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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进公司章程10篇

发布时间:2022-09-21 08:10:06 浏览数:

党组织进公司章程10篇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定地位……”6月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织进公司章程10篇,供大家参考。

党组织进公司章程10篇

篇一: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dquo;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定地位……”6月11日,七师锦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锋在企业召开的国资国企改革推进会上如是说。结合兵团国资国企改革,锦龙电力公司党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党建工作专章,从制度上保障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全面融入企业发展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团场供热和供电企业的人员信息已全部核对完毕,资产清算和移交也正在推进。作为国企改革的重点,一三七团电热分公司党支部也同步成立,党建工作和经济工作实现了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6月8日,七师一三七团电热分公司书记杨东说。国企改革后,锦龙电力公司党委启动接收团办企业工作,除了第一时间成立接收团办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工作外,还同步接收企业的党建工作,通过规范企业的党组织建设,配强党支部班子力量,将党建工作全面融入国企改革,融入企业经济建设,实现党在企业的主体地位,实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无缝衔接。结合新制定的国有企业党建管理条例,锦龙电力公司党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形成工作合力,把党建工作取得的实效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此外,为使党建工作无缝连接企业生产经营,锦龙电力公司党委还开展了一系列评选活动,使党建工作全面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作者单位:七师锦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把党建写进公司章程■朱建华6月14日,七师锦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一二五团供电分公司组织全体党员举行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号召党员干部在一线建功立业,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朱建华“2017年,公司员工人均年收入达到5.2万元,比2016年增长了26.8%。公司产值首次突破亿元大关。”6月5日,**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肖跃新介绍,2017年,北屯额河公司打破过去的生产管理模式,在技术和市场运作上创新突破,实现了企业增产增效。今年,在国企改革的浪潮中,北屯额河公司积极探索落实各项改革举措,迈出了关键一步。北屯额河公司作为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长期从事牛羊分割加工、熟制肉食品生产加工,产品拥有较高知名度。但产品的外销和市场占有率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北屯额河公司对内抓管理,向外拓市场,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生产的产品由单一的生食冷鲜牛羊肉、冷水鱼制品向熟食休闲食品、旅游产品拓展。2017年,北屯额河公司建成年产500万瓶牛肉粒辣椒酱生产线,把风干牛肉和辣椒酱有机结合起来,打造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食品。“我们和**双色港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他们具有专业的销售渠道和平台,我们具有生产加工和研发的能力,强强联合,动力更足。”面对改革,肖跃新选择了合作。一子落而满盘活。2017 年 12 月 19日,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双色港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改革后,北屯额河公司市场规模得到不断延伸和扩展,员工队伍稳定,企业凝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现在工作空间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有了一个更好的平台。”毕业于石河子大学的敬春花正是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加入这个团队的。如今,她对企业发展充满了信心。(作者单位:十师新闻中心)合作迎来好前景■刘春燕 聂信华23

篇二: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

 (供参考)

 XXXXXX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 第 X 条(增加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第 X 章 XXXXXXX ···· 第 ** 条

 (“董事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 后,然后再由

 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 第 XX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 X 章

 (增加一章)党的组织 第 XX 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XXX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XX 名,其他党委成员 XX 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副书记 XX 名,其他纪委成员XX 名。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XX 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党群部、政工部)、宣传部等作为工作部门。

 公司纪委设 XXX 作为工作部门。

 第 XX 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被企业的贯彻执行,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要求,先行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干部人事和分配以及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七)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八)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XX 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委讨论研究: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自备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 XX 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 XX 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此额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 XX 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

 第 XX 章

 附则 ··· 第 XX 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指导文本 ( ( 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版)

  第 X 章

  党建工作 第

 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指引。

 第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核心地位,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公司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四年。

 第

 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委员(常委)X 名;公司纪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X 名,委员 X

 名。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成员与董事会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公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党委成员“一岗双责”。

 第

 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有效集中,防错纠错;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时,通过领导党员落实组织意图。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

 第

 条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党组织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可分设几个部门,也可设置综合的党组织工作部门;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其他同级机构人员编制的平均数。公司党的建设工作经费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 1%纳入公司预算,在税前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列支比例。

  第

 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问题: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

 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由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

 第

 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

 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篇四: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姓名 或者 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出 资 时 间 货 币 金 额 实物金额无形金额其他 金 额 合 计 金 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

 。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

  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期限:

 。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篇五: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

 一、章程总则部分 第 X 条

  为维护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 X 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增设一章“公司党组织” 第 X 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XX 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XX 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

 第 X 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2-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 X 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X 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决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 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在董事会章节增加 1 条,修改 1 条:

 增加的条款:第 X 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改的条款:第 X 条 经公司党委、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篇六: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dash;1—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总则部分 第一条 章程设立的依据规范,新增:《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分则部分 第 XX 章党的组织 第 XX 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企业改革发展中 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 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 XX 条 党组织设置 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 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公司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设纪委书纪 1 名,纪委书记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 责,原则上不分管监督职责以外的工作。

 —2—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 批复设置。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党内有关 规定产生,委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产生。

 第 XX 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 XX 条党委职责 (一)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 动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持股东 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 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四)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党组织讨论 决定的事项范围,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五)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组织对企业 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 领导人员队伍;

 —3—

 (六)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统战、宣传、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

 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 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 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八)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 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 XX 条纪委职责 (一)

 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 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 督作用,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

 (二)

 加强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 的权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贯 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 督。

 (三)

 加强党性、党纪、法治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 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认 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

 (四)

 加强作风督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 府十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治“四风”。

 —4—

 (五)

 加强查办案件,依法依纪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和腐败 问题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六)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述,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 XX 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 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决定。

 第 XX 条办事机构和人员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公司设立纪检工作部门,作为履行纪律检查职责的工作机 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 XX 条工作保障 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 和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的 1%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董事会部分 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后,增加一条:

 第 XX 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篇七: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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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XX 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全资公司(不设董、监事会)

 —党总支/党支部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由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照章纳税,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或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应写入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名称 、 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X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XX。

 第 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宗旨、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的方针,按照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发展 XXX 主业,同时发展其他产业,为公司和股东增加收益,为改善和提高公司职工的生活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经营计划及管理目标,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类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保证执行国家财政、金融管理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公司维护和保障股东在股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的考核检查和工商、税务、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横向经济的联系和联合。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十九条

 经营范围:XXXXX 第二十条

 经营期限:XX 年(以《营业执照》核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名称: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以XXX认缴出资,出资额为XX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出资时间为 XXX 前。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者,对公司投资、管理运作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设计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终决策权,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二)享有投资收益和分取红利; (三)公司清算解散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按照管理权限,委派、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委派、提名经理层人员,决定经理层人员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总经理(经理)报告;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六)审核、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依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政策;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七 章

 公司党总支/ / 公司 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的组成人员和人数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配置,由 X 人组成,其中设书记 1 人,纪检委员 1 人,总支/支部委员 X 人,每届任期 3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

  理层成员,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及要求,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先议。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是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根据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尤其是任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党支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执行董事、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总支/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要将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总支/党支部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

  与执行董事、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各项规定。抓好对权利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部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 八 章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执行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策; (三)向股东报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向股东报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向股东报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对外投资与担保的方案; (七)向股东报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员及职工准入的方案; (八)向股东报批公司中层干部任免事宜;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负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负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 1 名,由股东委派,对股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对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有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

篇九: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章程参考文本(党建工作部分)

 第 X 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条

 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党组织把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为企业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邀请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党员参加活动,教育引导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作贡献。

 第五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积极推动公司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要决策,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建议。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公司管理层重要会议。

 第七条

 公司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列支。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篇十:党组织进公司章程

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新华社北京 9 月 13 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开启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篇章。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共分 8 章 30 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到 2020 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为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制约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针对一些国有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等问题,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一方面,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职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针对一些国有企业激励约束不足、活力不够的问题,提出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同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理流动机制。

 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按照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

 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日前,根据省委的部署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专题召开省属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21 家省属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在会上紧扣抓基层党建工作,突出各自实际情况,进行逐一述职。

 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吕业升强调,省属 21 家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明确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突出党委(党组)书记的模范作用,抓好党委(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党建工作的问题导向。要围绕实现体制、机制、制度和工作对接推进国企党建工作创新,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完善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机制,积极回应各种诉求。

 此外,还要通过切实抓好企业党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企业党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党建工作与国企改革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格局。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为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四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指导意见》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二是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三是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四是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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