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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10篇

发布时间:2022-10-04 09:50:05 浏览数: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10篇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热点政策热点政策热点政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年01月月 第一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10篇,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10篇

篇一: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热点政策热点政策热点政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年01月月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个人所得税区别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了超额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住所”标准:“住所”标准:住所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地方。在我国有住所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住所是指个人因户籍户籍、家庭、经济利★★ “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以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居住365天为判定标准,居住365天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一次不超过30日或或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住所”、 “居住时间”“住所”、 “居住时间”为并列标准,纳税人满足一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标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在华时间来源于中国境内来源于中国境外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183 日(或 90日)以内183 日(或 90日日)~ 一年征税免税免税(除高管人员)

 免税征税征税征税征税免税(除高管人员)

 免税免税(除高管人员)

 免税或一年~五年征税征税征税免税五年以上征税征税征税征税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业务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业务热点业务热点业务

 一、工资薪金所得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一)“三险一金”“三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府特殊津贴、科学院院士津贴、资身院士津贴(三)独生子女补贴(四)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89号)(五)其他补贴、津贴11、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

 2、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通讯费: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单位为个人具负担形式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费采取发放补贴3、生育津贴免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对奖金征税的方法,概括为三个事项一个注意。

 三个事项是单独算、低税率、补差额:单独算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个税;低税率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补差额是如发放奖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3500元与当月工薪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再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注意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一个纳税人,奖金的计税方法只能够采用一次。

 (三)例题(三)例题2014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时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计算如下:1.因韩先生当月工资未达到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其年终奖金可扣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差额100元,对剩余的24000元按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元对剩余的元按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年终奖金24100元除以12得出商数2008.3元,对应新税法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3.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

 四、其他所得:《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五、华侨认定―――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华侨身份的界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六、年金规定:(一)年金概念: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单位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三)个人缴费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计征个所得税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领取环节★按期领取: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老政策对比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年金缴付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年金领取环节年金单位缴付部分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年金按期领取年金一次性领取按月领取:全额按工薪所按月领取:全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税款,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分摊各月,以按月领取方式计算税款税的年金缴费,按照已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出境定居出境定居、个人死亡: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到各月,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税款其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款个人死亡领新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资3倍,且缴付比例≤4%的,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季、年:已纳原政策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款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未做规定

 年金政策执行要点年金政策执行要点 新政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备案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上述政策执行。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事项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事项

 税务所日常受理个人所得税事项税务所日常受理个人所得税事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事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非货币资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二)查账征收(二)查账征收

  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7%娱乐业20%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25%其他行业10%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税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税办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算扣除数

 一、查账征收计税的政策依据一、查账征收计税的政策依据1.财税〔2000〕91号:1.财税〔2000〕91号:纳税义务人、计税方法、扣除项目的比例和限额等2.国...

篇二: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GO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改内容典型问题解答汇报人:

 目录所得税修改主要内容L o r e m i p s u m d o l o r s i t a m e t01六项专项附加扣除L o r e m i p s u m d o l o r s i t a m e t0203专项附加扣除计算L o r e m i p s u m d o l o r s i t a m e t主要典型问题回答L o r e m i p s u m d o l o r s i t a m e t04

 LOGO所得税修改主要内容01

 01 所得税修改主要内容0102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030401 所得税修改主要内容

 LOGO六项专项附加扣除02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02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02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02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

 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02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LOGO专项附加扣除计算03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03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预扣率( %)203040(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03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

 级数 全月应缴纳所得额(含税级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速算扣除数0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03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

 A个人于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4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为4000元,无其他所得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其每月个税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示例1月份:

 (40000 - 5000 - 4000)×3%=930元;2月份:

 (40000 ×2 - 5000 ×2 - 4000 ×2)×10% - 2520 - 930=2750元;3月份:

 (40000 ×3 - 5000 ×3 - 4000 ×3)×10%- 2520- 2750-930=3100元;03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

 LOGO主要典型问题回答04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自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新个税的5000元到底是免征额还是起征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04 主要典型问题回答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04 主要典型问题回答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04 主要典型问题回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04 主要典型问题回答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04 主要典型问题回答

 LOGO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改内容典型问题解答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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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02 03 04 0540%50%70%50%60%备用页请输入标题点击输入文字,输入文字或者复制文字粘贴到此处请输入标题点击输入文字,输入文字或者复制文字粘贴到此处请输入标题点击输入文字,输入文字或者复制文字粘贴到此处请输入标题点击输入文字,输入文字或者复制文字粘贴到此处请输入标题点击输入文字,输入文字或者复制文字粘贴到此处

篇三: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改培训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税改最大变化亮点:

 1、除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外,增加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2、四项税目收入额计入综合所得。

 3、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员工,年度终了负有汇算清缴的义务和责任。

 4、员工(取得所得的个人)两项选择:

 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员工可以选择月度享受,也可以在年终汇算享受(大病医疗年度汇算享受); 年度汇算清缴:员工可以选择自行汇算,也可以选择委托任职受雇单位或其他单位汇算。

 根据上述文件,员工选择委 托单位月度预扣预缴的,请在个人所得税 APP 上自行填写扣除预缴信息,并将扣缴义务人设置为公司。若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每年 12 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员工须对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让每位员工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改制新政策,实现税后个人收入最大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将个税新政策和操作指引的培训安排如下:

 1、参加人员:

 2、培训时间:

 3、培训地点: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所需信息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政策总则 (一)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不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三)填报所需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S F Z 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S F Z 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 S F Z 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S F Z 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 S F Z 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 S F Z 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S F Z 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 1.如果非孩子亲生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 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我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3.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 12000 元(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5.子女教育扣除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因此,如果子女是在境内读书,则无须留存资料。

 6.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7.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8.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即一人每月 1000 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即一人每月 500 元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 3 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 100%。

 10.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

 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也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11.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12.子女满 3 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 3 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13.是否必须在子女满 3 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 3 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 3 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 3 周岁之后填报。

 14.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5.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 50%:50%,以及 100%:0。其中一方为 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7.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如何享受该政策?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 1000 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 2 个。

 三、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 1.一个年度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 3600 元的定额扣除。

 2.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 48 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 48 个月。

 6.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48 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 48 个月?

 纳税人 48 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 48 个月。

 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8.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9.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48 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10.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1.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2.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四、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1.家人的大病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篇四: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1 2-1 2-1 41作业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筹划[资料]某企业集团于2008年8月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为保障生产安全, 准备于2008年12月购置一大型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该设备价款为300万元。

 企业按规定可于2008年至2013年五年期限内抵免所得税300×10%=30(万元)

 。因该企业生产产品为新型产品, 预计未来3年企业将面临亏损, 至第四年起企业将逐渐盈利, 2008年及未来六年的预计利润额(假设无任何纳税调整事项)

 见下表。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 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企业2008~2014年预计利润额(单位:

 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额- 200- 120- 5080130250400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 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 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 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1 2-1 2-1 4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筹划案例--设备购置抵税如企业于2008年12月购置该安全生产设备, 则企业未来各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2008~2010年为亏损年度,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2012年弥补前三年的亏损后仍未有盈利, 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利润额为9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

 90×25%=22.5(万元)

 , 扣除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额后, 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如果企业经过筹划, 将该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时间推迟一个月, 即在2009年1月份购买则企业2008~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发生变化;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扣减安全生产设备的剩余抵免额7.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为92.5万元, 企业由此获得7.5万元的节税收益。

 201 2-1 2-1 4从节税的角度出发, 哪个方案对该公司有利?4作业二:内地建一芦笋种植加工企业, 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 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从播种到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约需4‾5年, 故企业在开办初期会面临很大的亏损。

 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1-4年分别亏损200万元、 150万元、 100万元、 50万元第5年开始盈利, 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技术公司的总部设在深圳,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另一H子公司设在内地, 适用的税率为25%; 经预测未来五年内, 该公司总部应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 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0万元、 -150万元。

 方案1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W子公司。方案2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方案3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深圳一技术公司, 为扩大经营范围, 准备在

  方案1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W子公司 因该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实体, 应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和深圳总部、 H子公司合并纳税, 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总部的利润, 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故前四年总部与子公司缴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000*15%+300*25%)

 、 200万元(1000*15%+200*25%

 175万元(1000*15%+100*25%)

 、 150万元(1000*15%)

 。

 四年共缴企业所得税为750万元。

  方案2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税法规定:

 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合并纳税。

 故该公司仅深圳总部和H子公司两个纳税主体。

 故分公司的亏损可抵消总部的利润, 降低新营养公司前四年的税基。

 故前四年总部、 子公司和分公司缴税总额分别为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

 、 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 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

 、 142.5万元(1000*15%-50*15%)

 , 四年共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

  方案3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此情况下, 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

 新营养技术公司有两个纳税主体分别为:

 总部和H子公司。

 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 以降低H子公司前四年的应税所得额, 不仅使H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得以延缓, 且使得整体税负下降。

 故前四年总部、 子公司和分公司缴税总额分别为175万元(1000*15%+300*25% - 200*25%)

 、 162.5万元(1000*15%+ 200*25% -150*25%)

 、 150万元(1000*15%+100*25%-100*25%)

 、 150万元(1000*15%)

 , 四年共缴企业所得税637.5万元。通过上述三方案比较, 应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从所有制形式这个角度看, 个体经营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30. 5%)

 , 接下来依次为国有企业(16. 2%)

 、 外商投资企业(15. 1%)

 、 有限责任公司(11. 7%)

 、 私营企业(6. 7%)

 和股份公司(6. 2%)

 。在中国占总人口约20%的富裕人口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全国个人所得税收人的10%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是工资和薪金所得, 占税收总额的52%。2007年, 美国收入最高1%的人所交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占联邦政府所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总额40. 4%。前言:

  一、 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个人所得税, 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历程: 1980年9月:

 制定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开征个人所得税, 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 1 986年: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 1 987年: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 至此, 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就形成了三税并存的格局。

  1 993年1 0月: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 994年1 月1 日实施)

 , 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1 999年和2005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 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定额、 定率扣除并用 (三)在税率上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并用 (四)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 《个人所得税法》 列举了 11项应税所得: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稿酬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赁所得 九、 财产转让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十一、 其他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住所、 居住时间 标准–负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通过改变居住时间(二)

 纳税人的筹划思路2、 通过人员的住所(居住地)

 变动降低税收负担迁出某一国, 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3、 通过人员的流动降低税收负担在任何一地停留时间很短, 避免成为纳税人

  一、 纳税人的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个人和香港、 澳门、 台湾同胞。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我国采用了 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

 住所标准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民法通则》 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住所。我国税法采用的住所标准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所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 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二)

 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我国税法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 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临时离境” 的不扣减天数。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所得2.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 不扣减日数, 连续计算。 注意: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 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 二、 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 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特殊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的居民纳税人, 1、 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来源于境内所得全部纳税;来源于境外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 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2 、 五年以上 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从第六年起,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所谓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五年, 是指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 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 三、 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非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无住所,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由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 薪金所得,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 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属于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该企业、 机构任职、 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 薪金, 不论是否在该企业、 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 应予以征税。

  2、 无住所, 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来自境内所得来自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协定183日)

 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或协定183日)

 ~1年非居民√√××1~5年居民√√√免税5年以上居民√√√√

  某外国人06年1 月5日——1 2月20日在中国境内工作,06年1 2月21 日——07年1 月4日离开中国, 后返回中国工作07年1 月5日——07年1 2月20日在中国工作,07年1 2月21 日离开中国不再回来。1 、 对于这个外国人, 他06年和07年分别属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2、 对于这种跨年离境的, 1 月1 日和1 2月31 日当天在中国否, 不知是否是居民纳税人的必要条件?

 【案例】

 美国公民保罗和纽曼均受雇于美国华纳钢铁制造厂。

 2006年间两人被派往中国境内的钢铁制造厂工作。2006年, 因工作需要, 保罗7~9月离境70天回国述职, 10~12月份又回国探亲40天。

 纽曼2006年年内曾4次临时离境, 每次均未超过30天, 共计85天。2006年年度内, 保罗从美国公司取得报酬2万美元, 从中国公司取得人民币报酬15万元; 纽曼从美国公司取得报酬2万美元, 从中国公司取得人民币报酬8万元。试计算比较保罗和纽曼各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假设$1=¥8)。

  (1)保罗在2006年度两次离境, 超过90天。

 因此, 保罗属居住不满1年的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仅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个人所碍税。

 保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50 000÷12-4 800)×20%一555]×12=11820(元)

  (2)纽曼在2006年年度四次临时离境, 每次未超过30天, 共计85天, 未超过90天。

 因此, 纽曼属居民纳税人。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 居民纳税人对我国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纽曼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8+80 000)÷12—4 8 00]×25%一1005]×12=33540(元) (3)保罗比纽曼少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3540—11820=21720(。

 元)

  案例分析: 保罗比纽曼的收人多7万元(15—8=7),但个人所得税却少纳21720元, 其原因就在于两人的身份不同。

 纽曼要想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就得设法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 即纽曼每次离境都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

 纳税人利用临时离境的税务筹划还要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 如果节省的税收额还不够自己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就没有必要了 。

  案例二:

 乔治、 布莱克和史密...

篇五: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讲解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2022年4月22日

 目录01综合所得汇缴政策简介02日常预扣预缴政策简介03 申报提醒 0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一

 综合所得构成 01ABC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D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综合所得收入额和减除项目 02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所有收入额AB减除费用 • 年60000元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专项附加扣除 03扣除范围: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小学至博士)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除方式:按照 100%扣除,或者按照 50%扣除子女不限个数扣除范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每月400元;取得证书的当年3600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扣除范围: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月不超过1000元扣除方式:非独生子女,指定分摊、均摊或约定分摊子女教育1继续教育2赡养老人3

 专项附加扣除 03扣除范围: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 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的,1100 元/月;不超过 100 万的, 800 元/月扣除方式: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选择一方扣除;不同的,各自扣除。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及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4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方式:选择一方扣除若婚前双方分别首套住房贷款,婚后扣除办法:由一方扣1000或者双方各扣500住房贷款利息5

 专项附加扣除 03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时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对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6

 专项附加扣除 03

 日常预扣预缴政策简介二

 0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7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181920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超额累进预扣 02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额=预扣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预扣 0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期”计税★ 04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7 超过80000的部分 45% 151601、年终奖除以12个月:66000÷12=5500元2、以得数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税率、210元速算扣除数3、年终奖应纳税额=66000×10%-210=6390元例:单位2021年1月28日发放工资及奖金,其中张某年终奖66000元

 预扣预缴调整 0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①对 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如新入职的大学生)② 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③《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综合所得汇缴政策简介三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概念 01ABC汇总收入额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和扣除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 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D减去已预缴税额减去2021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01综合所得类型 收入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 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劳务报酬所得 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稿酬所得 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202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 60000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 税率-速算扣除数]-2021年已预缴税额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概念(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

 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但因政策规定免除其办理义务的纳税人。①2021年度需要补税但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②2021年度应补缴税额低于400元。(二)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便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取得 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则不适用豁免政策。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2纳税人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找扣缴单位查自己查通过预填服务查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电脑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开始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情形一 :当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01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 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02 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03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 6 万元、“ 三险一金 ” 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 健康保险、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04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情形一 :当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05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06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07 有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形一 :当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情形二 :当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01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 元/ 月)02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 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办理时间 05一般规定 年度汇算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08申报信息一般情况下,仅申报纳税申报表。如需变更个人信息,需填报或修改基础信息;如需新增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资料留存年度汇算申报表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税收优惠等有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留存5年(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09基本原则:方便就近情形一: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①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②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情形二:

 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0需注意事项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对于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简易方式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提前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 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一般情形便捷退税退 税

 10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账户建议填报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以及Ⅰ类卡...

篇六: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017 年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

  2017 年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

 2017 年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 2017-02-16 浏览:分享人:孔妍玲手机版

  个人所得税是作用于居民间收入分配最主要的税种。那么 2017 年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 年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以下简称 20 号文)

  二、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 2%取得手续费。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1994 年出台的 20 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笔者认为企业需关注的是手续费发放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奖励,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份 问题与解答 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 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深圳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南 问题六: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

 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海南 二、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厦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福建 2.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么?税率多少? 答: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 6%,征收率 3%。

 不交增值税 湖北 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返还款以及医院、学

 校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

 1.各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营业税政策

 在此次“营改增”中,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政策的迹象非常明显,虽然有点地方并没有类似答复,但解税宝小编仍将个别地区手续费返还的营业税政策抄列如下:

 省份 文件号与政策内容 北京 京地税营[2016]156 号:单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 5%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

 广西 桂地税函[2016]446 号: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广东 粤地税函[2016]583 号:

 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新地税函[2016]282 号:

 单位和个人代扣单位和个人代扣

 (代收、代征)代缴税款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各地税务局对政策尺度的把握不同,解税宝小编建议广大读者与纳税人,一定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免多缴税或少缴税。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 2017 年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篇七: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篇八: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 财 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 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 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延长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7] 14 号

 2、 地方所得税 5 年免征, 5 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 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京税外[1992]

 710 号。

  3、 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6 年 10 月 11 日)

 高新技术企业

 4、 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

 减按 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 经税务部门核定, 减按 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 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京政发[1998]49 号

 5、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273 号 6、 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京政发[1999] 17 号

 7、 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 45号)

  8、 对社会力量, 包括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 不得结转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273 号

 9、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 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0、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 1 92 号

 11、 通过科技计划, 对经认定的重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进口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 给予 10%-30%的研究开发经费补贴。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意见》 京发[1999] 27 号 12、 经财税部门审批,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的费用, 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 10%(含 10%)

 以上的, 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2-04-01 废止)

  13、 经财税部门批准,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 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 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2002-04-01 废止)

  14、 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 物品等,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15、 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 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所列的先进技术, 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 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 的产品, 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产品出口后。

 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6、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行开发生产、 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 17%的增值税率征收后, 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经贸资字 [2000] 183 号

 17、 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7] 14 号(2002-04-01 废止)

  18、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 可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 37 号)

 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 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 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 73 号

 19、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9] 37 号)

 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 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 除国发[1999]37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外,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 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花色品种、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扩大出口、 降低成本、 节约能耗、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劳保安全等目的, 采用先进的、 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 49 号

 20、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 配件、 备件, 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 3 7 号)

 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其转化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1、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 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2、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含 10%)

 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3、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其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 可以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2002-04-01 废止)

  二、 土 地

 28、 对高新技术企业、 高产值及高附加值企业, 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支柱生产企业可实行土地租赁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

 (1999 年 7 月 8 日)

  三、 外汇与金融

 29、 凡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额, 中资企业可按上一年进出口额的 15%核定限额。

 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 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实行优惠政策的复函》

  30、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

 --《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3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32、 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 已取得法人资格, 实现独立核算, 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

 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中方法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

 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68 号

 四、 进出口

 33、 区内自营出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经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关或同类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外贸部《关于对北京市<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实行优惠政策的函>的复函》 ([1999] 外经贸资综函字第 727 号)

  34、 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 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国有、 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 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35、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经市计委、 市经委、 市外经贸委认定, 可以适度放宽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内销比例; 产品确属国内急需并能替代进口的,允许全部内销。

 --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36、 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提供的有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 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优先通关、 查验、 放行的优惠待遇; 对列入名单的企业,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 EDI 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2、 5、 7 条

 五、 人才引进

 37、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经人事部门批准, 给予工作寄住证, 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 经用人单位推荐、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2-04-01废止)

  38、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可不受在京工作时间限制, 办理引进手续。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寄住证暂行办法》

 (1999 年 6 月 24 日)

  39、 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 区、 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且被在京单位

 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 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 2 年的人员;

  (2)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 2 年的人员;

  (3)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 3 年的人员;

  (4)

 在京一方年满 30 岁、 存档时间满 5 年、 其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

 级以上部门奖励、 表彰的先进个人, 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予以办理。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 区、 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试行)

  六、 激励与奖励

 40、 在高...

篇九: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税发[1999] 05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

 第 058 号

  发布时间:

 1999 年 04 月 09 日 状态:

 有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 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一、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 薪金, 不屑于离退休工资, 应以工资、 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 薪金” 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再将当月工资、 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 薪金” 所得,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 薪金” 所得合并, 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 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 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工资、 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 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 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 薪金” 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 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按照“其他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

 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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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工资、 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即在机关、 团体、 学校、 部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 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 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 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的内容:

 1、 基本工资、 工龄(司龄、 军龄)

 工资、 职务工资等;

 2、 各种补贴、 津贴;

 3、 奖金、 数月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等;

 4、 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 没有稳定的、 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 装潢、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讲学、 新闻、广播、 翻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录像、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 设计。

 指按照客户的要求, 代为制订工程、 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 装潢。

 指接受委托, 对物体进行装饰、 修饰, 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 安装。

 指导按照客户要求, 对各种机器、 设备的装配、 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 防腐、 保温、 油漆等工程作业。

 4. 制图。

 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 依体积、 面积、 距离等, 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 立体图、 透视图等的业务。

 5. 化验。

 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 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 测试。

 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 医疗。

 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 治疗等医护业务。

 8. 法律。

 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 撰写辩护词、 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 会计。

 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 咨询。

 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 经济、 科技、 法律、 会计、 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说明的业务。

  2 11. 讲学。

 指应邀(聘)

 进行讲课、 作报告、 介绍情况等业务。

  12. 新闻。

 指提供新闻信息、 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 广播。

 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 翻译。

 指受托从事出中、 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

 的业务。

 15. 审搞。

 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 核对的业务。

  16. 书画。

 指按客户要求, 或自行从事书法、 绘画、 题词等业务。

  17. 雕刻。

 指代客户镌刻图章、 牌匾、 碑、 玉器、 雕塑等业务。

  18. 影视。

 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 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 音响、 化妆、 道具、 制作、 摄影等与拍摄影、 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 录音。

 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 或者应邀演讲、 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 录像。

 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 节目的业务, 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 演出。

 指参加戏剧、 音乐、 舞蹈、 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 表演。

 指从事杂技、 体育、 武术、 健美、 时装、 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 广告。

 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 电影、 招贴、 路牌、 橱窗、霓虹灯、 灯箱、 墙面及其他载体, 为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 展览。

 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 影展、 盆景展、 邮展、 个人收藏品展、 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 技术服务。

 指利用一技之长, 而进行技术指导、 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 介绍服务。

 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 或者介绍产品、 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 经纪服务。

 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 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 代办服务。

 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 其他劳务。

 指上述列举 28 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 技术、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津贴。

 4、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3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 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下同)、 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 农业税、 牧业税得,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 搬迁费、 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 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 协查各种违法、 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 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对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 但确因工作需要, 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学者, 以及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院士。),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 视同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 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 奖金、 津贴、 补贴等收入, 视同离休、 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 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 讲课费、 顾问费、 稿酬等各种收入,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 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 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

  4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 、 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 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 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万元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 万元的, 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国有企业职工, 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宣告破产, 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 的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 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 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符合条件的, 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

  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 活动并获得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 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

 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 的奖金, 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

  6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 文化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稿酬所得, 按 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 30%;

  4、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残疾人、 孤老人员、 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四大群体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

 a 残疾人,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 并取得民政部门、 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b 烈属, 是指烈士的父母、 配偶及不满 18 周岁的子女。

 c 孤老, 是指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d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上述四类人群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 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一次所得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一次所得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

 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20%; 一次所得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10%。

 其中, 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 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办理减税时,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 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 乡 、 镇或区、 县民政部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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