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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10篇

发布时间:2022-09-16 08:50:0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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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10篇

篇一: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操作规范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如何订立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采取保密措施, 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设计、 程序、 产品配方、 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 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 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 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 应当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密期限、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等。

 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 也可以在入职后协商签订。

 对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但是, 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协议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

   【操作指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 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不能约定违约金, 虽可主张损害赔偿, 但举证难度大, 不易于操作。

 因此,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 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二、 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 竞业避止)

 ,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 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 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

 竞业限制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 )

 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 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 甚至于失业, 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

 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 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

 违约责任:

 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 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操作指引】

 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 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少见的赋予用人单位较高自由度的条款, 用人单位可充分把握和利用, 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后顺序,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月 初支付还是月 底支付, 法律没有规定, 这也可由双方约定。

   三、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等同于保密协议   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 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 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二者是一回事。

 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3)

 保密协议的期限; ( 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 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 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

 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 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 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 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 没有约定的, 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侧重的不能“说” , 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侧重的是不能“做” 。

 (3)

 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 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 最长不超过二年。

   【典型案例】

 李某于 2004年 8月 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 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 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 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否则承担违约金 20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保密工资、 加班工资、 绩效工资、 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 李某的月 工资为:

 基本工资 1500元、

 保密工资 500元、 加班工资 800元和绩效工资 20 00元。

 2005年 7月 份, 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同月 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 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 认为公司每月 支付了保密费 500元, 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000元, 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仲裁庭认为:

 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 公司虽每月 支付李某保密费 500元, 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 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保密协议是否等同于竞业限制协议? 支付了保密工资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 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 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操作指引】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时, 需明确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千万不要把保密费错误当成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 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是指《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经理、 副

 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操作指引】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因此, 一个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是双方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 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 不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即使订立, 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反而须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 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 也未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 而是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既然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实践中难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协议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百元,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 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从法条上看, 该约定似乎不违反法律规定, 毕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 但是, 该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呢?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见, 该约定虽然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

   【操作指引】

 实践中用人单位需注意, 在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时,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的原则,避免利用强势地位约定不合理的补偿及违约条款, 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公平的认定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到底多少的补偿金才对应多少的违约金? 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 估计需由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来解决了。

   六、 “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 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

 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 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 其属于补偿金性质, 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支付依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然不能包含一个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 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

 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 约定每月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

 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 对此进行了规制, 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支付。

   【操作指引】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作出这样的约定, 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

 正确的做法是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按月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七、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 往往只约定劳动者应当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协议中未约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或即使约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

 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 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 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 因此,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 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

 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字[ 19 9 7 ]317号)

 规定, 本单位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典型案例】

   2005年 3月 份, 王先生入职深圳一家高新技...

篇二: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协议的签订、 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

  关键词:

 保密; 防范

 一、 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手段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 如果有关人员不通过保密措施自己主张权利, 那么从法律上就没有主观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 因而不能构成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因此, 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或管理性。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其商业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 无论其职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机会接触、 知悉商业秘密, 所以企业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建立一个明示的保密措施, 即签订保密协议。

  (一)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 规范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 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 文件、 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

 违反保密义务的, 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1、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提醒注意, 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类型。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 程序、 产品配方、 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 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 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 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 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实践中, 属于商业秘密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技术信息。

 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技术数据等。(2)

 经营信息。

 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 经营总结, 如投资计划、 销售计划、 客户名单等。(3)

 管理信息。

 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 经验, 如管理模式、 管理诀窍等。(4)

 其他信息。

 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 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 经验和技能。

 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而一般的知识、 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 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 实践中既不易操作, 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 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 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

 义务。

  2、 保密主体

 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 知悉、 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 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当然, 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

 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 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 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实践中, 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 6 类关键岗位员工:

 (1)

 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2)

 技术研发人员, 因工作需要, 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3)

 高级营销人员, 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

 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 如 HR、 财务管理、 法务管理人员, 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

 秘书人员, 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 管理和传发文件, 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6)

 重要信息员, 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 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企业应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 也尽可能实行分段或分部接触, 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

 如:

 某饮料由原液A 和原液 B 混合而成, 可以将有关人员分成生产原液 A 和原液 B 的两个组, 互不通气。

 生产好的两种原液再由第三组按比例调配。

  3、 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的期限没有规定, 可以是长期的, 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

  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 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 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 解除、 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4、 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义务, 确定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

  5、 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违约, 发生违约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这一内容是企业日后向违约员工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因为一般来讲, 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时, 要确定企业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困难, 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完善,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况和赔偿标准, 则企业损失的弥补将难以实现。

  (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签定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企业在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时, 常常会遇到职工拒绝签定的情况, 有的职工认为自己并没有接触企业机密, 没有理由要签定保密协议, 企业也担心保密协议签定后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这里我要告诉大家, 签定保密协议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7 条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也是保密协议应该遵循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22 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 102 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 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 28 条关于对部分主体保密义务的规定。

 劳动部、 科技部、 各省市自治区都为保密协议的签定制定颁布了更为详细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

 企业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

 保密义务的内容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 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1)

 保守秘密的义务;(2)

 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3)

 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 (4)

 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5)

 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6)

 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 而且是默示义务, 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 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尽管如此,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建议, 企业还是应当与每一个有可能接触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这个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补充, 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商业秘密。

  (2)

 对聘请新职工时注意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的约定。

  新雇的职工在协议中保证在以前的单位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在现单位所使用的知识技能与原单位无关。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是恶意(明知)

 第三人才承担责任, 这样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将来可能产生的责任。

  (3)

 保密补偿费。

 法律没有规定, 不是必须的,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可以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

  (4)

 一方违约是否直接导致另一方合同义务解除, 可以约定。

  (5)

 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双方应该约定清楚的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6)

 在一定条件下, 将商业秘密防范措施更换为专利防范措施。

 由于有些商业秘密含有知识产权性质, 所以当该商业秘密属于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 就应立即交其申请专利保护, 以此增大对该商业秘密的保险系数。

  (7)

 脱密措施和竞业限制只能选其一。

  所谓脱密措施,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 项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 6 个月), 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采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 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谓竞业限制, 是指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那么, 对于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 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否则, 该条款属于无效的。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与脱密措施约定有很多相似点和不同点, 它们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那么竞业限制与脱密措施能否并用呢? 按照目前我国劳动权利的相关规定, 设立竞业限制或者脱密措施等, 其根本目的不是完全限制劳动者的工作自由选择权等权益, 而是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内加以限制, 以达到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故目前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和脱密措施是不能并用的。

  另外, 保密协议一般应在职工正式就业时签订, 在职工就业过程中, 或离职时, 均应补签。

 除此之外, 针对不同的情况, 还应当与职工订立其他一些保密协议。

 例如:

 参加攻关项目职工的保密协议, 参加技术引进谈判的保密协议等等。

 对于关键雇员, 还应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二、 企业如何采取保密措施维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标志, 也在实际中决定商业秘密界定的关键, 从而取得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基础。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

 保密措施通常包括建立保密制度、 采用保密技

 术、 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 严格控制有权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明确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人员, 等等。

 例如:(一)

 思想教育, 召开定期的会议,提醒职工对企业秘密保护的意识, 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密专门培训, 发放保密手册, 要求职工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不过多过问等。(二)

 对物的管理包括对要害生产区域进行人员出入的监控, 对关键设备进行视线屏蔽, 对文件使用后的收回, 对计算机的加密, 对涉及秘密的废弃物的销毁等, 使职工养成保密的工作习惯。

 北京福田汽车公司的保密意识就很强,禁止参观者在生产区携带相机、 录音机、 录像机等, 甚至连手机也不许携带, 因为考虑到有的手机有拍照功能。(三)

 对内部员工限制知识的作业培训, 即仅仅使职工掌握因工作需要而应该得到的知识, 又成为 need to know。

 这种背靠背的培训, 可以使商业秘密的全部获得成为不可能, 尤其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低级技术工人。

 例如在生产线上, 只告知工人添加剂的添加多少, 而不告知其配方原料。

 对关键机器的装配, 采用专人专司某部分、 机器装配和人力装配结合, 装配-拆卸不可逆。

 对于高层领导掌握的商业秘密, 也可以采取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 以避免一旦掌握全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 核心秘密全部泄漏。

 如对客户资料可由某部门负责人掌管, 而负责实际联系客户的则是另外部门负责人; 核心技术分成几部分,由几个人凑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技术。

 当然, 涉密职工程度不同, 可考虑分级管理。

 根据接触秘密的等级, 对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作管理和报酬, 同时也加强涉密等级高的职工泄密责任。

 (一)

 对内措施

 1、 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 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2、 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规章制度, 编制保密手册。

  首先, 应设立必要的隔离屏障。

 如重点车间或科室设立警示牌及安全检查人员等。

 同时, 需制订员工保密守则, 告诉员工应遵守哪些规章制度和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

  员工保密守则须明确的内容主要有:

  (1)

 各人的工作区域、 活动区域、 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2)

 各人对自己因工作掌握或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情况或技术情况;

  (3)

 携带单位物品、 资料外出的限制;

  (4)

 保密范围、 文件密级、 保密期限的确定及专人管理;

  (5)

 借用或借阅文件、 资料的规定;

  (6)

 科技成果、 科研论文对外发布、 发表、 申请专利的管理;

  (7)

 计算机信息防失密措施;

  对某些能接触商业秘密核心内容的高层研究人员, 还必须与其订立更明确、 细致的保密协议, 具体明确保密的范围、 期限、 违约责任等。

  需要提醒的是:

 保密制度、 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 以使其了

 解到相关的规定。

  3、 对商业秘密划分级别(如:

 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

  4、 建立秘密...

篇三: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单位与劳动者的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4 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公司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管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

 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

 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承担保密义务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2 年内。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

 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诉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上交,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合同书、协议书、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项协议对乙方的继承人、接受遗赠者、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仍然有效;同时,对甲方和获得甲方产权的任何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有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守中国法律。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效力。

 乙方保证,本人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这个协议的各项条款,并

 有能力按照协议的条款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日 (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知 识 产 权 及 保 密 协 议 议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甲方所有的 1. 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 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有权; 3. 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 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 5. 对其他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 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的信息; 3. 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 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5. 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 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 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4) 4)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结果的改进。

 2.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时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归甲方所有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的任何职务开发结果所得到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或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有权。

 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或者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

 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职工接受外界的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任务而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配合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

 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1. 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可以不能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 、一定工作领域不得从事的活动。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自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章):

 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料

篇五: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秘密保护专题★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上 第一部分 保密协议

 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一 商业秘密立法、构成要件、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英国 Ibas 调查公司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披露有三分之二的英国白领在离职的最后一天会将公司内的一些重要文件偷偷带走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公司的销售计划、公司推介计划和客户数据资料等。

 企业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应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协议 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可以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

 《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通常译为 trade secrets 或者 business secrets包括技术上的或经营上的秘密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其第七节规定“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即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三个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五款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 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一、商业秘密的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有关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当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

 1、 《民法通则》 1987 年 1 月 1 日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 年 9 月 2 日 3、 《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 年 10 月 1 日 4、 《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5 年 4 月 2 日 5、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 11 月 23 日起实施1998 年 12 月 3 日修改。

  6、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 10 月 1 日)

 7、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 年 7 月 2 日) 8、 《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 年 6 月 12 日 9、 《刑法》 1997 年 10 月 1 日 10、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999 年 7月 7 日 11、 《合同法》 1999 年 10 月 1 日 12、 《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 中美1991 年 4 月 12 日签 订

 13、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美1992 年 1 月 17 日签订 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 年 11 月 10 日签订)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 年 12 月 22 日起施行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17、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1、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提示 上述第 六 项是一个兜底条款 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存在一定困难即可。

 而对于那些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之处 不会让使用者拥任何竞争优势 它便没有竞争价值。

 商业秘密须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应仅是原理性的或抽象的。如果产品的设计仅停留在构思、草图阶段而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号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

 号 规定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 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权利人主观上将信息作为秘密保护 并在实际中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

 例如 在劳动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购销合同中设立了保密条款让员工和贸易伙伴承担保密义务在单位内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使用、保管和销毁方法对外单位参观人员实行登记、采取限制措施等。

 合理的保密措施 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

 尽管目前司法实践在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时对保密措施的要求并不苛刻甚至从默示义务的角度去谅解那些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取利人但是从商业秘密管理角度出发保密措施仍然是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法。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7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 有效的保密措施 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 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 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 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通过反向工程**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 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 号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 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 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专利、著作权相比)

 A、不要求公开技术 B、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 C、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的同种、同类信息 D 、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 E、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 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 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类侵权行为主体多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多以给予对方有关人员金钱、实物、住房等或许以在侵权企业中担任要职为诱惑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里讲的“披露”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保密信息告知他人。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披露丧失其秘密性则立即失去价值对权利人来讲其损失是很难挽回的。而使用或通过分许可证方式转售他人、允许他人使用将直接给权利人造成侵害。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主体多为权利人的贸易伙伴和本企业员工。

 对于贸易伙伴来说 他们是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对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他们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使用商业秘密但如果违背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者在许可证合同终止后为获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或向外披露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员工而言他们和企业之间明示的或者默示的法律关系不仅在工作期间而且在调动、离职、兼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一规定主要在于制裁接收违法跳槽者的企业。

 企业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跳槽者带走他人商业秘密是违法的那么企业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是违法的。在实践中企业对跳槽者不加审查放心大胆地使用跳槽者带来的技术甚至张榜招贤声明“带项目者优先”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进行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 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

 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权利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含有其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指明其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以

 及商业秘密体现的位置及内容将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并证明商...

篇六: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保密协议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1、 保密协议须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一并订立。

 (2、 保密协议必须有单位有效的保密制度作支撑。

 (3、 保密协议必须有与所有关系方签订保密协议相衔接。

 (4、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开订立为佳。

 (一)

 保密协议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 第 23 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反正当竞争法》 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客体, 主要明确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协议。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已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涵盖经济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劳动法等部门法的法律体系。

 反不正当竟争法中的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竟争的业务, 合同法保密附随义务, 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 均是体现。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 由忠诚义务演化出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但是, 不同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二)

 保密协议的正确使用1、 保密协议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对于企业而言, 保密协议最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与劳动合同一并订立。

 这种做法有着明显的优点:

 其一, 能够有效避免发生争议后或离职时, 员工拒绝订立保密协议的难题。因为保密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 签订保密协议, 并非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其二, 能够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起点开始就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 保密协议必须有单位有效的保密制度作支撑 保密协议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为权利人对该信息采用了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规定,“保密措施” 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

 应的合理保护措施。(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措施;(5)

 签订保密协议;(6)

 对于涉密的机器、 厂房、 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等七种情形都一般都可以认定权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七种情形都可以以且应当纳入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

 因此, 企业要保护好商业秘密就要制定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 这既能作为企业对自己认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凭据, 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3、 保密协议必须与所有关系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相周延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战中, 除了内部员工的泄密,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发生在单位产供销等各个环节, 供应商、 加工者、 购买者等利益相关人都有可能接触、 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如果单位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披露或者为所供应商、 加工者、 购买者等利益相关人所泄露, 哪么商业秘密就失去了“秘密性”, 相应地, 保密协议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因此, 保密协议必须与所有关系方签的保密协议相衔接, 构成一个无缝的保密义务网。

 即单位要养成先签保密协议再谈事的习惯。

 4、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开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开对企业更为有利。

 全员签订保密协议, 部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既能帮助单位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预期项目的, 也能够帮助单位减少一大笔经济补偿开支。

  之所以能够这么做, 是因为法律并未强制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一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合同法》 第 23 条第 2 款的表述是: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之所以有必要这么做, 是因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

  其一,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的方式不同。

 保密义务是种法定义务, 不管是否有明显的约定, 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 均需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 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无约定则无义务。

  其二,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并不一致。

 保密义务是全体员工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一般说来,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接触、 知悉的商业秘密较之企业高管和企业高级技术人员要少得多, 没有必要一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其三,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 只要商业秘密

 存在, 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 无论义务人是否在职。

 而竞业限制义务则存在一个期限, 最长期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2 年。

  其四, 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义务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对价,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

 而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

 此外, 即使用人单位愿意支付保密费, 保密费也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 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三)、 案例参考保密协议成空文1、 基本案情 2005 年 6 月, 王 XX 应聘到甲公司工作。

 2006 年 1 月, 王 XX 被任命为技术总监, 参与了甲公司投入 70W 研发资金的 A 型号电路板设计; 同年 10 月代表甲公司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合作生产 A 型号电路板的合同。

 2007 年 6 月 28 日, 王 XX 从甲公司离职, 并挖走了 6 名技术人员到乙公司任职。

 2007 年 10 月,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路板与 A 型号电路板几乎一样。

 甲公司认为, 乙公司与王 XX 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乙公司辩称:

 甲公司未明确其诉称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甲公司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本公司生产的电路板使用了美国 XX 公司公开提供的参考设计图, 并没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 XX 辩称:

 不存在泄漏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甲公司与王 XX 的保密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不存在其挖走甲公司技术人员的行为; 甲公司称投入 70W 开发 A 型号电路板并非事实。

 法院查明事实有:

 (1)

 2005 年 7 月 4 日, 甲公司与王 XX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为:

 甲公司聘用王 XX 为公司项目经理, 主要从事嵌入式系统技术开发; 王 XX 应保守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设计开发文档、 源代码等技术和经营信息; 合同解除、 终止时, 王XX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并不得利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牟利, 或损害甲公司的利益。

 (2)

 2005 年 8 月 30 日, 甲公司与王 XX 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为:

 王 XX 担任研发部项目经理; 王 XX 应保守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为《甲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 王 XX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并及时向甲公司报告。

 王 XX 的义务于本合同期间及双方解除合同之日起

 三年内有效。

 但在诉讼中, 甲公司未提交《甲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亦未明确该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的内容。

 (3)

 甲方与合作技术开发方订有保密协议, 但与承揽加工商未订的保密协议。

 2、 法院判决甲公司称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是通过与开发者签订了保密协议, 约定开发者保密; 二是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 要求员工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对此本院认为:

 1。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只是一般性的要求对所有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且针对所有员工制定, 并未指明本案的技术信息, 故仅劳动合同并不能证明甲公司对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2。

 虽然甲公司与开发设计者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其与 A 型电路板的加工者及购买者之间并未签订针对 A 型电路板的保密协议; 3。

 甲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涉案电路板, 而且未对该电路板采取塑封保密措施, 只要拆开产品, 直接可以观察和测量到电路板的全部涉案技术信息。

 因此, 本院认为甲公司并未采取能够保证涉案技术信息不被泄露的合理保护措施, 该技术信息不具备保密性。甲公司并未说明并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其主张乙公司与王 XX 侵犯其商业秘密, 前提并不成立。

 因此, 关于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四、 法条链接1、《劳动法》 第 22 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 102 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合同法》

 第 23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合同法》

 第 43 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4、 《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 5 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5、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 条第 3 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 20 条第 1 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9 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每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 结构、 材料、 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 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 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 10 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

 第 11 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全理保护措施, 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 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 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

 签订保密协议;

 (六)

 对于涉密的机器、 厂房、 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篇七: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编号:

 __________

 职员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住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住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原则基础上,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共同遵守:

 鉴于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甲方工作,同时乙方同意接受聘用; 鉴于员工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利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鉴于乙方在工作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鉴于本协议是《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都同意以

 2 下各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职务开发结果 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设计、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2)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WEB 页面设计; (3)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内了解到的、或者乙方为履行自己的职务而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类型:

 (1)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实物; (2)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3 (3)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4)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5)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对保密责任其他商业秘密。

 3.无形资产 甲方的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

 职务开发结果的权利归属

 1.乙方同意,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无条件向甲方报告和提交。

 2.乙方理解,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者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的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

 3.乙方同意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于乙方并未使用甲方的设备、

 4 资源或商业秘密,完全用自己的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结果有属于乙方自己的权利。不过,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结果是在甲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2.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各项专利技术、著作和商业秘密(当然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际内容); 3.乙方在此这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除非是为了发行自己在甲的职务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是不是由乙方本人开发出来的。

 5 第五条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六条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 条

 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所的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

 2.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

 6 为止。

  第八条

 甲、乙方的其它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1 甲方应经常性地教育乙方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法律。

 1.2 甲方保证定其或不定期地对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不得进行非法解密软件、非法复制软件、销售盗版软件等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非法行为。

 2.2 除非为了甲方工作需要,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无形资产或侵犯甲方的无形资产权利。

 第九条

 不存在抵触性协议的保证

 乙方声明并保证,接受甲方聘用并签署协议(包括附件),并没有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其它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条

 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7.21 条,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

 7 方,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损失,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4.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乙方月工资标准的五倍计。

 5.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商业营业上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协议是《职员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职员聘用合同》同时生效。

  签本合约书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的排他性司法管辖。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 方:

  (盖章):

 (签字):

 8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八: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 已经(或将要)

 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 并完成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保密范围: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决策、 技术、 经营、 管理和财务等信息。

 甲、 乙双方确认,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及发明;

 1.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 经营方向、 经营规划、 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资料;

 1.3 公司的各类合同和协议、 规章管理制度、 决议、 文件、 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会议记录等;

 1.4 公司的工程技术图纸、 方案、 报告、 决议等资料;

 1.5 公司的策划、 广告和销售的方案、 报告、 决议等资料;

 1.6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 统计报表等;

 1.7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1.8 公司人事档案, 工资性、 劳务性收入及资料等;

 1.9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 对外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0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所称的商业秘密, 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2.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2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3 不得允许 (出借、 赠与、 出租、 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4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保密期限 甲、 乙双方确认, 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 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乙方是否在职, 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1 2 3

 4

  竞业限制 乙方承诺:

 自离职之日起

 年内, 不到经营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 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 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 或参股这样的单位。

 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5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约定:

 5.1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 2 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第 4 条(竞业限制)

 所规定的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5.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 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 应当予以扣除);

 5.3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计算方法是:

 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 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 1) 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 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5.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 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6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 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 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 调解的, 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7.1

 本协议为“

  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 的附件。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7.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九: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 2 -

  甲

 方

  住

 所

  主要负责人

  乙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按户籍所在地填写)

  家庭住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

 号《劳动合同》 甲方接受在乙方担任

  工作。为明确甲方知识产权权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 3 -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系指

  1.1

 甲方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等信息

  1.2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因从事职务行为而创作、 开发的作品或从甲方收集、取得、知悉的一切经营或技术等信息 1.3

 甲方持有的并经甲方认可其为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和信息。

 第 2 条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甲方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产品策划方案、活动设计方案、内容档案、活动档案、甲方电脑数据、客户资料、客户情报、客户管理系统产销策略、经营战略、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企业发展规划、培训计划、管理诀窍、规章制度债权债务情况、其他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纠纷及诉讼、重大人事任免等内容以及其他与甲方技术、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及管理方式有关的重要资料或信息

  2.2

 虽非属于甲方所有但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任何一方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甲方应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属于第三方所有的资料、信息以及著作权

  2.3

 乙方因工作关系所获得的第三方提交给甲方旨在用以刊登、发表的任何作品、信息和方案创意。

 第 3 条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包括

  - 4 -

  3.1

 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图片形式

  3.2

 计算机数据形式

  3.3

 记载声音、图像的其他媒体形式

  3.4

 口述传播形式

  3.5

 其他形式。

 第 4 条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不包括

  4.1

 在其传递给乙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4.2

 在其传递给乙方后有证据表明并非因为乙方的过失而为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4.3

 在其传递给乙方时已属于乙方占有或者知悉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乙方对甲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4.4

 在不违反对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依法传递给乙方的信息或材料。

 第二章

 乙方的声明、保证及告知 第 5 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书时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5.1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乙方可以不透露其实质内容)

  5.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的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内和一定工作领域内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第 6 条乙方保证

  6.1

 如果由于乙方对前条所列内容的不实陈述而使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因履行职务而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了乙方

  - 5 - 对第三方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其后果完全由乙方个人承担本款义务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6.2

 乙方保证在聘用期间的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并且保证不将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商业秘密告知甲方(包括甲方其他雇员)上交予甲方使用或自行使用于职务上。

 6.3

 如果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没有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5 条所述书面声明则视为乙方保证不存在本协议第 5 条所述情形。如与事实不符由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 7 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本协议第 1 条、 第 2 条所述的各项权利产生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乙方创作或者开发的作品、科研成果或创造发明在为甲方应用之后有权获得甲方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权利归属 第 8 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为履行自己职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均属职务发明无论是否申请或取得专利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专利许可权和专利所有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置。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9 条乙方在聘用期间为履行自己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设备、办公环境、资料或信息所完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属职务发明其著作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许可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和处置。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10 条甲方如就本协议第 8 条、第 9 条各项权利在国内、国外

  - 6 -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

 第 11 条甲方所有记载或含有商业秘密内容之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载体的所有权皆归甲方所有。乙方与甲方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 乙方均应立即交予甲方 乙方不得私自拷贝或以任何形式保留。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 12 条除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或者乙方在甲方履行职务的需要乙方不得披露、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允许(包括明示或默示)他人使用其因工作需要或职务便利而了解或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 13 条

 乙方保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本不应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 14 条

 乙方不仅在受甲方聘用期间负有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而且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仍然负有本协议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12 条和第 13 条所约定的义务。

 第 15 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视为乙方己知晓本协议第1 条、第 2 条所列举的内容及其存在形式均为甲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乙方并已知晓乙方应承担本协议各条所规定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 16 条

 乙方在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必须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要报甲方管理人员备案。乙方要严格管理好所负责保管、使用的各种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者以计算机数据形式、或者以记

  - 7 - 载声音图象的其它媒体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 不得失窃、 失密、 丢失。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 17 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8 条以及第 9 条的规定隐瞒或擅自将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或创造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其他专有权利的 甲方有权申请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18 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由甲方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乙方并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甲方为调查和解决商业秘密事件所支出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 19 条

 乙方同意在其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当自行通告、 同时甲方亦有权通知乙方的新雇主关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 20 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 21 条

 甲方如有本协议所概括的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事项需乙方依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可由甲方和乙方在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中就此进行特别的约定。

  自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之日起 乙方对该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负有与本协议同样的保密义务 并承担与本协议

  - 8 - 同样的保密责任。

 第 22 条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23 条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引致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应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 24 条任何一方不行使或部份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不等于放弃该些权利。任何弃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 25 条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信以书面为准以中文书写并按照被通知方在本协议上列明的通讯地址以挂号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邮寄通知。

 第 26 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本合同的附件愿意接受其约束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十: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在单位录用前前签署吗

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条例》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 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 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密津贴 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 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 作品、 计算机软件、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 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 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______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

 时 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 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你知道 合同终止 。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对于股东协议书。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员工保密协议进入市场经济时间是金钱与企业生存、发

 展息息相关的信息、市场客户、技术秘密也是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它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企业性命交关。如果商业秘密被“扩散”、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掌握无疑像人被被割断了动脉不死也会大伤元气。于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和专门的条款便成了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

 什么是保密协议在我国 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 期限、 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哪些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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