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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乱纪包括哪些4篇

发布时间:2022-09-10 19:40:04 浏览数:

违法乱纪包括哪些4篇违法乱纪包括哪些 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rdq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法乱纪包括哪些4篇,供大家参考。

违法乱纪包括哪些4篇

篇一:违法乱纪包括哪些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辽宁省 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 “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 》的通知 辽农信联2008434号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 、 “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 》已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2

 主题词案件治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中国银监会辽宁银监局。

 内部抄送省联社领导各部门、直属机构。

 联系人江 航

 联系电话02431291024

 共120份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8年11月10日

 印发

  3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对案件和违规违纪

 问题的责任追究完善和加大惩戒问责力度促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案件专项治理会议和辽宁银监局《关于建立和落实“赔罚”和“走人”制度的指导意见》(辽银监办发[2007]365号)的要求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 辽农信联[2005]80号 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干部员工„含基层信用社、县级联社合作银行 、市联社办事处 、省联社‟因严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不良影响资金资产出现风险或损失根据违规责任的责任大小、违规情节、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经济赔偿处罚或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和处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4 “赔罚”是指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扣发工资、奖金和罚款。

 “走人”是指对严重违规违纪和违法人员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限期调出、辞退、除名等纪律处分。

 “移送”是指在查办经济案件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或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违规行为 四指使、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 五故意发放顶冒名贷款、收贷收息不入账等行为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责任人包括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

 主要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直接违规违纪和违法人员以及参与作案或参与违规违纪和违法的人员在案件和违纪违规违法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

 相关责任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

  5 岗位职责分工与主要责任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阻止案件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根据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事实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会计出纳人员、信贷人员、储蓄操作人员、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等。

 第五条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88 号规定的各级案件问责委员会及专业部门负责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及新案、陈案的确定和案件损失额度的认定工作。其中案件损失额度的认定工作须由承责部门在案发后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本规定对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因岗位轮换、干部交流等原因使工作单位、部门或岗位在本系统内发生变动的人员调离岗位后发现其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的依据干部员工管理权限由有权管理机构或部门依据本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对已离休和退休含内退的人员若发现其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存在违规、失职和违法等行为仍按照本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已调离本系统或已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包括开除、辞退、除名、辞职人员  后期发现并查实其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严重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依据有关移送处理规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的“赔罚”、“走人”和“移送”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单独处

  6 罚或并处。

 第八条 本规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原则上必须是货币资金未经上级有权部门审批同意严禁以其他资产抵偿经济损失。特殊情况 有关责任人确无货币资金清偿能力  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以其他资产抵偿经济损失的可参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接收和处臵。

  第二章

 赔偿和处罚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实行经济赔偿或给予经济处罚。

 一初次违规或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并对违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承诺不再重犯的 本人主动写出书面检查  依据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 辽农信联[2005]80号 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 辽农信联[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多次违规3 次以上含 3 次或违规情节较重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失职受到纪律处分的除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 辽农信联[2005]80号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扣发工资外还应扣发违规当事人50%绩效工资。

  7 三 因严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 案件、 经济纠纷等问题给信用社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是指案件或事故等查实后的实际经济损失。

 下同  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违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 损失金额的赔偿 原则上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7 3比例进行赔偿。

 主要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为多人组成的 由其共同承担赔偿比例 具体责任界定和承担损失赔偿比例按照各专业部门制定的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发生经济案件的单位 除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赔罚”处理外还要扣减发案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当年绩效工资。

 一发案信用社。发案损失金额 10 万元以下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3%发案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 5%发案损失金额在 30万元含至 50 万元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 10%发案损失金额在50万元 含 至100万元 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5%。发案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30%发案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至 1,000 万元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 50%发案损失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扣发信用社全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00%。发案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的

  8 按上述标准只扣发县级联社机关全员当年绩效工资。

 二辖内信用社发案的县级联社。发案损失金额在 30 万元 含 至50万元 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5%发案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0%发案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5% 发案损失金额在500万元 含 至1,000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20%发案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 含 至2,000万元 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 50%发案损失金额在 2,000万元含以上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00%。

 三辖内信用社发案的市联社办事处 。发案金额在 50万元含至100万元扣发市联社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8% 发案损失金额在100万元 含至500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0%发案损失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5%发案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20% 发案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 含 至3,000万元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30%发案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 含 至5,000万元 扣发领导班子成

  9 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 50%发案损失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当年绩效工资的100%。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范围内因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查出的问题和案发隐患未及时查出导致违规、违纪问题或案件、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要视情节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处罚具体见附则 。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管理人员指使、指令或强迫辖属机构有关人员违规办理其授权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责任由指使、指令或强迫人100%承担造成资金损失由其100%负责赔偿。有关经办人员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抵制或抵制无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据实反映情况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未进行有效抵制或不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给予经办人员损失金额20%—30%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罚款和扣发的工资、奖金以及没收的非法所得均可用于弥补经济损失。

 第三章 “走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各类案件的当事人 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因工作违规或失职造成票据业务发生案件的主要制约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或限期调出限期调出期限为3个月下同 。

  10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违规的主要责任人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因违规发放贷款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贷款资金损失的审查审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限期调出处理对于故意违规发放顶、冒名贷款的主要经办责任人和审查审批责任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信用社资金或财产损失100 万元含以上的主要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撤职处理或限期调出。

 第十八条 其他违规行为应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 辽农信联[2005]80号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88号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案件移送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经济案件 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移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在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或违规违纪事实以及金额、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及时向

  11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信用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信用社或客户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金证明等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审批。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 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 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二十三条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

  12 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介入的应当及时商请、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二十四条 对应向公安机...

篇二:违法乱纪包括哪些

1 -

 通用版精品范文 1

  XX 区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

 工作总结

  (2021 年 9 月 1 日)

 ---doc 格式,内容具有通用性,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 2 - 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试点工作实施以来,** 区坚决贯彻省委、市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紧盯目标任务,严格步骤程序,严肃纪律要求,精心推动实施,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一、基本情况 ** 区总面积 **x 平方公里,辖 ** 个乡镇(街道),** 个村(社区),共有党组织 ** 个,党员 ****x 名。根据省委、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纳入排查整顿范围的乡镇、涉农街道 ** 个,村(社区)**x 个,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共发展党员 **x 名。

 截至目前,排查认定违规违纪问题党员 ** 人,占农村发展党员总数的 **%,其中“带病入党”** 人,“弄虚作假”** 人,“徇私舞弊”4** 人(“人情党员”x 人、“基层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x 人、违规“异地入党”** 人),“严重违反入党程序”** 人。其中出党处置 ** 人(党内除名 x 人、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 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x 人、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x 人),承认党员身份 ** 人(党内警告 x 人,提醒谈话 x 人,批评教育** 人)。问责处理相关责任人 ** 人,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x人,党内警告 ** 人,调整职务 x 人,诫勉 ** 人,提醒谈话 **人,批评教育 ** 人,解散党支部 ** 个。

 二、主要做法

 坚持将排查整顿工作作为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夯实基

 - 3 - 层基础的重要抓手,始终扛稳扛牢政治责任,精心组织、精细准备、精准操作。具体工作中主要做好“四个三”:

 (一)狠抓“三到位”压实责任。坚持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自觉将排查整顿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实处。一是抓学习贯彻到位。全省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会议后,** 区不等不靠,先后于 7 月 20 日、8 月 4日两次召开部务会,7 月 20 日、8 月 3 日两次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认真学习传达省、市有关精神要求,做到学深悟透把准。以 8 月份“党员活动日”活动为载体,以“把好党员发展源头·永葆先进性纯洁性”为主题,组织村(社区)“两委”成员、支部党员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持续营造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实的氛围,为开展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二是抓组织领导到位。区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成立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民政、信访、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抽调 42 名骨干力量,组建综合组、指导督导组、法纪联审组、舆情处置组等“一办四组”工作专班,加强对排查整顿工作的统筹谋划、指导督导和组织实施。7 月 28 日,区委召开全区排

 - 4 - 查整顿工作会议,全区 20 个乡镇、街道及所辖支部迅速跟进,于 7 月 31 日前全部完成动员。三是抓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区乡村三级同频共振,实行处级领导包乡、乡镇党委书记包村机制,加强指导,推进工作。区委组织部将排查整顿工作纳入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和党建考评体系之中,作为乡镇党建工作排名、村班子绩效考核、“五面红旗”村(社区)评选的重要依据。区排查整顿领导小组建立每日一研判、每周一例会、每月一调度等定期会诊机制,要求所有参与排查人员签订承诺书,切实用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二)突出“三把握”有序推进。围绕“都查谁、查什么、怎么查”,认真把握政治方向、人员思想和政策知晓,切实抓好方案谋划、谈心谈话、学习培训,确保排查整顿工作良好开局、扎实推动。一是把握方向,精心策划。组织专人到首批试点单位 ** 市学习取经,在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市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 区2020 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排查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细化出 4 类 30种违规违纪情形,确保干有方向、查有依据。二是把握思想,消除顾虑。坚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全面开展区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与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与“两委”成员、党员群众的谈心谈话,做到五个“讲清楚”、四个“讲明

 - 5 - 白”,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消除认识误区、卸下思想包袱,自觉支持和配合排查工作。三是把握政策,加强培训。统一编印《学习资料汇编》《排查整顿工作操作手册》等工作指南,分 4 期对乡镇组织委员、组织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排查整顿工作专班成员等 330 余人进行全覆盖培训,做到政策、业务、程序、方法学清楚、弄明白、一口清。认真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细化时间节点,做到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三)念好“三字经”确保实效。紧盯排查、认定、处理等重点环节、关键步骤,精心组织、统筹推进,确保问题查准查全、处理到点到位。一是围绕“细”字抓排查。认真组织开展“四查四审”,即摸底排查初审,下发《** 区十八大以来农村发展党员统计表》,通过乡村上报、比对党员信息库、发展党员备案记录、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等途径,对十八大以来农村发展党员进行梳理、理清底数;集中互查研审,以排查乡镇为单位,以区委党校为阵地,对纳入排查范围的党员档案资料集中封存、统一编号、逐人建档,成立 10 个档案审查小组,每组配备 1 名区直单位党务干部、1 名纪检干部、2 名乡镇党务干部,通过交叉推磨,确保每名党员档案两次审查、两轮过筛,初步审查发现问题 5800 多条;部门核查联审,会同纪检、政法、宗教、信访、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 8 个部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政法大数据办案等平台,对排查对象入

 - 6 - 党前后、入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筛查,发现疑似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 条,涉及 ** 人;重点调查复审,在问题梳理、线索比对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走访核查对象 **x 人。二是围绕“严”字抓认定。坚持从严从实,抽调纪检干部、区直单位业务骨干组成 5 个核查小组,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发函协助等方式,对重点核查对象开展“六谈六看”,即与党员本人、党支部书记、村支部委员、入党介绍人、时任乡镇党务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座谈,查看问题党员的学历简历、社会关系、会议记录、党费明细、现实表现,全面核查问题线索,共调查走访座谈党员干部群众 **** 多人次,函调党员 ** 多名,确定疑似问题党员 **x 人。坚持实事求是,对疑似四类违规违纪党员,调查后逐人撰写调查报告,建立审核材料卷宗;成立由纪检、组织、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研判团”,制定《** 区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理意见》,对照标准逐一过堂会审、精准定性,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坚持客观公正,在以发展党员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为准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党员现实表现和民主评议结果,区别组织原因与个人原因、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违规问题与违纪问题,严肃审慎认定,做到科学精准、公平公正。三是围绕“稳”字抓处理。坚持惩戒为重,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和相关党组织、有关负责人,采取乡镇党委提出初步

 - 7 - 处理意见、“研判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区委常委会提出最终处理意见的方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共对 **x 名问题党员分别给予党内除名、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和党内警告、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对 **x 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调整职务、诫勉、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 x个党支部给予解散处理。坚持警示为先,精选典型问题、典型事例,编印《** 区违规违纪问题党员典型案例汇编》,结合党建工作例会、支部“党员活动日”活动,在区直单位、各乡镇及各基层党组织广泛开展以案促改,通过学案例、谈感受,实现了“处理一起、警醒一批、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坚持教育为主,持续做好思想政治稳定工作,对受处理党员实行“一对一”联系,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引导其端正动机、重拾信心,再次向党组织靠拢;对保留党员身份的党员,组织开展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重忆入党经历、重问入党初心等系列活动,让广大党员思想认识再洗礼、规矩意识再强化、纪律观念再树牢。

 (四)做好“三结合”提升质量。坚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工作结合,确保以排查整顿高质量推动基层党建高质量。一是与谋划村“两委”换届相结合。对照换届工作要求,坚持把人选资格条件摆在前

 - 8 - 面,严把人选摸排提名关口,强化对排查整顿的结果运用,及时清理一些政治上有问题、不适合提名或留任的党员、村干部,提前“排雷”“拆弹”,进一步净化村级队伍,为明年换届选举打下坚实基础。二是与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相结合。严把党员入党前教育关,把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党员发展对象纳入区级统一培训、统一测试、统一建档,对测试不过关的责令补课,切实增强发展对象对党章党史、党规党纪以及党员发展流程的认知和掌握,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入党,今年以来已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 2 期 262 人次;拧紧党员入党后教育关,依托支部“三会一课”、每月 10 号“党员活动日”、村级党员集中教育培训“三进三学三促”活动(即:进区乡党校、进党员活动室、进党性教育基地;学新党章、学新思想、学新战略;促初心践行、促素质提升、促作用发挥)等载体,抓好常态化长效化党性教育,不断烧旺锤炼党性的“红色熔炉”,让广大党员常受思想政治洗礼、不断增强党性意识,去年以来累计举办区级示范班 2 期、乡级集中培训班 31 期,轮训村级党员 7000多人次。三是与实施农村青年党员发展“红星工程”相结合。针对农村党员发展难、质量不高等问题,大力实施农村青年党员发展“红星工程”,探索拓宽考察培养路径模式,以乡镇为单位组建青年人才党支部,打破行政村区划和隶属关系限制,对区域内优秀青年人才进行统筹教育培养,从源头上提高党员

 - 9 - 质量。目前,已筛选建立青年人才库 2600 多人,重点考察培养农村青年党员 103 人。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 区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压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巩固排查成果,推动党员发展工作标准规范、常态长效。

 一是进一步大抓队伍建设。学习借鉴 ** 市等地先进做法,建立一支政治硬、素质高、作风正的职业化入党培养人队伍,把各乡村基层党务干部纳入其中,通过日常学、集中学、抽查学等方式,加强定向培训和考核管理,让熟练掌握发展党员程序流程和基本要求成为每名党务干部的“基本功”,确保个个专业过关、能力过硬。

 二是进一步狠抓机制健全。完善审查调阅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在新发展党员进入下一个阶段前,及时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让问题发现在小、解决在早;完善全程追责机制,细化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惩处标准,确保问题党员和相关责任人惩有方向、罚有依据。三是进一步深抓工作融合。把党员发展作为建强基层组织的源头工程,紧扣“抓党建促发展、抓发展强党建”思路,以培养发展农村“红星”青年党员为重点,加大“三个培养”力度,切实以组织振兴引领乡村振兴。

 三是深入推进排查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督导,靠实工作责任。县委书记就是直接责任人,要与乡镇党委书记进行谈话,

 - 10 - 讲明开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程序方法。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分工,任务到人,精心研究谋划、扎实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坚持履职尽责,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要加强督查指导,推动工作开展。要把排查工作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起来,在严防应付了事、怕苦畏难、消极懈怠、擅作主张等现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文件、会议和不必要的材料表格,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 11 - 通用版精品范文 2

  乡镇 1 2021 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汇报

 (2021 年 9 月 1 日)

  XX 镇共有 XXX 个党支部,党员 1XXX 人,纳入排查范围的党员共有 XXX 人,移交县排查办党员档案 191 份,认定四类问题党员 XXX 人,其中严重违反入党程序 XXX 人,带病入党 3 人,徇私舞弊 1 人。

 一、组建工作力量、制定工作方案 县里召幵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动员会后,XX 镇党委髙度重视,立刻召开党委会,认真学习了《2020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然后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级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排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张立祥同志任组长,部分镇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镇直单位支部书记为成员。

 二、召开专题培训会、层层安排部署 按照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妥有序、更要推动工作的要求,

 - 12 - 开好三个会。一是召开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座谈会,镇党委书记与各支部书记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提升政治站位,解除思想顾虑,压实第一责任;二是召开全镇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动员会,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发动,进一步凝聚共识,稳妥扎实推进工作;三是召开专题培训会议,结合《XX 县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指南》,对全镇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党支部书记、驻村第一书记、文书等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熟悉政策规定,掌握排查工作方法,确保工作实效和质量。

 三、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党员底数 我镇纳入排查范围党员共 XXX 人,其中其中预备党员 19名,正式党员 XXX 人,农村(社区)发展党员 XXX 人,镇直单位发展党员 XXX 人,转入党员...

篇三:违法乱纪包括哪些

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国家、 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保障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规定以及上级机关、 集团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四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 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给企业造成损失、 风险或在企业内外产生不良影响的, 按照员工管理的权限,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 应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对员工实施本《规定》 所涉及的处分, 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 必须按照党纪处分程序作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处分。

 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必须执行。

  第六条    员工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 但国家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给予经济处罚的, 按有

 关规定执行。

 经济处罚由财务、 人力资源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

  经济处罚的种类有:

 追缴经济赔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 扣除部分工资( 薪酬)、 扣除奖金、 风险抵押金等, 以抵交经济赔偿。

                第七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应责令其限期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 应加重处分, 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追缴。

  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 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违纪违规的情节、 损失的大小以及行为人的表现等因素;追缴经济赔偿还应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家庭实际经济状况。

          第八条    员工违纪违规, 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纪检监察部门商同组织、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 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 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

 停职、 调整、 免职、 警示、 诫勉、 通报批评、 责令辞职、 职位禁入、 取消待遇、 辞退、 解聘等。

        第九条    员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被宣告**的人员, 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考验期内, 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支付其生活费。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 再重新确定其岗位待遇和工作安排。

  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 根据情节给予(降级)

 降职、 撤职、 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受撤职处分的, 按重新安排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 拘役、 劳动教养的, 其职务自然撤销, 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管制、 拘役、 劳动教养期内, 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支付其生活费。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 再重新确定其岗

 位和工作安排。

  第十条    员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员工中的党员, 受到党纪处分且需依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根据党组织生效的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分种类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降级)

 降职、 撤职、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

 对员工实施警告、 记过、 记大过处分, 经监察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对员工实施(降级)

 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经监察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有关处分影响期限的规定。

 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

 警告, 三个月 ; 记过、 记大过, 半年;(降级)

 降职、 撤职, 一年; 留用察看一般为一年, 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留用察看期间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应解除劳动合同。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的影响期限内, 不得授予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荣誉称号, 不得晋升职务, 不得享受企业同期颁发的各类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十三条    对部分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

 对国家、 企业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对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或者对安全、 质量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

 从事经营、 计划统计、 人力资源、 设备物资、 财务、 审计、纪检监察、 法律等工作的人员, 因故意违反本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受

 到记大过或(降级)

 降职处分的, 应调离原岗位, 三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三)

 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 调离岗位的, 要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 奖金; 受到(降级)

 降职、 免职处理的, 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 奖金。

  (四)

 企业领导人员受到(降级)

 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 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第十四条    在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被免除职务或调任其他职务, 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 应当追处撤职处分。

 已被免除职务未重新任职或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 应撤销原任职务; 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 应撤销现任职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不含党内职务)

 的员工给予撤职处分的, 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对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又无职可撤的, 给予(降级)

 降职处分。 第十五条    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五)

   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规定分则中另有特别规定的。

  

 对违纪违规人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本规定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在组织初核前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 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 主动交代纪检监察部门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三)

 胁迫、 唆使、 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

 串供或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五)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

 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八)

 本规定分则中另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八条    具有本规定中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的, 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中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应当合并处理, 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一个违纪违规故意或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规定分则中两个以上( 含两个)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条    二人以上( 含二人)共同违纪违规的, 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处分; 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以及所起作

 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违规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违规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违规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纪违规, 或者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采取违纪违规行动的,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人员, 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 对过失违纪违规的人员, 按各自在单位或集体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后死亡或下落不明的,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 一)  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当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 应当按照企业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其中对企业有可能带来重大隐患者, 应视情况予以登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 但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 或具有本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 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和举证的义务;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看、 查扣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

 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故意对案件调查设置障碍的, 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对于受到(降级)

 降职以上处分的, 还应在一个月 内由人力资源、 财务等部门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 经过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执行处分决定的机关、 部门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三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

 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 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从收到复审决定书次日 起三十日 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核的, 按无异议执行。

 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企业“三重一大” 制度, 个人决定企业、 单位重大问题、 重要工作、 重要人事任免、 大额资金开支, 给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降级)

 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在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 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 决定企业重组、 兼并、分立、 转让、 改制或进行对外合资合作、 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 给企业造成损失,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降级)

 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在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 科学分析论证和经济效益评价, 不执行有关决策、 审批程序的情况下, 进行重大工程建设、 技术项目改造、 技术引进, 或新产品开发、生产、 转让, 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降级)

 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企业规定, 组建以亲属关系为主的“架子队、

 专业队”, 或以“架子队、 专业队” 名义实际使用利益关系外包队,或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架子队、 专业队” 参股分成,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降级)

 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降级)

 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

   提供虚假论证, 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引进的;          (二)

   盲目引进, 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 或无法使用的;  (三)

 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

 其他违反技术引进相关规定要求行为...

篇四:违法乱纪包括哪些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及失职渎职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惩防体系 , 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 促使企业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 保障企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依照《工会法》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和《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 以及中建总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特制定本《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及失职渎职处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 适用 于与 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

 由中建总公司聘任的有限公司领导人员 , 按中建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和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 依照本《暂行规定》 进行处理;企业职工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违反党纪党规的, 按《党章》 、

 2《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 应当 坚持以下原则 :“谁管理、 谁处理” 的原则; 公平、 公正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规、 手续完备的原则。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处理的层次一、 批评教育。

 包括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二、 问责处理。

 包括责令检查、 停职检查、 责令辞职、免职;三、 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第六条 适用对象和处理方式批评教育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问责处理适用于不够纪律处分, 但涉及领导干部即有限公司总部部门副职以上、 下属子公司( 含局区域性分公司)

 党政正副职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

 , 影响较坏的情形;纪律处分适用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问责处理的适用对象仅为企业领导人员 ; 问责处理可单独使用, 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处理方式:

 3一、 责令检查, 是指责令违纪违规职工在一定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二、 停职检查, 是指临时停止领导人员 所担任的职务;三、 责令辞职, 是指责令领导人员 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四、 免职, 是指免去领导人员 所担任的职务;五、 降级, 是指降低职级( 岗级)

 ;六、 撤职, 是指撤销有领导职务职工的现任职务。第七条 职工受问责处理、 纪律处分的期间及影响:一、 职工受问责处理的, 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二、 受责令辞职、 免职处理的职工, 薪酬待遇按所在单位给其岗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三、 受警告、 记过、 记大过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为半年;受降级、 撤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为一年;四、 受纪律处分的职工, 在处分期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 不得提高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职级; 受降级处分的, 降低一个职级( 岗级)

 ; 受撤职处分的, 降低两个职级, 无相应岗位的, 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 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职工, 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处分自 动解除。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 且受到政府部门 或有限公

 4司总部表彰的, 原处分决定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处分解除后, 其评选先进、 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 提高工资档次,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 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原待遇。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的职工, 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三年后重新录用的, 不得担任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不得从事重要、 关键岗位的工作。第九条 职工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应受到降级、 撤职处分的, 在决定处分时, 本人职级发生变化的, 在现任职级上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第十条 对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职工, 企业及其监察部门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情节、 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 判定情节轻重后作出处理决定。职工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行为可分为情节较轻、 较重及严重三种。

 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问责处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中的两种及以上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行为需给予处理的, 应当合并处理, 并按应当受到的最高一档给予处理。

 5第十二条 职工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应受到处理, 但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已退休( 不含内退)

 的, 不再给予任何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 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 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 伪造、 销毁、 隐匿、 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 包庇同案人员 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 的; 七、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八、 处分期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第十五条 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理情节的, 在相应的处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在相应的处理幅度以外, 给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理。第十六条 单位或部门违纪违规的, 根据个人在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6第十七条失职渎职、 责任人、 立案标准及处理一、 失职渎职失职是指由于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企业和职工利益遭受较大以上程度损失的行为; 渎职是指由于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致使企业和职工利益遭受较大以上程度损失的行为。二、 责任人员一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 二是指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 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 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 三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 立案标准( 一)

 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或者重伤 1至 3 人,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是较大损失;( 二)

 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或者死亡 1至 2 人, 或者重伤 4 至 5 人,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是重大损失;( 三)

 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或者重伤 6 人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是巨大损失。

 7本“立案标准” 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经济损失, 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损失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为止时的实际损失数额。四、 对未触犯刑律, 或已触犯刑律但司法机关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失职渎职人员 , 根据情节轻重及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可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

 情节轻微, 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小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 二)

 情节较重, 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 行政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

 情节严重, 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 责令辞职或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撤职处分;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 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四)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依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是一般管理人员 的停发当年奖金, 是领导人员 的停发当年奖金, 并要扣罚其年终兑现奖;

 8( 五)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除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外, 对情节严重者还应按其给企业所造成经济损失的10%以下的比例酌情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但最高赔偿责任不得高于 50 万元人民币 ; 其行为若己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对犯失职渎职错误人员 中的共产党员 , 在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后,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七)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 不作为失职渎职问题处理。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 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 建议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被刑事处罚的, 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职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 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清退; 职工因违纪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纪律处分、 经济赔付等附加处理, 由企业监察部门负责牵头, 并会同人事、 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 有限公司 各级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纪违规、 失职渎职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尚未设立监察部门 的单位, 由实际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 负

 9责。

 上级监察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可责成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程序一、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

 经初步核实, 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 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 由监察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三)

 对事实清楚的, 监察部门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经过初步核实, 直接给予批评教育。二、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问责处理,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

 经初步核实, 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 需要给予问责处理的, 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

 由具有处理决定权的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等有权决定的机构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作出处理决定;( 四)

 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三、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

 经初步核实, 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办理立案手续;

 10( 三)

 对被调查人员 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 包括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

 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采纳其合理意见;( 五)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分意见;( 六)

 由具有处理决定权的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等有权决定的机构对处分意见进行审议, 作出处分决定;( 七)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

 人事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第二十四 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的, 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第二十五条有限公司 下属单位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职工的处理情况, 应报有限公司监察部门备案。第二章违纪违规及失职渎职行为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管理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违规操作、 违章施工、 违章指挥, 或者不按照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进行生产, 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二、 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国家、 企业财物被非法侵吞、盗窃、 诈骗、 丢失、 损坏、 变质、 浪费的;三、 违反企业有关制度,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伪造计量数据、 利用计量器具营私舞弊, 侵占企业利益的;四、 弄虚作假, 谎报业绩, 骗取奖励的。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 健康保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和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致使人员 伤亡; 或者发生火灾、 脚手架、 施工电梯倒塌、 设备损坏, 以及其他事故的;二、 施工中不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定, 导致环境破坏、 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三、 不认真执行健康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职业病、 职工食堂卫生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四、 在组织施工生产时, 缺乏周密布置,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导致严重质量后果的;五、 在事故发生后, 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六、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或者不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 在签订、 执行合同的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一、 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 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与制度, 未签订合同即进场施工或签订合同或类似经济文件,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不了 解对方资信情况, 盲目 与之签订合同, 或者擅自改变合同, 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 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三、 违反相关规定,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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