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福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2-09-22 08:30:04 浏览数: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7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7篇

篇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件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登记机关校验管理的依据之一,纳入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

 3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与医疗机构年度工资总额挂钩。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记分。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性质、所有制形式、规模、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二)存在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等行为的;(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以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四)逾期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五)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

 4基金行为的;(六)使用受到暂停执业、注销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七)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八)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使用资格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医疗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的;(十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或者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规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十三)非法采供血或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十四)非法采供精子、卵子,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实施代孕技术的;(十五)未按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

 5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十七)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管控,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十八)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十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存在群体性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收受“红包”、“回扣”达到 3 人次以上的;(二)未服从诊疗需要,牟利转介患者,或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的;(三)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等行为的;(五)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6(七)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八)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九)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十)医师未取得器官移植执业资格擅自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的;(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十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十三)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十四)未按规定进行疫苗采购、接收、存储、接种,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未按规定销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再次使用的;(十六)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十七)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按规定对本机构负责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

 7(二)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三)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四)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信息的;(五)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六)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行为的;(七)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收受“红包”、“回扣”3人次以下的;(八)未按规定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有利益输送行为的;(九)违反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利益输送行为的;(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其他有特殊执业要求的医师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器械、设备等招标采购制度流程,有以商业目的统方等利益输送行为的;(十二)未按规定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及医保谈判药品的;(十三)未按规定采购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8(十五)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十六)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或者未按规定开展自体输血技术的;(十七)未遵守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的;(十八)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九)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二十)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一)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的;(二)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四)使用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1 名记 2 分;(五)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六)开展限制类技术未按规定备案的;(七)未按规定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信息的;(八)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

 9(九)使用无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二)未按规定复制、封存、启封、保存和保管病历资料的;(十三)临床用血储存、运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十四)医疗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十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行为的;(十六)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资质、收费等信息对外公示的;(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1 名记 1分;(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

 10活动的,1 名记 1 分;(四)使用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1 名记 1 分;(五)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1名记 1 分;(六)未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医师信息的:受刑事处罚、中止执业 2 年及以上、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七)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1 名记 1 分;(八)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1 名记 1 分;(九)使用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1 名记 1 分;(十)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十二)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1 名记 1 分;(十三)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十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十五)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11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医疗机构合并时,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按合并前床位占比加权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医疗机构时,须有 2 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分记录(包括正、副本),并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业行为时,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经医疗机构确认签字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

 12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日常监管档案。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疗机构。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八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报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 分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二)6 分≤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 分的,在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三)12 分≤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4 分的,暂缓受理该医疗机构当年医院评审有关业务,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13(四)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4 分,或者发生三个以上科室(或二三级诊疗科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均超过 8 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取消医疗机构原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医疗机构在距校验期满 3 个月内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立即申请校验,并给予其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按暂缓校验期内有关规定执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10 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为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诊疗小组(团队)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 6 分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在期限整改期间该诊疗小组(团队)仍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责令医疗机构严肃处理并给予该诊疗小组不良执业行为双倍记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的形式,函告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建议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处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附表:1.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本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15附表 1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本(正、副本)医疗机构名称(公章):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本件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

 16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

 床位(牙椅):注册资金:

 等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核准的诊疗科目: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

 发证日期:有效期:核准的诊疗科目: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

 17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类...

篇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3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项目代理业务的本机构注册类及职称类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二、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根据代理过程中执业不良行为的类别及程度,分别记 12 分、6 分、3 分。记分管理平台“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http://www.nxjscx.com.cn)”,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自从业人员信息报送通过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分值归零,下一个记分周期重新记分。三、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按本细则(附件 1)的标准进行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被记分的从业人员,自“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网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的从业人员系统自动对其锁定,通过网络学习并测试通过后系统自动对其解锁。

 - 4 -四、各市、县(区)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所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对记分的从业人员下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五、从业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各市、县(区)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监管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记分的从业人员在收到《通知书》后,不予确认且在 3 个工作日内未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六、本细则由 2022 年 月 日执行。

 - 5 -附 1-1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代理机构名称:不良行为 采用记分制, 分 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记 记 分F1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每发生 1 1 次记 2 12 分( 共8 8 条 )F1-1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F1-2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代理招标的F1-3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获得招标代理项目的F1-4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F1-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F1-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F1-7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F1-8 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相关部门认定的F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每发生 1 1次记 6 6 分( 共1 16 6 条 )F2-1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F2-2 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F2-3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F2-4 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F2-5 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F2-6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管理的F2-7 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F2-8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F2-9 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成员不到岗的F2-10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下载)、澄清、修改时限,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F2-11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或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参加投标的F2-12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F2-13 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F2-14 电子标开评标过程中,因操作设置错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F2-15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F2-16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信息的、公示的评标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6 -F3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一般不良行为, , 每发 生 1 1次记 3 3 分共 (共 1 15 5 条 )F3-01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F3-0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F3-03施工招标项目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F3-04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F3-05未按照“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表”进行记录或在项目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抄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F3-06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F3-07 不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更改范本内容的F3-08 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的F3-09 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的F3-10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F3-11 未按规定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F3-12 未使用系统生成的中标通知书F3-13候选人公示、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不全的F3-14 未填报“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或填报内容错误的F3-15 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代理工作失误的其他行为总计分记分人签字:记分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 7 -附 1-2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你单位的 在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 不良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对你下达记 分通知。接到通知后,如对记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特此通知。行政监督部门(盖章)年 月 日

篇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0 2020 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建立“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规则第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周期。第九条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

 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 30 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 30 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第三章 记分标准第十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 10 分、8 分、6分、4 分、2 分、1 分六个档次,其中 10 分代表不良

 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罚款处罚的,记 2 分;受到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 4 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 10 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 分。(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六)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或中止服务协议处理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 分。(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二)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三)违反诊疗常规术中加价或虚构医疗服务加收患者费用的;(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五)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

 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6 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八)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 分。(一)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不积极或因处理不正确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三)未经备案开展应备案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4 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 分。(一)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规范治疗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

 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以及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三)因医院改革与发展有关信息报送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四)未履行艾滋病、肺结核防治职责的;(五)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六)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七)向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提供检测标本的;(八)与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产前筛查或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的;(九)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十)违反行风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十一)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十二)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省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十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2 个月处理的(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 2分。(一)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四)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五)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六)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八)不按期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校验申请的;

 (九)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一)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二)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三)不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的;(十六)不按规定落实医疗“三监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责任追究措施的;(十七)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并报送相关信息的;(十八)使用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九)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

 的;(二十)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1 个月处理的(指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 1分。(一)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三)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在病历书写中未有效落实或病历书写不规范,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未整改的;(四)未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六)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的;(七)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九)医疗“三监管”核查认定不合理行为累计每达到 5 例的;

 (十)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 5 例的;(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的。(十二)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 1 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12 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36 分的,执业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 4 个月。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

 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通报有管辖权部门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 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已获得等级的医院开展巡查式评审,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1-2 年内调减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 年版)》同时废止。

篇四: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1234目 录CONTENTS第一章 总 则第三章 责任追究实施程序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01

 第一章 总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化监管(以下简称:医疗“三监管”)结果运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医疗“三监管”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医疗行为或相关指标不达标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相应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承担自我监管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 总 总 则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五条 本办法根据监管指标的等级分类进行责任追究。监管指标根据性质和要求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为核心指标,通过数据分析,筛查疑似线索进行个案查处,促进医疗行为合法合规合理;二级指标为重点指标,通过统计分析和结果展示,提醒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关注,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三级指标为一般指标,通过统计分析和结果展示,供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02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六条 根据监管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第七条 行政处罚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第八条 行政处理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理,包括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约谈负责人、通报、取消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与等级评审挂钩等。第九条 院内处理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处理,包括提醒谈话、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院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处方权、离岗培训、不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等。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十条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第十一条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实施。对医务人员的院内处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作出事实认定,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实施。医疗机构要成立或确定院内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应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未造成损害或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认定意见。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根据认定意见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取消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1-2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1-3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处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信用等级管理评价、评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按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不合理收费;(二)不合理药品使用;(三)不合理耗材使用;(四)不合理检验检查;(五)不合理诊疗行为;(六)不规范医疗文书;(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当年累计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十八条 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第十七条所列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改正;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3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一)低风险组病例死亡率不达标的;(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不达标的;(三)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不达标的;(四)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不达标的;(五)重点病种(重点手术)住院死亡率不达标的;(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5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一)31天非计划再入院率不达标的;(二)DRG时间消耗指数不达标的;(三)CT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四)MRI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达标的;(六)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率不达标的;(七)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不达标的;(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一)年度双向转诊率不达标的;(二)年度门诊普通号源预约挂号率不达标的;(三)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达标的;(四)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数不达标的;(五)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不达标的;(六)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达标的;(七)出院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不达标的;(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医护比、床护比、医师日均担负门急诊人次数、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数、DRGs组数、病例组合指数CMI(RW构成)、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占比、中医优势病种比例等三级指标年度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医疗机构作为决策时参考。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年累计出现3次以上下列情形的,约谈机构负责人:(一)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并保证信息畅通的;(二)未报、漏报、虚报、迟报、篡改监管平台采集信息的;(三)上报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移交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当年被约谈2次的,医疗机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医疗机构负责人当年被约谈3次以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实施程序《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03

 第三章 责任追究实施程序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涉嫌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或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第二十七条 对一级指标疑似问题线索,分别由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认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抽查核实。自查认定结果与调查核实结论存在争议的、线索反映问题较复杂的,由发现疑似问题线索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裁定判决并作出初步认定意见。第二十八条 对一级指标由医疗机构自查认定存在问题的,由医疗机构依据本办法自行实施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相关自查认定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反 馈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于完成整改后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实施程序第二十九条 对一级指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裁定判决认定为不合理问题的,由作出认定结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不合理问题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结论不服的,可由医疗机构在收到不合理问题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受申诉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复核,情节复杂的,可当面陈述,并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三十条 对最终认定存在不合理问题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下达责任追究通知。医疗机构应当将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 责任追究实施程序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三监管”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交疑似线索证明材料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涉及的问题线索直接判定为不合理。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程序处理;不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落实责任追究或落实不到位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04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对照指标对数据信息分析核查一次为一个“监管周期”,一个监管周期同一指标认定有问题记为“一次”(含一人同一指标多例和多人同一指标多例),“当年”指一个自然年度,“一年内”指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本办法中的“不合理”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分析认定。“不达标”包括指标未达到标值规定或无标值规定按相应分析规则作为问题筛出两种情况。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监管指标,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本办法中的指标及相关解释另行发文。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学习完毕 谢谢观看

篇五: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件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务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原则,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督管理工作。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记分日常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

 3员记分管理。门诊部及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由登记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的;(三)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赂、作弊等欺骗手段的;(五)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

 4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资格的;(六)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八)遇有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二)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或者样本外送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统方、牟利转介患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或者收受“红包”、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三)使用违禁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四)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五)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六)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七)造成医疗事故或损害,经鉴定,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九)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件的。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助理医师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四)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六)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八)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6(一)未按规定向患者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的;(二)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三)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行为的;(四)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费用的;(五)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的;(六)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七)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八)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九)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十一)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十二)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严守诚信原则,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7(三)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四)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六)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七)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医嘱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负次要责任的;(十)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十一)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三)同一不良执业行为,经记分后,仍不整改,再次发现的。

 8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十四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注册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 10个工作日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相关责任记分机构实施记分。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记分实施机构应在每次对医务人员予

 9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并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内容。医务人员不良记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医疗机构应根据不良记分发生的严重程度制定扣罚绩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医师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按我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11附 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务人员所在单位,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2附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人)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某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3附 3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篇六: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 根据 XX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XX 市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按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现将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推进医疗卫生非现场监督模式 全区医疗机构医废在线监管实现了全覆盖,与生态环境部门医废在线监管互联互通,形成闭环管理。同时为全面发挥我区医废在线监管系统监管作用,提升医废在线监管预警信息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医废管理。我局于 10 月 26 日组织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区卫生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并开展了医废在线监管预警信息处置培训,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医疗机构医废管理情况和提升医废在线监管预警信息处置能力。

 二、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根据《XX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和《XX 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我局通过“智慧卫监”系统,建立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台帐,针对每一位产生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进行了扣分和登记。截至目前,今年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疗机构有 38 家,医务人员有 3 人。

 三、推进医疗卫生普法宣教 我局卫生监督员通过参加 XX 区爱国卫生宣传等活动,派发传单、与群众深入交流等方式,重点宣传了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相关知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派发出各式各类的宣传物品以及传单,同时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从而强化人民群众的防控意识。

 四、持续强化医疗“三监管” 我区目前共有 55 家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三监管”平台,包含 2 家市级监管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和 53家县级监管医疗机构(7 家民营医院、4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2 家乡镇卫生院)。部分民营医院由于未开通电子处方,门诊数据上传为 0,导致上传数据不符合要求。乡镇卫生院由于我区未安装县平台前置机,是市平台直接在我区的转换服务器上采集的数据,导致部分数据无法采集。国济医院由于资金紧张,拒绝接入监管平台。针对上传数据不符合要求和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我局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我局正在积极联系相关人员安装县平台前置机。

 五、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再次进行任务梳理,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篇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深入整治我区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 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 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建立健全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责任作风问题

 1.整治内容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推动解决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办法不多,成效不明显,不合理医疗检查等不规范问题易发多发;医疗机构对规范医疗检查的管理不到位、日常监测不够科学有效、医患沟通不够顺畅,在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时存在态度生硬、消极应对、查而不处等问题。

 2.整治措施 (1)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

 各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自觉带头,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切实把党建工作融入到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各环节。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主动向先进典型看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责任单位:略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持续改进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要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业务收入指标。发现将医务人员收入与检查检验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和实行“开单提成”等做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略 (二)整治非法行医及超出范围医疗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医学检查的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检查,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建立健全依法行医监督检查机制。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记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做好日常自查与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医疗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应与登记诊疗科目和备案项目一致;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聚焦重点严查快办。结合医疗机构相关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和检查单位,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情况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程序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整治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对患者实施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使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技术开展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推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稳步推进医疗、医保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打破健康信息壁垒,构建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检验、放射、超声、内镜、病理、心电等数据采集、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全区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扩大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质控范围,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

 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推进医联体内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依托区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科、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信息中心。

 (4)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通报,对专家论证为“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

 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整治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未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特殊检查没有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违反医疗价格规定,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随意坐地起价。

 2.整治措施 (1)落实知情同意相关制度。诊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充分整合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医疗机构内控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医疗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标识是否为纳入医保报销;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应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内容应随收费项目和政策标准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查找线索严肃处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进行自查和抽查,对没有书面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坐地起价”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五)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1.整治内容 (1)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整治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通过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篡改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2)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挂床住院、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存在漏洞,自动默认生成疾病名称,不落实实名就医,冒用死亡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或者通过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门诊统筹金以及不上传诊疗明细,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行为。

 (3)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整治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019 年以来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纳入医保的靶向药使用、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等重点领域和大型医疗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2.整治措施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区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主动发现问题、退回违规基金并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应交尽交,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有关处室、区医保中心。

 三、步骤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整治行动从 2022 年 4 月开始至 12 月底结束。

 (一)部署启动(4 4 月底前)

  (二)自查自纠(5 5 月份)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紧扣市纪委要求,全面摸排涉及整治任务的廉政风险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整治重点,集中排查责任、作风和违纪违法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局相关科室、局属各科室汇总所负责的医疗机构问题清单,明确任务,并填写《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台账》(附件 5)按要求上报。

 (三)检查整改(6 6 月- - 11 月)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作风能力提升年”等活动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区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为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我局通过区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公 布 受 理 问 题 电 话 ********, 邮 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四)总结提升(2 12 月底前)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整治效果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估,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完善治理机制,健全档案资料。总结提炼专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中的鲜活案例、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组,落实此次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局相关科室。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作风能力提升年”的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

 (二)依法依规监管。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健全跟踪问效机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布举报热线或专用通道,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

 导社会预期,对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予以通报曝光,为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梳理问题清单、明确责任目标、制定整治措施,定期报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每月 1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4、5,上月 10 日至本月 9 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6月、9 月、12 月)2 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或建议),通过金宏网报至局医政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推荐访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 医务人员 执业

热门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