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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9篇

发布时间:2022-08-28 17:30:05 浏览数:

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9篇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起点终点交通工具单据张数金额小计项目名称单据张数金额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打款方式:现金 电汇 冲账我承诺以上业务内容、核销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9篇,供大家参考。

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9篇

篇一: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终点 交通工具 单据张数 金额小计 项目名称 单据张数 金额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 打款方式:现金

 电汇

 冲账我承诺以上业务内容、核销单据真实,无弄虚作假;预算内、标准内。申请人:金额合计(大写):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已借款金额:

 项目:出差明细 费用信息差旅费报销单(2022年参考新模板)公司:

 部门:

 日期:

 出差人:

 事由:申请人我承诺以上业务内容、核销单据真实,无弄虚作假申请人:部门主管以上内容真实发生,效果达标、符合预算,投入产出达标。部门负责人 费用审核同意,预算内、标准内,符合付款条件。不同意,退回原因: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同意,符合付款条件不同意,退回原因:财务总监:权限审批人

篇二: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业务类型 具体业务 附件名称及粘贴顺序 相关要求参加会议、培训1、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票;2、会议、培训通知;3、参会回执或签到表;4、出差审批单。1、报销标准按照《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字【2019】10号)文件执行;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出差返回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外出学习、考察1、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2、外出考察函或对方单位邀请函;3、出差审批单。1、报销标准按照《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字【2019】10号)文件执行;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参加各种工作队1、在途期间交通费等发票;2、工作队出具的考勤表;3、派遣工作文件;4、出差审批单。1、报销标准按照《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字【2019】10号)文件和派遣工作文件执行;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每月10日前报销上月费用。2 培训费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任职培训等1、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发票;2、培训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3、培训通知或方案;4、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5、培训审批单。1、报销标准按照《集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字【2020】10号)文件执行;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3 招待费 公务接待、商务接待1、接待费用发票;2、消费清单;3、公务(商务)接待审批单;4、公函。1、报销标准按照《集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字【2020】12号)文件执行;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接待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办公用品1、购货发票;2、购货清单;3、验收单;4、询价单或中标通知书(同类产品批量采购超过5000元)1、收到办公用品需经办人、验收人签字;2、如购货发票上列明购买明细,可不附购货清单;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4、购货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附件规范1

 序号 业务类型 具体业务 附件名称及粘贴顺序 相关要求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附件规范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1、购货发票;2、购货清单;3、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4、询价单或中标通知书。1、如购货发票上列明购买明细,可不附购货清单。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购货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报刊杂志订阅1、订阅发票;2、订阅清单;1、订阅清单列明订阅部门;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订阅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印刷费1、印刷发票;2、印刷资料清单;3、询价单或中标通知书(单次印刷超过5000元或年度内印刷超过10万元)1、如印刷资料涉及多个部门,需部门负责人在印刷清单签字。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当年印刷费用当年结清。电话费1、电话费发票;2、缴费清单。1、电话费按月报销,缴纳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邮寄、快递费1、邮寄费发票;2、邮寄清单。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5 职工福利费 职工体检费1、体检费发票;2、体检人员名单;3、体检合同;4、询价或招标材料。1、员工体检完成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报销手续;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技术咨询服务1、发票;2、咨询合同;3、工作成果关键页;4、询价或招标材料。1、如业务类型复杂,需加附其他说明材料;2、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审计费1、发票;2、审计合同;3、审计成果关键页;4、询价或招标材料。1、如业务类型复杂,需加附其他说明材料;2、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办公费专项费用46

 序号 业务类型 具体业务 附件名称及粘贴顺序 相关要求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附件规范律师费1、发票;2、法律服务合同;3、询价或招标材料。1、如业务类型复杂,需加附其他说明材料;2、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车辆配件采购、燃料采购等1、发票;2、采购物品清单;3、入库单;4、采购合同;5、招标手续。如年度内持续使用,按月结算的物品,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可不附到当月报销凭证后,但以上两材料需报财务留存。工装采购1、发票;2、采购清单;3、分发明细;4、采购合同;5、询价或招标材料。1、分发明细需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劳保用品1、发票;2、采购清单;3、分发明细;4、询价或招标材料;1、分发明细需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大宗物资采购1、发票;2、购货清单;3、验收证明;4、采购合同;5、询价或招标材料;6、其他附件材料。1、验收证明需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2、如购货发票上列明购买明细,可不附购货清单;3、如属固定资产采购,需加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4、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5、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车辆采购1、车辆采购发票;2、采购合同;3、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4、招标手续;5、其他附件材料。1、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2、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大宗物资采购费用7

 序号 业务类型 具体业务 附件名称及粘贴顺序 相关要求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附件规范机器设备采购1、设备采购发票;2、采购合同;3、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4、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如属更新设备);5、询价或招标材料;6、其他附件材料。1、如属更新设备需同时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2、如设备金额超过5000元,需同时提供招标或询价手续和采购合同。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4、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零星物品采购1、发票;2、采购清单;3、入库单或验收证明;4、询价或招标材料;5、其他附件材料。1、单类物品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的需提供询价或招标材料、采购合同。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完成采购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机动车检测费1、检测费发票;2、检测车辆清单;3、检测车辆数量表(分公司负责人签字);4、询价或招标材料;5、车辆检测合同。1、检测车辆清单加盖发票章;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车辆维修费1、发票;2、维修清单;3、询价或招标材料;4、其他附件材料。1、维修清单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发票章;2、如属定点维修单位或金额超过5000元的维修费用需提供招标手续和维修合同;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4、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无合同的,业务发生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水电费 1、发票;1、如属汇总发票,需附清单;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银行扣款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89运营用固定资产运营费用

 序号 业务类型 具体业务 附件名称及粘贴顺序 相关要求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附件规范工程款1、发票;2、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施工单位出具);3、集团工程款申请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审签);4、施工合同;5、招标材料;6、其他附件材料。如属竣工结算需附竣工验收记录、如属审计结算需附审计报告。1、如属竣工结算需附竣工验收记录、如属审计结算需附审计报告;2、申请表单需签章齐全,日期明确。3、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4、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审计费1、发票;2、审计合同;3、询价或招标材料;4、审计报告关键页;5、其他附件材料。1、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2、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监理费1、发票;2、监理合同;3、监理费支付申请表;4、监理费进度款申请表;5、询价或招标材料;6、其他附件材料。1、申请表单需签章齐全,日期明确。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组织活动费用1、发票;2、购物清单或消费明细;3、活动方案4、其他附件材料。1、如属竞赛类活动需附奖品领取名单(领取人签名);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报销手续。其他零星费用1、发票;2、清单或明细;3、入库单或验收证明;4、其他附件材料。1、根据实际情况加附附件材料;2、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3、费用产生后1周内办理报销手续。1011工程类费用其他费用

篇三: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报销管理系统技能查询 报销单打印 报销单填写 数据分析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10

  ¥ 1 2 3 6 5 0 0 办公费1

 ¥ 1 3 0 0 0 0 0 0 租赁费1

  ¥ 9 6 5 0 0 水电费1

  ¥ 5 0 0 0 0 0 0 咨询费36

 ¥ 3 6 8 0 0 0 修理费..

  ¥ 0 ....

  ¥ 0 ....

  ¥ 0 ....

  ¥ 0 ....

  ¥ 0 .. ¥

  197,010.00总经理:

 主管会计:

 部门主管:

 报销人:.. ..人民币(大写):

 壹拾玖万柒仟零壹拾元整 小写合计:.. .... .... ..2021.07.14 法律咨询2021.07.28 公车修理费.. ..2021.07.14 购买办公用品一批2021.07.30 办公楼租赁费(整年)2021.07.01 缴纳水费费用报销单NO. 000012022年3月27日报 销 金 额 附单据数核算科目 报销内容业务日期

 年 月 日00001 2021 07 14 购买办公用品一批 12,365.00 ¥

  网银支付 办公费 1000001 2021 07 30 办公楼租赁费(整年)

 130,000.00 ¥

  网银支付 租赁费 100001 2021 07 01 缴纳水费 965.00 ¥

 网银支付 水电费 100001 2021 07 14 法律咨询 50,000.00 ¥

  网银支付 咨询费 100001 2021 07 28 公车修理费 3,680.00 ¥

  网银支付 修理费 3600002 2021 07 24 邮寄快递 20.00 ¥

 往来对冲 邮寄费 100003 2021 07 11 购买会议用品 2,163.00 ¥

  现金支付 会议费 600004 2021 07 14 购买办公用品一批 12,365.00 ¥

  网银支付 办公费 1000004 2021 07 30 办公楼租赁费(整年)

 12,000.00 ¥

  网银支付 租赁费 100004 2021 07 01 缴纳水费 965.00 ¥

 网银支付 水电费 100005 2021 07 14 法律咨询 50,000.00 ¥

  网银支付 咨询费 100005 2021 07 28 公车修理费 3,680.00 ¥

  网银支付 修理费 3600005 2021 07 14 法律咨询 5,000.00 ¥

  网银支付 咨询费 100005 2021 07 28 公车修理费 3,680.00 ¥

  网银支付 修理费 3600006 2021 07 24 邮寄快递 20.00 ¥

 往来对冲 邮寄费 100006 2021 07 11 购买会议用品 2,163.00 ¥

  现金支付 会议费 600006 2021 07 11 招待贵宾 3,268.00 ¥

  网银支付 招待费 200006 2021 07 11 张三报销电话费 200.00 ¥

 网银支付 电话费 1核算科目 附件张数业务日期报销单编号 报销内容 报销金额 支付方式

 年份:

 :月份:

 :报销单填写 报销单打印请输入查询条件↓- -

 - -

 - -

 - -

 - -

 - -

 咨询费 105,000.00

  招待费 3,268.00

  - -

 邮寄费 40.00

 会议费 4,326.00

  水电费 1,930.00

  修理费 11,040.00

 租赁费 142,000.00

  电话费 200.00

  202107科目名称 金额(元)办公费 24,730.00

 办公费, 24,730.00 , 8%修理费, 11,040.00 , 4%租赁费, 142,000.00 , 49%电话费, 200.00 , 0%邮寄费, 40.00 , 0%会议费, 4,326.00 , 1%水电费, 1,930.00 , 1%咨询费, 105,000.00 , 招待费, 3,268.00 , 1%

 使用说明:1、在报销单填写界面逐行输入报销内容,报销单打印页面下拉选择相应单号即可生成报销单,直接打印即可。2、注意下拉选择单号时,每次打印只能显示相同单号数据。3、红色印章内的文字“支付方式”是根据报销单填写界面支付方式自动带出,无需手动更改。

篇四: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到市外出差应优先选择火车、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忻州市境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350 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0 元。

 第十四条

 到忻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山西省制定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 号)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忻州市境内每人每天 60 元,忻州市以外按照山西省制定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 号)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伙食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 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忻州市境内每人每天 30 元,忻州市以外每人每天 80 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差旅费开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

 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其他市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1996]忻行财预字第 416 号文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篇五: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22 年学校组织培训及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会议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及会议,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要求,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也包括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教职工脱产参加的一周以内的培训班及各类会议或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培训班。

 第二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及参加培训、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部门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学校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培训,按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 11 月底

 上报行政办公室,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由各部门具体实施。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本学年外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进行备案。

 第四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调整培训预算,财务处依据出具的新增培训计划落实实施。如需临时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的,应在外出前填制《出差审批单》,并经领导签字批准。

 第三章

 培训的分类 第五条

 培训分类 一类培训:学校各部门在境内组织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二类培训:教职工个人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教职工个人外出参加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

 一类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是指组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00 80 70 5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八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 小时)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 小时)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 小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 小时)最高不超过 8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二类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及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培训、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

 及有关票据回学校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校不再发放公杂费。

 (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教职工脱产参加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在本市学习的,培训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地区培训的,培训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 15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公杂费,报销本人培训期间学校至培训地往返一次的差旅费。

 培训时间在一月以内,培训主办单位安排住宿的,按培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培训主办单位无法安排住宿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一半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培训时间在一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培训班主办单位安排住宿的,可凭培训单位开具的住宿费票据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内报销;如培训单位无法安排住宿需在外租住房屋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实行住宿费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省内补助 800 元,省外补助1300 元,直辖市补助 1500 元。

 第六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学校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学校内部场所,

 如学校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5 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组织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七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报销一类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材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划转到

 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十五条

 各部门报销二类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材料、培训通知原件、出差审批单、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财务处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一类培训,培训费应当由学校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人事处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委党校组织的干部培训,学校各系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六: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部署要求,市安委会定于 8 月上旬至 10 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现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二十条”创新举措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落地落实,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排查治理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督导检查范围和时间安排 本次督导检查范围为各区(市)党委政府、各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延伸抽取部分企业(单位)。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督导阶段(即日起至 2022 年 9 月底)。各联合督导检查组围绕安全生产、消防、防汛备汛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督导。期间随机抽查不少于 6 个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2 - 4 个镇(街),每个行业领域和镇(街)延伸抽查不少于 2 家企业,高危行业领域和承担省安全生产考核任务的部门要做到全覆盖。

 (二)问题整改阶段(2022 年 10 月)。各联合督导检查组对照问题隐患清单,督促区(市)集中整改。

 (三)巩固提升阶段(重要活动期间)。各联合督导检查组进行“驻在式”督导,对不放心单位持续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内容和方式 各联合督导检查组根据各区(市)工作实际,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防大检查和防汛备汛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附件 1)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期间,市安委办将视情派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和市纪委责任落实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等阶段性重点督导任务。督导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档案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视情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谈话问询、座谈交流、随机检查等。

 四、督导检查分组及选派人员 成立 10 个联合督导检查组,每组 5-6 人,设组长 1 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 1 名,由组长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员 1 名,由组长单位选派,可兼任;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保险机构分别向各组派出业务骨干 1 名(附件 3)。每组负责 1 个区(市)。

 第一组:由市商务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二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 1 名分管支队长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三组:由市市场监管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四组:由市城市管理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五组:由市应急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六组:由市公安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七组:由市海洋发展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八组:由市交通运输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九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第十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 名局级领导任组长,督导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联合督导检查作为一项重要政治

  - 4 - 任务,选派人员集中精力参加督导检查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督导检查任务。各区(市)要积极配合联合督导检查组开展工作,同步开展各区(市)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亡人事故。

 (二)统筹推进。各联合督导检查组要主动联系省“四进”工作队驻地安全生产督导组,紧密结合督导任务和省“四进”工作专班督导计划,进一步细化督导方案,做到同步督导、不重复督导。联合督导检查组第一和第二阶段每周不少于 1 次开展督导检查,第三阶段进行“驻在式”督导。每日督导检查结束后,要于当日将《XXX 区(市)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清单》(以下简称《问题隐患清单》)(附件 4)反馈所督导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做好记录存档。

 (三)迅速整改。各联合督导检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谁督导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督导责任,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查找区(市)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漏洞。对督导检查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

 (四)加强调度。建立周报告制度,各联合督导检查组于每周五 15 时前汇总当周工作情况并将《问题隐患清单》《周小结(参考样式)》(附件 5)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 5 日内,将总结报告和汇总后的《问题隐患清单》《全市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6)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重大紧急问题,要立即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通知区(市)落实防范措施。督导期间发生亡人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类事故的区(市)要立即向联合督导检查组报告,由联合督导检查组对相关行业领域进行重点督导。

 (五)严格纪律。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疫情防护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如实报告督导检查工作情况。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不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联合督导检查组由牵头单位保障车辆,参与督导检查人员按照市财政现行公务出差有关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督导期间参加督导人员要相对固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换人的,由原单位确定替换人员,报督导组长批准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 1.督导检查重点

  2.各区(市)联络员名单

  - 6 - 3.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人员分组安排 4.XXX 区(市)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清单 5.周小结(参考样式)

 6.全市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督导检查重点

 一、重点督导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内容

 1.区(市)、镇(街)党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情况;及时听取省安全生产、消防、防汛安全专项督导反馈情况,研究整改措施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一年不少于两次主持党委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和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

 2.区(市)政府、镇(街)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情况;主要负责人一年不少于四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行业、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推动安委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等情况;其他领导干部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等情况。

  - 8 - 3.各区(市)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都坚持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涉黑涉恶“四位一体”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倒查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情况;事故发生后 15 日内,组织本区(市)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情况,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4.各区(市)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全部整改到位情况;各级安委会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停产停工、追究刑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基层上报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等情况。

 5.结合区(市)、镇街、企业(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四个阶段要求,及时做出安排部署,完成 6 月底前风险隐患起底、建立台账、动态清零任务,部署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晨会、预案修订和演练、职工查隐患举报奖励、危险作业、安全总监等重点任务情况。

 6.将消防安全大检查纳入政府督查督办和专项督导工作范畴,高位推动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加强问题整改,并将自查自纠贯穿大检查全过程情况;采取诊断检查、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消防安全大检查取得实际成效情况。

 7.各区(市)针对海上安全、燃气安全、客车非法营运等“老大难”问题,以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阶段性目标任务,用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采取有力措施,**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其固化为制度成果,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

 8.各区(市)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违规运营、渔船非法载客和危险货物非法运营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情况;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情况;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情况;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情况。

 9.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是否存在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情况。

 10.区(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情况。

 11.区(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开展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按行业建立

  - 10 - 分类监管企业清单等情况。

 12.区(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行业性安全隐患防范整改措施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定期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行业风险分析和工作开展等情况。

 13.区(市)消安委办公室发挥平台作用,广泛发动部门,镇(街)、村(居)委会等群防群治力量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切实推动形成整治合力情况。

 14.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地方领导干部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指挥部成员组成情况;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印发情况;制定区(市)防汛演练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情况;镇(街)、村(社区)开展人员转移避险演练,相关责任人和群众熟悉预警措施、转移路线等情况。各类应急抢险救援力量落实情况;防汛物资储备补充更新情况。

 15.组织学习《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情况;针对树牢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党委政府发挥统一领导作用、贯彻中央关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部署、城市建设发展理念、预警与响应联动机制、干部群众应急能力和防灾避险意识等方面组织对照查摆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16.组织落实省安全生产考核任务情况。包括指标分解、指标落实情况调度、对进度落后单位进行督促指导等情况。

 二、重点督导检查部门内容 1.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调度、调研或带头督导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

 2.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情况;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情况;明确新业态的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建立本行业领域大检查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清单情况。

 3.落实分级分类驻点监督要求,做到重点企业应驻尽驻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情况。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确定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等情况。

 5.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情况;及时处理举报,加大举报查实的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被举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顶格处罚情况;依法保护举报人,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特别是大额奖励等情况。

  - 12 - 6.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情况;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情况;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等情况。

 7.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制度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等情况。

 8.教育、民政、文旅(文物)、卫健、宗教等部门按要求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

 9.相关部门制定防汛方案预案,相关责任人熟悉防汛预案情况;组织开展行业防汛演练情况;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情况。组织行业领域防汛检查情况。加强行业领域防汛物资储备并建立台账情况;建立防汛应急队伍情况。

 10.承担省安全生产考核任务的部门考核指标进展完成情况,围绕“加压奋进争一流”采取的措施情况。

 三、重点督导检查企业(单位)内容 从重点行业领域随机抽取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通过调阅会议、培训记录,核查企业(单位)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方式,将省、市、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消防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部署精神传达到全体员工,并研

 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等情况。

 2.通过调阅制度、落实记录、隐患台账等资料,核查其按照《关于开展“除隐患、打非法、治顽疾”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本单位特点的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情况;建立并落实职工隐患排查奖励、晨会、危险作业等制度情况;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情况;按期组织整改隐患到位情况。

 3.从企业人员花名册中,随机抽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安全员、岗位职工等不少于 6 人,询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岗位风险隐患及应急处置、应急逃生措施”“企业职工查隐患举报奖励”等问题,了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4.对照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随机抽查不少于 2-3 处隐患,现场核查...

篇七: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1-

 校财〔2022〕1 号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经 2021 年 12 月 29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2 年 1 月 12 日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校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系、所、馆,总务后勤处、校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3-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相关责任人,须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使用本单位经费出差的人员承担监管责任,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项目负责人及出差人员规范出差行为。

 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服务。

 审计处负责对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嫌违纪行为核实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武汉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详情见下表:

  -4-

  差旅分类

 人员类别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科研出差 一类 院 士 和 相当 于 院 士人员;二级及 以 上 管理 岗 位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二 级 教 授或 年 龄 在50 周岁以上 的 专 业技 术 岗 四级(含)以上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五 级 及 以上 专 业 技术 人 员 和管 理 岗 位人员,以及相当职务、职称、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 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 铁 / 动 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5-

  差旅分类

 人员类别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非科研出差 一类 院 士 和 相当 于 院 士人员;二级及 以 上 管理 岗 位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 车 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四 级 及 以上 专 业 技术 人 员 和管 理 岗 位人员,以及相当职务、职称、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 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 铁 / 动 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本表中的管理岗位人员级别是指国家文件规定的事业职级。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6-

  (二)出差人员乘坐夕发朝至(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8 时期间且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的,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上调一档。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或个人已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年票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 号)中标准。

 第十一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且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差的,住

  -7-

  宿费标准可上浮 50%;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可先上调一档后,再上浮 50%。

 第十二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 120 元/人·天,其他地区 100 元/人·天。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出差期间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

  -8-

  差人员可选择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以下简称“市内交通补助”),也可选择据实报销,同一次出差过程限选一种报销方式。选择后者时,市内交通费票据票面应有日期且在出差期间内。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报销完毕,事后不得补报。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在不同时间段出差且行程不连续的,产生的差旅费用需分开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凭完整、连续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须完整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差旅报销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据。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其他费用、发放相关补助。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

  -9-

  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相关补助。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科研基地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实际发生但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填写特殊情况报销申请表(附件 1),对出差行为及相关费用进行说明并做出承诺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有相关费用支付记录或收款证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发放相关补助; 2.无相关费用支付记录和收款证明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属于科研工作发生的住宿费按对应地区标准的 50%包干,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均由其他单位负担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任务结束后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因开

  -10-

  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租车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在目的地租车,视同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凭票报销或包干发放。

 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必须事前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租车/自驾车审批表》(附件 2),并报单位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租车的提供费用清单凭票据实报销,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自驾车的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按每天 80 元/人包干,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其他任何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七章 特殊业务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须对出差行为及差旅费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做出承诺,并说明出差期间的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从非常驻地出发、出差时间一月以上、在春节及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出差等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人事、组织等部门批准同意赴外单位支援工作的借调人员,其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报销,经费来源与派出部门协商解决;特殊情况报派出职能部门审批。

  -11-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其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本办法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本办法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需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据实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收取会议费、培训费,且仅领取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的,可不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及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其余人员标准执行。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审批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校领导出差由党办、校办主任代为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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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项目组其他老师代为签批或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单位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班子成员审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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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差旅费报销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差旅费信用承诺制度,将出差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在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相关人员后续报销从严审核;严重失信人员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暂停办理其差旅费报销业务;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篇八: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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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

  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2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22〕26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执行。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于本项目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取得的捐赠、赞助款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等。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1

  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

 3.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二、项目预算管理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 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在确定投入的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分类别进行明细列报。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物品支出。

 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种类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物品支出按发放物品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应严格控制“发放物品支出”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比例。立项单位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项目不资助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A 类项目除外)、基建、研究、宣传、培训(D 类项目除外)、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种植养殖等活动。

 1

  编制预算时,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标准:

 (1)培训费 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除 D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列支培训费。

 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需单独列明师资费的标准、次(人、人次、天)数等。

 培训费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的规定,且不得超出《2022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标准。具体如下:

 开展培训的费用总额,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相应扣减住宿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讲课费的支付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师资费。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核酸检测费用、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交通费不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1

  (2)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受益对象不得领取劳务费。

 编制预算时,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工作次数及时间、标准等,并要严格控制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①专家咨询费的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300 元/人天;每个专家在项目中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2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②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且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③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 类)可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工作次数及时间计算,每天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相关六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

 1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列明专业社工服务的人数、工作次数及时间、费用标准,并将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与外聘社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分别单独列示。

 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社工服务活动资金预算总额的 30%。除开展专业社工服务活动的项目(C 类)外,其他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4)交通费 开展服务支出中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和受益对象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列支的交通费应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如果已经支付志愿者补贴的,则不得再为志愿者报销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 号)执行。

 (5)发放物品支出 拟发放的物品应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物品,不包括开展活动的资料费等。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社会组织(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单项金额较大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可作为发放物品支出。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列明预计发放物品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并减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

 2.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发展示范项目(A 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资助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但不得列支房屋购置及装修支出、车辆购置支出和无形资产开发购置支出等。

 1

  除发展示范项目(A 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并列明预计购置固定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3.项目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允许列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其他费用。项目执行费用预算应按费用类型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交通费 交通费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立项单位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用。

 编制预算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金额, 差旅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

 (2)会议费 为开展项目召开的会议包括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期间的会议和项目总结会等。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核酸检测费用、医药费等。会议费中不得列支相关的礼品、鲜花、茶歇等费用。

 立项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金额,会议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

 (3)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4)其他费用

 1

  除执行项目所必需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上述费用外,配套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可以列支项目评估费、审计费、执行项目所必须的核酸检测费用和执行项目本组织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等,但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如果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需在配套资金的其他费用预算下列明人员工资的数量、标准和金额。

 (5)项目执行费用支出标准 除发展示范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项目,在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 8%;配套资金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配套资金总额的 8%。

 (二)项目预算的调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申报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对预算支出内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方案不合理、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或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分为初审调整预算和申请调整预算两种方式。进行预算调整的具体要求如下:

 1.初审调整预算 (1)初审调整预算的范围 初审调整预算主要是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列示不全面、不清晰的内容进行补充。会计师事务所对已立项的项目预算进行初审,要求立项单位对存在的下述事项进行预算调整:

 ①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支出进行调整; ②对受益对象种类、服务种类、费用类型、资产种类、受益人数、费用或服务标准、金额等列示不清晰、不全面的内容进行补充; ③对批准的立项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项目进行同比例增减。

 1

  除上述事项外,不对预算支出的子项做调整。

 (2)初审调整预算程序 ①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统一安排,对经审核发现存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事项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并指导立项单位填报《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附件 1-1),需要对预算支出明细进行调整的项目同时填报《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附件 1-2),立项单位填报完成后在立项名单发布后一周内及时将电子版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于立项名单发布后三周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无误的《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上盖章后传真或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项目立项单位。

 ③A、C、D 类项目立项单位将经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一式三份盖章,报送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申报书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到民政部。B 类项目立项单位将经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一式三份盖章,报送民政部确认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申报书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到民政部。民政部审核盖章后返回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两份;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存档一份,返回本省(含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执行单位一份。

 2.申请调整预算 对于因项目内容、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变化,或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所申报的预算执行的,或实施区域、预算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包括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和配套资金支出预算调整),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允许进行预算调整。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存在难以确定事项时,向民政部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1)A、C、D 类项目申请调整预算的单位应征求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意见,B 类项目申请调整预算的单位应征求民政部意

 1

  见,民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同意后,...

篇九:差旅费报销标准2022

报销工作制度

 为规范医院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医院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关于发票报销

 (一)医院的物资采购,由物资需求部门将需购买的物资计划报医院,经院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人购买所需物资并办理入库手续。

 各项物资的采购均应根据库存及需求由申请科室申报预算,经院领导审核签批后由职能部门实施。上述物资在采购回院后必须办理实物验收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必须附入库单。

 (二)在购置商品、接受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发票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要求全部联次一次用双面复写纸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购货人名称(在抬头处填写)、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即发票无税务监制章。或项目填写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公章属于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四)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如果发票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发票只能提请原开具单位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正;更正处应由原出具单位盖章,以示负责。发票的金额、数量、单价等出现错误,只能重开,不能直接更正,更不得涂改。

 (五)如果取得的是总金额发票,应附发票明细单,列明物品或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明细单总金额应与总金额发票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明细单同发票一样不得涂改。

 (六)取得的发票如有遗失,应当要求对方重新开具或者出具相应的证明,不能以“白条子”作为报销依据。出差、探亲的车票、船票等凭据报销,无票一律不予报销。

 (七)开具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八)取得发票报销时,在发票的背面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以示负责,在正面由财务部长签字、院长签批后方能到财务科予以报销。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参加进修学习,必须列入医院人才培养计划,学习结束后回院继续工作并提交进修学习总结,经医务科签字,持批件到财务科予以报销。

 (二)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有科研经费的,其费用在科研经费中开支;无科研经费的,报销列入科室成本。

 (三)出差在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须经医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交通费报销

 1、享有正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卧票;乘坐硬卧的按硬卧报销;乘坐硬席座位,属慢车和直快的按硬座票价的 60%补助,乘特快的按硬座票价的 50%补助,乘空调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 30%补助。轮船--二等舱位。飞机--二等舱位(须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私自乘坐的,按火车硬席卧铺票价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按实报销。

 市内交通费--省外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 8 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及进修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省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不含出租汽车)。

 凡在 XXX 市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凭据报销 4 元市内交通费。

 2、其他人员可享受:

 火车--可购硬卧票,其他补助标准同主任医师。轮船--三等舱位。市内交通费均同正主任医师。

 (五)住宿费报销

 正主任医师或相当级别的可享受:

 一般地区--80 元/日,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100 元/日。

 其他人员可享受:一般地区--60 元/日,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80 元/日。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没有正式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用由财务科酌情报销。

 (六)伙食补助办法

 1、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 18 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

 头、海南)26 元。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无论省内省外没有住宿发票的不予伙食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火车超过 12 小时(含 12 小时)的,凭火车票每满 12 小时加发 20 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 6 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

 助(一般地区 18 元,特殊地区 26 元)。

 2、外出进修人员,进修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 6 元。

 3、下乡医疗队等各种基层工作队,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15 元。

 4、在本市及近郊出差或出席会议,中午不能回家用餐的,发给误餐补助费 6 元。

 三、借款、采购及报销程序

 (一)凡外出开会、参加进修学习或学术活动、购置设备材料、交纳有关税费需要借款时,先由当事科室提出申请(或会议通知),送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经院长批准即可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人填好借条并附上申请,经院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科借款或报销。

 (三)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公布后实行,未尽事宜据本规定精神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各项费用开支报销审批流程

 为规范医院各项费用开支报销和经济合同付款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杜绝漏洞,防范违规违纪,加强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速资金周转,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降低成本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借款审批流程借款是指零星采购物资、药品制剂、器材、差旅费、办公等费用开支零星借支的款项,通常称之为备用金,备用金包括现金和银行支票。

 (一)备用金借支要求

 1、零星费用的借支,经办人填具借款单。

 2、借款单需注明现金借支或银行支票借支,1000 元以上借支原则上以支票支付办理结算。

 3、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取得正式发票,及时报销,超过一个月未报销者,由本人工资扣回。

 (二)备用金借支审批流程

 1、经办人填具借款单,注明借支办理的经济事项或内容,需借支的金额。

 2、所有的借款必须在经济活动结束后七天内报销,逾期未办理报销的,按同期“银行利率”扣收资金占用费。

 3、填具的借款单由经办的单位主管签字,并签署意见。

 4、财务总监根据经济业务和费用开支要求,审核原始单据签字。

 5、院长审批。

 二、各项费用开支报销审批流程

 (一)各项费用开支报销的含义

 各项费用开支报销是指零星采购物资、药品制剂、器材、差旅报支、办公等费用开支报销的款项。通常是业务已经发生,已取得发票单据,即要进行开支报销的经济业务。发票单据分为二类,一类是外来的原始发票单据,一类是自制的原始单据。外来的原始发票单据一律要求加印税务鉴章的发票,自制的各类原始单据,要求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主管签章。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则是:单位主管、主管签章是对经济业务开支的认可,会计人员的审核是对原始单据是否真实,经济业务开支渠道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核。

 (二)各项零星开支报销的审批流程 :

  1、经办人取得外来原始发票单据,零星购置各类物资、药品制剂、器材等均需办理验收入库,取得自制原始单据,注明报支的经济内容和金额,填具费用报销单。

 2、单位主管审查签字。

 3、财务总监根据经济业务和费用开支要求,审核原始单据签字。

 4、院长审批。

 三、合同付款的审批流程

 合同是指医院为购置药品制剂、设备器财、工程维修、广告等大宗支出款项,与承揽经济业务方签约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是要通过医院招标,二是要价格审议,经济合同方能生效。经济合同履约后,由审计进行经济业务的核实。

 (一)合同付款的要求

 1、经办单位、经办人根据合同付款条款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

 2、履约款项,需预付和合同尾款的款项,需提前一周上报财务部,并提出资金申请。

 3、维修工程项目、购置的大宗项目,在履行合同后,须经审计进行经济业务的核实,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单价、总造价、预决算审计清算会签。

 (二)合同付款的审批流程

 1、根据合同付款的条款,填具费用报销单,注明付款的经济内容和金额,附上原合同件,受益单位签字认可,业务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签字。

 2、单位主管审查并签字。

 3、财务部审核

 4、院长审签。

 四、各项费用开支报销的审批权限

 (一)在院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出租车票、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等非业务支出由院长签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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