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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制度汇编14篇

发布时间:2023-11-17 18:30:05 浏览数:

无形资产制度第1篇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幼儿园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形资产制度汇编14篇,供大家参考。

无形资产制度汇编14篇

无形资产制度 第1篇

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幼儿园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三、幼儿园各功能室,由幼儿园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四、教室门、窗、桌、椅、黑板、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五、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六、幼儿园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数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园长审批。

七、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八、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九、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无形资产制度 第2篇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内容、计价和摊销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版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贿、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提出全校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二)修订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的著作丰又及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在政府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软件权利转让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无形资产制度 第4篇

幼儿园资产物品是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幼儿园资产物品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由资产管理员对园内资产物品负责管理,分管员为各班班主任及科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勤俭节约。

二、资产管理员定期检查、维修大型玩具、设备等以保证安全。需大修或报废的另定计划交园长批准。

三、要根据不同财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三本账。

四、领用物品需填写领物单,调离园时,要将个人使用的物品交还幼儿园后方可离园。

五、全园教职工要认真保管和爱护公物,合理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因私事不得借用幼儿园国有资产。

六、幼儿园一切财产、物品的外借必须凭借所在单位财产领导小组签字、借条或单位的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分管后勤的园长同意后借取,并开出门证,门卫保安必须见到领导开具的出门证才能放行;
逾期不还者,借出单位有权收取两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租金。大、精、贵、稀,等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须往园外携带教学等各类器材物资均须到分管园长处开具证明,再到后勤园长处领取出门证,否则幼儿园门卫有权予以扣留,不得放行。

八、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九、幼儿园的资产物品每学期核对一次,并由各班班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在资产登记表上签字。如有损坏,根据情况赔偿或批评教育。

无形资产制度 第5篇

为了保证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本院财产管理,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使财产的购置、保管有章可循,使物尽其用、家底清楚、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延长其使用时间,为学院节约资金,特制定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分工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购置有计划、有论证、有审批,验收有标准、使用有责任,购进、领用、报废、报损手续完备清楚,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同时加强固定资产的定期维修和经常维修,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主任由总务处长兼任。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批固定资产建设、购置计划;

2、审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3、处理固定资产盘亏(盘盈);

4、审批固定资产的调出或划拨。

(二)、学院设总保管(总务处管理人员)和分保管(各处室财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等工作。财产使用处室负责财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分保管是各处室的财产管理直接负责人。

(三)、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等具体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报废的报批及帐务处理工作。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3、单位价值虽然不满以上2条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图书馆的图书及电教器材不论金额大小,一概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1、房屋和建筑类: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住宅、师生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类包括:地下通道、道路、围墙等。

2、交通运输工具类:包括汽车、电车及各类非机动车辆。

3、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微机设备、语音设备、电教设备等。

4、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家具类设备、通讯工具等。

5、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6、图书:包括图书室收藏和使用的图书和报刊合订本。

7、其他:前6类未涉及的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立帐户,由财务处和总务处分别建帐进行帐务处理。财务处会计建立财产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帐,总务处总保管建立财产价值数量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各处室分保管设价值数量分类明细帐。清查核对的程序是分保管将自管实物与帐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然后,分保管与总保管帐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最后,总保管与会计帐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2、对于职工办公室、宿舍和学生教室、宿舍使用的财产,均采用财产使用卡予以登记、控制,定期将实物与卡核对,保证财产的完整、完好。

3、对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核算。并及时填写登记册。

(二)、新增固定资产:

1、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有计划和可行性报告,并且报请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然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事宜。

2、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必须正确、合规。

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④、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⑤、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⑧、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⑩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③、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⑤、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4、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帐务处理必须正确。

5、总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于大型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总保管和分保管要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在财产主管的领导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入库单上必须有主管领导、会计、总保管、分保管、交物人填字后,才能记入固定资产帐,没有固定资产入库单会计部门不予报销固定资产支出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减少

1、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必须论证,审批手续必须完备,作价要合理,残值变价收入要如实入帐。严禁固定资产先报废,后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的做法。

2、投资转出或出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批,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折旧办法正确作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转出或出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盘亏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原因,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处理,然后作减少帐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处理:财产管理人员及时向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报报废、报损单,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总保管、分保管及会计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做固定资产减少帐务处理。

5、对于已报废的物品要单独存放,定期集中统一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调拨、借用

1、确因工作需要,部门之间固定资产及公物需要增减,一律通过学院总保管填写调拨单,并及时调整公物使用卡,使帐物相符,会计部门、总保管和分保管凭审批后的调拨单调整帐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本处室的固定资产及公物(包括钥匙)随意调拨或转借,也不可将别处公物随意取用。

2、正常开展业务由保管人员合理借出,并及时收回,妥善保管。

3、院内借用公物,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校外借用公物分别由主管业务的处长初批,报主管财产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给。

4、离退休及因工作关系调动的教职工必须交清所借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及公物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工资手续。

5、钢琴、电子琴、放相机、电视机、数码相机、录象机等一千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外借。

6、收回借出公物时,保管人员要检验其有无损坏。

7、凡是保管人员在业务范围外私自借出的公物,要追究其责任,如有损坏丢失的应加倍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五)固定资产的维修:

固定资产的维修,实行定期保养和日常维修相结合的办法。日常维修由总保管报财产主管及财务主管审批,视其情况进行维修,大型维修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必须有计划、审批单、填制维修合同。零星用工必需实行派工单制度,派工单必须经财产主管及财务主管批准,才能核报维修费。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固定资产每学期全面抽查一次,年度全面清查一次,由学院有关领导、财务人员、总保管和分保管负责进行。

2、在清查过程中,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填写盈亏表,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根据增减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帐。

3、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丢失固定资产根据《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4、固定资产保管员的手续移交由会计部门和总保管负责,总保管移交由会计部门、主管财产院长负责监交。移交清册经移交、接交、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本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定制度同时作废。

无形资产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35号)、《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
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3.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

4.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5.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3.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划分: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中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3.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中无形资产的管理;

5.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6.信息化处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信息资源等的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信息、校史资料等的管理;

8.以上未涉及的无形资产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处置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帐外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形资产制度 第7篇

为加强我园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1、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层层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园长是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人,财产保管员为具体管理负责人,各部门、办公室、班级人员为具体财产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2、制订固定资产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使各部门、各班级人员明确各自负责的内容和要求。

3、成立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小组,制订清查小组职责,协助财产保管员,实施好固定资产管理与清查的整个过程,并对下一年固定资产管理提出建议。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调拨

1、购置的物品单必须有申请人、总务主任、幼儿园负责人三人的签名。

2、对于社会捐赠物品要及时入账,并附有捐赠协议和交接清单。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市场估价入账。

3、固定资产需要转移的,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协调处理,填写"幼儿园设施设备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再由调拨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确认。

三、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1、各部门、班级应根据责任书内容落实对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在使用过程中,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报损维修。

2、财产保管员对于公共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时常检查、清点。根据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报损情况,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3、幼儿园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或者出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供借用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批,园长签字后方能出借。借用方要按我园外借固定资产要求办好手续,收回时由财产保管员进行勘验,有损坏的要依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与整改

1、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每学期清查一次,每年年底进行总清查。

2、幼儿园每学期的财产清查工作先由各部门(班级)进行自查,再由幼儿园财产清查小组人员共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改后,再由清查小组进行复查。

3、清查工作要对固定资产实物及所有台账进行检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一致,做到固定资产所有采购、入库、使用、维修、报废程序的完整和手续的齐全。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

1、对于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保管员要统一进行登记,上报园长,进行报废处理。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报废单要由财产清查小组、后勤部门、幼儿园负责人共同签字,说明报废物品和原因,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经区国资办审核批准报废。

3、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账。

无形资产制度 第8篇

根据市教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我校领导非常重视,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办法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的限额,即

单价在500元以上;

不足5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大批同类物品。

二、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保管建账,分为:总务处、电教实验、音体类、图书部门建实物明细账。

三、每年暑假7月份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由固定资产“三级核算会计”及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进行实物清查、清点,由部门实物保管员与明细账会计对账,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按规定审批后,会计进行调帐。

四、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时间为3月和10月,制定国有资产的需缺,使用效率。

五、购置固定资产时,部门实物保管员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份,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自留一份,附一份与购物收据报会计室做账。

六、调拨的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凭调拨单填制一式两份“固定资产验收单”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
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部门保管员填制盘亏表并说明原因,经领导小组审批,1000元以上需报主管局审批,此表作为会计调账依据。

七、对于“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盘盈(亏)表”年底要装订,保管员自存备查,主办会计视为会计资料造册归档管理。

八、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赔偿损失。

九、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交到总务处。

十、“三级核算”会计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正。

无形资产制度 第9篇

一、总的原则:

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奖惩结合。

二、管理办法:

学校所有资产分类分项逐一编号、登记,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平时增减、维修作好记录,每学期期终检查公布,与保管使用人兑现奖惩办法。

1、教室资产:

学年初由校产管理员清点给班主任,班主任填写《教室资产明细表》,学期结束,管理员按表验收,作好记录,由班主任签字,维修费用坚持谁损坏谁承担的原则。赔偿费由班主任代收,到会计室交款开据,各教室不得私自换锁,如需换锁,请送两把钥匙到总务处,否则门锁作废,另加新锁费用自己付。

2、办公室资产:

学年初由年级组长填表接收,学期结束由管理员按表检查验收并公布。办公室钥匙每人一把,不得私自修配、转交,调到别的办公室以钥匙换钥匙,寒暑假楼房各层禁止个人随便使用,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办公室加锁,过道门加锁,教学楼封闭。

3、保管室资产:

保管室资产由保管员负责管理,每月底填好本月的材料进销存明细表报,会计室,每学期清点一次与材料会计对帐,做到帐据相符,帐物相符,如有散失,追究个人责任。

4、校产教具个人借用:

原则上随借随还,借时填写(借据),还时退还。如需长期使用或到期不能归还,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到时还清,如有损坏或不能归还,凭借条按规定扣款。

三、奖惩办法:

资产管理试行记分法,每室每学期初总分壹百分,平时分类分项加分扣分,期终结算,资产管理与年终奖金挂钩,奖金总数不变,分值随总分浮动,更换班主任必须到总务处登记,按时间记总分。

1、教室资产:

(1)清洁工具试行加分法:每班每学期只发给一套清洁工具(水盆、水壶、痰盂、纸篓、簸箕),平时如有损失、损坏,由班主任负责监督具体人赔偿。学期结束如能够继续使用的工具,每件加4分,但所有教具、工具必须全部交清。

(2)教具试行扣分办法。每学期开始按班统一发放小黑板、卡片等教具,学期结束验收,如有非正常损坏,除损坏个人赔偿外,还要分项扭分(小黑板每块1O分,小卡片每块5分)。

(3)电器管理试行扣分法。平时如有散失损坏,由具体人负责赔偿,再扣分(日光灯管每支1O分,续电器每只5分),插座闸刀平时一律拉开(使用时随推随拉),发现一次未拉扣5分,各室必须按时熄灯,正常天气,上午在8点之前熄灯,下午在5点之后开灯,必须做到人走灯灭,如教室无人,有一支灯未熄扣2分。

(4)学桌凳、窗帘、门窗、墙壁试行扣分法,损坏维修费用坚持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学桌损坏扣S分,少一张扣1O分,凳子损坏扣3分,少一张扣6分,窗帘损坏扣4分,少一块扣8分,门窗玻璃损坏照价赔偿,再扣2分,晚上放学后和节假日一律全部关锁好,如有窗户未关,有一扇扣2分。墙壁由学校年终统一检查记分。

(5)缴费(预收、补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的班级,加5分。

(6)各班教室钥匙在期终必须全部交清,少一把扣5分。

2、办公室资产:

各年级办公室建立资产,采取百分考核制,具体方法参照教室资产,学期结束根据各年级组积分给年级组长以奖励a办公室每半年只发给一套用具(脸盆、水瓶、痰盂、畚箕、水壶、纸篓等)。寒暑假各办公室将用具放好,等检查验收后,办公室加锁,新学期由新任年级组长接收。

3、保管室资产:

每学年清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短缺,按规定处理。

4、个人借用的校产教具:

每学期期终清理借据,如有损坏,按规定扣款,如不能归还,照价加倍扣款。

四、赔偿标准:

1、学桌:(新)负担维修费的百分之八十。

(旧)负担维修费的百分之五十。

2、门窗:负担维修费的百分之四十。

3、玻璃、黑板:照价赔偿。

其它资产除正常老化外,如有损坏、损失,按价赔偿。

五、公用设施管理分工:

1、北大门过道和校内画廊由队部负责管理。

2、教工之家、校内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由体育组负责管理。

3、公用过道的门窗管理由总务处在每学年初确定相关年级、部门负责。

无形资产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35号)、《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
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

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划分: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中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中无形资产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信息化处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信息资源等的管理;

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信息、校史资料等的管理;

以上未涉及的无形资产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处置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无形资产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帐外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形资产制度 第11篇

(一)总则

1.控制目标

(1)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

(2)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

(3)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不相容岗位分离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2)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分离;

(3)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分离;

(4)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2.经办和核算无形资产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

(2)熟悉无形资产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3.部门具体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无形资产购置方案;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2)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3)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公司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

(2)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预算;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无形资产外购流程业务操作操作人内控要求采购申请各经办部门

(1)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

(2)采购项目已经可行性论证并且可行;

(3)对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有明确要求;

(4)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申请表》。

审核法律部/财务部

(1)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2)审核财务相关条款的适用性。

审批授权审批人

(1)按照公司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2)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审核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核的采购项目不予审批。

3.3无形资产验收

3.3.1无形资产验收

3.3.1外购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在办理无形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管理部门应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3)管理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3.3.2自制无形资产

(1)自制无形资产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自制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4.1.2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

4.1.3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

4.1.4公司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4.1.5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的保管期限为5年。

4.1.6财务部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孰低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所有权归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均属摊销范围。

4.2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管理部门应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具体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5、无形资产处置和特许使用

5.1无形资产处置

5.1.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5.1.2处置鉴定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技术专业人员对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5.1.3处置审批根据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1.4处置审计

(1)审计部在处置前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2)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呈批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5.2无形资产特许使用公司特许其他公司使用公司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6、监督检查

6.1监督检查主体

6.1.1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无形资产业务决策的审批进行监督。

6.1.2审计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6.1.3财务部:依据公司授权,对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6.2监督检查内容

(1)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无形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无形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5)检查入帐依据是否合法,完整。

6.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6.3.1不按照上述流程操作,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6.3.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7、生效实施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无形资产制度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舒城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县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各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教育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校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对易燃、有毒及特殊商品入库时,要严格验收,妥善保管,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

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教学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教辅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通用设备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录像设备、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电气设备:空调机、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微波炉等。

交通运输设备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职教学校的实训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五类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纸质图书或电子图书、数据等。

第六类家具、用具、装具:包括保险柜、档案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第七类动植物。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账。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账。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账。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账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账、卡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账的设置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按照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的设置,由各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账、卡,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账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原值、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等信息。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各校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

(四)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县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应及时验收入账。各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资产相关资料及时验收入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县政府舒政[20**]19号文件《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校保管室应保持清洁,存放有序,对于丢失、损坏、变质情况要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保管人员对学校资产要经常检查,发现公物损坏,及时维修。要每学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实训教师、财务人员、保管人员等相关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员定时对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校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核查同账务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账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账,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账。

各校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每年11月资产盘点结束后,盘点小组都应写出总结(两份),对盘点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县教育局一份。将一份与清查核对资料全部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归档;会计人员每年应将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资料、账面清查资料,更新固定资产卡片、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归档。凡需借阅校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但不准将资料带走。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校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统计制度等。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各校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县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可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无形资产制度 第13篇

为了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产和统计工作;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各部室管理员应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者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或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且按照管理规定具备手续。收回时进行勘验。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每期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开学初登记,中途检查,学期结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奖励,并且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检查与清理

对全校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部分清点。由于这项工作量大、面广,一般在学校年终前面清查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部分清点,年终清理可为年终结算提供依据。

没学年末,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总务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财产进行全面清理,要见物对账,按账清物,清理要有计划地进行,时间、人力要尽可能集中,清理完毕,应做细致的分类、统计、核实,账目核对要准确地核对增减,并编制财产清册,在账目核实后,要及时调账,并填报财产增减表。

无形资产制度 第1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版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贿、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提出全校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二)修订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的著作丰又及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在政府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软件权利转让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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