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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殡葬管理制度3篇

发布时间:2022-08-30 11:20:03 浏览数:

村级殡葬管理制度3篇村级殡葬管理制度 农村公墓管理制度——对绍兴玉屏公墓的调研报告 撰写人:陈晓莉石苔妮叶旭龙 撰写人:陈晓莉石苔妮叶旭龙 200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殡葬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殡葬管理制度3篇

篇一:村级殡葬管理制度

村公墓管理制度 ——对绍兴玉屏公墓的调研报告

  撰写人:陈晓莉 石苔妮 叶旭龙

  撰写人:陈晓莉 石苔妮 叶旭龙

 2009 年 4 月 10 日

  目

 录 摘要 ............................................................................................................. 3 关键字 ......................................................................................................... 3 1 引言 ......................................................................................................... 3 1.1 现状 ............................................................................................... 3 1.2 研究意义及方法 ........................................................................... 4 2 案例——玉屏公墓 ................................................................................ 4 2.1 竞争环境分析 ................................................................................ 5 2.2 产品分析 ....................................................................................... 6 2.3 价格分析 ....................................................................................... 7 2.4 管理制度分析 ............................................................................... 8 3 现代公墓的优势 .................................................................................. 10 4 前景 ....................................................................................................... 10 4.1 深化葬法改革 .............................................................................. 10 4.2 发展之路 ...................................................................................... 10 参考资料 .................................................................................................. 11 附录 ........................................................................................................... 12

 摘要:

 从中国公墓业及我省(浙江省)公墓业发展现状出发,简要叙述了目前各地区公墓发展情况,相比过去已有了长足进步,然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小觑。公墓也与殡葬业一样,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而研究公墓业,特别是农村公墓业对国计民生都有很大帮助。

 在重点分析绍兴市玉屏公墓的现状和暴露出来的问题之后,对农村公墓业的未来发展以及之后的前景作了简要叙述。

 关键字:

 公墓现状

 绍兴玉屏公墓

 挑战

 前景

 Abstract: To start with, we briefly describ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cemetery industry and the cemetery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Compared with the past, they have made many considerable processes. However, the exposed problem couldn’t be underestimated. The cemetery industry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people as funeral industry. Therefore, studying the cemetery industry, especially in the rural areas, is of great help to the people’s livelihood. Then we analyz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emetery Yuping in Shaoxing and the problem that it exposed in detail. And at last, we depicted the future prospects of cemetery industry.

 1 引言

 1.1 现状 (1) 中国公墓业现状 在 2003 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殡葬业首次露面,并排名第三,仅次于房地产业和高速公路业。尽管在 2004 年中,殡葬业暴利遭遇了包括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们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舆论风暴,尽管主管殡葬业的民政部门,也被迫做了点表面文章,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殡葬业暴利依然如故。而且,从 2004 年揭露出来的情况看,殡葬业暴利更加触目惊心。

 由于殡葬业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因而关注度自然高。

 与殡葬业紧密连接的就是公墓业。虽然公墓业并未登上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然后其重要度绝不亚于殡葬业。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版)第三条的定义:“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我国目前的公墓情况可以用以下两点归纳:

 1、 各地公墓建设发展参差不齐。

 公墓业与各地政府的监管力度和各地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很大关联度。比如,广东省民政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墓业的地方法规和通知(《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佛山市殡葬行业服务公约》等),加上政府自己的监督和管理,就使得该省整体公墓建设水平要好于大部分其他省市。而相反的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公墓建设,导致了公墓收费乱、公墓建设水平低下、公墓地址杂乱等许多问题。

 2、 全国公墓建设总体水平低下。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墓建设水平相比国外要低得多。比如位居全国经济水平前列的上海市也存在公墓用地乱的现象,并且成为上海用地利润最高的项目。虽然在2005 年,上海有关部门组织众多专家学者编制完成了《2005~2045 上海公墓 40 年规划》。但实施力度不够。乔宽元认为:“上海市政府严格土地管理,对公墓业的土地需求和供应特别谨慎;规划的等级不够,仅仅是行业规划,没有列入上海的城乡整体规划;公墓主管部门缺乏与规划部门的沟通,公墓土地需求信息不对称;申请公墓用地审批手续复杂,公墓经营单位信息闭塞,对审批程序缺乏了解。” 综上所述,我国公墓业现状不容乐观。

 (2) 浙江省公墓业现状 自 2006 年,我省颁布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版)》之后,我省的公墓基本状况大有改观。与全国的公墓情况相似的,我省的公墓建设也存在各地区公墓建设水平相差很大的问题,但总体水平相比其他省市较好。但问题依然存在。

 特别是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呈现出“散”、“乱”、“混”的特点。“散”表现在一是每个村少则两三处墓地,多则十来处,没有形成集体规模,不便于集中管理;二是墓地无专人管理,墓区无规划,墓位无限制,墓穴无标准,管理散漫。“乱”表现在一是群众乱埋乱葬现象严重,自家的人埋自家的地,好像天经地义,有的建立活人墓,豪华墓,有的建家族墓,宗祠墓;二是村委会乱收费,受到利益驱动,有些地方将公益性公墓的墓地出售给本村和本村以外的人。“混”表现在一是管理混乱,没有建立应有的管理体系与机制;二是不按《公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导致要么无人管,要么由村干部说了算,相当混乱。

 相比之下,我省的城镇公墓建设要规范的多。但仍然存在公墓建设暗箱操作的问题。

 1.2 研究意义及方法 研究我省的公墓建设,可以为省民政厅、各地公墓建设部门提供可靠的调查资料,以促进我省的公墓规范化管理。

 公墓业同殡葬业一样,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个重要行业,如果监管不力,任由违规操作发生,百姓是最大的受难者。因此,研究公墓建设对国计民生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这方面的研究都还只是初级阶段,需要更多的人投身于公墓研究中。

 我们小组这次的公墓调研主要采用的方法有:

  文献法。重点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文献,以及浏览并重点阅读了相关公墓建设研究性文章。

  二手资料。二手资料方面重点从《浙江省统计年鉴》以及各地区民政局官方网站上搜集了一些数据、报告和通知等资料。

  实地调查及访谈法。我们选择了绍兴玉屏公墓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实地观察采访调查了当地的公墓建设情况。

 2 案例——玉屏公墓

 玉屏公墓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荷湖村驼峰山麓玉屏岙,占地 30 亩。这里幽幽群山

 连绵起伏,三面环山,四季朝阳,翠柏青松,鸟语花香;向有紫气灵光照,彩云绕山涧的奇丽景象,自古以来一直是附近村镇居民辞世后安息的世外桃源。

 1995 年春,荷湖村党总支、村委审时度势,经原绍兴县民政局认可,在玉屏岙辟址建设公墓,其间原中央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先生迁葬其父母于此,同时远近区域的墓穴也随之大批迁入,深受各界人士的好评,使公墓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1998 年 7 月,全市实行殡葬改革后,斗门镇人民政府将镇属骨灰安息堂选址于此,2000年市、县区域调整后,绍兴市人大、政协、市民政局有关领导多次莅临观察,要求建造一流公墓。荷湖村追加投资 300 多万元进行了基础设施改造,使墓区初步形成了小桥流水、绿树成荫的园林化建筑格局,为促进殡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绍兴市民政局根据玉屏公墓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发展势头,于 2000 年 8 月批准成立“绍兴市玉屏公墓”受理城乡居民百年后的骨灰安葬事宜。到目前为止,已出售 2000 多个墓穴。

 2.1 竞争环境分析 玉屏公墓从开始建立到现在发展成为园林化的墓园,十多年的不断进步,都收益于得天独厚的竞争环境。下面用波特五力模型来分析它的竞争环境。

 图表 1 波特五力模型 2.1.1、产业内现有公墓的竞争 由于政府机构的公墓的设立和开业有很多的限制条件,批准手续有很复杂。

 如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

 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 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鉴于这么对的限制条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存在其他的公墓,那么玉屏公墓在当地就是一个垄断的墓园经营单位,根本不存在行业内的竞争者,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竞争。

 2.1.2、供应商讨价还价 公墓经营是个最原始的产业,没有供应商参与。唯一的限制条件就是政府对土地等资源的限制,但是对于玉屏公墓这样已经得到政府批准的经营单位来说,是不存在这一威胁的。而且,玉屏公墓使用的是荷湖村的集体土地,墓园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而不是政府,因此,土地使用的自主权更加明显,受限制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在这方面,玉屏公墓也是有很大的优势的。

 2.1.3、买方讨价还价 由于在一定区域内只有这一家公墓,因此形成垄断局面,而且农村人都注重落叶归根,人们也不愿意去别的地方寻找相对廉价的墓园进行安葬。墓穴购买者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是玉屏公墓会给本村村民一定的折扣优惠,作为使用了集体资源的一种补偿。

 2.1.4、新进入者威胁 这个行业是个暴利行业,成本低、收益高,如果是一般的产业,必定会有大批的利润追求者进入这个领域,但是根据上面在行业内竞争者中的分析,在特定区域内政府不会批准新的进入者,因此玉屏公墓不存在新进入者的威胁。

 2.1.5、替代产品威胁 殡葬制度从改革以来,骨灰墓葬就是最主要的殡葬方式,就目前的形式来说,玉屏公墓还没有所谓的替代产品。但是最近发展起来的花葬、树葬和其他一些生态葬方式,费用低而且对环境的可持续作用更优越,将会对玉屏公墓将来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打击,但是对于农村的人们来说,接受新思想观念的速度较慢,玉屏公墓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而且新的丧葬方式建造简单,所以替代产品对玉屏公墓的威胁很小。

 综上所述,玉屏公墓有越的市场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使它能够在过去十年中高速发展。

 2.2 产品分析 毫无疑问,公墓的产品就是墓穴。由于这个产业的特殊性,其产品的规格方面受到了法律的很多规定和限制,不可能完全根据市场需求来设计墓穴。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0.7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1 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4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6 平方米。第七条 骨灰公墓

 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 0.8 米。这两条的规定,使得墓穴在整体上趋于同质。玉屏公墓在遵守规定的条件下,进一步使产品差异化了,以满足不同人对于不同墓穴的需求。具体分成了 10 ...

篇二:村级殡葬管理制度

017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2017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 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 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 90 天。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甲

 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特殊遗体,应当审核其相关证件:

 (一)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涉嫌凶杀、刑事伤害致死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尸体处理证明》。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火葬场不得接收非合法渠道运送来的遗体。对非合法渠道运送遗体,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均有责、有权予以查禁。

 第九条 严格查验遗体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设置专职验尸工作人员。遗体进入火化车间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按顺序编号入册。专职验尸工作人员必须逐一查验遗体、查

 询丧事委办人、查证手续;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由丧属或丧事委办人签名,再经专职验尸工作人员、火化车间组长分别签名后,方可对遗体进行火化。

 第十条 属境外的遗体又无亲属在场的,由负责办理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十一条 火化前发现遗体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丧属核对,并报告殡仪馆、火葬场领导确认、同意后,才可实行火化。严禁错化遗体。

 第十二条 严格炉前检查制度。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殡仪馆、火葬场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遗体的查验,凡运入馆场带棺或包裹的遗体在进炉火化前必须由专检员开棺或打开包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要严格火化遗体操作程序,不得违规操作,坚决杜绝利用他人遗体或流产物顶替火化,搞假火化,出具假火化证明;杜绝在遗体火化登记中多记数、多报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火化遗体时,入炉平稳,做到不拖、不拉、不抛、不发生坠尸现象,认真司炉、清炉、出炉,骨灰纯净,装灰时发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处理,交还丧属;核准骨灰,及时送灰,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严格遗体单体火化,确保遗体火化质量。不混、不错拿骨灰。严禁为迁就丧属保留骨殖安葬的不正当要求而采取火化不充分、假火化的做法。

 第十六条 严格火化证管理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做好火化证的发放与登记,加强火化证的管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实行一具一档,将《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死亡证(或复印件)、遗体火化确认签字、骨灰领取等单(证)进行归档管理。遗体火化档案保存期限自建档之日起为 15 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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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村级殡葬管理制度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83 号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 2002 年 7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 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2

  第八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

 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 7 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无主遗体火化后 180 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

 第十六条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需保留骨灰的 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3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 、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 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对安葬存放的骨灰应发给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骨灰安放安葬证。

 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公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

 丧事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4 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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