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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范本20227篇

发布时间:2022-09-19 13:10:04 浏览数:

物业合同范本20227篇物业合同范本2022 -1-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合同范本20227篇,供大家参考。

物业合同范本20227篇

篇一:物业合同范本2022

1 -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 月 22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9 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2 年 1 月 21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

  - 3 -

 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机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服

  - 4 -

 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七条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楼层、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由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提交。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书

  - 5 -

 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接受委托业主的人数限制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其权利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尚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换届。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一并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拒不移交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6 -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扰、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要、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议,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扰乱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七)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

  - 7 -

 正常运作情形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或者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8 -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承接查验发现的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交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 9 -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并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供水、供电、供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讯、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门卫室、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 2.2 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后,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

  - 10 -

 按季度将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制止、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九)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11 -

 (一)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财物、资料;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建筑的用途;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七)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设置路障,妨碍消防、救助等特种车辆通行; (八)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九)泄露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信息;

 (十)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 12 -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房屋、场地及财物;

  (四)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前期物业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规定浮动幅度内约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

篇二:物业合同范本2022

1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⒈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建设单位使用的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3.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将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4.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认可。

 5.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与本规约一致。约定不一致的,以对物业买受人和业主有利的规定为准。

 6.本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受人。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项目名称一致)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服务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隔震减震装置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发电机、电梯、天线、变压器、配电箱柜、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空调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化粪池、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

 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拒付物业费、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三)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物业服务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列账。

 (四)

 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是指收入在扣除

 %的经营管理成本(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的 50%)后的税后净收入。所得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包括可以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公共维修、第三方机构审计和评估、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支出。

 物业服务人从共有部分收益中提取相应费用开展公共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在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并保存维修、更新、改造相关凭据材料供业主查询。

 (五)

 物业服务人应当至少每

  (月、季、半年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公示的材料包括与共有部分经营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解答。物业服务人应当每月安排至少 1 日接待业主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审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涉及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整改情况。

 第六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

 ; 3.

 。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调整)

 确需要划分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划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

  依法通过

 (协议、招投标)方式选聘的

  (物业服务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物业买受人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

 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 (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业主委员会未产生前,调整物业费的,双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供业主表决参考。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参与表决和表决通过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应当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二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人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人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但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的,不得要求业主再次分担。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

 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示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修养护。供水、供电、供气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建设所需费用依照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供电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同意授权可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后,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本规约所称的供电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是指建筑区划红线至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变压器之间(含变压器)的管线、开关

 (柜)、计量装置、变压器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高压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业主同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

 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依法改变住宅用房使用性质的,该业主须从该房屋取得使用性质改变批文或该房屋实际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按照本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行交纳。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

 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和外运。委托物业服务人外运的,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外运的费用。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八)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

 定。低楼层、底层业主/物业使用人虽然较少使用或不使用电梯,但应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承担与其他业主同等的责任,不得以使用较少或不使用为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关费用。

 (九)不得擅自圈占公共广场、道路和绿地,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

 (十)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十一)不在本物业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晾晒、煎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

 (十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

篇三:物业合同范本2022

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1 年 12月 30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

 前期物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

 —— 2 —— 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智能化建设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部署推进和协调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统筹

 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七)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

 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 4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职责: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义务;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负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八)对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物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者居民自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服务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行业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6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六)督促业主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

 —— 8 —— 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情况; (九)每年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影响其公正履行职

 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言论、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委员会成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申辩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10 ——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规划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资金等方式提供;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服务用房、门卫房、值班室、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二)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 (四)建设单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业主共有的房屋和设施设备; (五)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

 第二十七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接受专业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委托,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将专业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等资料交由专业运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已入住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

 —— 12 —— 电、供气、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公共区域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防止所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防止所管理的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第四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已经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

篇四:物业合同范本2022

1 - 附件 2

  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 2 -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 3 - 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

 甲方(业主大会):

 执行机构(第

  届业主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4 - 为明确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甲方与乙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将《管理规约》作为物业合同的附件。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

 第二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东至

 南至

 - 5 - 西至

 北至

 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物业资料、物业服务资料、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 (二)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 (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 (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 (五)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绿化、园艺景观及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 6 - (七)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 (九)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应急管理; (十)协助、配合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十一)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文化活动、创优活动、安全事务宣传和管理活动等; (十二)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可以就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状况的依据。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 按照

 物业服务标准的

  级等级标准执行,附物业服务质量清单,详见附件五; 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质量履行状况的依据。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 7 - (一)计费方式 本物业物业服务费为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1.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以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 (3)

 。

 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至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

 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 8 - 1.居住物业类: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带电梯):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2.其它物业类:

 办公、写字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

  元/平方米·月 工业园区: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三)交费人 业主(物业使人)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9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五)物业服务费交纳 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本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

 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

 年

 月

 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

 业主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

 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书面形式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

 - 10 - 业费。

 (六)其它 1.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

 3.乙方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4.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

 (七)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1.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地下车位

 元/个·月、封闭式车库

 元/个·月、

 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3.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

 - 11 - 摩托车

 元/辆·月; 电瓶车

 元/辆·月; 自行车

 元/辆·月; 充电费用

 元/辆·月;

  元/辆·月。

 以上 1 至 3 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乙方不得收费。

 (八)物业服务费的测算清单作为本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六。

 第六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归集、管理与使用 1.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3.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 12 - 4.甲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紧急维修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甲方应当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甲方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 13 - (三)申请紧急维修程序 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由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2.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4.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甲方、业主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按第 3 项、第 4 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

 第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分别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门卫室、办公室、操作间、库房、值班或轮

 - 14 - 班用房与休息用房等),满足乙方工作的需要。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业主委员会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无偿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不进行买卖和抵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 本合同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和履行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

篇五:物业合同范本2022

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人大网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2 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9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 年 3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9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人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二)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已建成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一)已分割成二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三条 物业已投入使用但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或者已经划分物业服务区域需要调整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划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分别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件(图)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和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各类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等便民服务设施,保障业主便捷使用。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

 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第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第二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届期、工作经费及其开支范围和开支金额、成员工作补贴标准和任职条件及资格终止情形、设立候补委员的规定;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

 (五)其他事项。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 十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不动产产权证明的复制件,按照受委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情况;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包括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配置证明;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篇六:物业合同范本2022

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项

 目

 名

 称:

 院 妇幼保健院 2022- -4 2024 年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保洁、护工及运送)项目

 目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 .....................

 - -

 1 - -

 前附表 .................................................................. - 3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 -

 5

 - 一、 总

  则 ........................................................... - 5 -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 - 8 - 三、投标............................................................... - 8 - 四、开标.............................................................. - 12 - 五、评标.............................................................. - 12 - 六、定标.............................................................. - 13 - 七、 授予合同 ......................................................... - 14 - 八、 履约验收 ......................................................... - 14 - 九、 询问、质疑与投诉 ................................................. - 16 - 十、 项目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 - 17 - 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及要求

 ................................ ..............

 - -

 18 - -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 .....................

 - -

 36 - -

 一、 评标方法 ......................................................... - 36 - 二、 评标程序 ......................................................... - 36 - 三、 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 ........................................... - 38 -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 .....................

 - -

 45 - -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 .................

 - -

 55 - -

 附件一

  关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 - 56 - 附件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 - 57 - 附件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59 - 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60 - 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61 - 附件六

 投 标 函 ...................................................... - 62 - 附件七

 商务与技术偏离表 .............................................. - 63 - 附件八

  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 ......................................... - 64 - 附件九

 拟投入设备及工具一览表 ........................................ - 65 - 附件十

 耗材选用配备一览表 .......................................... - 66 - 附件十一

 开标一览表

 ......................................... - 67 - 附件十二

 报价明细表 .................................................. - 68 - 附件十三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 - 69 - 附件十四

 启用备份投标文件申请书 ...................................... - 70 - 附件十五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 .......................................... - 71 -

 招标文件

 - 1 -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瑞安市妇幼保健院 2022-2024 年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保洁、护工及运送)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sdf.lkj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6 月30 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RAJC20220604 2.项目名称:瑞安市妇幼保健院 2022-2024 年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保洁、护工及运送)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元):8450000.00 5.最高限价(元):无 6.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包括院区的保洁、护工及运送等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24 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sdf.lkj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sdf.lkj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 获取(下载)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6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至 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sdf.lkjzcygov.cn)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3.方式:依法获取招标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下载。

 4.售价(元):0

 招标文件

  - 2 - 四、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6 月 30 日 09: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3.开标时间:2022 年 6 月 30 日 09:00。

 4.开标地点(网址):线上开标(请登录政采云平台)。

 五、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 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 号)已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和 2022 年 2 月 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 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

 3.投标人只有在政采云平台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法律法规所指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以投标人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后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4.电子投标说明 (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远程电子投标,投标人须全程在线参与开评标过程。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

 - 3 - (2)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下载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CA 申领流程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入驻与配置-CA 管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须前往“政采云平台-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3)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网址 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

 注:投标人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

 七、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瑞安市妇幼保健院 2022-2024 年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保洁、护工及运送)项目 2 项目编号 RAJC20220604 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电子招投标)

 4 资金来源、预算及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本项目财政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8450000.00 元。

 最高限价:无

 5 是否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项目为: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部分预留份额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6 项目属性 服务类 7 所属行业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

 招标文件

  - 4 - 业管理行业 。

 8 采购内容 采购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包括院区的保洁、护工及运送等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9 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24 个月)。

 10 是否允许 采购进口产品 □ √不允许 □允许

  11 是否允许 转包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1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13 是否组织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组织

  14 是否组织 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

 15 是否提供演示 □ √不需要 □需要

 16 是否需要缴纳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 □需要

 17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18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19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2 年 6 月 9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0 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及 开标时间 2022 年 6 月 30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1 公告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

 22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文件

 - 5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 说明 1.1 本次招标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

 1.2 投标人须知为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如通用条款与前附表、用户需求、合同条款等特定条款不一致的,请按特定条款执行。

 2. 定义及解释 2.1 采购人:瑞安市妇幼保健院。

 2.2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本次招标的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统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

 2.4 投标人: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投标人。

 2.5 中标候选人: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与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

 2.6 中标人:指在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投标人。

 2.7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组建的专门负责采购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8 电子交易平台: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sdf.lkjzcygov.cn/)。

 2.9 电子签章:指各投标人通过 CA 锁对投标文件中对应内容进行签章,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的内容。

 2.10 公章: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2.11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按招标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审查通过的投标人。

 3.2 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 3.2.1 以开标当日资格审查结束前,采购人于“信用中国”(sdf.lkj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sdf.lkjccgp.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网页截图并打印存档,对列

 招标文件

  - 6 -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2.2 联合体投标时,采购人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3 对投标人的限制 3.3.1 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3.2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 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 本项目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4.2 节能环保要求: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对于未列入节能产品、...

篇七:物业合同范本2022

号:WD-HT-0151

 —— 合同书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同系列 文字均可修改 ---

 2022 年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CONTRACT DOCUMENT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

 第 1 页

 2022 年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第二款为单选格式。目前存量房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甲方应如实陈述,乙方也应根据实际作重点了解:一是没有瑕疵的出让土地,直接选中第一选项即可;二是划拨用地,目前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但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个人转让其他房屋使用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需缴纳土地费用,因此双方视具体情况应事前咨询土地管理部门,并在合同中作相应安排;三是虽然土地为出让取得,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结清土地出让金,则土地管理部门可能要求补缴出让金,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 90 年代中前期建设的商品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三选项自由填空。

  第三款为单选格式。国家对本款涉及税费的纳税(费)人均有明确规定,但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可以通过本款约定改变费用的实际分担形式。当税费项目很多(比如单位出售房屋)或税费内部分担形式复杂,双方也可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

 第 2 页

  条文: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注解:按目前我市房产交易过户程序,双方一旦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即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的意思表示和对房屋所有权的交割;除非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指南:甲方尤其应当重视本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正确适当地商定第四条的内容,妥善处理房价款的交割。

  第九条

  条文: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注解:这里的风险包括自然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房屋正式交付之日为第五条规定的交房时间;权利转移之日为根据第八条确认的时间。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较合理,但若乙方签约时已经占有房屋,比如乙方本身就是房屋承租人,则选择第二选项比较合理。若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房屋原为第三人承租且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关系仍然保持的,双方也可以不选中,而在补充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

 第 3 页

  第十条

  条文: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注解:约定有关杂费的负担或分担方式。

  指南:住宅房屋一般金额较小,可以在合同中对房屋交付前后发生的杂费分担以及甲方已经预缴杂费的结算作原则约定,并在房屋交付时即时清结即可。对杂费金额巨大的合同,可分项详细约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条文: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注解:合同各部分的效力。

  指南: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以及附件均是契约的组成部分,与契约正文同等重要。双方在商讨、签订这些文件时应当给予与契约正文同等的重视。

  第十二条

  条文: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注解: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

 第 4 页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第一选项比较简单,也符合一般习惯;若对合同生效有特殊要求的,比如以办理公证手续作为生效条件的,则应当选择第二选项,并按约定填空。

  第十三条

  条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解:争议解决的方式。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除非双方事后对争议的解决又另行重新约定。

  指南:本条为单选格式。选中第二选项须按双方约定填空。第一或第二选项特点是程序简单、周期短、费用相对便宜,一裁终局等。第三选项依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划分标准可能分别由房屋所在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条文:本契约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注解:合同文本的数量和留存情况。

  指南:通常情况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就够了;需要合同原件较多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增加。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文本的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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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

 第 5 页 当保证一致,产生合同争议时文本的留存情况也是举证原件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文本: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指南:示范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或者示范条款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双方可以在本条约定,空白不够可以续页粘贴,但应注意在粘贴骑缝处签章确认。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注解:以图形形象反映房屋的平面形状及其边界关系。

  指南:普通单元住宅直接参照产权证附图绘制或复制即可。若为墙界关系复杂的平房或其它四至复杂的房屋,可自行绘制简图并简要说明各种四至关系。

  附件二

  文本: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注解:本条反映了常见的房屋权利限制状况,对房屋的实际价值和房屋的使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双方尤其是乙方应当重视。

  指南:房屋出售前已经存在租赁、抵押或者特殊相邻权的,其处理办法在本条约定;出售前没有这些关系的,空白以斜杠划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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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页

  处理房屋租赁关系应当注意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双方成交前首先应当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然后还需与承租人商议租赁关系的解除或变更事宜。实例:房屋现由张三承租使用,张三不愿购买房屋;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前与张三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有关责任何费用由甲方承担。

  处理房屋抵押关系首先应通知抵押权人,其次应将房款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实例:房屋现抵押给交通银行,担保债务价值 20 万元;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解除抵押关系并办理完毕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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