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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谈话制度频次要求3篇

发布时间:2022-06-20 10:10:03 浏览数:

谈心谈话制度频次要求3篇

谈心谈话制度频次要求篇1

  班子成员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曾经接受处理、存在问题苗头、关键岗位的干警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进行;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工作制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局党组书记对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由局党组书记进行;

  2.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的谈心谈话,由局党组书记牵头;

  3.对各股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进行;

  4.班子成员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曾经接受处理、存在问题苗头、关键岗位的干警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进行;

  5.对其他干部谈心谈话由本股室负责人进行;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1.平时谈话;2.任前、岗前谈话;3.提醒谈话;4.警示谈话;5.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1.集体谈话;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实施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领导干部的或工作人员,外派挂职锻炼、基层帮扶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县委和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形式。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2)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

  (3)其他地方或类似行业出现过同样问题的;

  (4)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5)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1)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2)对下属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4)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5%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情况。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8)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11)年度廉政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其他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要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局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分管部门对其他干部每半年开展1次谈话。

  五、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局进行解释。

谈心谈话制度频次要求篇2

  了解谈话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的情况。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领导班子2022年谈心谈话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交通事业全面开启“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方式,以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及部分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分管领导与分管干部职工谈心谈话、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为主,一般进行个别谈话,也可进行集体谈话。谈心谈话根据需要专题安排,也可与任职谈话、免职谈话、诫勉谈话、信访谈话一并进行。

  三、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可根据需要灵活掌握,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

  (一)了解谈话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的情况。

  (二)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

  (三)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谈话对象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五)听取谈话对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四、谈心谈话要求

  (一)谈心谈话要严肃认真,态度鲜明。既要坚持原则,又不回避矛盾,还要坦诚热情。允许干部职工对谈话内容提出不同意见、解释或说明,对干部职工提出的重大问题和意见,要认真做出解释,并搞好跟踪了解,及时反馈谈话效果。

  (二)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编外干部进行谈心谈话。

  (三)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与分管部门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达到“全覆盖”。

  (四)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做到“全覆盖”。

  (五)谈心谈话过程中,由谈话召集人在《谈心谈话记录本》上对谈心谈话的对象、时间、事由进行记录,特别隐私的内容可不予记录。谈话记录本由谈话召集人进行妥善保管。对于谈心谈话中涉及的隐私内容,双方有义务做好保密。

  (六)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年底要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情况的通报,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谈心谈话制度频次要求篇3

  不要失去信心,只要坚持不懈,就终会有成果的。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XX局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和上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注重预防的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重点为股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宣传贯彻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苗头性问题进行教育、告诫。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讲清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阐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以及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纠正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廉政谈心分为定期谈心和适时谈心。定期谈心每年进行一次;适时谈心通过随时的提醒,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诫勉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廉政谈心:

  (一)征求本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和建议的;

  (二)职务变动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三)涉及重要建设项目或重大资金管理项目的,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四)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经查尚未构成违纪的;

  (五)有不廉洁行为或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教育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违反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廉洁从政要求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的;

  (七)组织上认为需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谈心谈话的组织分工:廉政谈心、诫勉谈话由局办公室承办实施。局班子成员由局长主谈,股级以下干部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局长直接主谈,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上级纪委直接指定或委托的按照上级纪委要求进行。

  第九条谈心谈话的程序:

  (一)谈心谈话前,应将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心谈话以个别交谈方式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集体谈心谈话。

  (二)廉政谈心、诫勉谈话时,要求谈心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允许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提出不同的意见。

  (三)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心对象应当有明确的表态。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条对谈心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心谈话人员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二)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三)将谈心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被谈对象。需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

  (四)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涉及谈心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五)不准向谈心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其他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心谈话对象阅看。

  (六)对谈心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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