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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5篇

发布时间:2022-10-12 08:00:04 浏览数: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5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特稿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的公告(第二十八号)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5篇

篇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的公告 ( 第二十八号) 根据《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的规定, 现 将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对《 青海省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青海省 201

 1

 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 ( (201

 1年度省本级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 关于 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 和《 关于检查<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 告》 的审议意见予以公告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 8月24 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 并 审议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 的报告》 ,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我省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做了大量卓有 成效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来执行情况总 体是好的。报告客观反映了全省贯彻实施劳动 一4一

 合同法的基本情况, 既充分肯定了成绩 , 也反映 了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建议。常委会 组成人员表示赞 同这个报告 , 同时 , 对今后进一 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

 一、深入 开展劳动合 同法普 法宣传 , 进 一步 增 强劳动合 同意识 。继续加大力度 , 更 加广泛 、

 深入地宣传劳动合同法, 进一步使社会各层面全

 特稿 面正确认识 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 , 明确各 自权利 和义务。切实提高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企 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意识 , 从而提高全社会贯彻执行劳动合 同法的意识。

 二 、 充分发挥三方机 制职 能 。

 大 力推行工资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 同制 度。进一步健 全 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 劳动关 系三方协调机制 , 努力 构建和谐 的劳动关 系。大力推行劳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以非公企 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 , 扩大集体合 同和工 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继续完善工会、 企业联合 会、 工商联等组织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 机制 , 提高参与意识和维权能力 , 推动建立健全 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 。

 三 、 进 一步 采取 有力措施 。

 切实解 决 当前我 省劳动合 同工作存在 的突 出问题。一是各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 餐 饮等小型私营企业、 小作坊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 密集型用人单位的管理 , 加强对规模 以下企业 以 及民营小企业劳动合同信息数据的统计等基础 性工 作 , 为进一 步做好 法律法规 的实施提供 依 据 。二是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者流动性大 , 劳 动合同签订、 解除频繁, 有的社保关系难以转移 等情况 , 探索制定和完善配套办法, 分类指导、 分 类施策, 推进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 履行、 终止 程序 , 切实提高签订率 。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 遣行为 , 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制度 , 切实保障劳动 者合法权益 。

 四、 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 障执法监察 。

 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劳 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 , 充分发挥基 层公共服务平台调解作用, 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 能。继续深入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 不断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 改进监察执法方 式 , 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加大劳动监 察力度 , 抓好难点 问题 的 日常检查 、 热点 问题 的 专项检查、 法律实施的重点检查, 确保《 劳动合同

 法》 的贯彻实施 。

 一5一

篇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农民工)

 甲方(用人单位)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规定, 甲、 乙双

 方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

 本合同期限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试用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 从 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二)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 前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标准为

  。

 其中, 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

 。

 (二)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包括日延长工时, 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 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项目 为

  。

 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 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 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 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本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情况的, 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 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其它 (一)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二)

 甲、 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消。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 乙方各执一份。

  单位:

 (章)

 劳动者签名: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注:

 试用期含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篇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方:联系电话:乙

  方:联系电话:合同期限:自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示范文本)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咨询电话:

 12333

  - 1 -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2 -

  甲方(用人单位)全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登记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通 讯 地 址

 ___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

 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出 生 年 月

 ___ 户籍所在地 详细地址

 户籍类型_________________ (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_____ 通 讯 地 址

 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 3 -

  同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 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 - 4 -

  位(工种)工作的,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月、季、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 5 -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工作天数、加班时间、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㈠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乙 - 6 -

  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 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 7 -

  第十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 8 -

  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 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

  - 9 -

  2:

 3:

  。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10 -

 编号: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示范文本)

 甲

  方: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电话: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咨询电话:

 12333

 - 11 -

  甲方(用人单位)全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登记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通 讯 地 址

 ___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

 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出 生 年 月

 ___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户籍类型_________________ (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_____ 通 讯 地 址

 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 - 12 -

  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时间】

 第二条 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

 【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

篇四: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

  用 用 人 单 位 位:

 :

 ______ 劳动者姓名:

 ______ 签 签 订 日 期 期:

 :

 ___ 年

 ___ 月

 __日 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三、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机关)各持一份。应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二○○七年十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条 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条 第二条 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条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条 第五条 劳动者在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是:

 条 第六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应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的,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元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

 (二)计时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三)计件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 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 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 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条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条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容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条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条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条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公

 章)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

 章)

  鉴证员(签字或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员(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员(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员(章)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员(章)

  年

 月

 日

篇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 制 用 工)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姓 名 :

 青海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 制

  使

 用

 说

 明

 一 、 本合同 适 用 于 全日 制 劳 动 者 , 即 在 本行政区 域 内 的 企业 、个体经 济 组 织 、 民 办 非 企业 单 位、 国 家 机关 、 事 业 单 位、 社会团 体和与 其建立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在订立、 履行、 变 更劳 动 合同 时 使用 。

 二 、 填写 劳 动 合同 第 四 条中 劳 动 者 岗 位时 , 属 于 劳 务派遣 工 的 ,一 律明 确 填写 岗 位属 性 , 即 临 时 性 岗 位、 辅 助 性 岗 位或 替 代 性 岗 位。同 时 对劳 务派遣工 应 当 签订 二 年以 上固 定期 限劳 动 合同 。

 三 、 劳 动 合同 试 用 期 :

 劳 动 合同 期 限三 个月 以 上不 满 一 年的 ,试 用 期 不 得超过一 个月 ; 劳 动 合同 期 限一 年以 上不 满 三 年的 , 试 用期 不 得超过二 个月 ; 劳 动 合同 期 限三 年以 上的 , 试 用 期 不 得超过六个月 。

 四 、 本合同 一 式 三 份。

 应 由 劳 动 者 持有 的 一 份不 得由 用 人单 位代 为 保 管 。

 用 钢 笔 或 签字 笔 填写 , 字 迹清楚、 文字 简 练 、 准 确 , 不得涂改。

  二 ○ 一 三 年七 月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 双方当 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 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 口 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 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 劳动合同 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 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 一)

 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二)

 无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

 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2 - (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安排劳动者在

  岗位工作( 劳务派遣工的岗 位属性为:

 )

 , 工作地点为

  。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五条 劳动者在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是:

  第六条 劳动者按照用 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 容及要求,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遵守用 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 条 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 者执行下 列第

 种工时制度。

 ( 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 二)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 分别以周、 月 、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周期内 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 三)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的基础上, 应采取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

 - 3 - 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的, 由用 人单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用 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劳动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 一)

 用 人单位每月 以货 币 形 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元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

 ( 二)

 计时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 周 、日 ), 绩效工资( 奖金)

 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 三)

 计件工资。

 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为

 元(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 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 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 安排工作的按 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4 - 六、 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国 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 , 患病、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 条 用 人单位为 劳动 者提供以 下 补充 保险和 福利 待遇:

 七、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用 人单位根据生产岗 位的需要, 按照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 卫生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用 人单位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 严禁违章作业, 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 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有权对用 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八、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全面履行各自 的义务。

 - 5 - 第二十条 用 人单位变更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本合同继续有效, 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 容, 并以书面形 式确定。

 九、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 三十九条、四十条、 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 四 十三条、 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 终止本合同, 符合 《劳动合同法》 第四 十六条情形 的, 用 人单位依法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 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 内 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 当 事人约定的其他内 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 专项培训 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 约定服务期,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负有保密 义务的, 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6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 容:

  第 二十 九 条 用 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因 履行本合同 发生争议, 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 人单位:

 ( 公章)

 劳动者: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 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 期:

 年

  月

 日

 - 7 -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双 方 同 意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型 为

 期限合同。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用人单位:

 ( 公章)

 劳动者: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 方 同 意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型 为

 期限合同。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用人单位:

 ( 公章)

 劳动者: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 8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用人单位:

 ( 公章)

  劳动者: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用人单位:

 ( 公章)

  劳动者: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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