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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7篇

发布时间:2022-09-08 11:20:02 浏览数: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7篇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XX区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加强思想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7篇,供大家参考。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7篇

篇一: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X 区党内谈心谈话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进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体现,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及时提醒、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四个层面:

 (一)各级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之间;(二)班子成员之间;(三)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四)党员与党员之间。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的谈心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谈话范围扩大到干部群众。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讲出真话实话。

 (二)诚恳诚实原则。谈话时彼此之间要开诚布公、真心实意、敞开思想、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四)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五)教育疏导原则。谈心谈话要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六)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振作精神。

 (七)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四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上门或电话等方式。个别谈话采取“一对一,谈个性”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采取“一对多,谈共性”或“多对多,齐座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谈心谈话分为定期谈话和适时谈话。定期谈话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进行,可结合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进行。

 适时谈话由各层面谈话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每名党员每年适时谈话不少于 2 次。

 第九条 谈心谈话采用双向互动的方式,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约谈。党组织书记认为有必要时应找党员谈心,发现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约谈有关领导,必须逐级进行。

 第十条 因公在外或流动在外的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于的确不能面谈的同志可进行电话谈话;对于行动不便的党员可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内容要深入具体,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特点,做到有所区别、各有侧重,坚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党组织班子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落实整改,做党员的表率。

 第十二条 定期谈话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话人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的批评意见。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及时回

 复。要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二)交流思想。谈话时要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切实把问题谈开、把思想谈通、把意见谈透。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会隔阂,达成思想共识。

 (三)帮助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改正。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党员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在政策范围内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谈话:(一)工作变动;(二)群众反映;(三)履职不力;(四)遇挫遇难;(五)生活困难;(六)精神不振;(七)出现矛盾;(八)思想偏离;(九)违纪违规;(十)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需要谈话的适时安排。党员中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及时谈话。

 第十四条 党员申请约谈,可以指出领导干部的问题和不足,也可以反映个人在思想上的困惑、工作上的想法、生活上的难处,以及其他需要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谈心谈话“多对多,齐座谈”的方式,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季度到所联系乡(镇)、社区召开一次座谈会,了解基层情况,关心基层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季度乡(镇)、社区党员领导干部到所联系村(居),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到所联系点召开一次座谈会,深入了解基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帮助解决问题。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谈心谈话作为基层党建的重要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细化举措和要求,将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谈心谈话台账,党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总结,有针对性地提高谈话质量。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及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反复研究,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解决;对谈话中反映的个人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核。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党建目标考核,作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必要内容。区委组织部对各级党组织的谈心谈话进行指导,实行定期督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于不按本制度执行的给予通报、约谈、函询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 XX 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谈心谈话制度 的 实施细则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

 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 2 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 3 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

 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 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教育,问责警示。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

 (四)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

 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5)其他需要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

 2.书面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 (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 (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

 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

 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

 3.“谈话+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 (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

 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 (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篇三: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工谈心谈话制度(试行)员工谈心谈话制度(试行)1.谈话目的谈话目的为建立企业内部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增强团队信念和传导正能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与各级员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架起心与心沟通的桥梁,帮助解决员工工作与生活的困难,最终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2.谈话对象谈话对象2.1 新入司员工;2.2 绩效面谈的全体员工;2.3 转正、晋级、晋升的员工;2.4 工作受到公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降职降级的员工;2.5 受到突发事件冲击或遇到重大困难的员工;2.6 离职员工。3.谈话内容谈话内容3.1 与新入司员工谈话主要内容:与新入司员工谈话主要内容:3.1.1 了解谈话对象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3.1.2 介绍内部分工、岗位职责、安全事项及其他注意事项;3.1.3 谈试用期工作要求,鼓励努力工作、学习;3.1.4 听取谈话对象意见、建议,并与其达成一致意见;3.1.5 鼓励快速融入团队,有好建议及时反映,发现新问题及时报告。

 3.2 绩效面谈的主要内容:绩效面谈的主要内容:3.2.1 对照工作计划和目标,肯定谈话对象的主要工作成绩,分析谈

 2话对象的不足和存在问题;鼓励提升,提出优先改善计划;3.2.2 听取谈话对象对团队及公司经营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及中高层领导能力与组织诚信的建议;3.2.3 听取谈话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需的支持与帮助;3.2.4 每年度绩效评价后谈一次个人职业规划。3.3 与转正、晋级、晋升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与转正、晋级、晋升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3.3.1 充分肯定谈话对象所取得成绩,提出工作努力方向和新的目标及其意义;3.3.2 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发展潜能,鼓励努力提升改善;3.3.3 提醒谈话对象防止产生骄傲或松懈情绪;3.3.4 其他如培训需求、导师申请、岗位轮换等事项。3.3.5 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建议。3.4 与工作受到公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与工作受到公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3.4.1 听取谈话对象对问题的认识和查找问题根源,帮助真正认识所犯错误与问题对组织的不良影响,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处分、批评; 3.4.2 了解谈话对象受到处分、批评后的顾虑,鼓励调整好心态、重新振作精神;3.4.3 帮助谈话对象分析问题改善的方向和路径,听取谈话对象对改善的意见,并提出新要求、新目标;3.4.4 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3.5 与受到突发事件冲击或遇到重大困难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与受到突发事件冲击或遇到重大困难的员工谈话主要内容:3.5.1 了解谈话对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或情绪反常背后的原因,给予

 3正能量的心理安慰,鼓励积极面对现实;3.5.2 了解谈话对象的实际困难或困惑,帮助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或渠道,鼓励尽快摆脱困境;3.5.3 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3.6 与离职员工谈话主要内容:与离职员工谈话主要内容:3.6.1 了解谈话对象离职真正原因;3.6.2 试图探讨改变离职、继续工作的方案;3.6.3 听取对上级领导、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建议。4.谈话要求谈话要求 4.1 新员工在入司培训后,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到用人部门,由所在部门直接上级与其单独谈话,记录备忘。谈话后由直接上级组织新员工入职见面会。4.2 新员工在试用期的三个月内,人力资源部每月开展两次谈话。4.3 总经理每月开展一次新员工见面会。4.4 每位员工绩效谈话按绩效评价期为频次,除主管级以上员工季度绩效面谈外其他均为月度绩效面谈,记录备忘;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直接上级约下级谈话。每次约谈,应提前一天通知谈话对象,沟通谈话时间和地点,让其心理准备和时间安排。4.5 核心员工及主管级以上员工在年度绩效评价后,一个月内由其间接上级单独约谈个人职业规划,记录备忘。4.6 对于其他四种谈话对象,应第一时间约谈,并记录备忘,原则上由上级约下级谈话,也可由公司主管领导直接指定。如谈话无效,则

 4升级再谈。4.7 员工离职谈话分别由其直接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4.8 上级约谈下级,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营造开诚布公、心平气和的谈话环境,让员工讲实情、说实话,关键应谈到员工心坎上,不得采取强压,不得歪曲事实。4.9 记录备忘应用专用笔记本,并纳入公司保密范畴,违者按****制度处理。 5.谈话反馈谈话反馈5.1 总经理将不定期指导、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5.2 人力资源部每月抽查每个部门谈心谈话情况,对于未按本制度执行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相应员工绩效改善工作计划。5.3 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一次谈心工作汇报研讨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报,研究并制定策略与措施,落实到人。由人力资源部督促检查落实。5.4 在员工谈话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直至报告公司高管,并记录备忘。 6.实施时间实施时间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五: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MS-DOS 计算机开发的 Word 的第一代于 1983 年底发行,但是反响并不好,销售落后于 WordPerfect 等对手产品。尽管如此,在 Macintosh 系统中,Word 在 1985 年发布以后赢得了广泛的接受,尤其是对于在两年以后第二次大型发布的 Word 3.01 for Macintosh Word 3.00 由于有严重 bug 很快下线。和其他 Mac 软件一样,Word for Mac 是一个真正的所见即所得编辑器。由于 MS-DOS 是一个字符界面系统,Word for DOS 是为 IBM PC 研发的第一个文本编辑器,在编辑的时候屏幕上直接显示的是黑体斜体等字体标识符,而不是所见即所得。其他的 DOS 文本编辑器,如 WordStar 和 WordPerfect 等,在屏幕显示时使用的是简单文本显示加上标识代码,或者加以颜色区别。尽管如此,和大多数 DOS 软件一样,程序为了执行特定的功能,都有自己特殊的,而且往往是复杂的命令组需要使用者去记忆。比如在 Word for DOS 中,保存文件需要依次执行 Escape-T-S,而大部分秘书们已经知道如何使用 WordPerfect 公司就不大愿意更换成对手产品,何况提供的新优点有限。Microsoft Word 在当前使用中是占有巨大优势的文字处理器,这使得 Word 专用的档案格式 Word 文件成为事实上最通用的标准。Word 文件格式的详细资料并不对外公开

 请在这里输入单位/组织名称 二○一九年三月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

 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

 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

 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

 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 XXX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 15 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 6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

 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

篇七: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院党〔2019〕60 号

 签发:张帆

  关于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推进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常态化,根据《中共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卫党〔2016〕38 号)的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由党委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担责,牵头抓责任落实;其它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落实相应责任。

 2.具体承办协调及汇总上报工作以院党办为主,全院各科室配合。

 二、谈话实施主体及分工 1.院长、书记负责谈副院长与分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重点科室负责人; 2.副院长负责谈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与重点科室负责人; 3.医务部、科教部负责谈全院所有临床医技科主任;

 4.护理部负责人谈全院护士长; 5.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谈下属的二级科室负责人; 6.全院所有职能科室负责人、二级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谈全体科室成员; 7.党委书记、党办负责人谈全体在职党务干部与新任命的党务干部,全体党务干部负责谈全体在职党员; 8.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问题线索,谈话可同级谈或者跨级谈,也可指定对象谈; 9.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谈新提任的中层干部。

 三、谈话方式与内容 廉政谈话提醒分问题线索谈话和责任风险谈话。问题线索谈话主要针对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一般性、笼统性、轻微性的违纪问题线索,根据闽纪办〔2015〕58 号提出的“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示警、诫勉;责任风险谈话主要针对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岗位的廉政风险,以及部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示警、诫勉。责任风险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风险较低的科室、岗位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对风险较高的科室与岗位需采取个别谈话。尤其针对以下情形,实行“五必谈”:

 1.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新提任党务干部、中层干部必谈。提醒党员、干部在新岗位奋发有为的同时要廉洁自律。

 3.重要时间节点必谈。在重大节日或重大工程项目、采购项目实施前对相关人员进行进谈话提醒。

  4.重要风险岗位必谈。针对权力运行流程,对在腐败易发领域、廉政风险点、重点岗位的人员开展不定期谈话。

 5.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必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强化责任意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引导医院内部特别是党员、干部正确认识约谈、积极对待约谈、主动支持约谈,凝聚推动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合力。

 2.谈话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和需要填报的表格可参照下发的《委党组转发<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卫党〔2016〕32号),要做好谈话记录和情况汇总、建档工作。各谈话小组要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做好数据统计填报、廉政谈话建档工作。院党办将不定期对谈话记录进行检查。

 3.积极探索创新廉政谈话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方法手段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谈话的实际效用,推进谈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附件:谈话记录样式

  中共福州市第二医院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28 日 抄送:院党委委员,院领导 中共福州市第二医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附件:

 谈

 话

 记

 录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地点:

 谈话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被谈话人:

 1、姓名:

  职务: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2、姓名:

  职务: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记录人:

 谈话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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