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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7篇

发布时间:2022-09-16 08:20:04 浏览数:

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7篇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医院&rdqu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7篇,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7篇

篇一: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 医院”)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下称“ 公司”)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根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专利转化合同》合作于医院。医院和公司为明确合作期间可能会创作的职务成果(定义如下)的所有权并规定其他与知识产权及保密有关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

  “ 医院业务”指

  。

 “ 医院拥有的成果”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 3.2 条转让给公司的其他所有成果。

 “ 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含义。

 “ 成果”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发现、设计、工序、公式、革新、开发、改进,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文章、报告、制图、图纸、蓝图、广告、营销材料、标识等),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 职务成果”指公司在合作于本医院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合作期间)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创作、开发、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1)

 涉及医院业务任何方面的; (2)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2、 披露

  公司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的三十(30)天)用医院规定的表格全部向医院披露。

  3、 对成果的权利

 3.1 所有职务成果均为医院单独拥有的财产,而且职务成果的全部著作权、就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医院。

 3.2 对于雇员目前或在受雇期间拥有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成果,雇员在此将该等权益转让给公司。雇员声明并保证,雇员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所有成果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雇员特此免除公司及其继任者、受让人、关联公司、被许可人、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以下统称“ 关联人”)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使用或披露该等成果而对雇员承担的任何责任。

 3.3 雇员应当向公司书面披露其认为是他的财产并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的、由其单独创造的所有成果以及其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成果之存在,以及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如系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成果,则取决于有关第三方的同意),而无论该等成果是在受雇前还是受雇期间创造的。

 3.4 雇员进一步同意,除本协议另行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以外,雇员无权利并不得直接或间接:

 (1)

 复制、改编、修改、翻译、生产、营销、出版(发布)、发行、销售、许可或分许可、转让、租赁、传送、传播、展示或使用公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

 将公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用于创作派生作品、提供电子方式的访问或阅读或存入计算机储存器; (3)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或申请注册)与公司拥有的成果有关的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其他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4)

 引起其他人的任何上述行为。

 3.5 如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拥有的成果的若干权利(下称”该等权利”)必须归属于雇员且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归属问题另行约定,则本协议双方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权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转让,则雇员应在最大的程度上向公司转让该等权利。

 (2)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不能将该等权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公司,或该转让须由政府部门批准而未能获得批准,则雇员在此自动将该等权利中不能转让部分许可给公司,以便公司及其继任者拥有公司拥有的成果(及其修改作品和派生作品)的全部使用权和实施权。本第(2)项所规定的权利许可应为不收费、不可撤销、独占性(排除雇员本人及所有第三方)、全球性和可转让的,公司亦有分许可权。

 (3)

 雇员同意,不行使不能按照以上第(1)或(2)项的规定转让或许可给公司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拥有的成果的署名权及其他“人身权”),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3.6 雇员同意,雇员在雇用关系终止后两(2)年内向第三方披露的或在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表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申请中所述的任何成果,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视为公司拥有的成果,但雇员证明该成果是在雇用关系终止后设想、创作或开发,并首次实施或以有形形式表现的除外。

 4、 保密

 4.1 对公司提供给雇员或雇员在受雇期间以其他方式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方法、技术诀窍、公式、构成、工序、发现、机器、模型、装置、规格、发明、计算机程序、研究项目或类似项目),业务信息(诸如有关成本、利润、采购、市场、销售或客户清单等方面的信息),有关未来开发的信息(例如研究与开发或未来的营销或推销计划)以及其他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雇员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公司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公司。雇员进一步同意,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4.2 所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记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储存信息、计算机软盘及其他媒介物、文档、图纸、草图、蓝图、手册、信函、笔记、笔记本、报告、备忘录、客户清单、其他文件、设备等,无论是否由雇员准备,均属于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公司场所。雇员不得擅自复制该等信息或资料。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雇员应立即将所有有形形式的该等信息或资料及其所有复制品和节录返还公司。雇员同意不制作或保留该等信息和资料的任何复制品,并同意在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向公司提供确认函。

 4.3 雇员同意在对关于公司的业务、客户、供应商、员工、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的任何方面的信息进行书面或口头公布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雇员认识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公布该等信息,而且公司行使该权力时,无需对雇员承担任何责任。

 4.4 雇员在本第 4 章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以及公司与雇员的雇用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5、 其他承诺

 5.1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他没有与其他人达成过可能妨碍雇员全面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协议。

 5.2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他未曾、将不会在未经其原来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单位的任何专有或保密信息带入到其工作中,也不会用于完成其在公司的工作。雇员同意不向公司披露任何以前工作单位的任何商业秘密。雇员进一步向公司声明并保证,他受雇于公司并不会导致他不履行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义务或披露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秘密。

 5.3 雇员同意,

 (1) 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他将不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建可能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实体;

 (2) 在与公司的雇用关系终止后[两年]的期间内,他将不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与公司相竞争的公司或为其服务,或组建可能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实体。

 (3) 在与公司的雇用关系终止后[两年]的期间内,无论代表本人、他人或者实体他将不直接或间接劝诱,唆使,招聘,鼓动其他公司职员离职,也不会企图劝诱,唆使,招聘,鼓动其他公司职员离职。]

 5.4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或为履行雇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办理批准或其他手续,则雇员承诺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5.5 雇员承诺,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及以后,无偿提供公司所要求的一切协助(但实际成本由公司予以补偿),以保护公司对所有公司拥有的成果的权益。这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申请或维持任何专利或著作权过程中或公司在世界各地进行的与任何公司拥有的成果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过程中签订所需的文件并在必要时作证。

 6、 其他规定

 6.1 本协议第 3.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奖金和报酬,即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而给予雇员的奖励和报酬。

 6.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有关法律规定在向法院起诉之前需先向其它有关机关提出的申请的情况下,则应遵守该等规定。

 6.3 本协议任何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4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6.5 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6.6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商和协议。

  本协议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

  公司

  雇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篇二: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 * * 与* * * 合同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

  2012 年

 月

 日

  * * * 与* * * 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

 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的生产和销售有关事宜协商一致,

 达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1.合同产品

 甲方同意自乙方采购、 且乙方同意为甲方生产******(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 并贴牌甲方标识。(具体产品标准见设计图纸或实物样板)

  2.产品的设计研发及技术保障

 甲方负责合同产品的设计研发, 并向乙方提供技术图纸和技术保障人员, 确保乙方按照技术 标准完成生产订单。

  3.试生产、 订单、 开始供货

 在乙方小批量试生产且产品质量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 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以前, 向乙 方提交下个月的书面订单。

 订单中应标明所订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 规格、 要求交付的日期,

 以及按时准确完成订单所需要的任何有关信息。

  乙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订单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方式对订单加以确认, 同时提供书面 的生产计划。

 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甲方提交的订单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则应视为乙方已经书面确认甲方提交的订单。

  经乙方书面确认的订单, 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乙方应当按照订单及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并根据甲方的要求, 报告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订单后的第_______日, 开始供货。

 具体分批次供货数量及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包装、 运输、 收货、 验货

 4.1 包装

 乙方应当就合同产品采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包装, 包装应当清晰、 准确地标明合同产品的 名称、 规格、 数量、 编码、 产地等信息。

 4.2 运输

 合同产品由乙方自行选择承运方, 到乙方所在地提货。

 上述运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物流费 用、 合同产品运送至上述指定地点后卸货及搬运至库房内的费用等), 均由乙方负担。

 4.3 收货、 验货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送货地点交付合同产品。乙方应为此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及标明合同产品名称、 规 格、 数量、 编码的三联送货单。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中的签章样式在送货单上加盖送 货章。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的签章样式填写送货单并出具收货单后, 合同产品视为交付。

 乙方或甲方变更附件二规定的签章样式, 应重新签署本合同附件二, 并在新的签章样式启用前 10 个工作日之前, 提供重新签署的附件二原件。

  甲方应在收货后及时验货。

 如果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种类、 包装、 数量、 规格、 型 号等有任何异议, 随时以传真、 电子邮件、 信函等方式向乙方提 出异议。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异议后的 72 小时日内, 采取甲方书面异议中要求的补救措施。

  5、 质量要求:

 5.1 乙方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负全责, 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如因乙方的生产产品质量问题, 导致甲方无法提供给消费者, 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责任者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给甲方。

 5. 2 由甲方提供材料, 经乙方加工后产生的不合格品, 无法交给甲方使用的, 由乙方按原材料

 价格赔偿给甲方, 并不得结算加工费用, 乙方承担超损部分材料的费用。

 5. 3 由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为甲方加工制造所需的产品, 产生不合格品不能交给甲方使用的, 由乙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5. 4 乙方为甲方加工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 按甲方不合格品处理规定处理. 乙方接到甲方不合格品回折单, 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 如需退货或返工的及时提回去处理. 需特采的, 则按特采价格处理.

 5. 5 乙方为甲方加工制造的产品不合格, 甲方确定特采处理的, 则不合格品特采件价格, 按该特采处理品总价的 50~80%计算, . 该产品特采后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按总额50~100%计算.

 5. 6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 因此而产生了甲方遭到赔偿和罚款的损失, 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给甲方.

 5. 7 甲方一般以抽检形式验收乙方生产的产品, 乙方应对甲方在市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给于长期的技术支援, 包括但不限于返修、 退货扣款等处理措施。

 5. 8 若因时间关系, 甲方对品质异常货品处理结果挑用, 根据情况扣挑选费。

  6.其它约定

 6.1 产品改型

 如果甲方要求,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类产品进行改型处理。

  6.2 保密义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有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 其母公司、 子公司、

 关系企业及客户间)的一切信息及乙方利用上述信息所产生的智力成果, 均应视为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产品、 价格、 供货商、 客户、 经营策略、 管理、 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保密信息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 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 以任何方式披露、 使用、 或允许第三人披露、 使用该等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 除非因业务需要、 并经一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允许或引诱对方人员到自己或自己控制的关联企业任职。

  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避免扩大影响。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5 年内保持有效。

  6.3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生产、 销售所必须的知识产权保护, 因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和诉讼有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合同, 在合同产品及其包装物料上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商号、 企业标识、编 码、 说明文字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就与甲方的商标、 商号等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识、 字号等申请注册, 或许可他人注册。

  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生产, 或向任何第三方销售任何侵犯甲方著作权、 商标、 专利、 商号等知识产权或类似权益的产品。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应积极维护甲方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及类似权益。

 一旦发现存在侵犯、 或潜在侵犯甲方各项知识产权或类似权益的行为,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维护其自身权益。

 7.价格

 7.1 合同价格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从乙方处采购合同产品。

 价格以双方确定的产品报价单明细为准。

  7.2 合同价格调整

 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材料变化的基础上调整销售价格,

 乙方在原定销售价格偏离相关市场公允价格 超过________%达_______天,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双方就合同价格调整协商一致 的, 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双方就合同价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________ 天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果甲方认为,

 在市场上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附件一中所列明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在达到合 同产品质量、 技术、 环保及性能要求的基础上)

 , 则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调整合同产品价格,

 乙方不得拒绝。

 如果乙方无法自行采购到价格更为优惠的原材料及零部件,则甲方有权选择(a)

 自行采购相关原材料及零部件, 提供给乙方; 或(b)

 协助乙方与相关料及零部件供货商签订合同。

  任何关于合同价格的调整, 均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的次月第一日开始生效。

 如果乙方已经书面确认的订单在价格调整生效之日尚未履行完毕,

 则对未履行完毕的部分仍应按 调整前的价格执行。

 但是, 乙方迟延交付的, 则甲方有权选择价格调整之前或之后对其更有利的 价格。

  8.付款 8.1 付款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月结 60 天的方式付款。

 每月 20-25 号期间为甲方公司对外付款时间(但开始合作的 3 款产品超薄 ipad 皮套, 笔支架 ipad 皮套和经典款 ipad 皮套按报价单上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a. 现金支付;

  b. b. 电汇至乙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

  c. c. 提供银行承兑汇票(6 个月内银行承兑)

 ;

  9. 违约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

 应当就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在合

 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 违约方应当就违约金与对方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10.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 或者即使可预见, 也不可避免的、 发生在 本合同签署日后,

 妨碍任一方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 工、 火灾、 水灾、 地震、 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 流行病或战争。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期间和范围内,

 有 权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且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其履行义务期限将自动延展, 相 当于中断履行义务的期限。

  受到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其获悉不可抗力事件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提供该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和不利影响持续时间的合理实质证据。

 宣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须做出一切合理 努力, 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双方须立即互相商讨, 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 并须尽一切合理的 努力来减小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 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但在协议有效期截止时如有加工任务为完成又未达成续签意向的情况下本合同将自动延续到加工任务完结或新的续签协议完成。

 12. 提前终止

 一旦发生下述情况,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

 合同将随即 终止:

  a. 另一方发生清算、 停业、 解散、 注销;

  b. 另一方无力偿还期到期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 或发生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1 个月, 双方无法通过协商以公平的方法解决。

 日内通知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均应在到期日或终止日后 30 天内, 将另一方 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其使用的物品和材料, 归还给对方。

  13 其它

 14.1 修改、 补充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 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14.2 争议、 解决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 包括任何对本合同的存在性、 有效性以及是否已经终止的争议,都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如果从一方就争议问题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 双 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14.3 通知

 一旦发生可能引起争议或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的事项,

 获知该等事项的一方都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将该等事项通知另一方。

  14.4

 转让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5 完整合同 本合同取代了双方此前以口头或书面就本合同主旨所达成的任何约定。

 本合同、

 附件、 产品技术资料、 图纸、 样板、 甲方订单、

 乙方确认函、 双方确认的报价单等构成完整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6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4.7 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2)份,甲方持一(1)份原件,乙方持一(1)份原件。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合同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设计图纸)

 附件二:

 乙方发货签章样式确认函 本公司在此确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将以以下列签章样式签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与本公司签署的零配件长期采购合 同提供的合同产品。

  发货专用章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

 附件四:

 甲方收货签章样式确认函

 本 公 司 在 此 确 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签署与本公司签署的零配件长期采购合 同提供的合同产品。

 收货专用章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将 以 以 下 列 签 章 样 式 签 收

篇三: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知 识 产 权 及 保 密 协 议 议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甲方所有的 1. 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 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有权; 3. 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 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 5. 对其他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 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的信息; 3. 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 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5. 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 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 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4) 4)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结果的改进。

 2.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时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归甲方所有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的任何职务开发结果所得到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或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有权。

 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或者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

 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职工接受外界的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任务而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配合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

 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1. 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可以不能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 、一定工作领域不得从事的活动。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自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章):

 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料

篇四: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产权及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________________(下称“雇员” )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雇员根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受雇于公司。

 公司和雇员为明确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可能会创作的职务成果(定义如下)

 的所有权并规定其他与知识产权及保密有关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公司给予支付的相应报酬, 公司和雇员就雇员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

  “公司业务” 指研究、 开发与互联网信息服务(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网吧院线平台、 家庭影院平台、 移动流媒体平台、 网吧乐园平台及未来新媒体平台)

 相关的技术, 生产基于该等技术的产品,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以及公司从事的其他业务(无论是与上述业务有关还是无关),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进行的或明显预期进行的一切研究、 开发和生产活动。

 “公司拥有的成果” 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 3. 2 条转让给公司的其他所有成果。

 “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所规定的含义。

 “成果” 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发现、 设计、 工序、 公式、革新、 开发、 改进, 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 文章、 报告、 制图、 图纸、 蓝图、 广告、 营销材料、 标识等)

 , 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职务成果” 指雇员在受雇于本公司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受雇期间)

 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 创作、 开发、 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1)

 涉及公司业务任何方面的;

 (2)

 按照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构成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2、

 披露

 雇员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的三十(30)天)

 用公司规定的表格全部向公司披露。

  3、

 对成果的权利

 3. 1 所有职务成果均为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 而且职务成果的全部著作权、 就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公司。

 3. 2 对于雇员目前或在受雇期间拥有任何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的成果, 雇员在此将该等权益转让给公司。

 雇员声明并保证, 雇员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所有成果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雇员特此免除公司及其继任者、 受让人、 关联公司、 被许可人、 董事、 雇员及代理人(以下统称“关联人” )

 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使用或披露该等成果而对雇员承担的任何责任。

 3. 3 尽管有第 3. 2 条的规定, 也不得要求雇员向公司转让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任何成果:

 (1)

 雇员没有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 物品、 设施或商业秘密并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所创造的;

  (2)

 在任何方面均与公司业务无关的;

 (3)

 不是因雇员为公司完成任何工作所产生的。

  在公司予以保密的情况下, 雇员应当向公司披露其认为是他/她的财产并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成果以及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而无论该等成果是雇员单独还是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 也无论该等成果是在受雇前还是受雇期间创造的。

 3. 4 雇员进一步同意, 除本协议另行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以外, 雇员无权利并不得直接或间接:

 (1)

 复制、 改变、 修改、 翻译、 生产、 营销、 出版(发布)、 发行、 销售、 许可或分许可、 转让、 租赁、 传送、 传播、 展示或使用公司拥有的成果、 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

 将公司拥有的成果、 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用于创作派生作品、 提供电子方式的访问或阅读或存入计算机储存器;

 (3)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申请(或申请注册)

 公司拥有的成果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 其他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4)

 引起其他人的任何上述行为。

 3. 5 如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拥有的成果的若干权利(下称” 该等权利” )

 必须归属于雇员且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归属问题另行约定, 则本协议双方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该等权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转让, 则雇员应在最大的程度上向公司转让该等权利。

 (2)

 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雇员不能将该等权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公司, 或该转让须由政府部门批准而未能获得批准, 则雇员在此自动将该等权利中不能转让部分许可给公司, 以便公司及其继任者拥有公司拥有的成果(及其修改作品和派生作品)

 的全部使用权和实施权。

 本第(2)

 项所规定的权利许可应为不收费、 不可撤销、 独占性(排除雇员本人及所有第三方)、全球性和可转让的, 公司亦有分许可权。

 (3)

 雇员同意, 不行使不能按照以上第(1)

 或(2)

 项的规定转让或许可给公司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拥有的成果的署名权及其他” 人身权” ), 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3. 6 雇员同意, 雇员在雇用关系终止后一(1)

 年内向第三方披露的或在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表所提出的专利或著作权申请中所述的任何成果, 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视为公司拥有的成果, 但雇员证明该成果是在雇用关系终止后设想、 创作或开发,并首次实施或以有形形式表现的除外。

 4、

 保密 4. 1 对公司提供给雇员或雇员在受雇期间以其他方式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方法、 技术诀窍、 公式、 构成、 工序、 发现、 机器、 模型、 装置、 规格、 发明、 计算机程序、研究项目或类似项目), 业务信息(诸如有关成本、 利润、 采购、 市场、 销售或客户清单等方面的信息), 有关未来开发的信息(例如研究与开发或未来的营销或推销计划)

 以及其他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 保密资料” ), 雇员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在公司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公司。

 雇员进一步同意,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4. 2 所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记录、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储存信息、 计算机软盘及其他媒介物、 文档、 图纸、 草图、 蓝图、 手册、 信函、 笔记、 笔记本、 报告、备忘录、 客户清单、 其他文件、 设备等, 无论是否由雇员草拟, 均属于公司单独拥有的财产,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公司场所。

 雇员不得擅自复制该等信息或资料。

 雇用关系终止后, 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 雇员应立即将所有有形形式的该等信息或资料及其所有复制品和节录返还公司。

 雇员同意不制作或保留该等信息和资料的任何复制品, 并同意在雇用关系终止后或根据公司的其他要求向公司提供确认函。

 4. 3 雇员同意在对关于公司的业务、 客户、 供应商、 员工、 股东、 董事或管理人员的任何方面的信息进行书面或口头公布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雇员认识到,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公布该等信息, 而且公司行使该权力时, 无需对雇员承担任何责任。

 4. 4 雇员在本第 4 章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以及公司与雇员的雇用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5、

 其他承诺 5. 1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他/她没有与其他人达成过可能妨碍雇员全面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协议。

 5. 2 雇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他/她未曾、 将不会在未经其原来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单位的任何专有或保密信息带入到其工作中, 也不会用于完成其在公司的工作。

 雇员同意不向公司披露任何以前工作单位的任何商业秘密。

 雇员进一步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他/她受雇于公司并不会导致他/她不履行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义务或披露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秘密。

 5. 3 雇员同意, 在受雇于公司期间, 他/她将不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组建可能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实体。

 5. 4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协议需要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或为履行雇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办理批准或其他手续, 则雇员承诺协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5. 5 雇员承诺, 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及以后, 无偿提供公司所要求的一切协助(但实际成本由公司予以补偿), 以保护公司对所有公司拥有的成果的权益。

 这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申请或维持任何专利或著作权过程中或公司在世界各地进行的与任何公司拥有的成果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过程中签订所需的文件并在必要时作证。

 5. 6

 雇员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如公司形象损失、 经济损失等, 公司将对其采取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6、

 其他规定 6. 1 本协议第 3. 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奖金和报酬, 即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为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而给予雇员的奖励和报酬。

 6. 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果就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雇员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 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则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 3 本协议任何部分无效, 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 4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6. 5 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6. 6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 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商和协议。

 7、

  商业秘密 7. 1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 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公司的保密规章、 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雇员亦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以保持其机密性。

 7. 2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 雇员承诺, 未经公司同意, 不得以泄露、 公布、 发布、出版、 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其他相关人(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

 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7. 3

 双方确认,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享有。

 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雇员应当依公司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 注册、 登记等, 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 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署名的除外)

 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 创作人或开发者的雇员享有, 公司尊重雇员的精神权利并协助公司行使这些权利。

 7. 4

 雇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完成的、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雇员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明。

 经公司核实, 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 由雇员享有知识产权, 公司不得在未经雇员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 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雇员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公司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雇员亦不得要求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雇员申明后, 公司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 5

 双方同意, 雇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而无论雇员因何种原因离职。雇员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雇员认可, 公司在支付雇员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雇员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故而无须在雇员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7. 6

  雇员承诺, 在为公司履行职务时, 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雇员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 雇员应当承担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公司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雇员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雇员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7. 7

 雇员在履行职务时, 按照公司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公司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若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雇员承担或部分承担。

 7. 8

 雇员承诺, 其在公司任职期间, 非经公司事先同意, 不在与公司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合伙人、 董事、 监事、 经理、 代理人、 顾问等等。

 7. 9

 雇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

篇五: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号: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业务资源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原则, 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下此合约均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职务成果

 所谓职务成果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以及利用甲方资金、设备、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所有劳动成果。

 2. 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从事工作期间知悉的、或者因乙方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指标、数据库、产品图纸、作业蓝图、设计图(含草图)、样品、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科研成果、公司未对外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电函等等; 2)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诀窍、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规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5)其他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密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对涉密信息所在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二条

 职务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1 1. . 乙方同意,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2 2. . 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

 3 3. .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4 4. .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任何信息。

 5 5. .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非执行甲方任务,未使用甲方的资金、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且完全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即非职务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及有关权利归乙方所有,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 3)实际上或者甲方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6 6. . 乙方欲主张对非职务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向甲方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开发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经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 7. .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均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1. . 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护甲方商业秘密; 2 2. .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3 3. .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商业秘密介绍给第三人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进行披露,在必要时应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甲方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4 4. . 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禁止一切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5 5.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向第三人公布; 6 6. . 乙方对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商业秘密载体应妥善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复制或私自带出公司,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将甲方的产品业务(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等; 7 7. . 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自行或者通过新单位与甲方原有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交易; 8 8. .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样品、模型、录音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9 9. . 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复制,并办妥交接手续;当记录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后,该载体归乙方所有; 10. . 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11. . 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2. . 如发现甲方秘密被泄露或者由于乙方过失泄露甲方秘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3. .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本协议没有约定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期限

 乙方同意在下述期限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1 1. . 劳动合同期限内; 2 2. . 劳动合同终止后

  年内; 3 3. . 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后甲方商业秘密仍然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乙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五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及保证

 1 1. .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1)乙方此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不涉及上述各项知识产权的实质内容);并申明相应的权利状况,包括已提出相关申请、已获得注册在案、尚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本项所述的权利并不因乙方签署本协议而当然移转予甲方; 2)乙方按照法律或协议仍应向第三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将该项内容界定清楚,以避免在甲方的工作与该项义务发生冲突; 3)如果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已向任何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乙方应就此向甲方作出充分的说明。

 此项说明书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如因乙方未说明上述各项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2. . 乙方保证,非经乙方前雇主的书面授权,就乙方在甲方的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乙方前雇主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将所掌握的他人的知识产权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揭露予甲方或唆使甲方使用。乙方违反本款约定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3 3. . 乙方声明并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签署本协议,没有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任何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1. .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所做出的说明及保证是虚假的,即构成违约。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如下:

 1)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擅自注册、行使本应由甲方享有的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第 4 款约定的报告、协助义务的,延误或妨碍甲方取得或保持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违反对管理信息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 2. . 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 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和制止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 3. . 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视情节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及相应的经济处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准。

  签本合约书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的排他性司法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产权与保密协议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并在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 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开甲方后一定期限内的工作成果, 其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责任签订协议如下:

  一、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 乙方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 著作权、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基本情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

 2、 乙方应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 乙方已按照法律规定或与第三方协议约定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状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

 3、 乙方应就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前, 乙方已按照法律规定或与第三方协议约定所负的、 在一定时期和领域内禁止的行为的基本情况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申请、 认证工作。

 5、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使用非公司配备的计算机或其他办公设施, 或将文件、 资料、 程序等复制到非公司配备的计算机上。

 6、 乙方承诺, 非因完成甲方的工作或任务之需,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信息、 资料, 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使用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不得为个人牟利或其他目的散布、传播、 出版、 发表信息。

 7、 乙方承诺,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或因工作需要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科学技术秘密随意携带、 泄露、 提供、 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 乙方不得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或攻击、 破坏甲方或甲方客户的系统等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9、 乙方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的, 均应将领用的所有属于甲方的款项、 物资、 与业务有关资料等清还甲方; 关于业务资料的归还, 不论业务资料是否包含甲方的信息或甲方的信息有关, 也不论该资料是由乙方本人收集整理所得或任何他人提供, 均应归还甲方, 并且乙方不得对该资料进行复制、传播。

 10、 乙方任何原因离开甲方的, 乙方应将在原工作中接触到的所有资料、 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等如数交回。

 11、 甲方工作需要之外, 无论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 还是聘用终止之后, 须保证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 不使用或使他人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

 在得到甲方授权的情况下, 可以同允许知道上述内容的其他员工或甲方的外部业务人员(如供应商、 销售商) 进行商业秘密和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 但须做到:

 (1)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 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2)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

 (3)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科学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4)

 对工作中所保管、 接触的有关甲方或其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 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2、 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如下情况, 即该秘密虽被公众所知, 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完全成为公众所知的知识, 秘密信息整体仍具有保密价值, 因此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被公众所知的情况, 不影响乙方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

 13、 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 其所有职务发明和与甲方工作有关的发明、 创造的知识产权都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将其职务发明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内容迅速向甲方汇报, 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

 本条不影响乙方享有非职务发明(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所做的, 与其在甲方从事的工作无关的发明) 的权利。

 14、 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巨大价值,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 乙方应承诺:

 (1)

 在包括但不限于离休、 退休、 调离、 停薪留职、 辞职、 辞退等情况之后一年内, 所做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 归甲方所有;

 (2)

 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甲 方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

 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在劳动合同终止三年内,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 甲方掌握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4)

 在劳动合同期间, 乙方不得组建、 参与组建或受聘于类似甲方业务范围的企业, 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本人及其上述企业的法律责任。

 15、 甲方认为应当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将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二、 权利归属与责任限定 1、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乙方, 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均归甲方。

 2、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对已有权利状况、 受限情况的书面说明, 是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的基础。

 乙方未对已有权利状况、 受限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乙方没有在先权利, 不受任何限制。

 4、

 因乙方未能对已有权利状况、 受限情况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 导致第三方对甲方追诉的,乙方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因乙方未能办妥交接手续, 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 应首先停止侵权行为, 并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数额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追诉第三方的经济责任。

 如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并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计算方式:

 违规员工在职违规前一年/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总额。

 经济损失的界定:

 包括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 保密范围 1、 职务作品:

 是指乙方在任职期间, 乙方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所有研究、 开发成果(含阶段性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成果、 产品设计图纸、 计算机软件(含计算机源代码、 算法、 文档)、 技术方案、 商标或企业标志等。

 2、 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但不限于:

 (1)

 执行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利用公司的资金、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

 公司派遣到其他企业、 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

 (5)

 离开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离休、 退休、 调离、 辞退、 停薪留职)

 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

 在公司上班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

 (7)

 员工在业余时完成的与本公司产品有关联的周边性的发明创造, 由公司决定实施且由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的周边性发明创造。

 3、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 决策等信息。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的人员编制、 管理诀窍、 营销策略、 运营机制、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客户名单、 生产基地、 实验基地、 工程师名录、 货源情报等信息。

 (2)

 甲方未公开的销售网络、 财务资料及甲方的开发经营计划等。

  4、 科学技术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甲方已采取一定保密措施、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或具有潜在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包括甲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合作方的技术信息。

 具体包括:

 (1)

 甲方或第三方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或专利技术, 且该发明或专利技术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保密技术。

 (2)

 甲方或第三方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3)

 属于甲方或第三方所有的, 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也属保密范围内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

 甲方或第三方特有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包括产品的设计图纸、 制造工艺等。

 (5)

 甲方或第三方的计算机系统配置、 系统安全、 所开放用户等机密数据或参数等。

 (6)

 甲方或第三方的机密图纸、 机密文件、 技术档案、 发展规划、 网络组织结构、 各种设计文本等内部文件(书面和电子版)。

 (7)

 其他甲方已采取相应措施、 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

  四、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至甲方将上述商业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对外公开之日止。

  五、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七: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 2 -

  甲

 方

  住

 所

  主要负责人

  乙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按户籍所在地填写)

  家庭住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

 号《劳动合同》 甲方接受在乙方担任

  工作。为明确甲方知识产权权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 3 -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系指

  1.1

 甲方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等信息

  1.2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因从事职务行为而创作、 开发的作品或从甲方收集、取得、知悉的一切经营或技术等信息 1.3

 甲方持有的并经甲方认可其为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和信息。

 第 2 条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甲方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产品策划方案、活动设计方案、内容档案、活动档案、甲方电脑数据、客户资料、客户情报、客户管理系统产销策略、经营战略、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企业发展规划、培训计划、管理诀窍、规章制度债权债务情况、其他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纠纷及诉讼、重大人事任免等内容以及其他与甲方技术、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及管理方式有关的重要资料或信息

  2.2

 虽非属于甲方所有但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任何一方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甲方应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属于第三方所有的资料、信息以及著作权

  2.3

 乙方因工作关系所获得的第三方提交给甲方旨在用以刊登、发表的任何作品、信息和方案创意。

 第 3 条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包括

  - 4 -

  3.1

 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图片形式

  3.2

 计算机数据形式

  3.3

 记载声音、图像的其他媒体形式

  3.4

 口述传播形式

  3.5

 其他形式。

 第 4 条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不包括

  4.1

 在其传递给乙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4.2

 在其传递给乙方后有证据表明并非因为乙方的过失而为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4.3

 在其传递给乙方时已属于乙方占有或者知悉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乙方对甲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4.4

 在不违反对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依法传递给乙方的信息或材料。

 第二章

 乙方的声明、保证及告知 第 5 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书时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5.1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乙方可以不透露其实质内容)

  5.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的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内和一定工作领域内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第 6 条乙方保证

  6.1

 如果由于乙方对前条所列内容的不实陈述而使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因履行职务而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了乙方

  - 5 - 对第三方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其后果完全由乙方个人承担本款义务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6.2

 乙方保证在聘用期间的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并且保证不将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商业秘密告知甲方(包括甲方其他雇员)上交予甲方使用或自行使用于职务上。

 6.3

 如果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没有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5 条所述书面声明则视为乙方保证不存在本协议第 5 条所述情形。如与事实不符由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 7 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本协议第 1 条、 第 2 条所述的各项权利产生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乙方创作或者开发的作品、科研成果或创造发明在为甲方应用之后有权获得甲方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权利归属 第 8 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为履行自己职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均属职务发明无论是否申请或取得专利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专利许可权和专利所有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置。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9 条乙方在聘用期间为履行自己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设备、办公环境、资料或信息所完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属职务发明其著作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许可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和处置。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10 条甲方如就本协议第 8 条、第 9 条各项权利在国内、国外

  - 6 -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

 第 11 条甲方所有记载或含有商业秘密内容之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载体的所有权皆归甲方所有。乙方与甲方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 乙方均应立即交予甲方 乙方不得私自拷贝或以任何形式保留。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 12 条除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或者乙方在甲方履行职务的需要乙方不得披露、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允许(包括明示或默示)他人使用其因工作需要或职务便利而了解或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 13 条

 乙方保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本不应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 14 条

 乙方不仅在受甲方聘用期间负有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而且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仍然负有本协议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12 条和第 13 条所约定的义务。

 第 15 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视为乙方己知晓本协议第1 条、第 2 条所列举的内容及其存在形式均为甲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乙方并已知晓乙方应承担本协议各条所规定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 16 条

 乙方在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必须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要报甲方管理人员备案。乙方要严格管理好所负责保管、使用的各种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者以计算机数据形式、或者以记

  - 7 - 载声音图象的其它媒体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 不得失窃、 失密、 丢失。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 17 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8 条以及第 9 条的规定隐瞒或擅自将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或创造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其他专有权利的 甲方有权申请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18 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由甲方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乙方并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甲方为调查和解决商业秘密事件所支出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 19 条

 乙方同意在其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当自行通告、 同时甲方亦有权通知乙方的新雇主关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 20 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 21 条

 甲方如有本协议所概括的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事项需乙方依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可由甲方和乙方在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中就此进行特别的约定。

  自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之日起 乙方对该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负有与本协议同样的保密义务 并承担与本协议

  - 8 - 同样的保密责任。

 第 22 条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23 条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引致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应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 24 条任何一方不行使或部份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不等于放弃该些权利。任何弃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 25 条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信以书面为准以中文书写并按照被通知方在本协议上列明的通讯地址以挂号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邮寄通知。

 第 26 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本合同的附件愿意接受其约束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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