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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2-09-20 16:50:06 浏览数:

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10篇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2011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1页前言 2010年司法考试特点 1.考查内容比较集中从02年至10年司法考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10篇,供大家参考。

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10篇

篇一: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11 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 1 页 前 言

  2010 年司法考试特点

  1.考查内容比较集中 从 02 年至 10 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变化不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内容上。

 例如民诉部分的管辖、当事人、证据、普通程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仲裁中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司法监督。这些重点在民诉与仲裁司法考试中占到了 85%左右的分值。

  非重点章节也会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例如原则与制度、诉、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涉外程序等。

  2.司法考试的综合性越来越强考生在复习中要形成知识群的概念。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2.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3.仲裁

  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通常为仲裁机构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2.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3.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4.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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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 2 页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如甲起诉乙离婚若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或调解和好意味着甲的离婚诉讼诉讼程序结束了但是婚姻关系却维持了。因立法者不希望公民在处理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时太草率所以法律给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告甲设定了 6 个月的禁诉期。但是作为被告的乙其对婚姻关系没有行使过起诉权因此法律没有限制被告的起诉权。

  二辩论原则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审判过程。

  1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

  2非讼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1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就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

  2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就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3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 第 13 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处分的内容是民事和诉讼权利处分民事权利往往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2.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处分不能以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代价。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一审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2.二审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另行组成即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但是原来的审判员或陪审员不能成为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

  4.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合议庭也按照一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另行组成如果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则再审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另行组成

  5.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按照二审合议庭组成方式确定。

  注意

  1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法官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2陪审员只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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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页

  二回避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审判回避情形与仲裁回避情形的比较

  《仲裁法》第 34 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4.回避的决定

  1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1.绝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审判公开与不公开质证的比较

  《证据规定》第 48 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二审终审的例外

  1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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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页

  一、民事诉讼主管

  一主管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例如A.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答案错误。

  B.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错误。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1.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与仲裁的关系

  二选一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1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2.案件的影响大小。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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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页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专利纠纷案件

  ②海事、海商案件。

  《仲裁法》中规定的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有

  ①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②仲裁裁决的撤销

  ③仲裁裁决的执行

  ④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3.高级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法律规定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对于法人而言其所在地就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所在地通常有两个一个是户籍所在地另外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起诉时连续住满 1 年的地方 但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公民的住所地。

  例如2007 年 2 月份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甲一直承认此处不用考虑时效问题若甲自 2007年 2 月份向乙借钱时一直到现在其户籍都在 A 区后甲因在 B 区经商搬到 B 区居住在 2007 年 2月份至 2010 年的 9 月份一直在 B 区居住。后因生意亏损在 2010 年 9 月份之后搬到了 C 区居住一直住到 2011 年的 4 月份。2011 年 4 月份乙起诉甲要求甲还钱则乙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案乙需要向 A 区法院起诉因为甲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及例外

  1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例外性规定——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民诉意见》第 8 条规定进行区别。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A 区的甲与 B 区的乙在 2007 年 11 月份结婚住在 A 区

  假设 1乙结婚后由于工作原因 08 年 5 月份住在 C 区后来...

篇二: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考概述 1. 本学科考查重点 2. 本学科复习方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考点 1

 诉讼行为(诉讼活动)

 [真题练习] (1996 年卷一 65)

 在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A﹒ 受理案件  B﹒ 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 作出判决  D﹒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考点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真题练习] (2002 年卷三 30)

 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 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 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 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 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巩固测试] 2004 年 9 月 20 日, 中国 A 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 B 市的乙公司在北京 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 CO 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 PP 与 HDPE 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 合同号为 056。合同约定, 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 1 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 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 但经过多次调试后, 生产 PP 单丝获得成功, 而生产 HDPE 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

 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经协商未能解决,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属于民事诉讼行为的有:

 A﹒ 中国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合同及相关证据的行为 B﹒ 意大利乙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的行为 C﹒ 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的行为 D﹒ 审判委员会听取主审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2)

 在下列法律关系中, 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

 A﹒ 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 B﹒ 中国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 人民法院与意大利乙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 中国甲公司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考点 3

 辩论原则 [真题练习] (1998 年卷二 56)

 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 辩论权的行使, 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 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 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不得做出法庭裁判的根据  C﹒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 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巩固测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该规定体现了:   A﹒ 辩论原则  B﹒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 处分原则  D﹒ 自愿原则

 考点 4

 法院调解原则 [真题练习] ( 2003 年卷三 8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此, 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 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人民法院可 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D﹒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可以作为判决 认定事实的根据

 [巩固测试]

 法院调解原则的正确贯彻, 要求:

  A﹒ 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和接受调解结果都是自愿的。

   B﹒ 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是自愿的, 而达成调解协议之后, 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反悔。

 C﹒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完全地符合法律的规定。

 D﹒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考点 5

 检察监督原则 [真题练习] (2005 年卷三 37)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 1000 元 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 2000 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 红 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 6000 元 D﹒ 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巩固测试] 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可以:

   

 A﹒ 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 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考点 6

 公开审判制度 [真题练习] 1. (2003 年卷三 79)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案件的审理、 合议庭的评议、 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宣判要公开

  C﹒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 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2. (2005 年卷三 97)

 李大民(男)

 与张小丽(女)

 于 1998 年登记结婚。

 1999 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 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 患精神病,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000 年 2 月, 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

 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请回答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 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 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 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 可以不公开审理 D﹒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3. ( 2006 年卷一 48)

 根据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A. 已满 16 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B. 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C. 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巩固测试] 下列案件中, 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A﹒ 某公司总工程师吴某辞职后自己开公司, 非法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而引起诉讼  B﹒ 赵某因泄露他人个人隐私被起诉  C﹒ 张某要求与其夫离婚, 且申请不公开审理  D﹒ 16 岁少年何某因侵权被告上法庭

 考点 7

 两审终审制度 [真题复习] (1997 年卷二 65)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 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这些案件中其中包括哪几类?   A﹒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B﹒ 选民资格案件 C﹒ 知识产权案件 D﹒ 破产案件  [巩固测试] 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违反?

 A﹒ 二审追加共同原告甲,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作出终审判决 B﹒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C﹒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D﹒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此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考点 8

 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真题练习] (2002 年卷三 73)

 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 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 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

 上班不久, 吴某生病住院, 花去医疗费若干。

 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

 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 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 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 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 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此仲裁裁决不服, 方可向法院起诉 [巩固测试] 下列案件中, 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有:

 ()

 A. 某甲失踪 3 年杳无音信, 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 B. 某乙欠某丙 3000 元钱迟迟不还, 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 C. 某丁不服税务机关征税额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D. 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 月薪, 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现对仲裁裁决不服

 第二节 管 辖 概 述 考点 9

 管辖恒定原则 [真题练习] (1997 年卷二 18)

 1996 年 3 月, 家住 B 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 B 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 1 万元。

 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1996 年 4 月, 经政府正式批准, 陈发发家居所属的街道划归 B 市正义区。

 而在 1996 年 5 月, 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 B 市夏浦区, 并在该区落入户口。

 在此情况下, 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 由 B 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 由 B 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 B 市正义法院  C﹒ 由 B 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 B 市夏浦区法院  D﹒ 由 B 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 B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巩固测试] 1. 飞达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了 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飞达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 钢材后, 新兴公司拒不给付货款, 飞达公司遂向新兴公司的住所地甲市 A 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被告答辩期间, 被告新兴公司住所地迁至乙市 B 区,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 本案仍由甲市 A 区人民法院管辖 B. 本案应移送乙市 B 区人民法院管辖 C. 本案应由甲市 A 区和乙市 B 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丙省人民法院管辖 D. 由丙省人民法院指定其中某一下级法院管辖 2. 2002 年 2 月, 家住 B 市甲县的王某向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 市 C 区法院起诉, 要求偿还借款若干元。

 C 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2 年 6 月, 经政府正式批准, C 区划归 B 市 D 区。

 而与此同时, 甲的居所

 又迁至 F 市, 并在该市落入户口。

 在此情况下, B 市 C 区法院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

 A. 继续审理 B. 将案件移送到 B 市 D 区法院 C. 将案件移送到 F 市人民法院 D. 将案件报送 B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节 级 别 管 辖 考点 10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真题练习]

 (2006 年卷三 19)

 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 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 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 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 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 丙公司应为被告, 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 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巩固测试]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下列哪一案件不是必须由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A. 我国甲研究所与乙企业的专利纠纷案件 B. 我国两艘船舶在渤海湾相撞引起纠纷案件 C. 我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在我国的借贷纠纷案件 D.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第四节 地 域 管 辖 考点 11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真题练习] (2002 年卷三 21)

 李平(女) 与王坚(男) 二人于 1993 年在 A 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 B 市乙区。

 1997 年李平与王坚因在 C 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 C 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 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 5 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 C 市丁区的监狱。2000 年 5 月, 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 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 A 市甲区法院 B﹒ B 市乙区法院  C﹒ C 市丙区法院 D﹒ C 市丁区法院 [巩固测试] 1. 甲与乙于 2000 年 2 月在 A 市东区结婚, 2002 年 7 月乙向 A 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甲离婚, 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查明乙户籍、 工作单位均在该市北区, 甲的户籍、 工作单位在南山县,

 甲、 乙二人婚后住该市北区。

 (1)

 此案应由(

  ) 法院管辖。

 A. 南区法院 B. 北区法院 C. 南山县法院 D. 东区法院 (2)

 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 有以下几种意见, 错误的是(

  ) 。

 A. 南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因为其享有管辖权

 B. 南区法院应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 南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 D. 南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南区法院, 则由原、 被告协商确定案件 管辖法院 (3)

 如果南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南山县法院, 南山县法院应当(

 ) 。

 A. 受理此案, 将案件移送至北区法院 B. 不受理此案, 将案件移送至南区法院 C. 受理此案, 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D. 不受理此案, 将案件移送至东区法院

 考点 12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真题练习] 1. ( 2002 年卷二 15)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 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 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 薛某**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 欲起诉与尚在**的薛某离婚, 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丁市  2. (2003 年卷三 77)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 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 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 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 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巩固测试] 原告王某, 户籍所在地为 A 县, 于 2000 年 2 月搬往 B 县。

 其于 2001 年 1 月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其三个儿子王甲、 王乙、 王丙追索赡养费。

 王甲一直居住于 A 县, 王乙则自从 1999 年初即在 C...

篇三: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第 2 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没有这种规定,就谈不上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对不平等的平等维护。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这样做具有重要的意义。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国际交往中,处理主要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的法院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否则,你怎么限制人家,人家也怎么限制你,此所谓对等。我国一贯奉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们绝不首先对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而是依法确保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法人在该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我们也将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限制对抗限制,这样在司法上实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

 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做如此规定,反映了其中国特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第=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五、辩论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地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作出某种评判。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枪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六、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目前,立法在起诉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

篇四: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七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与仲裁法 一、 仲裁 仲裁即为有居中地位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

 二、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区别仲裁诉讼1. 审理组织不同民间性机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进行审判2. 自愿性不同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是否提交仲裁、 交与谁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以自愿性为前提, 任何一方都可到人民法院起诉。3. 是否公开审理不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开庭审理)

 , 并且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有保密义务。民事案件一般公开审理, 只有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的案件等才不公开审理。4. 效率性不同及时、 效率高人民法院审判一般周期较长, 耗费大量人力、 物力。5. 法律效果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一般实行两审终审。6. 独立性不同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 但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7. 灵活性不同灵活性高诉讼除简易程序外, 必须依法严格审理。

  三、 仲裁范围 1 、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得仲裁的事项: (1 )

 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得仲裁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另行规定。

  四、 《仲裁法》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

 自愿原则1 、 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自主决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2、 当事人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由其双方协商选定3、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审理仲裁纠纷的仲裁员4、 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5、 当事人有权选择审理方式、 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6、 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和解, 并可以撤回请求

  (二)

 仲裁独立原则1 、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2、 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3、 仲裁员独立审理和作出裁决(三)

 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 (四)

 协议仲裁制度 (五)

 或裁或审制度 (六)

 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节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1 、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在地级市设立, 一个地方只能成立一个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其组成人员中, 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2. 仲裁员的条件 ①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三八两高) (1 )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排除检察官、 人民陪审员) (4)

 从事法律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

 具有法律知识、 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1 6、 1 7

 仲释1 、 3-7)

 ) 1 、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其他书面形式” 的仲裁协议, 包括以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④、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无效; ⑤、 违背一裁终局的无效; ⑥、 口头约定的无效; ⑦、 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 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无效;

  2、 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 即约定要明确可执行。 (1 )

 、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 也是可以执行的, 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但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如果选两个就无效) (2)

 、 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视为约定不明确, 可以先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

 当事人约定由地处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个约定无效, 因为北京不止一个仲裁委员会, 因此视为约定不明确(深圳、 上海也不止一个仲裁委员会)

 具体来说: 1 )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 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 仲裁协议无效。

 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 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 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 二、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1 9、 20) 1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 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释1 2-1 5, 27) ①提出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没有提出, 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法院不予受理 ②确认机关: (1 )

 、 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 法院不予受理。 (2)

 、 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使用裁定)

 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申请 1 、 有仲裁协议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受理 (三)答辩与反请求

  (四)组成仲裁庭1 、 形式(1 )由3名仲裁员组成, 即合议仲裁庭(2)由1 名仲裁员组成, 即独任仲裁庭2、 仲裁庭的组成原则: 一案一庭

 仲裁庭的组成(仲30-31 ) ①3名或1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其中3名仲裁员中要设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③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 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 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后,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 (五)开庭和裁决 1 、 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公开为特例 2、 开庭调查时, 当事人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有权进行辩论 3、 调解与裁决相结合, 调解书与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节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一、 仲裁中的保全(仲28、 46执1 1 、 1 2) 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只要转交的义务, 没有审查的权利) ②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③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涉外是中级法院 ④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涉外是中级法院

 二、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1 、 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 58仲释1 7-2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裁定撤销。

  2、 撤销程序 (1 )

 必须依当事人申请, 不能依职权 (2)

 管辖: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申请期间: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裁决书作出就生效 (4)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的申请后, 认为可以由仲裁重新仲裁的, 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2、 裁定不予执行(仲释25-26, 28-29) (1 )

 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2)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 对超过部分,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

 第十八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 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 诉讼基本原则 1 、 司法独立原则 2、 实事求是原则 3、 平等对抗原则

 第二节 诉讼基本制度 一、 管辖制度 (一)

 级别管辖 (二)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严格的排他性 1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 合同 履行地保险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 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票据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①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②未载明付款地的, 付款人住所地 或 主营业所所在地 为票据付款地)公示催告:

 票据支付地产品质量被告住所地、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运输合同被告住所地、 运输始发地、 目 的地运输事故被告住所地、 事故发生地、 车船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船舶碰撞被告住所地、 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船籍地海难救助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航程终止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 (三)

 特殊管辖 1 、 移送管辖 2、 指定管辖 3、 管辖权转移

  二、 合议制度 三、 回避制度 四、 公开审判制度 五、 二审终审制度 六、 证据制度 1 、 定义 2、 分类 3、 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一、 当事人 (1 )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4)诉讼代表人 二、 代理人 1 、 法定代理人 2、 指定代理人 3、 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 诉讼基本程序 一、 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与提起公诉程序 二、 一审程序 1 、 起诉与受理 2、 审理前的准备 3、 开庭审理 (1 )准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判决阶段

  三、 二审程序 1 、 概念 2、 二审判决 (1 )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新审理

  四、 审判监督程序 1 、 概念 2、 提起主体 (1 )人民法院提起 (2)当事人提起 (3)人民检察院提起 五、 执行程序

  第四十五条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 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篇五: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与诉讼法 一、 单选题 1. 1981 年 1 月 13 晚, 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 1999 年 6 月 30 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

 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 应当在(

 ) 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 1982 年 1 月 l 日

 B. 2000 年 6 月 30 日

  C. 2001 年 1 月 1 日

  D. 2001 年 6 月 30 日 2. 1978 年 1 月 13 晚, 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 于 1997 年 6 月 30 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

 这时, 张某应在(

 ) 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 1997 年 1 月 1 日

 B. 1997 年 6 月 30 日

  C. 1998 年 1 月 1 日

 D. 1998 年 6 月 30 日 3.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有关规定, 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

  A. 起诉后, 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 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 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4. 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

 (

 )

 A. 中止

 B. 中断 C. 延长

 D. 中止、 中断和延长 5. 甲将某物寄存火车站的小件寄存处。

 后来取物时, 发现该物灭失。

 现甲要求火车站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

 )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6. 诉讼时效一般只对(

 ) 产生法律效力。

 久请求权

 B. 抗辩权

 C. 形成权

 D. 支配权 7. 下列情况中, 哪些诉讼时效为 1 年?(

 )

 A. 延期交付货物

  B. 甲公民与其兄妹在分割父母遗产时发生纠纷

  C.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

 D. 遗失财物被别人拾得, 要求返还 8. 下列情形中, 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

 )

 A. 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B. 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C.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起诉

 D. 权利人死亡, 而继承人尚不知道 二、 多选题 1. 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

 A. 发生不可抗力

 B.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 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2. 因下列哪些民事纠纷引发的争议, 其诉讼时效为 1 年?(

 )

 A. 拖欠房屋租金

  B. 寄存物被毁损

  C. 没有经过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造成他人人身 损害的

  D. 拖欠承揽劳务费用 3. 钱某被派往驻外使馆工作, 临行前在某商场买了 一套价值 3000 元的西服, 购买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

 出国后, 钱某在第一次穿着时即发现西服有一破洞, 因在外而无 法与商场交涉, 1 年半后回国, 到商场要求退货, 商场以时间太长拒绝, 钱某遂到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 钱某要求权利时超过 1 年的除斥期间, 故钱某不能到法院起诉

  B. 钱某可以到法院起诉, 但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

  C. 我国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 2 年, 故钱某未丧失胜诉权

  D. 钱某的行为未超过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故在法律上并未丧失胜诉权 4. 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 王某当时未感到受伤, 只是自 行车被撞坏, 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 300 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 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

 王某为此花了 3000 元治疗费。

 王某出 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 司机不同意, 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 原告 2 年后才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已过

  B. 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 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 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答案 一单选、 1--5

  BCACA

 6--8

  ACA

 二、 多选 1、 BCD

 2、 AB

 3、 ACD

 4、 ABD 案例分析 一、 时效

 [案情]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 双方约定, 甲于 1999 年 11 月 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

 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 乙没有付款, 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2001 年 7 月 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 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 迟至 2001 年 8 月 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2 年 2 月 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 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 遂向乙主张权利, 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问题] 1.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为什么? 2. 本案中,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 1999 年 12 月 4 日开始计算。

 有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请求权, 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 第 137 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 20 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 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 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上权利受到侵害, 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 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 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考虑到民事案件千差万别, 司法实践中, 对于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 双方约定,甲于 1999 年 11 月 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 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 1999 年 12 月 3 日, 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为 1999 年的 12 月 4 日。

 2.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

 依《民法通则〉 第 139 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内, 因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 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 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

 使的特殊事由时, 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 碍。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 6 个月 内, 或者延续到最后 6 个月内。

 本案中, 2001 年 7 月 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 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 争议, 迟至 2001 年 8 月 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他障碍。

 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 6 个月内, 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也就是说, 从 2001 年 7 月 4 日至 2001 年 8 月 4 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诉讼时效期间从 2001 年 8 月; 4 日起继续计算。

 按照这一计算, 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 2002 年 3 月 3 日届满, 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 年 2 月 3 日主张权利, 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其请求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 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

 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兄弟, 张甲于 1990 年到外地工作, 其父母与张乙一起生活。

 1993 年、 1994年张甲的父母相继去世。

 父母去世后, 张乙将父母的 10 万元存款独自 占有。

 1997 年 7 月,张甲知道其父母有 10 万元存款后, 向其弟张乙提出这笔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的要求, 但其弟张乙不同意。

 后张甲又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 均因张乙不同意而未达成协议。2000 年 4 月, 张甲再次向张乙提出合情合理解决其父母遗产的要求。

 但张乙置之不理。

 张甲无奈, 于 2001 年 8 月向法院起诉, 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张乙以张甲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答辩。

 [问题] 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

 依《民法通则》 第 137 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 20 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 第 14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间继续计算。

 本案中, 张甲之父母分别于 1993 年、 1994 年去世, 但张甲知道其父母有 10 万元存款为 1997 年, 即张甲从 1997 年 7 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 张甲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之请求, 而且每次请求均未超过 2 年, 直到 2001 年 8 月向法院起诉,这些请求和提起诉讼均导致张甲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因此, 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未超

 过诉讼时效。

 张乙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拒绝答辩, 其理由不能成立。

 张甲的继承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三、 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案情]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 双方约定, 甲于 1999 年 11 月 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

 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 乙没有付款, 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2001 年 7 月 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 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 迟至 2001 年 8 月 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2 年 2 月 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 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 遂向乙主张权利, 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问题] 1.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为什么? 2. 本案中,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 1999 年 12 月 4 日开始计算。

 有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请求权, 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 第 137 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 20 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 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 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上权利受到侵害, 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 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 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考虑到民事案件千差万别, 司法实践中, 对于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 双方约定,甲于 1999 年 11 月 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 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 1999 年 12 月 3 日, 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为 1999 年的 12 月 4 日。

 2.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

 依《民法通则〉 第 139 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内, 因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 而使权利人无法行

 使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 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 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 碍。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 6 个月 内, 或者延续到最后 6 个月内。

 本案中, 2001 年 7 月 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 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 争议, 迟至 2001 年 8 月 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他障碍。

 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 6 个月内, 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也就是说, 从 2001 年 7 月 4 日至 2001 年 8 月 4 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诉讼时效期间从 2001 年 8 月; 4 日起继续计算。

 按照这一计算, 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 2002 年 3 月 3 日届满, 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 年 2 月 3 日主张权利, 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其请求权应受法律保护。

  我的观点:

 本案中诉讼时效在 2001 年 7 月 4 日发生中断, 原诉讼时效本应在 2001 年 12 月4 日到期, 但因中断而暂时中止, 从 2001 年 8 月 4 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即从 2001 年 8 月4 日继续计算原未到期的 5 个月 , 到期日应该为 2002 年 1 月 3 日, 甲的监护人在 2002 年 2月 3 日才起诉, 诉讼时效应该已经经过, 其丧失了胜诉权。

篇六: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先修讲义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总论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考点提示:何为诉讼程序?

 第二讲

 诉的基本理论

 一、 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考点提示:请判断以下主张属于哪一种诉的分类:

 (1)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 (3)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 (4)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 (5)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的抚养费从每月 2000 增加到每月 3000 元?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考点提示:

 反诉的独立性 1、反诉的判断——反诉 VS.反驳; 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

 真题示例

 (2014 年卷三 43 题)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

 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1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点提示:

 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讲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考点提示:平等原则在诉讼中体现为:

 (1)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同; (2)当事人权利义务虽然不同但是相对应; 二、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考点提示:同等、对等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例:判断——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基于诉讼地位不同,享有一些虽然不同,但是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对等原则的体现?

 二、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2、 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

 3、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例外: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总结与归纳:

 辩论原则适用范围

  四、处分原则

  1 2014 年卷三 43 题答案为:B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1、处分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例: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什么原则的体现?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什么原则的体现? 五、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

 考点提示: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1)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不得滥用权利; (2)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合理,善意行使自由裁判权,认定事实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任意取舍等; (3)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地、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鉴定人应当如实出具鉴定意见,代理人不得滥用或者超越代理权等。

 2、考点延伸:

 《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1、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2 2 、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七、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 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 审判员组成; 二审 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 程序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二、回避制度 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 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 :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真题示例

 (2015 年卷三 36 题)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三、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2

 2015 年卷三 36 题答案为:A

 1、例外规定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要公开;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律不得公开。

 四、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第四讲 当事人 一、 概念 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

 二、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2、判断: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C、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他们分别是:

 (1)

 依法登记并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2)

 依法设立并 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

 依法设立并 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A、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B、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三、 当事人适格 1、概念: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2、判断:

 (1)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3)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例:某企业排污污染送花江,某高校四名师生联名起诉该起诉,同时列为原告的有松花江、松花江中著名岛屿太阳岛以及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黄鱼,请问,松花江、太阳岛、鲟黄鱼能否作为本案的原告,为什么?该高校四名师生能否作为本案原告,为什么? 答:

 四、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真题示例:(2015 年卷三 39 题)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2、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 共同被告。

 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5、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篇七: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三章国际货运代纠纷的处理

  学习目的:

 1. 了解货运事故的种类以及各利益方的责任。

 2. 熟知索赔的一般程序, 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单证。

 3. 知道仲裁与诉讼的概念、 特点以及相关程序的运作。

 基本概念:

 仲裁与诉讼的相关概念, 各种索赔单证的定义。

 第一节

 货运事故与索赔 一、 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一)

 货运事故的种类 1、 海上货运事故的种类 货损、 货差均属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可根据起产生的原因、 性质、 损失程度等划分。

 ⑴按照事故的性质划分有:

 货差和货损。

 ⑵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划分有:

 全部损失(total loss)

 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按照货物损失程度的划分方法主要使用于保险业务; 这是有保险、 保赔的方式决定的。按照事故的性质划分方法则适用于海运货物纠纷的处理, 如作为索赔、 理赔的计算依据等。货差, 顾名思义是指所运输的货物在不同的交接环节上出现了数量不一致, 主要是交接的货物数量少于贸易合同或提单上注明的数量。而货损是指被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以至于不能保持其原状或其失去某些功能乃至不能被利用, 即货物失去了部分或全部价值。

 就造成货物事故产生的责任人而言, 货运事故又可分为:

 承运人的责任事故、 托运人的责任事故、 第三者的责任事故(如港方的责任、 集装箱货运站的责任等)、 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

 (二)

 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1、 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 不论是租船运输, 还是班轮运输, 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 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如, 尽管货物运抵港口, 当租船合同使用了 FI 或类似条款, 在货物没有交付给承运人前, 在港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由托运人承担损失; 此时还可能包括装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集装箱运输时, 拼箱货交至 CFS 前, 或整箱货交至 CY 前, 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也属托运人的责任。

 当货物交付承运人, 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 托运人也不能百分之百地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

 例如,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坚固、 标志不清, 或由于托运人隐瞒货物种类或其特性, 或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货损时, 则由托运人负责; 而且, 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也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在 FIOST 条款下, 如果由于积载不当或绑扎不牢, 从而造成了货损, 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也可能由托运人负责。

 2、 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 货差事故, 除由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原则上都由承运人负责。

 这里承运人对货物的监管过程不仅仅指货物在船积载阶段, 也包括待装船和待提货阶段。

 这要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

 例如, 在 FIO 条款下, 托运人负责装卸港的装卸货操作, 包括装卸工人的雇佣, 所以, 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船积载阶段; 而集装箱运输中, 如果约定在 CFS 交付货物, 则在拼箱作业过程中, 或拆箱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也应由承运人负责。

 而货物在船运输阶段, 承运人则既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还有对货物给予充分保管的义务。

 即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货物的接受、 装船、 积载、 运送、 保管、 卸船、 交付等环节中, 对因其疏忽而造成的货损、 灭失等, 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3、 第三者的责任 严格讲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 货物仅处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监管之下。

 因此, 对于货损事故, 尽管确定了是第三者的责任, 承运人或托运人都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只不过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解决完了货损、 货差的赔偿问题之后, 再根据事故的责任, 来确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 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 第三方船舶以及仓储企业等。

 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会由于装卸工操作不当或疏忽致使货物遭受损害; 水路运输中会由于驳船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受损; 陆路运输中也会由于交通事故、 管理不善的原因而发生货物灭失。

 仓储过程中, 不良的保管条件、 储存环境会使货物变质、 失窃; 与他船的碰撞事故也是导致货损的现象之一。

 理货失误等也会造成货差事故的出现。

 另外, 班轮运输中的“钩到钩” 原则在许多租船合同中不一定就是作为区分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依据, 而应该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为依据。

 例如, 在 FI 条款下, 装卸工人既然由托运人雇佣, 而不是承运人所雇佣, 那么装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自然应由托运人与港方负责。

 二、 索赔 (一)

 索赔一般程序 1、 发出索赔通知 我国《海商法》 和有关的国际公约, 以及相关的提单条款, 一般都规定, 货损事故发生后, 根据运输合同后提单有权提货的人, 应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时间内, 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 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 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根据规则、 法律、 国际公约、 提单条款以及航运习惯, 一般都把交付货物当时是否提出货损书面通知视为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

 另外, 在某种条件下, 索赔人在接受货物时可以不提出货损书面通知。

 这种情况是,货物交付时, 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 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我国的海商法、 国际公约和某些提单就有这样的规定。

 2、 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s)

 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其提出意味着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

 因此, 如果索赔方仅仅提出货损通知、 而没有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或出具有关的货运单证, 则可解释为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 承运人就不会受理货损、 货差的索赔, 即承运人不会进行理赔。

 索赔申请或索赔清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

 ⑵船名、 抵达卸货港日期、 装船港及接货地点名称;

 ⑶货物名称、 提单号等有关情况;

 ⑷短卸或残损情况、 数量;

 ⑸索赔日期、 索赔金额、 索赔理由。

 对于正式索赔, 有一个时效问题。

 如果提出索赔超过了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效, 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确定时效时, 应当考虑:

 ⑴检查提单背面的条款, 确定适用的法律或公约;

 ⑵根据适用的法律, 确定时效的期间;

 ⑶索赔接近时效界满时, 是否要求事故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延长时效;

 ⑷注意协商延长的时效, 是否为适用法律所承认。

 3、 提起诉讼 从法律的角度讲, 索赔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调、 协商, 或通过非法律机关的第三人的调停予以解决。

 但是, 这种协商、 调停工作并不能保证出现结果, 这时, 最终的手段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也就是要提起诉讼。

 (二)

 索赔单证 1、 提单正本 提单既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 也是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凭证, 还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的证明, 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

 2、 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 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

 如果这些卸货单证上批注了货损或货差情况, 并经船舶大副签认, 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 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 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 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 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 或“重理” 的批注。

 这种情况下, 索赔时, 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

 并以次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 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 或无法判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时, 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

 这种情况下, 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5、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invoice)

 是贸易中由卖方开除的一种商业发票。

 它是计算索赔金额的主要依据。

 6、 装箱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

 也是一种商业票据, 列明了每一箱内所装的货物的名称、 件数、规格等。

 用以确定损失程度。

 7、 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 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 证明索赔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的有关文件 9、 权益转让证书 除了 以上所述单证外, 其他能够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 损失程度、 索赔金额、 责任所在的单证都应提供。

 第二节 仲裁与诉讼 一、 仲裁

 (一)

 仲裁概述

 1、 仲裁的含义 仲裁也叫“公断”,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 如果产生争议, 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是终局性的, 当事人双方必须服从仲裁决定(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 所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 比起其他方式来说, 具有自主、 灵活、 迅速等多方面的优点,故此, 这一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

 2、 仲裁的特点 ⑴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 不是国家政权机关, 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对争议案件的受理, 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 当事人的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仲裁程序、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做出决定);

 ⑵程序灵活, 迅速及时, 收费较低;

 ⑶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都是终局行的,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上;

 ⑷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 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此外, 仲裁还具有解决争议时间短、 费用低、 能为当事人保密、 裁决有权威性、 异国执行方便等优点。

 3、 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仲裁机构的仲裁, 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 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进行仲裁。

 前者称为机构仲裁,后者称为临时仲裁。

 国际上常设的商事仲裁机构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国际性或区域性的仲裁组织,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第二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如英国伦敦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 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第三类是专业性的仲裁机构, 如伦敦油籽协会、 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工商行业设立的仲裁机构。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总部设在北京。

  (二) 仲裁程序 所谓仲裁程序, 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当办理的各项手续, 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 如何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 仲裁裁决怎样作出以及如何执行仲裁裁决等内容。仲裁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要受有关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的仲裁规则所制约。

 1、 仲裁申请、 答辩和反诉。

 ⑴仲裁申请。

 申诉人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起内容主要包括:

 ①申诉人的名称、 地址; ②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④申诉人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等。

 申诉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 应当附具有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从仲裁委员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 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仲裁费。

 仲裁机构对于仲裁申请书进行预审, 以确认仲裁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所需政见是否齐备、 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 该争议是否被处理过以及仲裁时效是否过期等。

 对于符合

 上诉要求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机构应当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运名册个一份, 寄送给被诉人。

 被诉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20 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 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45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文件。

 仲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

 ⑵答辩。

 被诉讼人对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案件, 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请书后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答辩, 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⑶反诉。

 如果被诉人有反诉, 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45 日内提出。

 被诉人应当在反诉书中写明其要求反诉及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被诉人提出反诉时, 同样应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

 2、 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双方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后, 仲裁委员会应该立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组成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 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成立仲裁庭, 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 1 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但是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 20 日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员。

 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诉人或被诉人时, 申诉人或被诉人之间应该经过协商, 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共同指定, 或者被诉人之间未能在最后一名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20 天内共同指定仲裁员,则有仲裁委员会**指定。

 值得强调说明的是, 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当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

篇八: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法与仲裁法学 概

 述

 从历届律考和第一届司法考试尤其是近几年来的卷四来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每年均为12 道而仲裁法案例分析题则平均 2 年出现 1 道以上数字可以充分说明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部分的案例分析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要注意新的趋势由于民事法学的案例增多单独命出仲裁法学案例题的可能性降低很有可能将仲裁法学融合于民事诉讼法中考查。

 该部分案例分析题具有以下特点(1)综合性强。一道题可能考查从起诉到执行的各个阶段必须提高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每道题都有自身案情发展的轨迹故分析清楚各个诉讼程序阶段把握每一阶段涉及的考点是答好题的关键。(2)程序性强。该部分考查的都是程序性问题 明确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程序事项是非常关键的。

 哪个主体采取什么措施、 期限、 期限、时间先后都要予以关注。(3)考查司法解释的比重加大。就民事诉讼法而言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的 10 本书辑录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题近 20 道 所考查的知识点基本上覆盖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重要考点。我们相信认真研习这些案例分析题目对诸考生提高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学案例分析题的应试能力会大有裨益。

 1民事诉讼管辖、受理、送达 张明与王京于 1998 年 5 月登记结婚。1999 年张明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 A 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京离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原告张明住家和工作单位均在 A 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京虽然家住 A 市中区但工作单位西戍铁三局二段却驻在河北省衡水市其户口也在衡水市。A 市中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0 年 10 月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给沙坪坝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王京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王京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至河北省武安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查办。

  2001 年 3月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你县迁至河北省武安县就应由你院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又将该案材料复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接到衡水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王京已于 2000年 11 月返家休养一年以上 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 又将案卷材料移送 A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问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 1999 年提起离婚之诉时 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 2001年 12 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 2001 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5)若该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审判人员不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①原告张明于 1999 年起诉离婚时 受诉法院是 A 市中区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

 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 A 市中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A 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②A 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因此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③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本来是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案件退回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衡水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 34 条之规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

  ④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

 ⑤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 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一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

 (2)原告于 1999 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管辖。

 (3)2001 年 12 月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一年以上因此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A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4)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5)正确。

 解题思路 该题考查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重心都在考查移送管辖规则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学部分每年常考的重点不能忽视。关于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本题的第(1)问则巧妙地考查了以上规定的重要考点。

 同时本题也考查了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及送达方式调解书的制作等问题。

 分析本题的关键是一定要依案情发展的先后顺序分清各个诉讼阶段并依此确定各个法院所处诉讼地位。

 法理详解 (1)本题的解题关键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第 37 条 《民诉意见》第 34 条的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是移送管辖应注意①本院无权管辖②受移送法院应当是有管辖权的法院③一经移送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④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第 37 条第 1 款进一步明确了有管辖权法院不能移送管辖只能报请指定管辖。

 《民诉意见》第 34 条确立了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3)解答这两题的关键是对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1999 年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在河北衡水市而 2001 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A 市中区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而该区法院取得管辖权。

 (4)《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而无须被告必须下落明确因此被告下落不明并不影响起诉的有效和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

 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依此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即可。

 (5)《民事诉讼法》第 90 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本案由法院调解和好后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等签章。

 2主管、诉讼当事人、证据保全 1998 年初 “海岛”实业有限公司在 B 市知春路与白下路交界处兴建光海大厦。该建筑占地面积约 5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27 万平方米是一幢 20 多层的高档商品住宅楼。同年10 月与光海大厦相邻的某报社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而产生裂缝东墙和北墙严重开裂 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 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该报社委托市土木建筑协会、 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省地震局等单位作了鉴定。该鉴定认为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光海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为此从 1999 年 7 月开始报社直接向“海岛”公司索赔经多次交涉却未见结果。

 无奈报社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海岛”公司在建设与原告相距 20 米的光海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 因大量抽排地下水 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厂内 3 台进口印刷机和 4 台国内印刷机的基础移位造成经济损失 1399 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岛”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第一原告损失是光海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更换施工单位为本案的被告。第二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了民事请求权。第三原告的请求应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第四请求受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问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2)海岛公司请求法院变更被告的请求是否正当 (3)原告行使诉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4)原告是否丧失了民事请求权 (5)如果原告得知构成证据的施工图纸资料可能灭失原告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2)该请求不正当。

 (3)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没有丧失民事请求权。

 (5)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解题思路 本题的难点 也即本题最大价值所在是第(2)问 即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及被告的确定。关于此点 “法理详解”部分中有详细的阐述望予重视。

 法理详解

  (1)本案中因民事主体一方的行为造成了他方的损害受损害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也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2)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大量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也是有一定范围的。被告是由于原告对其提出请求而确定的因而被告的产生由原告的起诉而确定。原告指定的被告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更换被告法院也无权依职权更换被告。

 (3)、(4)原告某报社行使诉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后 自 1999 年 7 月起曾多次找被告单位索赔 因为始终得不到解决才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起诉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以及第 140 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可见原告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既然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那么原告也就没有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请求权)。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原告也未丧失民事实体权利。因为在我国法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丧失的权利是胜诉权而非民事实体权利本身。

 (5)《民事诉讼法》第 74 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原告发现本案证据可能灭失据此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3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2001 年 7 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 由仲裁机构仲裁。

 ”2001 年 9 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 11 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经补充重新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 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为什么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 (1) (2)双方经补充后的仲裁协议有效。

 (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提交答辩状而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

篇九: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 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最为重要、 也是最为基础的一个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除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以及审判 监督程序等。

 在众多程序中,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 地位的基础性 和重要性、 程序结构、 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

 普通程序构成了 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 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 的体现。

 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具有其他程序无法取代 的功能和作用, 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 中的体现。

 普通程序是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等其他后续程序启动的一个基 础。

 因此, 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此外,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 序审理民事案件, 无须参照其他程序的规定, 这也体现出了普通程序具有相当 的独立性。

 第二,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是 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 内容最充实、 程序结构最完备的一个程序。

 从原告提起诉讼开始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 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至最后作出 判决,以及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如中止审理、 延期审 理等,民事诉讼法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各个诉讼阶段分落有致、 相 互衔接、 严谨周密, 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体系。

 第三,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首先,普通程序能够适用于各级人民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次,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 所有民案件的一审审理。

 简单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加以审理,其他复杂、

  疑难以及影响大的民事案件, 一律应当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最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 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 该程序无 特别规定的,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 行审理。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程序 总则的单独规定, 而普琿程序又具有上述基本 特征, 因此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拿诉讼法中具 有程序通则的作用。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 起诉与受理 (一)

 起诉的条件、 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 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 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 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脘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 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 不理” 的原则, 没有人起诉,人民法脘就不会启 动诉讼程序。

 因此, 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行为是 一审普通程序幵始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 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 IR。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层 含义:

 第一, 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 力的人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只有具备 当事人能力的人, 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 发生争议, 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二, 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即与案件存在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 。

 所谓“利害关系” , 是指请 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 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例 如财产代管人、 破产清算组织等)

 o 直接的利害 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与 被起诉的案件具有这种利益关系, 才有起诉的 资格, 法院的判决才会对其产生拘束力。

  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 是指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 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

 民事纠纷是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原告在起诉时就 应当明确、 具体地提出被诉的相对方当事人, 以 便人民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被告不 明确, 人民法院就无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相 对方, 诉讼就无法进行。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 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 益的内容, 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 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这是起诉中的 核心内容。

 具体的诉讼请求, 可以向人民法院 明确救济的方式及审判保护的范围。

 因此, 原 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以什么 形式、 保护何种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什 么义务。

 役有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的审判便失 去了对象, 原告起诉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条件涉及民事案件的 人民法院主管与管辖两个问题。

 首先,原告提 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人

 民法院受 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 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也是受诉 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

 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 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 人民法院都不能受 理, 第一审普通程序也#法启动。

 起诉的方式, 以书^ 起诉为原则, 以口头起 诉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 1 09 条规定,起诉应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的人数 提交起诉状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 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起诉状的内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1 0 条 的规定,应当写明:(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 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 写明其名称、 单位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 2)原告的诉讼 请求, 以及诉讼请求所侬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的姓名、 住所等。

 (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 起诉的时间、起诉人 签名或盖章。

 起诉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 书写, 内容如有欠缺的, 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原 告限期补正。

 (二)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 认为原告的 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而决定予以 立案审理的行为。

 一般来讲,原告的起诉行为 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 起诉还必须经 过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以后, 诉讼擇序才真珥发 生。

 因此, 一审普通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 的起诉行为与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的结合为要 件。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审査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 先是形式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有无 遗漏或错误,若存在, 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 正, 发现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词的, 人民 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彳 参改,当事人坚持不改的,

 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其次是起诉条件审查, 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

 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其规定的, 则 予以受理, 否则不予受理。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就意味着 第一审程序的开始, 并由此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 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

 受诉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 就依法取得 了对本案的审判权, 就有权力也有义务开始审 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二,人 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其他 法院对该案不得行使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就同 一诉讼标的,对同一对方当事人, 以同一诉讼理 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 第三,案件的利害关系 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争议双方原告、 被告的诉讼地位就 加以确定, 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

 承担相应 的诉讼义务。

 第四,诉讼时效中断。

 原告起诉 成立后, 诉讼时效即告中断。同时, 第一审程序 的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 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起 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 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 诉 9 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 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三)

 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 1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 的起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 应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的, 告郑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 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 • 争议,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示本院管辖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判决、 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 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 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不予受 理。

 .

 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 新情况、 新理由,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 理。

 ,

 对下列情形之_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受琿;

 (1 )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 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当事人撖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 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无 效、 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充法执行的, 当事人在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 在, 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如 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当事人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栽协议,人民 法院受理后, 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 视为该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判决不准离婚、 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 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案件,应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 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 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法院应当受理,

 并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 法律效力后, 因新情况、 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 行起诉要求增細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 作为新案处理。

 :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延长事由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 • 二、 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 E庭审的正常进行,

 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 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

 尚不能立即速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 个庭前准备阶段。

 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 作,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 有利 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掌握双方当 1 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 调查必要的证据, 使开 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 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 重要意义。

 依照我国民事诉^ 々 法和有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荽有:

 (一)

 在法定斯间内送达柝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 3 条和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 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 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 案件受理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另外,人民法院 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 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 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 后果。

 其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 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 本后, 有权进行答辩, 被告若要提交答辩状,

 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人 民法院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 5 日内将答 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 不影响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

 (二)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 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也 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 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 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也不利于人民法院 审判的正常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 14 条的 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 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 务,或者口头吿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 为 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 审理案件 的合议庭组成后, 法院应当在 3 日内把合议庭 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兰)

 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

篇十: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教育论坛 2017 年第 15 卷第 1 期Fudan Education Forum 2017. Vol.15,No.1·专 题·高校教师惩戒之司法救济—— — 基于 53 件高校人事争议诉讼案例的考察高延坤1,2(1.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2.上海交通大学 钱学森图书馆,上海 200030)摘要:高校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高权性质,应受司法救济。我国法律将教师惩戒行为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惩戒权的监控,但需进一步完善。立足现代大学制度,坚持法治原则,对不涉及身份改变的惩戒行为争议,应明确规定纳入受理范围,减少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应参照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通过附带审理实现对校规的监控;对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进行必要限制,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仅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关键词:高校;惩戒;自主权;教师权益;司法救济The Judicial Remedy of the Disciplinary Action on College Teachers:A Study Based on 53 Personnel Dispute Judgment DocumentsGAO Yan-kun 1,2(1.KoGuan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China;2.Qianxuesen Library and Museum,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China)Abstract: As an action with the nature of power, disciplinary action on college teachers should be subject tojudicial remedy. China"s law categorizes disciplinary action on college teachers into the scope of labor disputes.This, to some extent, is to achieve the monitoring of disciplinary power, but also needs to be improved. Based on the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and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clearly stipulate the scope ofcase acceptance and reduce the discretion space of the court. With reference to labor law on internal regulationswithin an institution, legitimately reviewed university regulations can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a judicial judgment.Attached trials can be utilized to monitor university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and other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documents should be applied with necessary restrictions; they can only be used as a basis for reasoning after beinglawfully and effectively reviewed.Key words: University; Disciplinary Action; Autonom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eacher; Judicial Remedy兰州博文学院教师刘伶俐因患肝癌请假未获批准,学校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导致刘伶俐治病期间无法获得医疗保障,后虽通过诉讼而获得胜诉,但刘伶俐已因病离世。该案经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高校的管理方式以及教师权益保护问题,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高校在人事管理中,经常会通过除名、辞退、解聘、处分、调岗、扣减津贴工资等方式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进行惩戒。从法律角度而言,高校教师惩戒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可以得到有效救济,成为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案例统计与分析,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所选取的 53 件案例主要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数据库 ① 。这些案例裁判时间为 200110 · ·DOI:10.13397/j.cnki.fef.2017.01.003

 复旦教育论坛 2017 年第 15 卷第 1 期Fudan Education Forum 2017. Vol.15,No.1年至 2016 年期间,所涉惩戒行为包括除名、开除、辞退、按自动离职处理、解聘、调岗、扣减绩效工资等。其中一部分为一审案例,一部分为二审案例,个别案例为再审案例,所有案例已实际生效,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体现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对待高校教师惩戒行为的基本态度。一、高校教师惩戒司法救济之必要高校教师惩戒行为争议的焦点一般集中于惩戒行为本身,法院也主要针对惩戒行为的效力进行裁判。因此,对教师惩戒行为性质的认知具有必要性。(一)高校教师惩戒权具有法定性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天然属性,而大学自治为学术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治权包含自主惩戒、自我解决自治事务纠纷的权能 [1] 。因此,对教师违反法律以及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内部秩序的稳定、和谐,实现教育之目的,是自治权的应有之义。不同于西方高校有自治的传统,我国高校一般由政府设立、举办,经历了一个由政府直接管理到逐渐放权的过程 [2] ,在内部管理方式上也由过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逐渐转向自主管理模式。根据《宪法》第 47 条,我国已经确立了学术自由原则 [3] 36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于大学自主权的规定,也为学术自由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大学自治权在我国体现为大学自主权,包括自主管理教师以及对教师实施惩戒的权利。例如,根据《教育法》第 28 条、第 37 条以及《高等教育法》第 41 条、第51 条的规定,高校享有对教师进行处分、解聘的权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人事法律规范则为高校具体实施教师惩戒行为提供了依据。高校对教师的惩戒权,在制度上得到了确认,具有法律依据。根据《高等教育法》第 41 条、 《教师法》第 8 条之规定,高校具有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利,并对教师具有约束力。实践中,教师与高校通过聘用合同建立法律关系,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高校内部规章之中。高校进行日常管理,也主要通过规章制度得以实现。因此,规章制度构成了对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内容的细化、补充、延伸,对校规的违反即可构成高校实施惩戒行为的事由。(二)高校教师惩戒权具有权力属性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4] 权力一般以公权力的形式体现,具有强制性,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高校依据章程、规则对其成员进行监督、制裁等管理权,即属于一种社会公权力,具有权力的特性。

 [5] 41.高校的单方强制性对教师的惩戒权属于人事管理权范畴,一旦高校认定教师行为符合惩戒事由,即可做出惩戒行为。惩戒行为由学校单方主动做出,无须教师同意。教师处于被动地位,对接受惩戒与否并没有决定权。例如,在陈学迅诉**大学案中,学校以陈学迅违反学校纪律为由,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在杜桂书诉首都医科大学案中,学校对于原告违反教学纪律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聘任上岗的处理。如果教师不予服从,高校甚至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保证惩戒的执行。虽然都属于惩戒行为,高校对教师的惩戒,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惩戒以及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一种内部行政关系,发生惩戒争议只能由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5] 152 。根据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所确立的规则,高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国家授权行政行为,因此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处理 [6] 。高校对教师的惩戒则建立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属于一种自主管理行为,一般只能经由仲裁通过民事诉讼处理。2.对教师的不利益性惩戒决定一旦做出,即可对教师发生效力、形成负担,包括名誉、财产、身份上的限制、剥夺。惩戒性解聘意味着学校不再认可与教师存在聘用关系;通报批评导致教师的声誉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利评价;开除直接引起人事关系的解除;等等。例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7 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人事关系即可终止。在郑群诉北京外国语大学案中,因原告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学校将其开除公职,其直接结果即是双方不再存续聘用关系。某种情形下,一个惩戒行为还有可能导致另一个惩戒行为的发生。例如在黄某某诉上海财经大学案中,学校做出调岗决定,原告未予同意又不到岗,学校继而作出不予发放绩效津贴的处理。通过校规的明确规定,惩戒的事由和后果得以被预见,具有威慑性,作为理性人的相对方会忌惮于这样的后果而在行为上有所拘束。如若违规,则受到制裁,承担不利后果,且对他人构成警戒。大学惩戒权正是通过这样的机制发挥作用。11 · ·

 复旦教育论坛 2017 年第 15 卷第 1 期Fudan Education Forum 2017. Vol.15,No.1综上所述,高校教师惩戒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必要之恶”。惩戒行为本身对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教师权益构成侵害,作为教师利益的代表,高校工会组织以及教代会由于存在工作行政化、职权虚化、维权手段软弱无力等问题,在校规制定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7] ,无法对作为惩戒依据的校规之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因此,惩戒权的行使存在恣意的可能。“无救济即无权利”,依据法治原则,通过司法裁判这一终局性救济途径实现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就成为必然。二、高校教师惩戒司法救济之现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高校人事争议相关的司法救济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为经由申诉进入行政诉讼。《教师法》第 39 条规定:教师不服学校处理决定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 8 条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理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上述规定看似架起了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连接的桥梁,但由于该部门规章对司法机关没有强制约束力,又则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大量争议被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维持裁判,申诉几乎成了封闭性的行政救济 [8] 265 。就少量经由申诉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例而言,高校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法院主要针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作的申诉处理予以审查,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而非对高校行为的监督。不但教师与高校之间的争议得不到实质性解决,还引起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新的纠纷。可见,经由申诉进入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制不利于定纷止争,也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护以及高校自身管理的法治化 [9] 。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适用这一途径。第二种为经由劳动人事仲裁进入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在程序上将人事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从法律上对此予以明确,教师惩戒行为争议因此被纳入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就裁判的效果而言,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相对于经由申诉进入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民事诉讼可以直接对高校人事争议进行裁判,是最为直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因而也是主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一)受案范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与惩戒行为有关的法定争议类型包括除名、辞退,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换言之,这些争议可以经由仲裁进入民事诉讼。《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 36条则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从而将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该类争议也就无法进入司法裁判。在现有 53 件案例中,47 件有关惩戒行为争议的案例得到了法院的受理。这些惩戒行为出现 55 次,包括 12 类(如表 1 所示)。对照法定受案范围,按自动离职处理一般作为辞退对待,其与辞退、开除、除名、单方解除合同、违规不续聘,可以直接从法定受案范围中找到依据。扣减绩效津贴涉及劳动报酬,因此也可以找到受理依据。这些争议或导致教师身份的改变,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总共出现 50 次,占比 90.9%。其他如调岗、批评、一般处理、待岗等惩戒行为争议,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因此只能通过对“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解释而得出。这类惩戒行为不导致教师身份的改变,但对教师的劳动权、声誉等构成侵害,共出现 5 次,占比 9.1%。可见,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涉及教师身份改变及财产权的争议基本都得以受理;而对于其他争议,司法实务中也可能通过对法的解释而纳入受案范围。表 1 予以受理的高校教师惩戒争议注:部分案例涉及两种惩戒行为争议。在另外 6 件案例中,一些惩戒行为争议因被视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包括按自动离职处理、开除公职、待退休、罚款、扣除工资等(如表 2 所示)。具体而言,有两件案例中所涉按自动离职处理没有得到受理,相比前述 19 件案例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得到受理的情形而言,属于极个别情况,应归因于各地法院对受案范围的认知不同。不受理行政开除争议,则是因为被处分人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而非聘用制人员,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扣除工资争议被视为考核类争议,也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罚款、待12 · ·

 复旦教育论坛 2017 年第 15 卷第 1 期Fudan Education Forum 2017. Vol.15,No.1退休争议是否应予以受理,法律没有明确,法院认为其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因此也不予受理。除行政开除、按自动离职处理等特殊情形外,考核、待退休、罚款等都应属于高校内部管理事项,这些事项被制度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表明了对高校内部管理不予干预的态度。通过对上述两表的对比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涉及身份改变或者直接构成财产侵害的争议基本得到受理,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如调岗、待岗、待退休、批评等争议是否受理,主要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考核结果虽然导致了扣除工资等后果,形成对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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