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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4篇

发布时间:2022-09-04 16:30:03 浏览数:

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4篇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4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4篇

篇一: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 究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 略 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 各 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

 。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 据 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 , ,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 制 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的 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 ,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四 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 与 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 军 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 于 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 制 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 立 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 ,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 展 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 研 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 学 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 信 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健 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 、 、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 情 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 用 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 作 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 息 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 、 、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 五 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 、 、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 关 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 集 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 息 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 履 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 取 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 信 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 五 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 工 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 科 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 报 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 合 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 四 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 当 当及时、准确、客观,不 得 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 报 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 、 、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 条 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 领 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 家 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 期 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 险 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 应 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 领 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 险 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 条 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 险 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 家 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 布 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 十 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 或 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 安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 方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部 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 上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主 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 以 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 监 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 响 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 的 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 关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 产 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 全 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 其 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 行 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 防 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 各 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 ,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 决 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 见 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 一 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 市 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有 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 工 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 控 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 立 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 有 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 管 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 大 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 有 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 全 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 依 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管 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 四 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 的 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

 进 入 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 者 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 动 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 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 照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权 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 十 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 急 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 施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 安 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 机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 国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 民 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 和 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 全 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 关 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 危 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 国 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 危 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 相 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 选 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 最 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 权 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 条 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 机 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

 。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 生 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 管 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 当 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 告 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 全 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 管 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 向 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 条 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 得 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 当 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 , ,做好善后工作。

 以上 是 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国家安 全 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相关 内 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篇二: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 行)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 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9 46际, 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号)

 精神, 结合我区实

 一、

 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

 以人为本。

 坚持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真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二)

 民主公开。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

 (三)

 依法科学。

 坚持从实际出发, 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进行。

 (四)

 统筹协调、 分工负责。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和“谁解决、 谁评估, 谁评估、谁负责” , 以及“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1 归口办理” 的原则, 统筹落实好本地区、 本系统内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 评估范围

  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 在重大决策出台和重大项目实施前,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做到“应评尽评” ,防止在决策、 审批等前端环节因工作不当产生社会矛盾。

 评估重点范围为:

 (一)

 企业改制。

 对国有、 集体企业重组中制定的产权转让、 资产处置、 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政策、 措施是否合理, 职工群众是否赞同进行评估。

 (二)

 机构改革。

 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制定的人员安置、 工资、 离退休、 社会保障和资产处置等政策措施, 干部职工是否赞同进行评估。

 (三)

 城市发展和管理。

 对城镇居民取暖、 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价格调整, 以及重大行政区划调整, 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 拆迁扩建、 居民安置等决策是否合理合法、 能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行评估。

 (四)

 资源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

 水电、 矿产、 旅游、 交通等资源开发及划分界河、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涉及工程选址、 土地征用的, 应对居民安置、 拆迁补偿等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五)

 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

 对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 以及复退军人和大学毕 2 业生就业等政策调整, 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 引发社会矛盾进行评估。

 (六)

 环境保护。

 对建设项目和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 周边群众及有关方面是否有比较强烈的反应进行评估。

 (七)

 食品、 药品和生产、 社区安全。

 对食品、 药品以及生产和社区安全是否存在风险和隐患、 是否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八)

 涉农涉牧问题。

 对农牧区土地、 林地、 草场经营权转让, 项目建设和乡 村规划中的农牧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 “两委” 选举、 村务公开, 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政策进行评估。

 (九)

 退役军人政策落实问题。

 对企业军转干部、 复员军官、 退役士兵、 重点优抚对象等涉军群体在安置、 社会保险方面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评估。

 (十)

 教育问题。

 对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内及周边环境存在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隐患问题, 中师毕业生定向就业, 民办和代课教师有关待遇政策, 以及教职工提出的利益诉求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十一)

 民族宗教问题。

 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相互勾联制造分裂颠覆活动和以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渗透活动, 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以及敌对势力插手和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 可能对我社会政治稳定带来的现实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对因伤害民 3 族、 宗教感情和风俗习惯引发的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开展合法正常活动, 当地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做好维护稳定、 保障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十二)

 对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 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评估。

 三、

 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部门、 政策起草部门、 项目报建部门、 改革牵头部门, 以及重大事项、 重大项目的最终决策、 审批部门, 是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必须牵头抓好风险评估工作, 并对决定事项负责。

 (一)

 各级党委、 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党委、 政府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重大发展改革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 以及土地征用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重大项目建设、 房屋拆迁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

 各级交通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交通运输、 交通管理和疏导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七)

 各级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统筹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城乡 一体化发展及涉农涉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社会就业、 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拖欠农民工工资, 以及军转干部政策、 待遇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 救灾减灾、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及有关待遇政策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各种物资、 商品价格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二)

 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分别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医患纠纷、 重大疾病预防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

 各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内及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民办和代课教师有关待遇政策、 中师毕业生定向就业以及大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分配政策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

  (十五)

 各级民族和宗教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民族、 宗教政策落实中可能发生的新情况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六)

 涉及其他问题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分工, 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重大事项, 由党委、 政府指定或由同级维稳办建议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十七)

 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时, 当地维稳、 纪检监察、 信访、 法制公安等部门应派员参加。

 四、

 评估内容

  (一)

 合法性。

 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 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二)

 合理性。

 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横向和纵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 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三)

 可行性。

 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 所需人力、 财力、 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 重大事项出台时机是否成熟, 能否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四)

 安全性。

 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 一旦发生是否有相应的防范、 处置和化解预案等。

 五、 评估形式

  (一)

 公开的形式。

 通过网络、 报刊、 问卷调查、 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

  (二)

 部分公开的形式。

 征求人大、 政协和维稳、 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通过企业内部公示、 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负责人直接听取职工意见等方式向企业职工征求意见; 通过村民委员会、 街道社区组织、 行业协会等征求群众的意见; 征询专家意见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

 (三)

 不公开的形式。

 决策事项确需保密的, 可采取相应形式进行分析和评估, 但须确保重大决策的合理、 合法、 合情且不引发社会矛盾。

 六、 评估程序

  (一)

 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责任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

 准确识别风险。

 评估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专家咨询、 专题座谈、 抽样调查、 实地勘查、 听证会等形式, 广泛征求人大、 政协以及信访、 维稳等部门意见, 认真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 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

 (三)

 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责任部门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衡量、 分析和评估, 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制定对策和处置、 化解预案, 作出分析和评估结论, 形成评估报告。

 (四)

 确定风险等级。

 重大决策拟定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决策方案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按有关决策程序, 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对策建议。

 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 7 告审批部门要组织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 对重点项目的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研究论证, 确定项目风险等级。

 (五)

 建立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经分析和评估, 认为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风险达A级的(100 人以上)

 , 重大决策拟定部门和重点项目风险评估部门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摘要》 报送自治区维稳部门备案; 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达 B 级的(50 人以上)

 , 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摘要》 报送同级(盟市或旗县)

 维稳部门备案, 当地维稳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维稳部门报告; 可能引发少部分群体性事件风险达 C 级的(10 人以上)

 , 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留存评估部门。

 (六)

 全程跟踪实施。

 重大事项经评估付诸实施后, 承办部门要不间断地听取社会公众评价意见, 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 调整对策措施, 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

 评估部门、项目所在地区和维稳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进行全程跟踪, 加强动态检查和评价, 不断改进完善维稳措施。

 七、 评估结果运用

  (一)

 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较小、 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重大决策、 项目和事项, 要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宣传, 依照风险控制预案有计划地推进实施。

 (二)

 对于一些较为紧迫、 客观上确需加快推进和付诸实施, 但又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 在识别、 降低风险和做好应 8 急处置准备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三)

 对经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 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 应暂缓决策或审批。

 有关方面要及时调整完善原有方案, 待条件成熟、 风险因素排除后, 重新报请实施。

 (四)

 对经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事项, 坚决不予实施。

 (五)

 分级调控风险。

 对存在 A 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维稳办接到报告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 并向自治区党委、 政府以及党委政法委领导同志报告, 同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落实防范、 化解和处置措施。

 对存在 B 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盟市或旗县维稳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党政主要领导, 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同时, 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稳控措施, 降低风险、 化解矛盾, 坚决防止进京或赴区越级上访。

 对存在 C 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制定的预案, 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

 各级纪检监察、 组织、 维稳、 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全区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长效机制, 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八、 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 9 度重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 对应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 做到不评估不会上、 不研究。

 (二)

 严肃责任追究。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将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 (综治委„2000 17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号)

 等规定, 严肃追究有关部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 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 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 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未能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 决策机关...

篇三: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判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甲居镇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稳定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化解机制,通过机制创新,准确预测、 提示、规避和化解安全风险,主动将存在或潜在的不稳定隐患降低到社会可承受的范围,有效防止和客服因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的偏差而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实现由被动保平安向主动创安全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增加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隐患因素,确保生产生活安全稳定,为建设平安甲居、和谐甲居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评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全面、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承受能力的关系,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评估。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实施评估,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切实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

 (三)民主评估。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拓

 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影响面较广的评估事项,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使决策能够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开评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进行舆论评估和监督。

 三、风险评估研判实施步骤 实施甲居镇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一步: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

 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安全第一责任人提出,甲居镇接受提案后通过对该提案做出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后,认为可行的即发还,责成对该提案做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并提案认为第一责任人,提案负责人对拟定出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深入仔细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了解并掌握所评估的对象的相关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

 根据了解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列入评估的五个方面内容,对可疑出现的安全隐患风险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

 第三步:编制安全预案,制订干预措施。

 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较大安全隐患,研究编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 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根据:

 (一)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 (二)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三)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问题的责任和追求办法。

 第四步:编制评估报告,主动消除风险。

 按照前一、二、三步的工作结果,编制甲居镇安全生产隐患风险预测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风险预测评估情况; (三)预防和治理安全隐患的工作预案; (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

 第五步:审查评估报告,严格报告审定。

 预测评估报告形成后,报县应急管理指挥部。

 四、风险评估研判工作要求 (一)分析研判工作由甲居镇安全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必须参加,必要时通知党政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遇有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

 或治安热点问题,可随机组织召开。

 (二)会议组织准备由甲居镇安委会负责。包括提前收集情况、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指定主汇报人及综合汇报。

 (三)每次会议形成专题报告,向各村、镇机关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研判情况,并对日常安全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单位抓紧落实。

 (四)分析研判会议的重点:

 1、重大事项决策前、政策出台前的分析评估; 2、当地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3、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4、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5、辖区内安全事故高发的区域分布、类型特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6、收集各层面的工作建议及职工群众对安全隐患预防治理的满意程度和安全感受。

 甲居镇 安全生产协调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条 搭建工作平台。甲居镇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依托各级网格长、网格员,分别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信息上报、网格员管理等工作,对安全生产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处理。

 第二条 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加强系统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推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同推进安全生产事项解决。

 第三条 协同分析研判。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协调解决,分别由所辖网格的上一级网格长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所属网格员、网格长共同分析研判,提出化解或解决问题的方案,集中予以化解。村、社区一级网格对所属网格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联系包村领导、干部等共同分析研究,制订化解措施,及时予以化解。

 第四条 强化主动服务。各级网格长、网格员要主动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合作联动,做好督促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得到解决。

 第五条 加强跟踪问效。甲居镇对所属各级网格内安全生产事项协调推进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将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协调联动推进机制高效运行。

 甲居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特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一、安全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 安全风险管控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自辨自控、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及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点的管控。

 安全风险管控实施的主体责任在镇机关单位、村、企业,要通过排查,汇总编制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并重点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将风险点管控清单上报镇安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 “三个必管”的要求,

 并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辖区及行业领域风险点辨识清单送镇分管领导及镇安办,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

 三、强化风险辨识和评估 1.排查风险点。各村、镇属各部门要广泛发动企业、领域,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辖区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施工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先确定风险类别(火灾、爆炸、中毒、坍塌、触电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然后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

 3.明确管控措施。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措施、在线监测措施、天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特别是企业要形成“一企一册”企业评估报告,上报镇安办备案。

 4.风险公告警示。各村、各企业都要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

 位干部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联锁或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施(设备)及撤离通道等。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5.加强应急管理。各村、各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镇人民政府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防控职业危害。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甲居镇安全 镇安全⽣ 产⼯作责任制 作责任制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产⼯作,防⽌和减少安全⽣产事故,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产必须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第三条 安全⽣产坚持“分级管理”、“分线管理”、“属地管理”以及“管⽣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镇级相关单位、各村(寺庙)以及⽣产经营单位和从业⼈员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加强安全⽣产⼯作,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

 第五条

 实⾏安全⽣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产事故责任⼈员的有关责任。

 第二章

 镇政府、镇属各机关单位、各村(寺庙)安全⽣产⼯作职责 第六条 镇政府的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

 1、加强对安全⽣产⼯作的领导,⽀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及时协调、解决安全⽣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问

 题; 3、组织安全⽣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制定重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加强安全⽣产宣教⼯作,提⾼职⼯的安全⽣产意识。

 第七条

 各村(寺庙)及负责本辖区的⽣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作,认真履⾏安全⽣产属地管理的职责,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

 1、建⽴健全本单位安全⽣产责任制; 2、对本辖区的⽣产经营单位安全情况进⾏经常性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安全⽣产台帐制度; (1)、机构⽹络台帐; (2)、⽂件台帐; (3)、会议台帐; (4)、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③复查意见书 (5)、重⼤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6)、事故管理台帐; (7)、宣传教育台帐; (8)、总结汇报材料台帐; 3、负责落实本辖区安全⽣产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产经营单位,并明确⽣产经营单位责任⼈; 4、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必须严防死守,⾸先应将⼈员⽴即撤离,并报

 镇安全⽣产领导⼩组办公室; 5、对危险性较⼤的特种⾏业和安全条件不具备企业的开办、⽤地等,申报时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条

 镇政府、各村(寺庙)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协作的安全⽣产领导分⼯负责制。

 第九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如下:

 (1)镇派出所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员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2)镇安委会负责对建筑施⼯企业、建筑⼯程、民⽤燃⽓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地、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第⼗条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产⼯作全⾯负责,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1、建⽴健全本单位安全⽣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进⾏经常性的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安全⽣产台帐制度;

篇四: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家安全法全文

  国家安全法全文

 国家安全法全文 2016-07-29 浏览:分享人:冯雅敬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

 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

 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国家防范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防范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海

 外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发展利益;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七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十九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国家粮食安全预警制度,落实国家粮食储备责任,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保障粮食供给。

 第二十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国家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防范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安定和祖国

 统一,实现民族和谐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侦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各类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高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加强科技保密能力建设,确保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

 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善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坚持核能和核技术的和平利用,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安全的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公民免受核威胁、核攻击和核事故危害。

 第三十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

 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四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七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一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四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五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五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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