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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的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09-11 11:00:04 浏览数:

厉行节约的规定3篇厉行节约的规定 第1页共8页2020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勤俭节约工作方案及勤俭节约制度(范本)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厉行节约的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厉行节约的规定3篇

篇一:厉行节约的规定

1 页 共 8 页 2020 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勤俭节约工作方案及勤俭节约制度(范本)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为认真贯彻落实 XXX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员工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切实引领带动社会文明新风尚,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进一步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增强节约和环保意识,提高文明素养,培养广大干部职工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XXX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和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广泛开展“反对浪费、崇尚节约”文明行动,深化创建示范带动、文明实践养成、宣传教育引导、完善制度保障等工作措施,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培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使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成为,完善各项

  第 2 页 共 8 页 规章制度,加强控制和监督,努力从源头和过程中制止浪费现象,提高资源使用效能。

 二、行动目标 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活动,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做起,严格内控管理措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司资源使用效能。

 三、活动对象 公司全体职工。

 四、活动安排 (一)宣传教育阶段 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勤俭节约行动动员大会,向所有干部职工发出“绿色生活,勤俭节约”倡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 全体人员要按照活动要求,把勤俭节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使绿色生活全面普及推广,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是经常开会加强勤俭节约意识。不定期召开勤俭节约相关会议,就勤俭节约工作进行座谈讨论,不断加强勤俭节约意识。

  第 3 页 共 8 页 二是加大勤俭节约教育宣传。充分利用楼道间展板、LED屏、电视等多种载体,采取张贴海报、播放 PPT和公益广告等形式,让勤俭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三是倡导人人在日常办公中处处实践和体现。

 1.。

 节约用电。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电耗。白天光线正常情况下,不开启照明灯,确需开启的,要尽可能减少开启次数、缩短照明时间。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必须随手关灯,坚决杜绝“长明灯”现象发生;办公室的用电设备,如电脑、复印机、空调、饮水机等,要尽量减少待机时间,防止“长待机”现象。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处于长时间待机或工作完成时,要及时切断电源;会议室照明、空调要在会议前 20分钟启动,夏季控温不低于 26℃,空调开机时一般不开门窗,并做到人离空调关。

 2. 节约用水。增强干部职工的节约用水意识,自觉养成按需用水,随手关水龙头的良好习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人人关心单位用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要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注重节约日常用水,避免“长流水”现象。绿化地用水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尽可能使用雨水,减少使用自来水。

 3. 节约办公经费。购买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以能够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为标准;降低办公耗材,

  第 4 页 共 8 页 重点做好节约用纸工作,工作人员要尽可能降低纸张消耗,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资源,提倡无纸化办公,尽量利用电子媒介修改文稿、传输文件;节约会议开支,坚持少开会、开短会,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在办公楼内会议室召开的,不到其他商业场所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注重文件盒、复印纸再利用,打印纸和其它纸张提倡双面使用;工作人员要尽可能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其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打印机、复印机的墨水、墨粉用完后要重装并再次使用;提倡写短文,尽量减少纸张使用数量;减少纸杯等日常办公用品的使用量。

 4. 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以满足日常办公基本需要为前提,树立节约话费意识,做到长话短说,禁止利用电话拨号上网聊天和打长途电话办私事。

 5. 节约车辆燃油和维修费用。定车定额,超支不补。科学合理核定公务车的油耗并严格执行。加大汽车修理费用的内部控制力度,降低修理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需使用公务车辆时,能几人同行和集体活动的一律集中乘车。集体公务活动不得分散使用多辆小客车,严禁公车私用。市内用车除财务银行取现、业务招待、办理集团公司和与地方政府相关事务外公司不予派车,如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执行节假日(周末)封车的规定。

  第 5 页 共 8 页 6.。

 节约接待费开支。要控制接待费开支标准和陪餐人数,宴请时原则上以地方风味为主,喝本地产酒水;工作人员下基层要尽量做到同城不吃饭,异地不饮酒。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下属各单位、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的宣传、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加强对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活动的宣传引导。办公区域要开设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规范,努力营造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为耻的良好氛围。

 (三)建章立制,加强日常管理。结合开展“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活动,认真总结推广以往在加强机关日常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使机关节约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机关费用支出。

 (四)建立监督机制。勤俭节约活动领导小组要对该工作的开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巡视,检查结果将与年终考核结果挂钩。

 XXX 单位

  第 6 页 共 8 页 2020 年

 月

 日

 企业单位 节水节电 节约 管理制度 (范本)

 为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进一步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增强节约和环保意识,提高文明素养,培养广大干部职工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现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全体职工都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节水、节电、爱护水电设施设备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节约意识,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做到节水、节电人人有责,人人有为,从而控制办公费用,降低公司运转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企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从大局着眼,从具体事情做起。

 1、采用有效措施,努力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2、室内温度 30℃以下不开冷空调,5℃以上不开热空调及电暖气,有空调及电暖气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开关。

 3、避免大开水龙头,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杜

  第 7 页 共 8 页 绝长流水。见到滴水的龙头,及时拧紧,防止白流水。

 4、人走灯灭,不开太阳灯、无人灯。各办公室指定一名职工负责办公室内电灯的开关,公司主管经理要经常教育职工不得随意乱动插座、电器按钮、等电器设备,并负全责。

 5、楼道内照明灯,公司应指定门岗值班人员负责开关。

 6、节约用电,确保公司用电线路的安全运行,保障正常的办公秩序。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严禁办公室内乱接电器、私拉电线,如因办公需要,应向上级部门申请,同意后,由电工班负责安装。严禁各办公室使用非公司统一配备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热开水炉、电热扇、电热毯(办公桌用)等。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私拉乱接大功率电器,发现一例扣责任人职责奖 50元。

 7、车间杜绝设备设施空运转,车间新上设备在选型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节能情况。

 。

 三、开展节水节电检查。办公区内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电灯,做到统一管理,每月对用电设备和用水设备检修一次。平时每天由公司管理办、电工班对所辖范围内的用水、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严防滴、漏、跑、冒、耗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将按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堵塞水电浪费的漏洞。

 XXX 单位综合办

  第 8 页 共 8 页 2020 年 月 日

篇二:厉行节约的规定

**x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浪费,是指我委所有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机关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控制总量,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股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股室预算。

 第五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股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六条 行政事务办会同有关股室,核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

 关开支标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所有支出(除工程建设项目外)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超过 1000 元的报告主任批准,重大支出需召开班子集体会议决定)后,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做到日清月结(每月 19、20 日为报帐日),过月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所有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注明支出时间、用途等信息,分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到出纳处报帐。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成立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财务股长及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为成员。(2)、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最低报价法,确定施工单位,每个建设项目必须收取施工单位中标价 10%的保证金,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3)、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办理有关文件和文书的中介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4)、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预借或结算工程款的,必须手续齐全、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付款。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制度。所有公务消费,只要具备公务卡刷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外出参观学习(含买火车票、飞机票、住宿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城关和周边地区的公务消费支出,原则上须到安装有POS 机商家刷卡消费。

 第十一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由行政事务办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原则上出差期间不得报销接待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先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再报财务负责人审批,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单和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 八条 招待费。1、伙食。接待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原则上在食堂就餐,按来客级别、人数决定订餐标准。招待标准为:县局股级干部 160元/桌,局级领导 240 元/桌。2、县城接待实行定点消费,由行政事务办统一安排。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杜绝铺张浪费,来客不发香烟、不打红包、不送茶叶等土特产。来客接待必须报请分管负责人同意,再由行政事务办主任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并完善好“接待审批单”等手续。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办事原则上派公车,如遇公车出差确需租车的,经办人须先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再由行政事务办主任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派车,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租车费用以季度结算,报销标准为长沙、岳阳600 元/趟,其它地区按 3 元/公里计算,不再报销过桥过路费。

 第二十一条 公车管理。1、公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要做到爱车护车,不给人情车,不开英雄车,保证安全行驶。2、公车由行政事务办统一调度,负责登记出差的同行人员和目的地及办事事由。3、公车采取打卡加油的结算办法。4、指定专店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并由行政事务办到场核定维修范围和价格,维修费用由财务股统一结付。5、根据行政事务办用车计算里程给予司机0.1 元/公里的补助。6、安全责任,司机应尽职尽责,严禁一切违规、违章驾车。如出现违规、违章所造成的事故,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第二十 四条 不在本单位召开的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严格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和参加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和以培训名义参加非公务活动。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行政事务办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二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杜绝浪费行为。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等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三十五条 各股室本着节约和安全的原则,做到人走灯熄,发现办公室电炉、电脑、电灯、空调未熄,按 30 元/次给予处罚,罚款从工资福利中扣除,正常水电费由财政列支。机关食堂实行承包制。干部职工在机关食堂就餐,伙食标准为每人 5 元/餐(含家属就餐,仅限 1 人),其中个人承担 1 元/餐,管委会补助 4 元/餐。

 第三十六条 印刷费。行政事务办负责所有对外文字材料的把关,公用打印复印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以双面打印为主。超出办公室设备印制以外的各项制作费用,由行政事务办在定点单位制作,单笔金额在 300 元以下的必须由股室以上负责人签字审核(单笔金额 300 元以上的制作需经行政事务办审核),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采购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办公费用。1、严格控制办公费用开支,一切实物购置(含办公用具)应采用最低价性比,定点、专人负责购买。2、所有办公及生活用具由财务股逐项登记,建立财产登记薄,明确使用人即为保管责任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任何个人不得将公物占为己有。所有办公需预借单位资金的,必须例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帐。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三十九条 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干部年终考核等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纪工委、监察室应负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股室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股应加强对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

篇三:厉行节约的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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