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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8篇

发布时间:2022-10-01 18:40:05 浏览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8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8篇,供大家参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8篇

篇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 2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 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 建立了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决定, 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 统筹规划, 规范引导, 稳步推进。

 一、 目标和原则

  (一)

 试点目标。

 2007 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 2 至 3 个城市启动试点, 2008 年扩大试点, 争取 2009 年试点城市达到 80%以上,2010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要通过试点, 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 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 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地方制订具体办法, 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坚持统筹协调, 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 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 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

 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 中专、 技校学生)

 、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

 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 并考虑当地

 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 恰当确定筹资水平; 探索建立筹资水平、 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

 缴费和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 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 40 元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从 2007 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 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 20 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 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 10 元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 5 元给予补助; 对其他低保对象、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 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 60 元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 30 元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 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

 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完善支付办法, 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 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

 组织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 改进管理方式, 提高管理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 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 参保居民、 社会团体、 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 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服务、运行的监督。

 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

 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

 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单独列账。

 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

 服务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 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

 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 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 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 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

 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 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

 整合、 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 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

 支付比例。

 四、 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

 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 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 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 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 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统筹协调医疗卫生、 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 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 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区域卫生规划, 健全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 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 临床诊疗指南、 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 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

 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国务院领导下,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 总结评估试点工作, 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

 选择确定试点城市。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 2 至 3 个试点城市, 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由省(区、 市)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

 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 卫生、 民政、 教育、 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 协同配合, 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提供有力的支持, 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

 精心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

 工作的重大意义,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 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 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 多方论证的基础上, 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 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十七)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政策性很强。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 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 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 妥善处理改革、 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

 来源:

篇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2010 年 4 月)

  一、 什么是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答:

 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以下简称“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 引 导、 支持, 城乡 居民自 愿参加, 个人、 政府、 集体和社会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 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

 1. 居民自 愿参保是基础; 2. 个人缴费是居民参保前提; 3. 以大病统筹为主、 缓解居民因病致贫返贫是目 的; 4. 参保居民医疗互助共济是途径。

 三、 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由哪两部分组成?

 答:

 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简称“新农合制度”)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两部分组成。

 四、 我县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从哪年开始实施?

 答:

 我县新农合制度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启动实施,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于 2009 年 7 月 1 日 启动实施。

 五、 实施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哪些原则?

 答:

 1. 低水平起步原则; 2. 居民自 愿参保原则; 3. 多渠道筹集资金原则; 4. 县级统筹、 属地管理原则; 5. 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原则;6.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7. 统筹协调原则。

 六、 哪些人可参加我县城乡 居民医保?

 答:

 1. 具有开县户 籍的农村居民; 2. 不属开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且具有开县户 籍的城镇居民, 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职业高中、 中专、 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以及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

 七、 城乡 居民何时到何地可参保缴费登记?

  答:

 一般在每年 9 月 至 12 月 中旬, 参保对象可到户 籍地乡 镇街道合

 管办或村( 社区)

 缴费登记。

 同时, 上年已参保的, 需带上《参保证》 到乡 镇街道合管办年审。

 若当年参保缴费时间有变更, 以文件规定为准。

 八、 超过缴费期限后, 居民当年是否可继续缴费参保?

 答:

 超过缴费期限后, 居民当年不能再缴费参保, 因参保人数在上年底已逐级上报重庆市和中央备案。

 九、 参保居民当年是否可以中途退保?

 答:

 居民参保后, 当年中途不能退保。

 十、 参保居民当年享受补偿政策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答:

 参保居民从当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享受城乡 居民医保补偿政策。

 十一、 参保居民享有哪些权利?

 答:

 1. 享有城乡 居民医保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待遇; 2. 因病在定点机构治疗后, 按规定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3. 对城乡 居民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按城乡 居民医保规定未获得应有医药费补偿待遇申请复核; 5. 参与城乡 居民医保工作的监管; 6.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二、 参保居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1. 遵守城乡 居民医保的规章制度; 2.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乡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3. 城乡 居民参保按规定以户 为单位选择相同档次筹资水平参加; 4. 配合定点机构做好就医、 补偿等城乡 居民医保规定的衔接工作; 5. 检举揭发违反城乡 居民医保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6. 宣传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7.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三、 城乡 居民医保筹资分为几个档次?

 答:

 共分为一档、 二档两个档次。

 十四、 居民参保一档、 二档, 其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是多少? 各级财政配套补助是多少?

 答:

 2010 年, 居民参保一档个人缴费 20 元, 参保二档个人缴费 12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一、 二档的配套补助基金均为 120 元/人. 年。

 即:

 一

 档总筹资水平为 140 元/人. 年, 二档总筹资水平为 240 元/人. 年。

 城乡 居民个人筹资水平根据上级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

 十五、 家庭人员可选择不同档次参保吗? 家庭参保档次可每年变化吗? 可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 居民医保吗?

 答:

 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应以家庭整户 为单位参保, 且应选择相同的参保档次。

 从 2010 年开始, 家庭选择参保档次一经确定, 两年内不得变更。

 家庭人员 不能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 居民医保, 即使参加了 也只能享受一种补偿政策。

 十六、 哪些人员参保可获得政府资助?

 答:

 参保可获得政府资助的人员 分为农村困难居民和城镇困难居民两类。

 享受参保政府资助的居民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人员 为准。

 参保享受政府资助的农村困难居民包括:

 农村五保户 、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在乡 重点优抚对象( 不含 1—6 级)、 农村重度( 一、 二级)

 残疾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在乡 参战人员 、 在乡 老复员 军人。

 参保享受政府资助的城镇困难居民包括:

 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 城镇重度( 一、 二级)

 残疾人、 城镇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少于 500 元/月 )

 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简称“城镇 60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 城镇老复员 军人。

 十七、 政府对部分困难居民参保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

 受参保资助的农村困难居民若参保一档, 个人应缴纳的 20 元参保费除农村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 农村低保对象、 在乡 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 10 元, 个人缴纳 10 元。

 受参保资助的城镇困难居民若参保二档, 个人应缴纳的 120 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 60 元, 个人缴纳 60 元;若选择一档参保, 政府从 60 元补助资金中安排 10 元用于资助参保, 余下的 50 元补助资金由县合管中心记账, 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个人缴纳 10 元。

 十八、 居民参保缴费时需随带哪些证件?

 答:

 居民需随带本人身份证、 户 口 薄等有效证件到户 籍所在地乡 镇街道或村( 社区)

 办理参保登记, 并按年度缴费。

 受参保资助的困难居民还需分别持低保证、 五保证、 优抚证、 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 60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资料。

 十九、 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管理遵循哪些原则?

 答:

 遵循“专户 储存、 封闭运行; 县级统筹、 乡 镇协管; 分别列账、基金统筹” 的管理原则。

 二十、 目前我县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

 1. 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 中央、 重庆市、 开县三级财政的配套补助资金; 3. 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4. 其它依照规定应纳入基金的收入。

 二十一、 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哪几部分? 所占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

 共划分为门诊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 风险基金三部分, 分别占总基金的 30%、 60%、 10%。

 二十二、 门诊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 风险基金的用途分别是什么?

 答: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药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偿( 大病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 超支由县内定点机构承担” 的办法)。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透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补偿, 累计提取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 10%后就不再提取。

 二十三、 我县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1. 违法犯罪、 酗酒、 自 残自 杀、 打架斗殴、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劳动鉴定、 工伤、 职业病、 孕产期保胎、 美容保健、 戒毒、 性病、 不孕不育、 性功能障碍、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人工流产、 上( 取)环、 引 产结扎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应由他人( 或单位)

 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

 3. 未纳入我县城乡 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药品、 诊疗项目 和医疗设

 备检查。

 4. 在县外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

 5. 在县内所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费用。

 6. 在县外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7. 因重大疫情、 灾情发生的医疗费用。

 8. 超过药品或诊疗项目 的物价收费规定和城乡 居民医保最高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

 9. 我县城乡 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二十四、 参保居民在县内就医如何获得就诊补偿?

 答:

 参保居民带上身份证( 户 口 薄)、 参保证到县内定点机构就医购药, 由定点机构按政策规定, 给予参保居民当场补偿。

 二十五、 参保居民在县外住院如何申请补偿? 有申报时间规定吗?

 答:

 参保居民在县外公立医院住院后, 只能回开县申请就诊补偿。

 申请补偿流程为:

 ( 1)

 参保居民出院时将就诊资料带回→( 2)

 将就诊及个人资料交户 籍所在地乡 镇街道合管办申请补偿 ( 留下患者联系电话)→( 3)

 由乡 镇街道合管办初审→( 4)

 乡 镇街道合管办每月 定期统一提交县合管中心复核→( 5)

 县合管中心将核准的补偿款拨付到患者户 籍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卫生院→( 6)

 由乡 镇街道合管办通知患者领取补偿单→( 7)患者持补偿单到户 籍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卫生院领取补偿款。

 参保居民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 1 个月 内到户 口 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合管办申请补偿。

 在县外住院的外出务工人员 必须于次年 3 月 前完成补偿办理。

 二十六、 县外住院的参保居民回开县申请补偿需提供哪些就诊资料?

 答:

 需提供的就诊资料包括: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证》 原件及复印件、 疾病诊断书和病历首页的复印件、 出院证明、 医院级别证明、费用结算总清单、 住院医药费专用发票、 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七、 2010 年我县门诊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

 一档参保居民门诊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 30 元, 二档参保居民门诊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 50 元。

 门诊实行全家拉通使用, 补偿比例每次为 100%, 家庭的门诊统筹结余不结转下年、 不退费、 不冲抵下年参保资金。若以后政策有调整, 按调整政策执行。

 二十八、 2010 年我县一档参保居民的住院补偿比例、 补偿起付线、 封顶线分别是多少?

 答:

 2010 年一档参保居民在一级、 二级、 三级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 70%、 55%、 35%, 补偿起付线分别为 50 元、 250 元、 1000 元, 封顶线均为 4 万元。

 若以后政策有调整, 按调整政策执行。

 二十九、 2010 年我县二档参保居民的住院补偿比例、 补偿起付线、 封顶线分别是多少?

 答:

 2010 年二档参保居民在一级、 二级、 三级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 75%、 60%、 40%, 补偿起付线分别为 50 元、 250 元、 1000 元, 封顶线均为 6 万元。

 若以后政策有调整, 按调整政策执行。

 三十、 参保居民的住院补偿额如何计算?

 答:

 计算公式为:

 住院补偿金额=( 单次住院医药总费用-自 付费用-起付线)

 × 住院补偿比例。

 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药费用由患者自 行负担。例如( 一档):

 参保居民某甲因病在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期间发生医药总费用 1. 5 万元, 经审核应自 付的费用为 5000 元, 则甲某的住院补偿金额为:

 ( 1. 5 万元的医药总费用-5000 元的自 付费用-250 元的住院补偿起付线)× 55% 的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 5362. 5 元。

 三十一、 患 6 种疾病的未成年参保居民住院如何补偿?

 答: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 严重多器官衰竭( 心、 肝、 肺、 脑、 肾)、先天性心脏病、 白血病、 恶性肿瘤、 血友病 6 种重大疾病的未成年参保居民, 其住院补偿比例在成年人相应参保档次住院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对应提高 5%, 住院补偿的起付线、 封顶线与成年人相应参保档次对应不变。

 三十二、 参保居民在县外公立医院住院按什么政策补偿?

 答:

 参保居民在县外一级、 二级、 三级公立医院的住院补偿政策与在县内一级、 二级、 三级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政策对应相同。

 三十三、 2010 年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的特殊病种有哪些?

 答: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特殊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 慢性肾功能衰竭、 原发性高血压、 糖尿病、 脑血管意外康复期、 冠心病、 风湿性心脏病、 重症精神分裂症、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活动性肺结核、 麻风病, 共 11种。

 三十四、 2010 年 11 种特殊疾病的门诊补偿标准是什么? 每次补偿比例是多少?

 答:

 1. 年累计最高补偿 1000 元的:

 恶性肿瘤、 慢性肾功能衰竭、 麻风病。

 2. 年累计最高补偿 500 元的:

 原发性高血压、 糖尿病、 脑血管意外康复期、 冠心病、 风湿性心脏病、 重症精神分裂症、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3. 年累计最高补偿 300 元的:

 活动性肺结核。

 11 种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每次报销比例为 50%。

 三十五、 11 种特殊疾病是否要每年进行年审和鉴定?

 答:

 对持有 11 种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卡的参保患者, 每年在乡 镇街道合管办年审合格后, 才能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

 对新增的 11 种特殊疾病参保患者, 需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鉴定医院进行鉴定。

 三十六、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两种特殊疾病有什么特殊补偿政策?

 答: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两种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基金统筹, 按照住院补偿政策补偿, 且一年内按二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扣减一次起付线。

 同时对经鉴定和年审合格的该两种特殊疾病参保患者, 仍享受每年最高 1000 元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

 三十七、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两种特殊疾病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有何上限控制规定?

 答: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两种特殊疾病的单次门诊治疗费用分别不得高于 2500 元、 700 元的最高限额, 高出限额的部分, 基金不予补偿。

 三十八、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住院化补偿的县内定点医院是哪些?

 答: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的住院化补偿定点医院为开县人民医院, 慢性...

篇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是在建设城乡 统筹发展的直辖市中 **的伟大创造。

 2007 年 9 月, ** 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渝府发[2007]113 号)

 , 庚即在九龙坡、 南岸、 江北、 永川、 南川 5 个区开展试点。

 2008 年扩大试点范围后, 将在主城区全面推开, 2009 年试点区县达 80%以上, 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根据党的十七大“病有所医”和国家“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的目标要求, 建立 ** 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必须未雨绸缪, 抓早抓主动。

 一、 ** 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

  (一)

 城镇职工医保:

 在完善中成熟

  1、 基本情况。

 ** 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于 2004 年 4 月启动。

 现有 927 户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54896 人参保。

 其中, 国家机关 6253人, 事业单位 15716 人, 企业 31915 人, 灵活就业 1012 人。

 2007 年共筹资 7022 万元, 截止 2007 年 11 月底, 门诊就诊 114510 人次, 住院就诊 4774 人次, 共支出医疗费 4286 万元。

 据了解, 2008 年 1 月 1日起, 我区将纳入 ** 市主城 9 区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2、 完善成熟。

 针对城镇职工医保运行初期问题多、 参保人员意见大状况, 区政府采取了若干切实可行措施予以完善。

 一是增加医疗服务网点。

 将 2004 年只有定点医院 40 家扩展到 46 家(其中市级医院 15 家)

 、 8 家社区服务站、 35 家药店, 且刷卡购药、 看病, 方便了参保人员。

 二是调低个人自付比例。

 目前,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报销住院费达 80-90%, 门诊费 1000 多元; 企业人员报销住院费70-80%, 均比主城区市级统筹多报销 15-20%左右。

 三是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

 采取细化医疗服务协议、 改变医疗结算办法、 网上时时监控、 公示医院医保费用发生情况、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培训、 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检查、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措施, 创造出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较为规范、 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局面。

 四是完善参保政策。

 2007 年 11 月, 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原区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府发[2007]109 号)

 , 解决了 1200 多名原区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 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3、 待解问题。

 2008 年我区职工医保将纳入市级统筹, 需要向市级医保机构反映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报销比例较低, 个人负担偏高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尤其是定点药店的监管。

 三是要理顺劳动部门内部医保办、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关系。

 (二)

 “新农合” :

 创特色三方满意

 1、 运行状况。

 ** 区作为 ** 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自 2003 年 11 月启动以来, 按照“惠民、 便民、 放心” 的要求扎实工作, 2007 年, 参合农民达到 41.4 万人, 占全区 50.1 万农业人口的82.6%。

 2008 年参合 44 万人, 参合率达到了 87%。

 2007 年筹集“新农合” 基金 1983.8 万元, 至 11 月底, 参合农民门诊就诊 83233 人次,住院就诊 16150 人次, 支出“新农合” 基金 1536 万元。

 几年来, “新农合” 在农民“小病能治、 大病有救” 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收到了群众得实惠、 医院得发展、 政府得信誉三方满意的效果。

 国家卫生部已把 ** 纳入“未来卫生体系联合研究” 国际课题项目单位, 并在亚洲地区推广 ** 经验。

 2、 主要特点。

 一是强化管理, 农民放心。

 通过建立健全“新农合” 监督委员会、 年度审计、 “四公开” 和“一公示” 等制度, 管好用好了农民的保命钱, 农民参合放心。

 通过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监管, 改善农村卫生院医疗环境和条件, 规范行为, 农民看病放心。二是多措并举, 凸显便民。

 将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有 7 家扩大到所有市级公立医院, 每个镇街、 村均设立定点医疗机构; 建立“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系统, 实行转院网络审批制度; 推行参合农民医药报销镇街“全程代理制” , 镇街卫生院设置专门报销窗口, 有效地解决了参合农民就医难、 报销难问题。

 三是政策优化, 惠及农民。

 农民外出务工符合规定的住院费予以报销, 8 个慢性病在统筹资金中报销, 对住院分娩定额补贴, 区内住院费起付线由 500 元降为 100 元,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5-25 个百分点, 扩大用药目录, 门诊实行零门槛, 参合农

 民到任何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购药的费用均可在家庭帐户中报销, 推行单病种医疗费最高限价制, 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制度。

 通过政策优化,做到用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确保了农民实惠最大化。

 四是链接救助,扩大保障。

 通过制度衔接、 医院共用、 信息共享、 监管统一等措施,“新农合” 与民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实现了无缝链接。

 这是 **“新农合” 的最大亮点, “** 模式” 已经叫响全国推向全国。

 通过民政渠道按个人缴费的 10 元标准给予农村低保户、 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 给上述对象中患慢病和特殊病及 80 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 300 元日常医疗救助金; 对上述对象实行住院支付零门槛, 费用在 1000 元以内, 按“新农合” 规定报销后, 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 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部分在“新农合” 按规定报销后, 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 60%, 最高救助金额在 3000 元以内。2007 年 1-10月全区已救助 1144 人、 146.6 万元, 切实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体病有所医问题。

 3、 尚待完善。

 ** 区“新农合” 虽然创造了特色, 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保障水平低, 需要完善不同的筹资档次。

 二是农村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条件差和服务水平低, 边远山区参保农民仍然存在小病拖成大病重病现象, “穷人出钱、 富人看病” 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三是镇街“新农合” 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尚未配套, 2007 年区政府取消镇街“新农合” 工作经费后, 对“新农合” 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四是“新农合” 计算机网络建设需要完善。

 (三)

 城镇居民医保:

 翘首以待条件具备

  1、 市民构成。

 2007 年底, ** 区除北部新区外有本区户籍城镇居民 309593 人, 其中城镇职工 54896 人已参加医疗保险,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244697 人。

 在非职工城市居民中, 有低保对象 30638人, 重点优抚对象 1560 人。

 2、 急盼参保。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 城镇居民对农民分享到的改革发展成果看在眼里、 急在心里, 渴望参保。

 一是征地农转非人员转非后失去“新农合” 医疗保障, 给征地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缺失, 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因缺少必要的平台和网络而难以到位, 城镇困难群众就诊看病难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三是普通城镇居民无医疗保障, 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 不少城镇居民强烈要求加入“新农合” 。

 3、 条件具备。

 一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病有所医” 要求, 城乡 居民医保已成为当前的民生大事。

 二是 ** 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开展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部署, 2008 年将在主城区全面推开。

 三是我区财力可以承受。

 按照市政府现有试点方案测算, 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真正在我区实现全民医保, 区级财政每年仅需新增资金 300 万元左右。

 四是已有“新农合” 的管理网络、 信息网络、医疗服务网络和运作的成功经验, 启动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可以事半功倍。

 二、 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一)

 要坚持城乡 统筹思路

  面对全国城乡居民医保城乡 分割的“两张皮” 现状, 建立城市非职工居民医保和农民医保制度, 必须坚持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平台,统筹城乡 , 相同标准, 均衡服务” 的工作思路, 形成城乡 居民医保一套班子运作, 一个网络运转, 一个政策导向, 一套机构服务的工作格局。

 城市居民医保不应该自成体系, 更不适宜套用城市职工医保模式和政策。

 (二)

 应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级以上分属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

 2007 年 **5 个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中, 形成了永川和南川的由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各管城乡 模式、 九龙坡由卫生部门统管城乡 模式、 南岸区和江北区设立正处级独立机构管理模式。

 永川保持了与上级部门对口的特点, 但因城乡居民医保由两套机构管理, 形成重复建设的两套网络及城乡政策落差、 以及分散的两个医保基金现状, 付出了双倍的运行成本、 打折的惠民便民效果和基金分散风险增大等代价。

 九龙坡是在卫生部门对“新农合” 启动基础上形成的城乡统管模式, 管理机构、 信息网络、 服务网络统一, 运行成本低、 基金风险小、 惠民便民充分, 主要问题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对口。

 南岸因农民少市民多, “新农合” 一直未启动, 为了

 避开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争管此项工作的羁绊, 设立了正处级机构专管此事, 这一模式虽然具有九龙坡模式的优点, 但增设独立机构与机构改革要求相悖, 与市级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均不对口, 失去必要依托, “合管中心” 有“孤儿” 的无助感觉。

 (三)

 制度设计应科学

  对于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 市人民政府已经设计出一整套制度。

 据试点区反映, 这一制度必须与区情结合进行调整与完善。

 如应将“新农合” 一整套成功政策制度和管理移植过来、 筹资 50 元和160 元两档标准要适用城乡 、 要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与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无缝链接、 不应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交给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设立家庭帐户、 门诊费用不宜过多统筹、 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等等, 都应求真务实, 不能盲目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四)

 高度重视网络建设

  从 ** 市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看, 都对管理体系、 信息网络、 服务机构网络建设极为重视。

 试点区“合管中心” 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编制和人员充足。

 镇街设有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具体办事机构, 区级财政对镇街工作机构安排有专项工作经费。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一步到位。

 南岸区近几年持续加大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 决定在 2008 年对区内公益性医院实

 行财政全额拨款, 切实加强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 为参保群众就地就医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

 要保证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医保基金安全主要取决于医保基金盘子大小、 政策是否科学和监管的实效。

 永川区目前城市居民参保仅 2.2 万人, 人少资金少, 风险度极高。

 九龙坡区将筹资 50 元标准的门诊报销定为 50 元和 30 元,虽然做到最大限度惠民, 但如果区财政不兜底, 医保基金存在崩盘的危险。

 在财政投入不足、 公益性医院尚未变为现实之前, 定点医疗机构的趋利性难以避免, 只有切实有效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才能堵住医保经费支出的“黑洞” , 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 启动我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

 高度重视, 纳入日程

  启动 ** 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区当前的民生大事, 是区委区政府执政为民要办的实事, 建议纳入 2008 年区委区政府实施的十大民心工程。

 同时, 应设立 ** 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我区开展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申请。

 (二)

 确定模式、 方便运行

 据考察, ** 市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的三种管理模式各有利弊。

 鉴于 **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区卫生部门强力运作下,已有完整的管理、 服务和信息网络, 已经成功地摸索和总结出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验。

 由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相同, 为了保证我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健康运行,建议隶属于区人民政府的 ** 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暂时设在区卫生部门, 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配备相应编制和人员, 负责区内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遵循原则, 优化方案

  ** 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具有本区户籍的非城镇职工的城乡 居民自愿参加, 由个人、 集体、 社会和政府共同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

 启动我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要以惠民便民为宗旨, 按照低水平、 便参保、广覆盖、 易流动、 保基本、 可持续、 城乡统筹、 均衡服务、 自愿参保、控制风险等原则, 移植我区“新农合” 成功经验, 无缝链接民政医疗救助, 精心制定 ** 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为创造 ** 特色的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奠定坚实基础。

  (四)

 完善网络, 强化保障

  要及时完善覆盖城乡 的管理、 信息、 服务网络。

 在健全区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同时, 各镇街应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管理委员会, 其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公室(科)

 , 由社会保障服务所承办本区域的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内应相应设立“合管办” 。

 依托“新农合” 医疗信息网络基础,按照整合资源、 增加模块、 完善功能、 无缝链接的要求, 尽快完善涵盖城乡 、 信息精准、 运行快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按照公益性医院的建设目标和财政全额拨款的要求, 努力改善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条件, 优化城乡基层卫生管理体制和...

篇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2013 年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通知

 2013 年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已开始, 凡是我校户籍在沙坪坝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 居民均可参保, 具体事宜请与五四村社区居委会联系。

  联系电话:

 65362530 联 系 人:

 谭志丽 附:

 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2013 年城乡 居民参保宣传单

 沙坪坝校区管理办公室 二 0 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沙坪坝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2013 年城乡 居民参保宣传单

 一、 参保对象 户籍在沙坪坝区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二、 参保时间和地点 2012 年 12 月 20 日前, 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镇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集中参保; 2012 年 12 月2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到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散参保, 分散参保地点如遇调整将另行通知。

 三、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

 新生儿母亲已参保的, 新生儿首次发生医药费用报销前, 由其监护人向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独立参保或随母亲参保。

 四、 参保缴费 (一)

 2012 年12 月 20 日前参保的, 缴费标准为一档 60 元/人· 年, 二档 150 元/人· 年。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类别及资助标准可详询参保缴费点。

 (二)

 在 2012 年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参保的以及新生儿独立参保的, 应全额缴费(含个人应缴费用和政府财政补助)。

 (三)在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9 月 30 日参保但 2012 年未参保的及新生儿独立参保的, 须自付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每张卡25 元。

 五、 参保资料 (一)

 新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 户口薄主页 、 增减页、 本人户口页复印件 ;

 2. 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 享受资助参保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

 (二)

 续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不涉及区内跨街镇迁移的, 提供户口簿原件、 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享受资助参保的相关证件原件; 涉及区内跨街镇迁移的, 视为新参保人员。

 (三)

 原件当场确认后返还参保人, 复印件由各街镇保存。

 六、 享受待遇时间 集中参保的, 从次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享受待遇; 分散参保的, 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 日后享受待遇至当年 12 月 31 日。

 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 90 日内独立参保的, 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享受待遇;90 日后独立参保的, 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 90 日后享受待遇至当年 12 月 31 日; 未参保的, 若其母亲已参保, 可随其母亲享受待遇。

 七、 参保待遇 (一)

 普通门诊

 参保人无论一档或二档参保, 2013 年均在其社会保障卡中注入资金 60 元/人· 年。

 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的, 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 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 将其社会保障卡中未使用或余额资金划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 不再结转使用; 重新参保后, 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二)

 产前检查门诊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限额报销 100 元。

 (三)

 特殊疾病门诊 1.

 重大疾病门诊 重大疾病病种包括: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恶性肿瘤的放疗、 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肾脏、 肝脏、 心脏瓣膜、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严重多器官衰竭(心、 肝、 肺、 脑、 肾),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唇腭裂,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儿童白血病。

 符合报销政策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其起付线一年计算 1 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 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2.

 慢性疾病门诊 慢性病病种包括:

 高血压病(1 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 2 级高血压、 3 级高血压), 糖尿病1 型、 2 型, 冠心病, 精神分裂症、 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 偏执性精神障碍, 肝硬化(失代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 脑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结核病, 风湿性心瓣膜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符合报销政策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 实行按比例、 限额的办法。

 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 80%、 二级60%、 三级40%, 一档、 二档年报销限额均为 1000 元, 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 每增加一种, 年报销限额增加 200 元。

 (四)

 住院 符合报销政策的,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 100 元、 300 元、 800 元;报销比例分别为一档:

 一级医院 80%、 二级医院 60%、 三级医院 40%; 二档:

 一级医院 85%、 二级医院 65%、 三级医院 45%; 未成年人的住院报销比例在成年人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5%; 封顶线分别为一档:

 7 万元、 二档 11 万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定额报销 400 元。

 八、 医疗费用结算 (一)

 合作医疗实行市级统筹后, 参保人在重庆市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属于自付的费用, 个人自理; 对社保卡发卡期内, 部分无卡的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或临时就医证进行无卡结算。

 (二)

 参保人在重庆市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属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费用, 回沙坪坝区手工报销。

 对当年发生的医药费用, 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 月底。

 (三)

 报销资料包括就医所在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件, 加盖鲜章的出院证、 费用分类汇总明细清单、 医院等级证明、 住院病历复印件,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等。

 九、 就诊管理

  参保人在沙坪坝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重庆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由本人自主选择, 不受转诊转院限制。

 在重庆市内非沙坪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应报经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同意; 对未申报或未经同意的, 其住院起付线提高 5%, 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个百分点。

 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2年 10 月

篇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市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办理规程解读 提

 要

 ● 居(村)

 委的职责 一、

 参保 (一)

 须申报资料 (二)

 申报资料的审核 1、 户口簿、 低保证、 残疾人证须审核的内容 (1)

 参保对象认定 (2)

 参保人群的审核 (3)

 缴费标准的核定 2、 对家庭成员个人结算存折须审核的内容 3、 参保家庭的核定 4、 合作医疗的审核:

 (三)

 核准资料录入 二、 停保 1、 申报资料 2、 办理程序 三、 资料修改 1、 家庭户籍资料修改 2、 个人参保资料修改 四、 扣费失败处理 五、 保险关系衔接

 珠海市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办理规程解读

 居(村)

 委的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规定, 各居(村)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

 所属的具体负责经办辖区内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具体是:

 经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 停保、 家庭户籍资料变更、 参保人基本资料变更、 扣费失败催缴、 社会保障卡办理和发放、 居民医保资料归档。

 一、 参保 (一)

 须申报的资料 (1)《珠海市城乡 居民家庭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

 (2)《珠海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见附表;

 (3)

 参保人户口簿(需办理了居民二代身份证)、 申报人身份证原件;

 (4)

 家庭成员之一个人银行结算存折原件;

 (5)

 属下列情况之一, 须同时提供:

 A、 低保待遇居民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

 B、 重度残疾居民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 参加过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合作医疗证》;

 (二)

 须审核的内容 1、 户口簿、 低保证、 残疾人证须审核的内容 (1)

 认定参保对象:

 依照《暂行办法》 的第 2 条、 第 39 条的规定。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年龄条件: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 岁 )。

 B. 户籍界线:

 参保人必须具有珠海市户籍, 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

 C. 时间界线:

 参保人在 2007 年 12 月 4 日前已拥有珠海户籍; 2007 年 12 月 4日《暂行办法》 颁布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 入户时间须满 5 年才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D. 人员范围:

 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 本市农民(渔民)

 和被征地农民。

 E. 医保情况:

 没有参加职工医保、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

 人员。

 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登陆珠海劳动保障网或者直接在居民医保系统中录入参保校验, 或者是拨打 12333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查证; 是否已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可直接在居民医保系统查证。

 确认如果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必须要参加居民医保。

 说明:

 领取退休金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或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后, 没有重新就业的, 可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户籍就读市内大专院校的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户籍就读市外大专院校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就读本市或市外普通中学的学生(包括中、 小学、 技校、中专)

 应参加未成年人医保; 本市户籍在市外工作, 没有在当地参加医保的, 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原则: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成员应一个都不能少地参保。

 (2)

 审核参保人群:

 根据《暂行办法》 第 2 条、 第 21 条的规定。

 A. 一般参保人群(250 元/人/年):

 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人员。

 根据户口薄核定。

 B. 特殊参保人群(25 元/人/年):

 是指城乡 低保居民、 重度残疾居民、 经济困难的农民(渔民)

 和被征地农民。

 ◆ 城乡 低保居民是指市、 区民政部门核准的具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资格的人员。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核定。

 目 前香洲区发放的《珠海市香洲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其他各区发放的是《广东省城乡 居(村)

 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应于每年 6 月份重新申报, 各居(村)委负责通知, 并在 6 月底以前完成对低保资格的重新审核确认。

 逾期不来重新申报的, 从 7 月起城镇户籍的低保参保人员按 250 元/人/年标准收费, 农村户籍的统一按 25 元/人/年标准收费,

 ◆ 重度残疾居民是指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 符合重度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员。根据《残疾人证》 核定, 具体标准是:

 一级肢体残疾、 一级精神残疾、 一级二级盲、一级二级听力残疾、 一级二级语言残疾、 一级二级智力残疾。

 ◆农民(渔民)

 和被征地农民:

 由家庭选择缴费标准, 居(村)

 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3)

 缴费标准的核定:

 根据《暂行办法》 第 9、 10、 21 条的规定。

 A. 缴费年度:

 是指每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

 B. 缴费标准:

  一般参保人群:

 参保人定额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 个月每人每年 250 元,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 150 元; ≤6 个月 每人每年 125 元,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 75 元。

 特殊参保人群:

 参保人定额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 个月的每人每年交 25 元,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 150 元; ≤6 个月的每人每年交 12. 5 元,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 75 元。

 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 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市规定的比例承担。

 说明:

 ◆ 一个参保家庭, 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家庭按 250 元/人/年标准缴费, 但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及家庭有重度残疾成员的城镇居民可以选择 25 元/人/年的标准缴费; 农民(渔民)

 和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 选择 25 元/人/年或 250 元/人/年标准缴费。

 ◆ 参保家庭在已缴费年度内申报调整缴费定额标准的, 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生效。

 C. 财政补贴标准 ◆ 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在居民医保启动的第一个公历年度(2008 年 1 月至12 月),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 150 元, 按照市财政补贴 70%、 区财政补贴 30%的比例分担。

 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 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 25 元, 按照市财政 70%、区财政 30%的比例承担。

 ◆ 高新区、 万山区、 临港区、 横琴区在居民医保启动的第一个公历年度(2008年 1 月至 12 月), 财政补贴每人每年 150 元, 市财政补贴 50%、 区财政补贴 50% 的比例分担。

 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 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 25 元/人/年, 按照市财政 50%、 区财政 50%的比例承担。

 2、 对家庭成员个人结算存折须审核的内容 (1)

 参保人提供家庭成员之一在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 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交通银行珠海市分行、 珠海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属下的任一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

 (2)

 账户余额要求:

 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参保家庭成员一个缴费年度的应缴总

 额、 银行扣缴手续费 1 元与银行账号保留费 1 元之和。

 说明:

 ◆ 一次性:

 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费, 社保机构委托银行从参保人提供的账户存折上扣缴应缴纳的保险费。

 ◆ 家庭账号:

 要求一个家庭只能提供一个缴费账号, 多个参保成员在同一个账号上缴费。

 ◆ 居(村)

 委账号:

 也可以在居(村)

 委的账号上收费, 居(村)

 委辖下家庭办理手续时, 统一申报居(村)

 委的银行账号, 多个家庭在居(村)

 委的账号上统一缴费。

 3、 参保家庭的核定 目前公安登记的户籍类型有两种, 主要是家庭户籍和集体户籍。

 (1)

 户籍家庭能满足一个家庭一个缴费标准原则的, 参保户籍家庭的登记规则:

 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11 位户籍编号+00。

 如:

 户籍编号是 02001331038, 它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就是 0200133103800。

 (2)

 户籍家庭不能满足一个家庭一个缴费标准原则的, 就需要按照一个家庭一个缴费标准的原则拆分户籍。

 参保户籍家庭的登记规则:

 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11位户籍编号+流水号(系统自 动生成)。

 比如:

 家庭户籍中存在着有领取低保待遇和没有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 家庭户籍编号是 02001331038, 没领取低保待遇人员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 0200133103800, 领取低保待遇人员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0200133103801。

 多个家庭组成的集体户籍情况, 比如单位集体户口簿中由三个家庭组成, 集体户籍编号是 02002331044, 那么这三个家庭的居民医保参保户籍编号分别就是:

 0200233104400、 0200233104401、 0200233104402。

 4、 合作医疗的审核:

 依据《暂行办法》 第 31 条、 第 40 条的规定。

 参加过合作医疗的人员, 审核各区(镇)

 发放《合作医疗证》 的认证年度。

 原在 2006 年度、 2007 年度连续参加了合作医疗, 或者 2007 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如在 2008 年 3 月底前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 原来经审核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暂行办法》 第 16 条规定居民医保待遇最高保险标准是连续缴费时间两年以上, 所以 2006 年度以前的合作医疗缴费年限不在审核范围之内。

 4 月 1 日后办理参保手续, 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不可以与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城乡 居民医保的施行,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废止。

 原则上要求原来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符合居民医保条件的, 必须要全部参加居民医保。

 (三)

 核准资料录入 居(村)

 民委经办人将初次参保申请人资料审核后录入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中; 录入完毕后打印《珠海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复核单》(简称《复核单》)一式二份, 经办人、 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份由居(村)

 民委归档, 一份交申请人。办结后, 居(村)

 民委经办人将《申报表》、《复核单》 及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

 二、 停保 1、 申报资料 (1)《珠海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2)

 参保人户口簿、 申报人身份证原件;

 (3)

 参保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同时提供:

 A. 参保人在本市或跨市因户籍迁移申请停保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

 B. 参保人因出境定居申请停保须提供公安局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C. 因参保人亡故申请停保须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 《殓葬证》、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2、 办理程序 (1)

 停保资格审核:

 居(村)

 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停保资格,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给予办理; 材料不齐的, 补齐材料后, 再予办理;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办理, 并说明理由。

 (2)

 申办停保的, 居(村)

 民委员会经办人将申请停保的参保人资料录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模块中, 打印《珠海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复核单》(简称《复核单》)

 一式二份, 经办人、 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份由经办部门归档, 一份交申请人。

 (3)

 办结后, 居(村)

 民委员会经办人将《申报表》、《复核单》 及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

 (4)

 停保手续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说明:

 ◆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而申请停保的, 则应为其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停保手续。

 ◆ 申报下一年度停保的, 应在下一年度起始日(7 月 1 日)

 前办理停保手续。超过期限办理的已缴交的居民医保费不退。

 ◆ 超过 2 个月无法扣取的, 系统将作停保处理(遭遇台风、 地震等不可抗拒意外事件的可申请特殊处理), 不再另行告知。

 ◆ 表格说明 1、 第一次办理参保手续时, 要填写《珠海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珠海市城乡 家庭户籍资料登记表》; 再次办理参保或停保时, 无须再填写《登记表》。

 2、 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逐一填写登记表内, 并真实登记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实际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3、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填写在申报表内, 合作医疗参保起止时间填写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内。

 三、 资料修改 1、 家庭户籍资料修改。

 可以修改家庭资料所有数据项。

 2、 个人参保资料修改。

 社保中心在生成征收计划之前和卡中心生成制卡文件前可以修改参保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 扣费失败处理 社保中心财务科每月不定期会将扣费不成功的参保人名单及原因发布电子通知, 各居(村)

 委在劳动保障网站(http: //www. zhldj. gov. cn)

 或业务系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负责催缴工作。

 账号余额不足的, 通知参保人存款; 账户与户名不符或无此账户的, 要与参保人核对确认账号, 修改管理系统参保人账号, 社保中心重新征收。

 五、 保险关系衔接 (一)

 已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保险(或合作医疗)

 关系终止后, 超过 2 个月参加居民医保的, 视为新参保; 2 个月内参保的, 视为连续参保。

 (二)

 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职工医保的, 缴交的居民医保费不退; 计算职工医保待遇最高支付限额时, 其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接续为职工医保的缴费时间; 在已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 此期间不再缴费。

 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不得以个人身 份参加职工医保。

 (三)

 在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转换险种, 中断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视为新参保; 在 2 个月内转换的, 视为连续参保。

 住院期间跨险种参保的, 医疗待遇按出院时所参险种相关规定执。

 珠海市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网址:

 1、 业务系统:

 http: //10. 144. 200. 11:9083/wcnbx/login. jsp 用户名:

 经办人姓名

 原始密码:

 8888 密码修改:

 正式上机运行, 应修改原始密码。

 2、 测试系统: http: //10. 144. 200. 23: 9085/jmbx/login. jsp

 用户名:

 测试用户

  原始密码:

 12345 珠海市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

 珠海市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在使用过程遇到技术问题, 请...

篇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二险合一构建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体系

 推动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二险合一

 构建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体系

 吴伟平

 福建省宁化县医疗保险中心

 摘要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全面推开,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探讨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整合问题,已成为 推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本文结合宁化县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情况,对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险合一进行了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供商榷。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险合一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继实施, , 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医疗保险体系发展进入制度完善阶段。在继续巩固和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 , 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二险合一, , 建立打破城乡界限、实行城乡统筹的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 实现由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向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转变已势在必行。本文结合宁化县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情况,对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险合一进行了探讨,旨在 抛砖引玉,以供商榷。

 资料仅供参考 一、全民医保体系框架的初步建立

 宁化县是地处福建闽西北的山区农业县,全县总人口数 34.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7 29.7 万人,非农人口 9 4.9 万人。宁化县于

 7 7月 月 1 1 日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当前参保人员已达8 15808 人,其中:在职 1 12181 人,退休 7 3627 人。

 7 7 月 月 1 1 日作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批试点县,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参合农民达 8 261008 人,参合率达 87.9% ;

 7 7 月 月 1 1 日根据省政府部署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当前已参保人员达 8 12508 人,其中成 年人 2 6902 人,未成人 6 5606 人。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总覆盖人数达

 4 289324 人,占总人口数的 83.6% 。职工医疗保险启动历年来已为参保住院患者 6 7486 人次核报统筹住院医疗费用 5 2226.5 万元,人均核报 5 2675 元,为门诊患者 9 681339 人次核报门诊医疗费用6 2116.6 万元,人均核报 1 31 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一年来已为住院参合农民 1 17071 人核报住院医疗费用 1 1183.1 万元,人均核报3 693 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一个月也已为 2 12 人次核报住院医疗费用 7 2.7 万元,人均 核报 0 2250 元;能够说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优势可言

 7 7 月在全省全面展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这是推进全面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举措,是着眼于社会和谐与公平共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就城镇

 资料仅供参考 非从业居民而言,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就医疗保障体系而言,则是构建中国覆盖城乡各类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启动,却已陷入一尴尬境地,原是着眼于社会和谐与公平共享,但却产生了新的不和 谐不公平因素,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缴费政策、待遇享受等等方面相比让城镇居民倍感不平,产生居民不如农民的不满情绪,能够说前期新农合制度已赢得农民的称赞之声,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启动伊始迎来的却是一片不满之声。

 1 1 、参保缴费待遇

 参保

 对象

 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元/ / 年)

 财政补助标准(元/ / 年)

 居民

 农民

 居民

 农民

 居民

 农民

 成年

 240

 60

 140

 1 10 0

 100 0

 5 50 0

 未成年

 80

 6 60 0

 40

 10

 40

 50

 从上表可见,宁化县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远高于农民的缴费标准,表面上看各级政府补助 居民成年人 0 100 元高于参加新农合的农民 民 0 50 元补助,各级政府补助居民未成年人 0 40 元略低于参加新农合的农民 0 50 元补助,但实际上是居民成年人个人缴费当前是农民的

 资料仅供参考 4 14 倍,未年人是农民的 4 4 倍,居民个人缴费远高于农民,使她们产生了居民不如农民的怨言。

 2 2 、补助资金渠道

 新农合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0 50 元,其中中央 0 10 元、省补助 30元,市补助 4 4 元,县补助 6 6 元;居民医保各级政府补助,成人 100元,其中省补助 0 60 元、县补助 0 40 元,未成年人各级政府补助 40元,其中省补助 0 30 元、县补助 0 10 元,无中央及市级的补助;这使群众认为国家对居民 的关心、关注不及对农民的关心、关注,对居民医保政策也不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视,甚至于有人认为卫生部门主管能力更强于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为农民谋福利的力度大于劳动保障部门为居民谋福利的力度。

 3 3 、住院核报待遇

 定点医院

 项

 目

 乡镇卫生院

 县医院、中医院

 县级以上或县外

 居

 民

 农

 民

 居

 民

 农

 民

 居

 民

 农

 民

 起付线

 200

 50

 500

 300

 700

 600

 报销比例% %

 70

 80

 60

 60

 50

 50

 封顶线

 (万元)

 可核报费用 4 4万元

 实际核报费用4 4 万元

 可核报费用 4 4万元

 实际核报费用可核报费用 用 4 4实际核报费用 4 4

 资料仅供参考 4 4 万元

 万元

 万元

 从上表可见,宁化县居民在各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都高于农民的住院起付线,住院核报比率居民低于或与农民持平,而年度累计核报封顶线居民远低于农民。农民年度封顶线为实际核报费用 4 4 万元,即农民住院患者年度内可从县新农合基金中实际核报到4 4 万元;居民医保年度封顶线为可核报费用4 4 万元(含起付线、自付比例等),经测算居民住院患者年度内实际核报的最高费用不超过 2 2 万元,不及农民的一半。在居民个人缴费高于农民个人缴费的情况下,最主要的住院核报待遇又远低于农民患者,这使 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极大不满,甚至有人认为居民医保制度是失败的医保制度。而且在可核报费用 4 4 万元的规定下,年度每位居民患者最后能得到的实际核报费用还不相同,引发居民不解,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增加了宣传和解释的难度。

 4 4 、门诊特殊病种

 新农合制度规定了高血压等十种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线、除自费部份外补偿 40% ,封顶线全年累计 1 1 万元,且门诊特殊病种封顶线不计算在住院核报费用内。居民医保规定了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八种门诊特殊病种。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核报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且规定若同 时使用特殊门诊大病补偿和住院补偿,其一年内统筹金补偿限额封顶为 0 40000 元/ / 人,即门诊特殊病种核报费用含在住院封顶线内。这也使居民门诊特殊病种

 资料仅供参考 种类设置、核报待遇远低于农民的待遇。

 5 5 、特殊人群范围

 新农合政策规定: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烈属、革命“五老”和“五老”遗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属个人交纳的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持有残疾证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属个人交纳的部份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农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参保人员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县财政支付。而居民 医保政策规定:只有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份才能由政府再按成年人每人每年 0 90 元、未成年人 人 0 30 元给予资助,补助后低保、重残成人个人缴费仍需 0 50 元、低保、重残未成人个人缴费仍需 0 10 元,依然高于普通农民个人缴费。相比之下,新农合特殊人员照顾范围更广、照顾力度更大。

 另外,新农合政策规定,参合农民生育费用按住院待遇核报;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居民生育费用不能列入核报范围。居民生孩子就不如农民生孩子,这又使居民对居民医保制度产生极大不满和不理解。

 6 6 、配套政策建设

 新农合已建立补充商业保险,5 5 元/ / 人. . 年,个人不缴费。

 每年最高封顶核报 0 10 万元。符合当地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实际可补偿费用,即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自费部份费用后,超过

 0 0 元以上部份,按以下比例赔付:

 项

 保

 险

 责

 任

 段

 资料仅供参考 目

 实际可补偿费用

 0 0- -

 0 0 元

 1 1- -0 40000 元

 40001- - 70000元

 70001 以上

 赔付比例% %

 0 0

 45

 55

 65

 年度保险金额

 最高赔付 0 10 万元

 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刚启动,尚未建立配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 新农合 与居民医保合一的可行性

 国家 原本的制度规划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居民医保次之,新农合最低,实际运行却是新农合次之,居民医保制度最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缴费更高盘子偏小期望更高待遇偏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政策如不及时调整,不但基金安全运行得不到保证,明年的参保人员继保以及未保人员的扩面都将成为难题,制度运行的延续和发展将陷入困境。在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启动覆盖后,居民医保扩面余地非常小,基金总量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下靠简单提高居民医保待遇,基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也跟不上新农合政策调整步伐,最终也不能 真正解决社会对居民医保制度的不满。因此,应确立先整合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制度,所有城乡“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中的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二险合一,将三项制度整合成

 资料仅供参考 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两项制度并存,再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衔接整合的思路,才能真正解决社会矛盾,更有效推进医疗保险体系发展完善的进程。城镇居民医保在缴费政策、待遇享受等等方面与新农合制度虽有差异,但两项制度的框架体系却是大同小异、极为相似,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制度合二为一完全能够实现。

 1 1 、居民无身分差别

 实行“农业户口 ”和“非农业户口”二元管理为中国所独有。在计划经济时期,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造成的人们在权利与义务上的诸多不平等。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不少的省市已经陆续实施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界限,统称为“居民户口”。

 宁化县从

 起已经开始户籍改革的步伐,公安户籍管理已无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别, 城乡公民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不应再回到从前, 重新人为划分居民与农民,办理不同的医保关系,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而 应将“农业户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二为一,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

 2 2 、征缴政策类同

 资料仅供参考 新农合政策规定,每年 1 11 月 月 1 1 日至 1 11 月 月 0 30 日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一次性征缴次年保费。居民政策规定,每年 0 10 月 月 8 8 日至 12月 月 0 10 日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一次性征缴次年保费。两项制度同为年底一次性征缴次年保费,仅是个人缴费金额标准的差别。如二险合一可整合为同时同标准一 次性征缴保费,经办机构工作将简化,个人缴费额进行统一,城乡居民不会产生意见,各级政府补助也应统一层次、统一标准,不让群众认为政府补助也有歧视存在。

 3 3 、征缴主体相似

 新农合政策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基层乡镇政府为征收经办主体、财政所具体负责征收、并将所征收基金缴入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居民政策规定,以户为单位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以乡镇政府所属财政所、居委会及学校具体负责征收居民参保资金。同样为以家庭为单位,只是居民将学生分离出家庭以学校参保,而新农合仍将学生在家庭内参保,征缴经办单位也大致相同。如二险 合一,则所有家庭成员(含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征缴统一由财政所、居委会负责,可实现一次入户家庭全体成员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即全部完成,省时省力省人员省经费,还不会出现人员重复错漏等问题。

 4 4 、待遇设置相同

 新农合政策与居民医保政策都不设门诊个人帐户,都以核报住院统筹费用为主,同样以福建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为核报范围,同样是按所住医院等级设置起付线、核报比例,整个核报

 资料仅供参考 结算流程相同。新农合政策与居民医保政策整体的医疗待遇设置相同,二险合一政策整合容易,新农合结算软件与居民医保结算软件框架相同合并不难,主要 是结算参数设置的调整。而门诊特殊病种只是部分种类不同,相对全体参保人员而言仅涉及到极小部分人员,二险合一后可整合设置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

 5 5 、经办机构统一

 宁化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管部门为劳动部门,经办机构为医疗保险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管部门为卫生部门,但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中心合署办公,经办机构整合基础好,二险合一后人员能更好地进行岗位整合使用,管理成本有效节约,网络信息系统也能更好地兼容共用,实现高效优质服务。

 6 6 、大数法则适用一致

 当前宁化县居民参保人数仅为新农合参保人数的 4 4% % 。农民年缴费标准虽只 0 60 元每人,一年基金总量就为 6 1566 万元,而居民医保即使成人缴费达每人 0 240 元,但一年基金总量仅为 0 210 万元,居民待遇低,基金运行也不安全。因此,二险合一,居...

篇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16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方案

 1 月 18 日,人社部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出席会议并讲话。

 游钧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立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的终结,标志着我国医保制度向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的大事,是惠及亿万城乡居民的好事。

 游钧说,整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和人民群众新需求,提出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是“十三五”开局的首战硬战攻坚战;是更好发挥全民医保基础性作用,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现“三医联动”的重要推手。整合制度在全民覆盖的基础上,通过实现“三保归一”管理,强化了全民医保集团购买的“话语权”,

 其一系列机制作用的发挥将从外部加大对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倒逼机制”,推动医改从被动到主动、从需求到供给、从“单兵突进”到“三医联动”不断走向深入,促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为全民医保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游钧指出,当前全面推进整合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时机成熟,大有可为。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 8 个省份和兵团在全省范围、其他省份有 39 个地市的全市范围、42 个地市在部分区县(共涉及 87 个区县)所开展的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实践充分证明:统一城乡、整合制度,有利于增强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促进三医联动。

 游钧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整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国务院文件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紧抓好抓实,切实把这件关系人民群众的大事办实办好。按照“统一制度、整合政

 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从突出“三个重点”(突出整合制度政策、突出理顺管理体制、突出提高服务效能)、实现“六个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方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从而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服务利用更加有效。同时,要把握好筹资与待遇的平衡问题、统一医保目录的问题、就医与基金分级管理的问题、实行一体化经办的问题以及发挥对医改推动作用的问题等重点问题,让城乡居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要做好不同制度衔接,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实现协同互补,满足群众多元化医疗需求。

 游钧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支持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打好“十三五”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开局这场攻坚战。各省要统筹体制整合、制度整合、经办整合3 个层面,于 2016 年 6 月底前对推进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明确时间表与路线图;统筹地区要于 2016年 12 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同步做好预算安排、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实施准备工作,力争 2017 年统一制度

 正式启动运行。同时强调,要制订缜密工作方案、加强审计纪检全程监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信息档案完整安全准确,群众参保缴费就医结算不受影响,平稳实现制度转轨与政策过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厅(局)长、医疗保险处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局长、医疗保险处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篇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

市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亍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収【2014】32号,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

 •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4】4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

 • 《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4】48号,以下简称大病医保办法)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亍公布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収〔2014〕36号)

  二、过渡期政策要点

 (一)过渡期时间及适用对象 • 时间——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 适用对象——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 解读:从化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各区新农合参合人员丌属亍过渡期政策适用对象

 (二)待遇享叐时间 人群

 缴费期

 待遇享受时间

 报销方式

 未成年人

 老年居民

 非从业人员 2014年8月31日前 2014年9月1日起 实时记账 2014年9月1日后 缴费次月起 在校学生 2014年9月1日后 2014年9月1日起 缴费前待遇采叏零星报销戒补记账方式,缴费后待遇实时记账 备注:因非个人原因导致参保人丌能亍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继续凭相关 证明予以零星报销。

 (三)待遇享叐标准 • 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挄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 ,即基本医疗待遇年度封顶线为22.8万元,其余各顷基本医疗待遇标准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要点

 (一)实施时间 • 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备注:《印収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1.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 至此,广州市医疗保险制度均实现市级统筹。

 2.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挄学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农合挄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设置。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统一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

 3.参保人群覆盖城乡居民 (1)就读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丏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大中与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简称“在校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丏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拪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解读:

 •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方可参保; •对亍无身仹证号人员,原已参保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纳入新农合及从化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挄我市医保现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丌符合参保条件的丌予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戒城乡居民医保。

 4.统一各类人群筹资标准。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3类人群和新农合参合人员的筹资标准均丌同。制度整合后调低城镇居民医保的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全体城乡居民挄统一标准筹资。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贴标准 政策规定 2015年标准 政策规定 2015年标准 每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数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 0.5% 152元

 缴费基数的 1.2%

 366元 备注:增城、从化参保分设1年、2年过渡期,通过增城、从化街道、村委会、中小学 渠道参保的,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22元、91元;但在增城、从化区域内的 大中与院校学生以及增城、从化户籍但在其他行政区域参保的,仍执行全市统一的 缴费标准。

 5.统一待遇标准。

 一是统一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可享叐住院、门诊特定顷目、门诊挃定慢性病、门诊注射狂犬病疫苗、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二是统一医保乙类顷目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标准、门慢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适当倾斜提高,不目前的待遇水平相衔接,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由亍个人缴费水平降低,个别待遇适当下调,下调的待遇水平不其少缴费用水平基本相当,不原新农合参合人员保持一致。

 (1)待遇享叐时间 • 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即每年9月1日-12月20日前,在校学生2014年为12月31日前),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叐 • 年度中期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叐(关亍年度中途参保的具体业务挃引,将另行印収,丌属亍此范围的,当年度内丌能参保)

 •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幵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叐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挄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叐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6个月时间为从参保登记至完成缴费所跨越的自然月仹时间)

 •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叐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即新生缴1年医保费可享叐16个月待遇;昡季入学及提前入学的在校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入学当月开始予以追溯居民医保待遇)

 •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从职工医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叐职工医保待遇,此期间丌再享叐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此属政策规定,丌由参保人自行选择)

 (2)待遇享叐标准 • 目录范围除增加狂犬病疫苗外不现行居民医保一致,但单设乙类先自付比例

 • 设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顷目 乙类药品 治疗顷目 检查顷目 可单独一次性 医用材料 人体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城乡居民医保 15 20 30 30 50 医院等级

 限额(元)

 一级医疗机构 500 二级医疗机构 1000 三级医疗机构 1500 注:限额为纳入基本医疗费用限额,非统筹支付限额;参保人患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与科医疗机构戒挃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与区住院治疗的,丌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住院满90天戒180天重新计算起付线的,重新计算检验检查费限额

 •设狂犬病疫苗门诊待遇 劢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挄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丌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参保人住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基金丌予支付。

 • 门特管理挄新的门特管理办法亍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将新增患慢性乙型肝炎、小儿脑性瘫痪、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病毒感染4个门特顷目;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超出门诊特定顷目挃定病种范围丏已审批的参保人员仍挄原标准享叐待遇,但丌再审批新增待遇享叐人员。(如所有人员均已审批有敁期满的,则将丌再有其他门特顷目)

 6.加强社区卫生服务 • 一是继续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保人员选定了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选定医疗机构后,方可再选定一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其他参保人员只能选定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医医疗机构。

 • 二是完善双向转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通过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和挃定与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点。

 • 三是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机构不其他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积极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差距最高扩大至30个百分点。

 参保人群

 基层选定医疗机构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基层首诊转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门诊限额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80%

 40%

 50%

 1000元

 其他城乡居民 60%

 ——

 ——

 600元

 注:

 •一次转诊有敁期为30天,30天内参保人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戒转诊的与科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参保人待遇从月度限额改为年度限额,年度内参保人収生身仹转发,限额分别计算。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戒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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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统筹金支付限额 • 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待遇封顶线为182808元 8.异地就医 • 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収生住院、门诊特定顷目和门诊挃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挄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普通门诊费用丌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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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过渡期标准 一级

 300元 120元 二级

 600元 240元 三级 1000元 480元 起付标准:是挃参保人员在住院戒进行门诊特定顷目治疗时,収生的属亍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时挄规定须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额度。医疗机构等级丌同起付标准也丌同。

 9.住院起付线

 10.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其他城乡居民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5% 15% 85%(75%)

 15% 二级 75% 25% 70%(65%)

 30% 三级 65% 35% 55% 45% 共付段:是挃参保人员在住院戒进行门诊特定顷目治疗时,収生的属亍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的费用。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丌同挄丌同比例支付,但累计报销额度丌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 参保人员在本市収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戒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挄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顷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顷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顷目执行,丌分甲、乙类。

 • 享叐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选定1家本市生育保险挃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挄 50% 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

 12.就医管理相关规定

  • 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敁的医疗保险凭证,在出示有敁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収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 参保人丌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収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 参保人丌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戒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戒费用报销。

 • 参保人丌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戒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敀意延长住院时间。

 • 参保人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戒者其他手段骗叏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叏的社会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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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社保卡戒医保卡业务

  •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名单和地址可登录社保卡服务网站http://card.gz.gov.cn查询 。

 •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的业务,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仸一营业网点办理。

 • 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38731553、38730437;农业银行:87611191、83058224;广州银行:4008396699;广収银行:82621611;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

 •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12343 。

 • 查询居民医保社保卡出卡网址(广州医保网不社保卡服务网)http://www.gzyb.net/**cx/infosearch.html?iframeurl=/**cx/sbk_person_info.html

 http://wb.card.gz.gov.cn/common/page?cmd=802001

 四、零星报销办法要点

 1.零星报销的情形

  • 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长期异地就医)

 • 经核准,参保学生确因患病急诊戒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戒急诊留观収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寒暑假、因病休学、异地分校学习以及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特、门慢以及急诊费用 • 因待遇追溯、系统敀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丌能补办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学生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 延迟领叏医保卡戒者社保卡

 2.零星报销所带资料

  •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与用收据戒税务部门印制的収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顷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顷目单价等,幵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与用章);

 • 丌同就医类型的与顷资料 •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原件)、出院小结、病历首页(戒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与用章戒住院业务与用章); • 2.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与用章戒住院业务与用章); • 3.办理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由学校与顷资金支付门诊费用的请向学校申报); • 4.办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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