”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温馨提示 ................ 184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 185 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疫情期间“非接触式”线上线下融合办税清单的通告 ................ 188 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新上线无盘勾选发票功能操作指引 .............................. 192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的通告 ................................ 193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 .......................... 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0〕3 号)

 217 (二十一)海南省 ................................ 219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暂时关闭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申报功能的温馨提示 ........................ 219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抗击疫情税费政策汇编 219 (二十二)重庆市 ................................ 220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通告 .................................. 220 (二十三)四川省 ................................ 224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10 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 224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 .. 227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防控,社保缴费升级第三波:微信公众号缴费可用微信支付 .............. 228 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川财税〔2020〕2 号 ........... 228 (二十四)贵州省 ................................ 231 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 4 号)

 .................................... 231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维护的公告 .................................. 234 (二十五)云南省 ................................ 235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政策的申报参考案例 ........ 235 2.国家税...

篇九: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11 大省市企业抗疫减免政策汇总

 一场始于湖北、蔓延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牵动了各行各业的心,也让广大中小企业主非常揪心。

 受疫情影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没有收入,但员工工资要加倍照发,五险一金照缴,银行货款及利息要还,房租要交,现金流断了,谁来买单? 星巴克中国已临时关闭半数以上门店,西贝莜面村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 3 月……停工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正面临着生存难题。如何熬过这场疫情,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最大挑战。

 幸好,有好消息传来!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减免房租……一波驰援中小企业的减负政策来了!!!

 苏州市政府在 2 月 2 日晚间率先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随后广东、上海、北京等地也陆续发布为中小企业减负的政策。预计接下来更多地方将加入队列。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目前已发布相关政策的省市及政策汇总,赶快了解!

 (政策汇总包括:全国性、北京、上海、苏州、广东省、山东省、青岛市、滨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宁波市鄞州区、福州市)

 面对疫情,如何拯救中小企业?是一个考验各地政府智慧和责任心的事情。无疑,苏州在这件事情上开了一个好头。

 迫切期待各地政府出台更多落地的惠民政策、惠企政策,为疫情中承压的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相信在这些减负政策的扶持下,各地企业一定能够共渡难关,打赢这场战“疫”!

 

篇十: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社会保障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社会保障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打响后,**县人社局立足部门职能,紧紧围绕就业支持、社保补贴等各项“硬性”优惠政策,统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按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推进”的原则,着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强化有组织输转促就业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稳就业、促输转”工作部署要求,把劳务输转作为当前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根据节后集中求职、集中用工的时间节点,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返岗就业需求,摸清农村劳动力底数和外出务工人员求职意向;积极引导县内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收集企业招聘信息,利用互联网、微信媒介开展线上招聘和劳务供需接洽、劳务用工对接、返岗包车组织等服务,采取点对点包车输转措施,抽调人员做好出行前体温检测、消毒、乘车人员身份信息核验、健康证明查看等工作,协调安排专人负责沿途疫情防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截止目前,全县输转城乡劳动力 73997人,其中省内输转 32882 人、省外输转 41115 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输转 28458人,所有输转人员已全部录入大就业信息子系统和“一库五名单”。在输转完成后,按照有组织输转到天津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 600 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 300 元交通补贴标准,为 18 乡

 镇申报的 1500 名有组织输转到省外其他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落实一次性 600 元交通补贴,共计 90 万元;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 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 200 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标准,共为天水市**诚信职业介绍所、江苏旭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水和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甘肃村村美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家有组织输转205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劳务中介机构落实职介补贴 4.1 万元。

  (二)狠抓培训稳就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培训工作不打烊,在做好“停课不停学,不出门学习,不见面培训”的同时,针对有创业需求的创业者,有扩容需求或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确定了师资力量雄厚、群众认可度高的 9 家培训机构承担线上创业培训工作,采取“陇政钉”、“中国职业培训云平台”等线上平台开展理论授课,共培训 74 人。3 月 20 日起,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的态势,招标引进县内外群众口碑好、师资力量强、办学水平高的 17 家培训机构承担线下培训,严格落实限制班额人数、单人单桌、配发一次性口罩等防控措施,针对企业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免费为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截至目前,已完成创业培训三期 206 人次,推荐贷款合作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22 人 220 万元;对县内九星电力,甘肃清雄保安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2 期 270 人,拨付培训经费 22.3 万元。

  (三)高位推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县人社局坚持“不来即享”原则,利用电话,微信、qq 等及时宣传疫情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即自 2020 年 2 月起免征我县中小微企业2020 年 2 月至 6 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

 2020 年 2 月至 4 月,减半征收我县大型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可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截止目前,经过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等环节,已为电力公司、华盛农业、天河酒业等 64 家企业进行划型,并对 46 家企业 3515 人已进行减免社保费 159.7 万元;启智学校,鸿友建筑、开元测绘队等 14 家企业正在进行申报当中。

  (四)及时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我局组织专人,对 2019 年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进行逐户逐项对比核查,按照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6 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标准。并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 20%计算。截止目前,已对电力公司、农业银行、新华书店等 26 家大、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后,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26.44 万元,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天河酒业、温泉度假村等25 家企业正在进申报认定当中。

  (五)稳定劳动关系“活”就业。

  深入扶贫车间等县域内在建项目,采取“面对面、心交心”的原则,和企业一道,按照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用工劳动关

 系,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鼓励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等政策措施,确保了我县用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奖补政策受客观因素影响,落实有困难,如创业培训项目中因部分贷款申请人征信不良或无担保人而未落实贷款。

  二是受时间节点影响,政策落实还存在“等时间”现象,如:劳务输转奖补需务工时限未满 3 个月;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就业奖补需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或一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落地见效,为推动乡村振兴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是要加速推进申报审批状态政策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流程,找准“堵塞点”,精准发力,着力解决“卡顿”现象,确保政策落实“快、准、狠”

  二是要全面做好待落实政策基础工作。及时和企业务工群众联系对接,标准化申报流程、申报资料,让企业、群众在工作推进中完善资料,确保做到“时间到”,“政策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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