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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管理规定28篇(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7-19 14:20:05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因公出差管理规定28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28篇(范文推荐)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通用28篇)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审批程序和权限

  员工出差时应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2)部门负责人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3)其他人员出差,报请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4)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二章 出差管理细则

  第3条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 第4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的,根据出差者申请,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差旅费。

  第5条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业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紧急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第6条 使用企业交通车或者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7条 因陪同客户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8条 出差标准规定

  (1)出差费用标准:实行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具体标准见表3-1。

  (2)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9时以后,午前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3)出差时的招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时,各企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客户和人数,本着既节约又能办好事的原则,对单笔支出超过500元以上的招待费必须先请示部门经理;超过1000元以上的招待费必须先请示总经理同意,报销时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4)随同高层人员出行的普通员工,食宿随高层人员。

  (5)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需在《出差申请单》上列明原因。

  第三章 出差费用借款及报销

  第9条 出差人员如申请出差费用借款,需填写出《出差费用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借款。

  第10条 出差人员返回企业后,5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填写《报销申请单》,并将原始发票粘在所附凭单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

  第11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须填写《支出凭单》,所附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企业抬头,数字清晰,先由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

  第12条 其他报销、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附则

  第13条 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14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15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既严格又合理的控制相关费用支出,以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为原则,达到节约成本,保证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公司业务的所有公司员工的出差。

  第三条 出差种类:

  1. 短程出差:出差当日可能返回者。

  2. 远途出差:出差当日不能返回者。

  第四条 出差:

  1.员工出差,由出差人员向直属领导报告事由,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差。

  2. 出差期间不予报支加班费。

  3. 员工出差,原则上只报销权限范围内的长途车票。如需乘坐飞机,应事先向直属领导报告事由,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同意并得到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 员工国内出差的住宿费用按照公司以下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向公司报批。

  5. 被派遣出差的员工应积极、认真地做好交付的工作,不得推委、敷衍。

  6. 员工出差外地,应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必须开启易掌控,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直属领导及公司领导。直属领导应对出差员工完成工作时间给予限定,员工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需做的工作。

  7.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直属领导签署意见、营销总监批准后方可出差。

  8.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列明用款事由,由营销总监审核签字后,经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方可借款。

  9. 员工回公司后直属领导应对出差员工完成工作汇报时间给予限定,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将出差情况(重要事项汇总报告)或者对照“出差申请单”一一汇报和督导,报告直属领导或营销总监。

  10.审核人员根据签有直属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流程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11.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直属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出差借款

  1.凡向公司借款用于出差的员工,其出差费用报销票据必须在月底提交给财务,不得超过次月5号,不按时提交或者不予提交的,不予发工资,直到提交才能发放工资,再由财务部门补发工资。如出差人员没能回公司需要邮寄回营销中心。

  2.有出差的,必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交由销售助理初审,营销总监审核,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再到财务报销。

  3.报销差旅费(吃、住、行、客情),应据实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发票种类不局限;报销业务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当天当次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发票,不允许用其它发票冲账,如发现有虚报不实,除将所虚报款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3.原则上公司收到报销单后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4. 差旅费报销单据需注明离京出发时间和到京时间,以不满12小时计半天,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所有出差人员出差途中在车上住宿的只计算30元/天/人伙食补助,住宿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不予于计算。

  第七条 业务接待费用的报销

  1、所有客情招待费用必须要部门经理或指定领导电话或当面申请,并填写《招待费用申请单》,由领导批准后,方可凭发票或者盖章收据报销。未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先由经办人在宴请客人的发票背后签名,并注明宴请所在单位的名称、时间(早餐、中餐或晚餐)、进餐人数(用笔标注在背面),再交由销售助理初审,营销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出差中的休息、休假

  1、外地出差不计节假日加班,但按照出差补助正常,平时出差可周六日返回,不予额外休息,

  2、由于长期出差,公司给予每年7天(含一个周六日)的带薪休假,可自行安排休假时间,但要提前7天向部门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3、出差途中因病或遇到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直属领导指示延时的,返回公司次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直属领导同意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超假时间按旷工论处。

  4、原则上不批准在工作日内出差,出差不得提前超出半天时间,乘车时间超出半天的出差前必须从公司打卡方可计入考勤,离乘车少于半天的可以直接出差但必须易掌控考勤。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及范围

  1. 国内地区划分:共分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城市和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如珠海、厦门、深圳、汕头、海口、广州、上海、北京、武汉、长沙、天津、重庆。

  二类地区:各省地级城市。

  2. 乘坐交通工具

  1)公司职员因公出差,凡是由公司派车的,则不属于下列交通费用的报销范围。

  2)在公司所在城市内没有派车出差的,按实际到达目的地的最短路程乘坐的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发票报销。

  3)每人每天出差交通补助30元,不再报销打车费用。任何人不要再申请此费用。

  注:以上交通工具,应自行购买车票,特别是机票,必须向领导申请方可购买,未经批准的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进行购买,购买原则是提前准备,尽量买特价机票或者折扣机票,详见《机票购买的管理制度》,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交通费用。

  4. 住宿标准:

  1、 如公司在该地区机构有接待能力,所有人员尽量住公司提供的住所。

  2、出差所到其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公司不再报销住宿费。

  3、如出差至员工的户籍所在地,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公司按住宿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4、两个人(异性除外)同去一个城市出差,尽量同住一个房间,住宿标准合计为:一类城市140元/天/2人;二类城市120元/天/2人: 一类城市180元/天/3人;二类城市150元/天/3人,给予报销住宿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两间房,必须向直属领导申请同意,方可报销,未申请的按照上述执行。

  第十条 伙食补助标准:

  1、 外地出差每天报销餐费30元。

  2、 在公司所在城市内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中午未能及时返公司用午餐的,每人每餐可报销人民币10元做为午餐补贴。

  3、所有外地出差人员,当天如有招待费用产生,每一餐扣除10元/人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凡在区域当地招聘的销售人员,执行工作日内每天交通费20元,饭补10元,出差同外派人员报销标准。北京地区交通费用实报实销,见交通充值卡票据。

  本规定从20**年02月15日起执行。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

  为统一规范公司员工因公出差管理工作,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1条:总则

  1、为了统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项,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所属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2条:出差类型: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⑴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⑵当日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报总经理核准按远途出差办理。

  ⑶当日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⑴远程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⑵远途出差在其区域有公共交通工具直达目的地的,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或自行承担费用。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予以适当补贴油费,不再另外报销交通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共交通工具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3条: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应提前2-5日办理出差申请,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以下核决权限逐级核准后方可执行:

  2、分公司经理/总部部门经理出差,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可通过邮件报请核准);

  3、分公司部门主管出差,报请分公司经理审批;

  4、业务或其他人员出差,报请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总部业务人员出差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或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单位涉及岗位人员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写《外派单》,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销事项;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综合管理部或指派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通讯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3、出差员工(总经理及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综合管理部或所属分公司考勤执行人处办理考勤登记。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经其调查确实后批准另给付出差旅费。

  第4条: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核算:

  1、出差当日12:00以前出发按1天计算;

  2、出差当日12:00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

  3、出差当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

  4、出差当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计算;

  5、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滞后2小时为准。

  二、出差费用标准

  公司出差费用标准

  项目

  职位

  交通费用

  油费补贴

  住宿标准

  (双人标间)

  出差补贴

  公共交通

  飞机:经济舱

  远途出差

  当日出差

  远途出差

  当日出差

  公司/部门经理

  实支

  实支

  实支

  80元/天

  实支

  50元/天

  30元/天

  分公司部门主管

  实支

  实支

  实支

  40元/天

  20元/天

  业务或其他人员

  实支

  实支

  实支

  30元/天

  10元/天

  备注:1、上述出差补贴标准(含餐饮、通讯等费用)均为交通费用或油费补贴以外的补贴项目;2、出差补贴标准包含路程时间

  第5条:出差费用预支、核销程序

  一、出差费用预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出差费用的,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至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费用预支,预支金额为核准金额的80%。

  2、出差人员亦可先行垫付出差费用,出差完毕后凭相关票据进行核销;

  二、出差费用核销程序

  ㈠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交通费、交际费不得重复报支。

  2、交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核准,未经核准费用自理。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当日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出差时间超过审批时间的,停留期间的涉及补贴、交通费按3折给付,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后予以全额报销。

  6、本制度中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应报销住宿费无相关凭证者,则按相应住宿费标准的50%支付。

  8、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㈡核销程序

  1、员工须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差旅费的报销工作。

  ⑴从财务部领取《报销单》后,依财务单位规定的标准粘贴相应的正式发票(补贴部份不需发票)。

  ⑵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出差人员签字后,呈报核决权限逐级核准:

  A:分公司/部门经理出差报销单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核准;

  B:分公司部门主管出差报销单据须经分公司经理核准;

  C:业务或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单据须经所属单位经理/部门主管核准;

  2、财务部复核程序

  ⑴财务部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包括“出差申请单”、票据的张贴、金额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报销时间等;

  ⑵经其复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涉及人员的出差费用报销事项;

  ⑶对于出差费用的超标部分不得报销;

  ⑷涉及超出规定时间进行费用报销的,出差费用按照标准的60%支付;

  3、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支出、报销说明:

  ⑴出差小组中须指定专人管理所有人员差旅费的支出、报销工作,其他人员仍须签字证明;

  ⑵《报销单》中的补贴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发补贴金额;

  ⑶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中,如有公司不予报销项的支出额,由出差人员(除董事长、总经理外)根据“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摊;

  4、凡随同董事长、总经理出差的所有员工,其出差补贴只能享受其标准的50%;

  5、所有员工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均分列入项目成本;

  6、借款及报销原则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6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后亦同。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3

  为了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工作人员就餐质量,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并结合工作人员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公司食堂的就餐时间规定如下:

  早餐:07:50——08:20

  午餐:11:50——13:00

  晚餐:18:00——19:20

  提醒:

  1、(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厨房在职工作人员必须在每餐前5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提前安排好饭菜,以免耽误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2、(为了准守公司作息时间规定用餐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时用餐,超出用餐时间概不等候,在外或特殊情况除外。) 3、(为了给全体工作人员创造健康、安静、卫生的用餐环境,厨房工作人员一定要搞好厨房及餐厅卫生,其他在岗工作人员也需帮助厨房工作人员一起搞好我们的食堂卫生。) 以上管理规定望各位工作人员严格准守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4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净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学校没有适宜的停车场地,因此禁止校外车辆停入校园,并且学校不负责任何车辆的安全。

  二、由于只有极少数的教师住在校园内,又因为校园比较狭小,没有适宜的停车场地,为此,住校教师的车辆只能停放在教师自筹资金建房旁仅有的一点活动场地,并且自己负责车辆安全。

  三、由于本校是小学,按照相关规定,年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下学,因此本校不安排学生自行车停放点,偶有骑车上学的学生,必须自己找停放点,学校不负责任何安全。

  四、校门口的一块活动场地,虽属学校场地,但并未用于安排停车,因此,无论任何车辆停放,学校都不负责安全。

  五、凡属学生上学期间,任何车辆都不能停放在学校仅有的活动场地,更不能停放在教学楼前或操场上。

  六、凡开车、骑车到校上课的教师,必须自己安排车辆停放处,不能在校园内乱停乱放,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ⅹⅹ小学

  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 20**年3月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5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6

  1.目的

  保证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适用范围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职责

  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主管负责保安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4.对讲机使用程序

  1)对讲机是管理处员工执行任务的工具,属于管理处的公共财产,每一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保安队的全部对讲机应建立《通讯器材台账》。

  2)对讲机只供员工执勤时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同意方可。

  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如确有需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4)对讲机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严禁员工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视情节赔偿。

  5)员工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责任。发现问题应做好积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加以处理。

  5.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当班保安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员执行公务时自卫使用。

  3)严禁将警棍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主任批准,严禁将警棍带出。

  4)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于他人玩耍。

  5)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带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6)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7)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8)对违反条款者,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处以50元∽300元罚款。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管理:

  (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车队负责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6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五)我方车辆无责任时,驾驶人员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意外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以公司的净损失(扣除保险理赔外)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一次事故净损失大于30000元时,视为重大事故,驾驶人员停职停薪或调离岗位;

  (二)一次事故净损失5000—30000元时,视为大事故,对驾驶人员罚款100元并在公司大会上作出检讨;

  (三)一次事故净损失在5000元以下时,为小事故,驾驶人员在公司大会上检讨。

  (四)发生连续两次及以上大事故,或连续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将视为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第六章 驾驶人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三十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保证车辆的正常

  运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三十三条 车内严禁吸烟,如有乘客需吸烟的,驾驶员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四条 所有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待命出车,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勤时也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若驾驶人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及副驾驶位置上人员在高速上行车时应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爱岗敬业、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一)做到礼貌用语,不得私自散布谣言、打听消息、攻击他人长短、宣泄私愤。

  (二)不得打探领导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布车上人员交谈的内容。

  (三)对所接待客户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业务核心机密或公司领导私人信息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未经乘车人员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打开音响和空调系统;空调使用应在当天气温值于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开启。

  第三十八条 夜间、大风、雨雾冰雪天气情况下出车的,驾驶人员应检查好车辆各部分机件和油、水、电路等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出车;途中应严格控制车速,密切注意信号变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并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后,立即就近诊疗。

  第四十条 驾驶员执行出省外派任务时,单程距离超过100公里的,应在途中合理进行短暂休息,并检查车况;单程距离超过200公里的,应每间隔1小时进行合理休息并检查车况,严禁持续疲劳驾车。

  第七章 相关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所有专职司机设立安全无事故奖:

  (一)安全无事故需满足三个条件:没有出现保险理赔;公司没有出资赔付;即便出险,但事故无责任。

  (二)安全行车无事故连续累计满一年的,奖励1200元;第二年连续全年无事故的,奖金再加200元;以此类推,连续累计无事故则每年加200元。

  (三)期间若专职司机驾车出现意外事故,则累计全部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驾驶人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公司将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出车者,处罚100元。

  (二)未经批准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者,处罚100元。

  (三)酒后驾车但未发生事故者,处罚200元。

  (四)未经批准将车停放规定点之外者,处罚50元。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出车过程中所造成的违章行为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公司将按以下比例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一)因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1、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80%,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2、违停、超速、违规变道、闯单行线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50%,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3、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灯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

  (二)因私人事务或外单位人员用车的情况下:

  1、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8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2、违停、超速、违规变道、闯单行线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5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3、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为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所有罚款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以外人员用车的,尽可能的将本制度提前告知对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和合珠宝有限公司

  20**年6月12日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8

  1.目的

  为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时解决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

  3.职责

  3.1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2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3安全科对公司安全生产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公司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值班期间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安排。

  4.相关要求

  4.1值班时间

  4.1.1重大节假日期间。

  4.1.2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

  4.1.3上级指令要求期间。

  4.2值班计划

  4.2.1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安全科会同办公室制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4.2.2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分子公司制定,报公司领导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4.3值班人员

  4.3.1公司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编制进行轮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

  4.3.2公司领导值班:由当日值班领导带班,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4.3.3公司领导值班:按值班编制表名单进行值班。

  4.4值班人员责任

  4.4.1公司值班领导,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务的督促检查、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4.4.2公司值班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3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全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4其他值班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5值班工作纪律

  4.5.1公司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值班人员。

  4.5.2公司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前的准备工作。

  4.5.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按时到岗,尽职履责,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在值班期间,严禁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找人替岗时,必须请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批准。

  5.5.4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重点设施设备情况、车辆运行安全情况、生产作业安全状况、消防等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通顺,字迹清楚。

  4.5.5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到,值班记录交由档案室存档备查。

  4.5.4公司对失职渎职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相关文件

  5.1《领导带班督查检查制度》

  5.2《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5.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值班计划表

  6.2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9

  1、酒店在客人退房结账时为有报销需要的客人提供发票服务,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消费金额相符或少于实际消费金额,陌生客人要求开具发票金额超出实际消费金额的,应予以拒绝。对于酒店的熟客要求多开或未在酒店消费而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夜审员需在发票登记册上签名)并按10%收取税金方能开具(详见原下发的《多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2、发票必须连号,不能跳号使用,且机打号与发票号一一对应;开具发票后须在该消费单的右下角注明发票编号,以便财务部审查;

  3、客人开具发票后仍需要结账单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已开发票”。客人未开发票或需以后补开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未开发票,一个月内补开有效”,由收银员口头善意提醒客人注意开具时限并签名;

  4、客人结账前要求开具发票的,应把客人所开具的每张发票号码及总共张数列示出来放于放于该客人资料夹中,并在千里马系统中注明已开票张数及金额,并提醒接班收银员注意,在客人结账时,应核对其发票总额是否消费金额一致,并将所有发票号码抄写于结账单上,上交财务部审核。

  5、协议挂账单位消费已挂入后台账的原则上由其结账后在财务办公室开具发票,如需前厅收银点开具的,须请示财务经理同意;

  6、免费房券、代金券、积分兑换房及其他特殊规定(特殊情形需另行通知)不能开具发票的,不得为客人开具发票;

  7、超过公司规定期限(一个月)或特殊情况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后方可开具,并收回或复印该客人的消费结账单(并在结账单上注明请示时间或夜审员签名),将发票号抄写于结账单后投交财务部审核(若未收回消费账单原件,需在其上面注明X年X月X日已补开发票,发票号,加盖“已开发票”印章);

  8、在酒店其他收银点出现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前台收银点应本着互助的原则有义务给予代开,开具时,需该点收银员当场亲自签名,注明为代开发票,收银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离开收银台的,须先电话向前厅收银点说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务员拿单前往代开(须在该账单存根联上注明“请前台代开发票”并签名),当天前往前台收银点补签名,未接到收银员代开通知及未在账单上签名的,前台收银点拒绝代开。

  9、因网络或设备故障而无法给客人开具发票时,可向客人说明原因并委婉劝说其过后再来补开,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无法前来补开的,由大堂副理向财务经理汇报或夜审员见证后将补开发票邮寄给客人,财务部准予报销相关邮寄费用。

  10、 客人刷预授权押金或因种种原因离店未结账而由前台收银手工托收结账的,客人补开发票可不受一个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来结账当日给予开具。

  以上规定请前厅收银点严格遵守,每日由夜审员监督执行并在发票登记册上检查及签名确认,次日交日审员复核。凡违反以上规定任意一条,财务部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当事人10-100元处罚,并赔偿多开金额部分的10%税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上报公司领导作出更严肃的处理。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0

  第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

  1.1 报销范围

  本制度所称出差,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受公司派遣前往异地洽谈业务、开

  发市场,协调关系或处理公司事务,开会、学习的活动

  差旅费包括城际交通费、住宿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出差补贴费等项目;

  不包括外出接待客户、洽谈业务、联络关系所需的招待费及购买材料、配件的费用。

  差旅期间的洗衣费、健身保健费及住宿房间内的有价商品等,不予报销;

  1.2 费用标准

  1.2.1城际交通费:

  1.2.2住宿费

  住宿费包括房费、地方政府收取的保险等费用。

  费用标准 单位:元

  1.2.3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指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汽车、地铁、中巴、出租车等,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应的过桥、停车等费用。

  费用标准 : 单位:元/天

  1.2.4 出差补贴

  该补贴为因出差而使出差人员有可能产生的用餐费用及通讯费用的增加部分,公司给予的补贴,实行包干制,即以规定的标准按出差的时间给予补贴

  费用标准 单位:元/天

  第二条 差旅费的报销的相关规定

  1.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清楚出差地点、预计时间、出差目的,出差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副总审批,由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其出差费用不予报销;如紧急情况可经副总、总经理口头批准后出差,并在出差当日补填《出差申请单》;

  2. 需要事先借款的,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的出差借款金额,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到财务或分公司办事处财务处办理借款预借差旅费;对于没有还清前次差旅借款,或者是虽然没有超过上限,但计算不合理的,财务有权不予借款;

  3. 出差期间需要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要在《出差申请表》的业务费项目逐项认真填写,须就业务招待预期目标及额度做出预计;出差期间的业务招待费要与出差费用一同提交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4. 出差人员在上报的出差计划内无法完成任务需延长,必须以书面报上级审批,并交人事行政、财务部备案;

  5. 出差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报销单,并于报销时退回预借的多余的款项。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单的填写及票据的粘贴

  1. 报销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姓名、部门及职务; 2. “报销时间”为填写报销单的时间;

  3. “附件张数”为所附原始发票及有关说明的张数。附件应按类别分类,并按时间顺序,整齐地粘贴在大小等同于A4纸的1/2的纸上;为节约费用,请尽量使用废旧的纸张;

  4. “出差事由”应简明、扼要,必须填写;

  5. 出发、到达的“时间”、“地点”,基本以票面为准;时间填写到X月X日即可;

  6. 出差补贴根据出差的实际天数及相应的补贴标准填写;

  7. “住宿费”,填写根据规定可报销的住宿费;如果是去办事处所在地出差,而没有住在宿舍的,必须在相应的“费用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8. 差旅期间如有宴请费用,应在“其他”中列明,并注明我公司陪同人员,说明应扣除的出差补助;

  9. 订票费、人身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在“其他”栏,填写; 10. “预借现金”指报销人从公司预借的差旅用现金;

  11. 员工在差旅期间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应取得正式发票,并据此报销,对于不

  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可写说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销;需凭票报销的项目,若报销单据丢失,除火车票,飞机票外,一律不报销;飞机票,火车票报销按实际金额的50%给予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的报销审批程序

  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额度在总经理审批的《出差申请单》费用范围内的,应先交其部门领导,再由行政审核,财务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监审核后可予以报销,超过额度的,须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额度

  差旅费在各部门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如超出本年度预算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可在从严掌握的原则上申请追加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特别说明事项

  1. 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可享受驻外津贴,津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计算,原则

  上与工资一起发放,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总经理签字生效;其中长期驻外工作指连续出差时间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工作,长期驻外人员出差前必须持经总经理审批的《出差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在出差期间临时延长出差时间以致实际出差一个月以上的,需补填《出差申请》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报销时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

  2. 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相关费用不适用差旅费制度管理,除城际交通费外,不再计报市内交通费、出差补贴费用及住宿费;驻外人员的住宿原则上由当地负责人提前以签呈形式向总部申请宿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要发生住宿费的需提前申请;

  3. 驾驶员出车去外地,除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外、不再报支其它费用。自备车出差,不发生市内、外交通费。其过桥、过路、修车、燃油费等另行规定,均不适用本差旅费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出差人员申报差旅费用应以诚信为原则,如从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就按虚报金额的2—5倍处罚;对于出具伪证的公司员工及审核人包庇作假的行为,按违纪人处罚金额的50%处以罚款;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与本制度相抵触的相关条款自动作废。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1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为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

  适用于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加班和调休。

  第三条责任:

  3.1、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人事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经理负责审核,行政人事部进行审批。

  3.3、各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经理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第四条 程序内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实行(指星期日)加班调休。

  第五条 加班申请及记录

  1. 星期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或星期六的下午

  五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公司的行政人事部,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2. 法定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五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本公司的人事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 严格执行: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4. 加班时数: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5. 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6. 领导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同时相关领导把批准意见email致相应的人事管理人员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8. 未经批准的加班,员工出差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员工参加讲座、会议、培训或公司社交宴请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上述情形均不属于加班,公司不会为此支付相应报酬或给予调休。

  第六条 加班调休与工资支付

  6.1 、加班调休

  (1) 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不定时工作制,则不享受加班调休。

  (2)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但按现目前公司上班作息时间并未达到标准工时制度,所以星期六加班不拿入调休。

  (3)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星期日加班与平时延时加班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3倍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调休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调休。

  (4)员工也可要求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调休时间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调休。

  (5)调休需填写《调休单》。

  6.2 加班工资计算

  (1)员工如无法得到调休的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按照基本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却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2)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星期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新年(1 天)、春节(3 天)、清明节(1 天)、劳动节(1 天)、端午节(1 天)、中秋节(1 天)、国庆节(3 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第七条 附则

  (1)本制度之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本制度自20**年09月01日起执行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2

  为规范食堂就餐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食堂就餐管理准确统计用餐人数数据,为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一、适用范围

  华建铝业一分厂食堂

  二、使用要求

  1、此卡只限于华建铝业食堂使用。

  2、禁止此卡转借他人使用,此卡不能弯折打孔,不能在高温,磁场,潮湿,高辐射环境下使用,请勿与手机放一起。

  3、此卡只能在食堂免费就餐,仅限公司统计数据用,刷卡时请对准刷卡区

  4、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遗失,尽快到行政中心挂失补办。

  5、员工应自觉按顺序排队就餐,做到注意礼让、有序,严禁插队。

  6、做到文明用餐,餐厅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赤膊、不得穿拖鞋进入餐厅,自觉排队、正规排队、正规刷卡、禁止喧哗、按规定取食,避免浪费。

  7、在刷卡后,同时液晶屏将显示报警,即表示此次刷卡成功,食堂人员听到报警及确定刷卡后方可打饭,否则,重新刷卡,确认。

  8、非餐厅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厨房内部。

  9、爱护公物及餐具,非正常损耗的物品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10、防止水池堵塞,保持卫生应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的泔水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水池或泼洒在地上。

  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3

  第一条 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如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各部门具体上班时间,以排班时间为准。(即现行的各部门上下班时间不便)

  第四条 公司采用电子智能考勤系统,员工全部依排班表打卡上、下班,并以此作为出勤及薪资计算、发放的凭据。员工需亲自打卡,不能托人或代替他人打卡。否则,一经发现,每人每次捐款50元;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处分,不结算任何工资。对于上下班不打卡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对保安执行制度的行为进行对抗的,将视情况予以50元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值班保安人员对不打卡人员不进行管制的,一经查实,予以捐款50元/次处理。

  第五条 请假

  1、员工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应于请假前填写书面的《考勤异常申请单》交各组长、课长、厂长(经理)审批后才可请假;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无法先行请假的,应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二天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代办请假手续。不按上述要求办理者,视为旷工并不接受考勤异常补办。所有请假人员请假期间不需刷卡。(例如6月17日下午13:45开始至6月20日21:00请假,共计请假3.5天,那就在11:45打最后一次卡,在请假期间是不需要打卡的)。如果有提前上班的,应当再次填写书面的《考勤异常单》进行销假。如果又提前上班又不销假的按原请假天数处理。

  2、员工请假应按以下规定呈请审批:

  干部(上OA填写申请)、员工(填写书面《考勤异常单》)

  请假3天(含3天)以内,经厂长(或部门主管)审批;

  请假连续3天以上15天以下,经厂长、经理、事业部经理审批;

  连续请假15天至30天,由事业部中心负责人审批;

  连续请假3030天),由总经理审批;

  3、病、事假:公司实行病假、事假无薪制。

  4、工伤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伤的,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方可纳入工伤假别。员工工伤期间,按珠海市最低保障工资发放工资;如工伤属员工违章操作导致的,按病假论处。

  5、调休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而未安排调休的,可凭批准的《考勤异常申请单》进行调休。

  第六条 外出和直落

  1、员工因公外出,即出差,必须事前填写《考勤异常申请单》,审批权限参见第五条第二款员工请假审批程序。

  2、员工外出如因急事无法提前办理上述手续,需回公司的当天补办或在两天内委托他人办理,否则不计算出勤。

  3、签卡程序

  1)出差

  出差人员,须在出差前填写《考勤异常申请单》,并按考勤异常审批流程审批,将审批后的

  《考勤异常申请单》交考勤专员办理相关手续。

  2)中途外出

  ①上班后因公外出的人员,须填写《考勤异常申请单》,经组长、课长、厂长签字后,到前台保安处交单后打卡方可外出;回来后补填“回厂时间”,并在下班时按规定打下班卡。如外出时间超过该期限,须补签《考勤异常申请单》经组长、课长、厂长签字后,于次日10:00之前交考勤人员,否则以旷工处理。

  ②上班后因私外出的人员,须持有厂长批准的《考勤异常申请单》方可外出。《考勤异常申请单》交前台保安检查,保安必须在次日10:00前交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3)直落

  所有的直落均须事先书面申请(填写《考勤异常申请单》),以组为单位详细列明具体人员名单与工号,并由课长级人员签名审批后方为有效。

  员工在直落工作时间内如未出厂区,则无须按规定上下班时间打上、下班卡,一律签卡,待直落结束出厂区时,则必须打下班卡。

  等出现考勤异常后,再填写“直落”原因,而事实上又不是直落的,则追究组长、课长责任。

  第七条 迟到、早退(按全勤奖通知执行)

  第八条 自动离职

  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员工连续3天未上班视为自动离职,不结算任何工资。因请假到期没有续假而无法联系的,作自动离职。

  第九条 异常打卡、签卡

  1、员工因私签卡(忘记打卡、忘带卡等),每次乐捐50元。(详情请看《全勤奖通知》)

  2、若因公事(如开会等)导致无法打卡的,经组长、课长、经理签字后,可给予补卡,此类补卡不需捐款。

  考勤出现异常后,只有因私(忘记打卡、忘带卡等)和因公(卡钟坏、卡坏、开会、直落、出差等)二种,不可能出现“正常上班”等原因的,如事实上有迟到、早退、不打卡的情况而填写“正常上班”的,追究组长、课长责任。(如有卡遗失的有当天向行政人事部报告的可作正常上班处理)。

  3、考勤处理事宜

  1)各部门文员每天早上9:00负责收集本部门昨天的考勤异常单据,并于10:00前将已审核的单据统一交至考勤人员处,由考勤人员核对是否符合审批流程,对不符合审批流程的,考勤人员退回部门文员处理。

  2)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员按收集的《考勤异常申请单》或OA上流转的考勤申请单处理每天的异常,所有考勤异常的处理都必须在第二天内完成,从第三天开始考勤人员将有权不处理(如遇节假日则时限顺延)。

  3)所有考勤异常原则上要求事前申请,事后交单有效时限为第二天上午10:30以前,超出此时限将不再受理。

  *公司

  二0**年六月十五日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4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中心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坚持全面配备、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中心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2、合理实施临时用药政策,加强临时用药管理。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中心可临时使用部分目录外药品,具体用药比例按省卫生厅《关于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549号)规定执行,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用药品种数不超过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种总数(518种)的20%,临时用药应是医保目录或新农合目录中的品种,使用临时药品,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农社发明电〔20**〕281号)和《关于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549号)规定,进行采购、销售和备案管理。

  3、加强中心临床用药管理,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4、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5、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福建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零利润销售。

  6、及时公布中心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中心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7、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8、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中心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5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6

  一 目 的

  1、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2、节能减排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

  3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4、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6、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7、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

  8、为了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着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项目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3、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三 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靖边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所辖范围。

  四 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项目部节能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项目部持续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益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2、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3、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4、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五 管理职责

  1、办公室负责节能减排教育计划、培训及宣传工作,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策划;

  3、工程部负责所管辖区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与落实,统计报送安全环保部;

  5、物机部负责辖区内设备和材料的日常管理,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管理工作;逐渐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设备及材料。

  6、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预算及节能的统计、分析,并落实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7、安质部负责项辖区内文明施工及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同时汇总分析,及时编制报告上报。

  六 管理原则

  (一)严格施工措施节能减排审核

  1、编制施工方案时充分考虑节能减排措施,选用高效、低能耗的方案;

  2、施工时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充分利用电网供电,减少现场发电及耗油设备的使用;

  3、科学组织施工,减低成本,提高效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减少运距,减少废料排放。

  4、对渣料进行研究、比对,进行二次利用;

  5、施工辅助设施尽量选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

  6、废料合理进行二次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联系地方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统一处理;

  7、审核施工方案时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因数。

  (二)用电管理

  1、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息工后,切断电源,停止设备运行,禁止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2、倡导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并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时停止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应关闭好门窗。

  3、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得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时,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4、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

  5、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6、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或者自制取暖器。

  (三)设备管理

  1、在采购设备时,应优先选择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低能耗的设备投入生产。

  2、对使用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护保养说明书执行,着力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并节约润滑材料等。

  3、投入生产的设备,落实责任制,并派专人负责,拒绝设备长时间处于空载状态。

  4、在设备维护、保养活动中,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5、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检查验收设备是否有损坏部件或丢失部件,防止增加成本。

  (四) 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长时间的流水,做到不用时立即关闭水笼头。

  2、项目员工每天集中供应开水,办公室供应桶装水,下班时关闭饮水机电源,要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尽量降低各类会议提供的瓶装矿泉水。

  3、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4、在生产、生活用水时,注重提高水资源的使用率,设计时,尽量采取从循环系统角度处理。

  (五) 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及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和简报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打印及印刷。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提高通讯设备的利用率,防止过度消耗,造成浪费。

  6、对用于记录日常管理资料的记录,禁止采取单面记录,用完后方能再次领取。

  (六)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使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距离较近的,尽量不要动用车辆,或私自动车,以及合理安排车辆。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七)会务费管理

  1、实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

  2、对确实需要举办的会议,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住宿标准,降低会议成本,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

  3、坚持节俭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分档定标、分工负责、严格审批。

  4、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七 奖罚原则

  (一)责任部门每季度应对辖区内节能减排情况及时反馈,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反馈到安全环保部。

  (二)针对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使节能减排目标未能达成的,将给予相应部门50~200元/次处罚,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较好部门及单位,给予100~400元/次奖励。

  (三)若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年终考核,视为不符合处置;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和个人给予行政或经济

  处罚:

  1、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2、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给项目部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项目部进行年度评选节能减排先进班组及个人,同时给予表彰。

  (五)节能减排工作只做年度考核,并与部门综合考核挂钩,详见附表。

  八 附 则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项目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7

  一、公司住宿员工要服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同时遵公司的各项住宿管理规定。

  有住宿需求的员工填写书面申请单,经所属部室负责人审核,呈报人事部门审批后,提前2日报至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1、未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住宿人员不得私自调房、调床。

  2、住宿人员不得擅自留宿任何亲友和其他人员。

  3、住宿人员轮流进行卫生值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注意通风,做到地面整洁,无污物,无污渍,室内无异味。

  4、爱护住宿设施、物品,如因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5、个人物品、被褥码放整齐,床铺上下整齐无杂物,用具保持清洁卫生,衣物洗涤后按指定位置晾晒,墙壁上避免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保持墙壁的清洁整齐。

  6、宿舍区禁止饲养动物,走廊、通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

  7、养成文明、良好的卫生习惯,将垃圾集中倾倒于指定地点,不得从楼上或在宿舍区域抛弃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和倒水。

  8、不得随地吐痰,公共区域、楼道内衣着整齐文明,爱护宿舍内外一切公共设施。

  9、注意防盗,出入应随手关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员工应注意关闭门窗及电源,夜间注意关闭门窗,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带住宿,节约用水、用电等,用毕随手关闭开关。

  10、为预防火灾,宿舍区内禁止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宿舍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炉具、电褥子,禁止超负荷用电,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严禁在宿舍区储存和燃放烟花鞭炮。

  11、为保证员工正常休息,晚22:00后禁止进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喧哗及打闹。

  12、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秩序,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或其他不良、不当行为,

  13、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偷窃他人财务之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并交公安机关。

  14、总经理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以上条款执行情况。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三、退宿员工应将房屋物品、生活用品等进行清理,将钥匙给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验收。员工于退宿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

  此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6月1日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8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禁烟的基本原则、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和奖罚等。

  基本原则

  1、为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领导,全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规定《化工企业严禁吸烟的决定》。

  2、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把禁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司区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

  三、禁烟范围的划分

  为了照顾常住公司内集体宿舍的员工,允许在室内吸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不准将烟带丢在室外,人走烟灭。

  禁烟的管理权限

  1、安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2、办公室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工会协同办公室监督、检查禁烟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情况和宣传教育,要把禁烟工作执行情况列入评比文明班组和劳动保护监督之一。

  4、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有关部门接待人应向外来客人交代本规定的内容。

  五.奖罚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50元,屡次违章吸烟及情节严重者,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置执行。

  2、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对所在部门或个人处以每只10元的罚款。禁烟区内吸烟按员工奖惩条列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3、离岗吸烟者,按《温州市联成色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列》有关规定条例处罚。

  4、各级领导在禁烟中应以身作则,违反规定者加重处罚。

  5、各级领导执行禁烟制度不力,发现禁烟吸烟不制止或隐瞒不报和为违反者以各种理由说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并扣当月岗位责任工资20~50%或罚款。

  6、对违反本规定者,人人有权制止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金额的三分之一作奖励。

  7、罚款费用可用于奖励对安全、消防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和部门,具体操作由安全主管提出方案由总经理审批。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19

  1 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 职责

  3.1 企业管理部环保科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发布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 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 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 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 具体规定

  4.1 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 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 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 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 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 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4.1.8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 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 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1 各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城市垃圾处理厂 集中处理。

  4.2.2 集团公司范围内二次存放的固体废物,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渗透、防扬尘等措施。

  4.2.3 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炉焚烧, 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

  4.2.4 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 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 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收处理。

  4.2.8 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 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济之路。

  4.3 危险固废的处置管理

  4.3.1 危险固废分类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089号中的规定,集团公司危险固废有以下几类:

  4.3.2 危险固废的处置

  存在危险废物的公司、部门,需在适当位置设置收集容器,并有清晰的标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1) 废机油、废润滑油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废机油、废润滑油的收集,暂时存放于收集容器内,待收集一定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送热力公司锅炉车间进行焚烧,做好处置记录。

  2)废酸、废碱液

  各部门化验室负责日常化验分析中废酸、废碱液的收集工作,分类收集,待集中化学处理为中性后,排放至下水道,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各化验室做好处置记录。

  3)废旧化学试剂

  因过期失效变质需处置的废旧化学试剂,由各化验室收集暂存,列清单及废旧试剂处置申请报质量计量部,由质量计量部协同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制定处理方案后,进行集中分类处置,处置时需要处置单位、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人员同时现场监督,处置单位做好处置记录。

  ①无机酸、碱盐类试剂:经稀释(溶解)中和后,送污水处理场进行生化处理;

  ②经高温焚烧不产生污染的有机类试剂: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高温焚烧;

  ③经污水处理装置生化处理能分解类有机试剂:经稀释(溶解)处理后,送公司污水处理装置进行生化处理;

  ④剧毒类:需单独收集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由安保部统一送交市公安局。

  4.4 记录、统计及数据传递

  4.4.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废、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填写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如属危险固废在备注中注明“危废种类”和“编号”。

  4.4.2

  各化验室依据废旧化学试剂处置情况做好处置记录,填写附录

  D“废旧试剂处理情况记录”。

  4.4.3固废需每月统计、报送环保科的部门及固废项目:

  a)化工公司盐泥、皂化压滤残渣、污泥压滤残渣、石灰渣、煤气炉废渣、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

  b)热力公司煤灰、煤渣、废机油(润滑油);

  c)助剂公司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d)嘉源公司的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基建项目部建筑垃圾

  f ) 质量计量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g)企业管理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B“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在处理方式栏中填写外售、送垃圾处理厂或贮存。

  4.4.4各固废统计部门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每月进行

  汇总,将填好的“固体废弃物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网上报送至企管部环保科。必须由填表人或审核人网上传送。

  4.4.5 环保科每月7日前将汇总分析情况随月工作总结一并报企管部、主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4.5 管理考核

  4.5.1 企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3 环保科采用抽查的办法对本规定所管理的固体废物的存放、处理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要求有书面检查记录。

  4.5.4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箱、原有垃圾箱整改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00元。

  4.5.5 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每项次扣垃圾放置部门50元;无法落实责任部门的由垃圾存放、清运管理部门负责。

  4.5.6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固废收集容器、或标识不清晰的,每项次扣100元;

  4.5.6 统计报表每拖延一天扣30元。

  4.5.7 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扣50元。

  4.5.8 对经过考核下月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加倍考核,依此类推。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绿化管理规定》、《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化验室监测固体废弃物及废液管理办法》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0

  一、 制定目的

  公司员工免费享用早中晚餐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之一,为加强就餐管理,引导员工有序用餐,规范公司员工的就餐行为,同时为全体员工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就餐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此外,公司会在就餐时间设立就餐签到点,统计用餐人数,由综合部进行日常管理并核算员工就餐成本。

  二、 就餐标准

  1、公司员工免费享用早中晚餐,根据营养合理搭配原则,早餐为粥搭配面食,午晚餐为二荤一素,搭配汤和米饭。由综合部拟定每日菜单。

  2、 如有外来人员需到食堂就餐,由带领其到食堂的本公司人员,按照公司员工伙食标准收取餐费(15元/人/餐),餐费交至综合部。

  三、就餐时间

  1、夏令时就餐时间:

  早餐:6:50-8:20

  中餐:全体工作人员12:00-12:30,保安、水车驾驶员类特殊岗位11:30-12:00

  晚餐:18:00-19:20

  2、非夏令时就餐时间:

  早餐:7:20-8:20

  中餐:全体工作人员12:00-12:30 ,保安、水车驾驶员此类特殊岗位11:30-12:00

  晚餐:17:30-18:20

  四、就餐管理

  1、 就餐的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非就餐时间不得进入食堂,更不得提前就餐。

  2、 因会议或外出办事等其他事情影响正常用餐的员工,在11:30之前提前通知综合部预留饭菜。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返回公司,需在外就餐者,在11:30之前提前告知综合部,否则造成食材浪费,将在当天予以5元\顿的处罚。

  3、 所有员工须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或哄抢。如态度恶劣,食堂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供应饭菜,由综合部出面进行处理。

  4、 排队就餐员工一次只能打一份饭菜,不得捎带。

  4、 公司早中晚就餐实行签到制。员工需在就餐签到簿上自己名字对应处划勾签到后,后勤工作人员再供应饭菜,不能代签或者不签。如经查实有违规情况,对该员工予以5元\顿的处罚。

  5、 员工中、晚餐实行人数预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日上午10:30之前和下午3:00之前要将用餐人数报备至综合部,如不按时报备的视为放弃用餐。

  6、 提倡节约,反对浪费,不够的话再盛,如不喜欢某种菜品可向后勤人员提出少打或者不打。

  7、 自觉爱护食财产,严禁损坏食堂设施,损害者须作出相应价值赔偿,并受到通报批评。

  8、 餐后将残渣剩菜倒入泔水桶内,员工碗筷清洗摆放整齐到指定位置。

  9、 未经公司允许,公司员工不可带无关人员到食堂就餐,违者处以当事人20元扣款。

  10、 所有违规罚款将一并纳入员工生活费中,并在次月初在公司内公示所有违规行为。

  五、 投诉建议

  1、 用餐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饭菜搭配有意见,可向综合部投诉,如问题属实,综合部将立即做出妥善处理。

  2、 用餐员工对于公司用餐管理制度等方面有好的意见和建议时,欢迎向公司综合部提出。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综合部,经总经理批准后实行,修改后亦同。

  2、本制度实行后,凡既有类似的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由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1

  为加强值班管理,明确值班职责,提高值班效果,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职能划分

  公司值班人员负责对夜间安全生产进行总控,并根据职能、管理范畴分为煤焦区、化工区两个区域。

  二、值班时间、地点

  (一)值班时间

  公司机关值班时间为每晚19:00至次日6:00,值班人员每晚19:00前到办公楼门厅进行视频考勤。

  煤焦区、化工区值班时间统一为每天17:00至次日8:00,值班人员每天17:00前进入值班室签到。

  (二)值班地点

  1.公司值班地点在办公楼一楼值班室,值班电话为86926668;

  2.煤焦区值班地点在生产调度楼二楼煤焦调度室,值班电话为86926736。

  3.化工区值班地点在甲醇楼二楼化工调度室,值班电话为86926723。

  三、值班人员及顺次

  公司、煤焦、化工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排班顺次见附表。

  四、值班职责

  (一)公司值班组职责

  1.负责公司夜间生产经营突发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值班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各门岗保卫、地磅室及煤焦调度室、化工调度室岗位夜间执勤情况。

  (二)煤焦区生产值班职责

  1.负责协调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化产车间、物料质检部、车辆车间等煤焦区域生产存在问题及处置生产突发事件,确保夜 间生产秩序进行;

  2.有效检查煤焦区各重点岗位和抽查辅助岗位的工艺及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纠违规违纪违章行为,对值班期间煤焦区域安全生产负责。

  (三)化工区生产值班职责

  1.负责协调空分车间、甲醇车间、合成氨车间、危化品库等化工区域和仓储部生产存在问题及处置生产突发事件,确保夜间生产秩序进行;

  2.有效检查化工区各重点岗位和抽查辅助岗位的工艺及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纠违规违纪违章行为,对值班期间化工区域安全生产负责。

  五、值班管理细则

  1.值班人员值班时应认真将值班情况记入值班记录,抽查时应由当班岗位人员签字确认。查出违规违纪的,由值班人员拿出处理意见,并在第二日将值班记录报公司总经理。

  2.遇有值班人员出差或休班时,值班人员应提前向值班组长请假,并于当日16:00前报知行政办公室或煤焦、化工调度室,同时自行联系同级人员替换班,之后主动替回。

  3.夜间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除查岗外不得离开值班区域,严禁脱岗,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组长同意。

  4.生产值班由值班组长安排,分上半夜(17:00-1:00)、下半夜(1:00-8:00)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保证每天夜间值班检查岗位不低于两次,时间自定;公司值班对煤焦调度室、化工调度室值班情况及保卫部、地磅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巡查不低于一次。

  5.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6. 生产车间、部门管理人员2人的,每天需一人留守公司(含值班人员);3人以上的生产车间、部门管理人员,每天留守公司人员不低于2人(含值班人员)。

  留守人员每天下午下班前在调度室签字,并不得饮酒;在厂区居住的,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居住公司周围的管理人员,接通知后必须保证在半小时内赶回公司。

  7.生产区域值班人员实行班中就餐。

  8.参加公司早上调度会的值班人员可在7:00离岗用早餐。

  六、违规处理

  1.值班人员因出差、休班等原因,造成空岗的,罚款200元/人。

  2.值班期间未按规定到重点岗位查岗签到,每发现一处,罚款值班人员20元/处。迟到、早退人员,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加倍处罚。

  3.生产留守管理人员不签留守的,罚款20元/人次。

  4.值班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罚款值班人员20元/人.次。

  5.值班人员脱岗,罚款100元/人,连带值班组长50元/人.次。

  6.替、换班不告知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

  7.值班后不打扫值班室卫生的,一次罚款30元。

  8.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按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和上报;处理不当的,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二〇**年十一月四日起执行,原值班管理规定、调度令(20**年5号)废止。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2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根据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对象为特殊工种及特殊岗位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及地调科研人员日常业务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由于临时增加工作任务需加班的,报主管所长批准后按实际天数发放加班费。

  第四条 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由所统一安排值班且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计发,不足4小时者,不得发放值班费。

  2.双休日及夜间值班:

  ①保卫人员白天值班按每天每人12元标准计发;夜间巡逻按每晚每人4元标准计发。

  ②门卫夜间值班夜餐补助标准为:18:00-24:00时,按每人每班2元标准计发;0:00-7:00时按每人每班4元标准计发。

  ③驾驶员双休日经领导安排加班的,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平时八小时以外领导安排临时用车,由部门安排补休。

  ④电工双休日值班(含夜班)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日常夜间值班按每人每晚2.5元标准计发。

  ⑤医务室及其他公益服务岗(维修等)八小时以外及双休日临时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

  3.基建现场管理人员工地补贴标准:

  ①本所职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每天按3元标准计发工地补贴;如有特殊任务需晚上加班4小时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每晚4元标准计发夜餐补贴;双休日加班4小时以上,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加班费。

  ②外聘或返聘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加班费及夜餐补贴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由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于每月28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 本所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4

  第一章 软件的选型与选购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软件及业务应用软件等。

  第二条 对公司各部门计算机软件的购置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统一实施的原则,以发挥整体优势,节约投资,便于管理。

  第三条 对于营业部个别需求的软件,由需求单位上报《软件购买申请表》(见附表1),信息技术中心对需求单位上报的购买申请进行审核后,可以授权需求单位按计划自行购置。

  第四条 对通用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Novell网络平台等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中心经招标方式选定后统一购买,供各总部、中心及营业部使用。

  第五条 软件购置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依据。软件的购置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条款及有关规定,合同(协议)的签订前须报公司资产保全事业部审定,签定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合同(协议)要建档备案。

  第六条 软件的购置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版本、单价、合计金额、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时间、技术支持、培训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中需更详细明确的条款和内容可用协议方式补充说明。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或纠纷,各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公司法律办公室与信息技术中心。

  第八条 购置软件手续必须完整,由专人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认真仔细,完成外观检查、数量及配置的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几个方面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计算机软件验收单》(见附表2)。

  第九条 软件验收合格后,购置部门应及时办理软件入库手续,并交由专职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章 应用软件的开发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如需开发应用软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申请并填写《软件项目需求报告》(见附表3),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对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立项,并应遵循软件开发各阶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软件项目进行开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 软件项目开发管理的任务包括:

  (1)进度管理。对该软件项目制定开发计划,并按要求进行检查和调整;

  (2)资源管理。对整个项目所需的人力、设备、配套设施等方面资源进行估算,做出合理安排和配置;

  (3)经费管理。应按规范的软件开发费用评估与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4)质量管理。应采用系统工程方法检查、评审和控制所开发

  软件的功能和性能。

  第十三条 软件文档是计算机软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软件文档由软件开发单位具体编制。软件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时应该提交如下文档

  (1)软件需求与开发计划;

  (2)软件设计说明书;

  (3)用户使用手册;

  (4)测试分析说明;

  (5)项目开发总结。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完成后必须履行正式的验收手续,由专门的验收小组按照软件验收规程,根据软件需求说明书和合同进行验收。验收规程如下:

  (1)软件受托开发单位向委托单位(用户)提交软件验收申请报告;

  (2)信息技术中心成立软件验收小组;

  (3)验收小组对文档进行验收;

  (4)开发单位进行软件功能演示;

  (5)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测试;

  (6)验收小组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7)验收小组写出软件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不能自行开发生产系统的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软件及技术资料是指与信息系统有关

  的技术文件、图表、程序与数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网络设计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安全设计方案、源代码、系统配置参数、技术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制定软件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执行管理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 借阅、复制软件及技术资料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 重要软件及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

  第二十条 所有存放的软件必须附带相关的详细书面文档。 第二十一条 软件及技术资料应实施密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报废的软件及技术资料应有严格的销毁和监销制度。

  第三章 软件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使用的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软件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安装使用正版软件。非业务部门的系统软件应该根据信息技术中心的要求统一配置。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及研发部门系统软件应启用如下功能:

  (1)身份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随意进入系统;

  (2)访问控制功能,防止系统中出现越权访问;

  (3)故障恢复功能,能够自动或在人工干预下从故障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而不致造成系统混乱和数据丢失;

  (4)安全保护功能,对信息的交换、传输、存储提供安全保护; (5)安全审计功能,便于应用系统建立访问用户资源的审计记录;

  (6)制约功能,支持对操作员和管理员的权限分离与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 必须启用系统软件提供的安全审计留痕功能。 第二十七条 数据库管理软件除上述功能要求外,还应具有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一致性及可恢复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从各方面要求使系统软件应达到C2级以上(含C2级)安全级别。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用软件包括营业部证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及其它业务处理系统等。

  第三十条 营业部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必须具有如下特性:

  (1) 自动记录全部操作过程;

  (2) 关键数据不得以明码存放;

  (3) 无法绕过应用界面直接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4) 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严格分开;

  (5) 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6) 提供超时键盘锁定功能;

  (7) 交易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以加密方式传输;

  (8) 应存储一年以上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与交易清算记录;

  (9) 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

  (10) 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核、审计及技术监控的要求;

  (11) 其它有助于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的功能特性。

  第三十一条 业务部门的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必须保证信息揭示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业务部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同时进行试装和测试。根据研发部门的版本变动及升级通知及时做好升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连接Internet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软件,并定期做好查杀计算机病毒的工作。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5

  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新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二、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由市卫生局指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

  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截止到20**年末,院内所有经营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和吉林省增补药物品种。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价数据科学准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6

  1、为确保邮件收发事务顺利进行,避免邮件收发事务的延误和差错,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邮件”是指通过邮政和快递公司邮送的信函、报刊、资料和包裹。

  3、邮件的收发工作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各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4、一般信函、报刊由门卫室当班值班人员接收;快递、挂号包裹等需要签字接收的邮件,正常上班时间由业务内勤签收;节假日和早晚非上班时间由门卫值班人员签收。

  5、门卫和业务内勤人员收到邮件后,均应在当天第一时间及时转交处理,遇节假日由门卫值班人员接收的邮件,应在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时转交处理,不准擅自留存和积压。

  6、一般信函、报刊由门卫接收人员及时送达办公室。凡属签字接收的邮件,门卫室和业务内勤均应分别建立邮件收发登记薄,邮件转交相关部门和个人后,由收件人在收发登记薄上签收。

  7、邮件转交处理的原则是:凡属外来的各种公文、信函、资料、报刊等统一转交办公室收文分发。属财务部门相关财务资料交财务部经理签收后处理。属采购部门采购的相关仪器、设备配件,由采购部签收后送交仓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属原料、包装物料样品,则分别送技术部检测和汇同生产、业务部门商定采购相关事宜。属客户联系邮寄的产品样品等,则由业务部送交技术部检测并落实客户相关需求事宜。

  8、办公室建立收文和发文登记薄,凡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来的文件和公函,应进行收文登记,封面贴制文件处理标签,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内容,签署分发意思见后分别报送总经理、分管负责人阅处或相关部门办理。凡公司以文头纸印发的各种文书,办公室统一编号进行发文登记。每年年底,对全年的收发文进行全面清理收集,整理装订成文书档案,按规定分类建档保存,以便查阅和利用。

  9、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无故拒收或扣压邮件的。每次扣0.2分;因邮件随意扣压或丢失,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10、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庆市中天石化公司

  20**年12月20日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7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大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中饱私襄、有意贪污、合伙贪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贪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因公出差管理规定 篇28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 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五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 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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