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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制度9篇

发布时间:2022-09-16 08:50:05 浏览数:

知识产权保密制度9篇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公司知识产权与保密规定—法律法规 公司知识产权与保密规定 **公司员工所有研究成果是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保密制度9篇

篇一: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司知识产权与保密规定—法律法规

 公司知识产权与保密规定

  ** 公司员工所有研究成果是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与保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归属 1、公司员工在受聘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所构想的所有创作、 研究、 技术开发成果 均归公司所有。

 员工对该创作、 研究、科技开发成果享有署名权。该创作、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公司业务范围内 员工策划、 设计和创作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员工为履行职务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发表的作品 除公司同意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B对结集出版文章、研究成果公司享有著作权、署名权和或获得报酬权。

 C软件产品设计。

 D商标设计、标志设计等。

 E 虽不属于员工职务范围但属于公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创作、 研究、开发成果以及对公司现有创作、研究、开发成果的改进。

 2员工在未获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研究成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占用工作时间且未使用公司的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 完全用业余时间完成的研究、 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员工本人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A该研究、开发成果同公司的业务密切相关。

 B 该研究、 开发成果实际上或者可以认定是抢先占用了公司的研究、开发成果。

 C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公司职务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4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A员工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发明、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B员工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C员工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间、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此书面说明经公司认定后列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 1技术秘密是指由公司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

 2 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提供的 或者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了解到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规划、方针、目标包括编辑、出版、发行、广告计划人事、财务情况以及内部业务规程等 B公司各类作者名单、读者名单、客户名单、厂商名单、各类调查数据、分析报告以及有关的各类数据库文件和数据库程序 C公司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D公司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业务活动方法 E关于公司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中的软件产品

 F 按照法律和协议 公司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3不泄露、不使用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在公司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或解聘后的员工不能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提供、 泄露公司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除非履 行公司工作员工不能为其它目的而使用公司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能复制、交流、转移含有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信息是不是由员工本人开发出来的。

 4限制竞争性行为 A员工在受聘期间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业务。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同时按受公司竞争对手的聘用不能对公司竞争对手提供 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咨询性、 顾问性服务不能聘用公司的任何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 也不能指使公司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B员工在受聘期间因从事本职工作收集到的信息、所开发的业务活动方法、数据库文件以及程序、文档以及软件产品、设计策划的各种商业方案、公共关系及建立的客户网络等均属于公司机密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离职后亦不得泄露或利用直到这些机密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C员工在聘用期间或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为他人推荐或介绍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D员工主动辞职后二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相关媒体服务或工作。

 5聘用期终止后的保密义务 A

  当聘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员工应立即向公司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 包含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的记录、 笔记、提纲、数据、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

 B 员工保证在聘用期终止后继续遵守上述各项条款并严守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了解的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员工违反上述保密条款时 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同时 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必要时公司有权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保密条款不因《劳动合同书》的终止而失效。

篇二: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乙方于 2003 年 7 月起在甲方进行为期一年的工程实践,乙方同意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机密,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乙方在甲方进行为期一年的实践期间, 因工作关系直接或间接知悉或持有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交付甲方的任何产品、 技术及其他与甲方或该第三方营业活动有关的机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取得或自行开发的各种电脑软、硬件技术及所有相关文件、图形、规格、软件代码、行销及财务资料、评估程序、顾客及供应商、 经销商等资料、 甲方依约或法令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营业秘密,或虽属一般的营业或其他事物的开发或方法但不为一般人所知悉之事项)

 ,无论是否由乙方提出、研发、改作完成,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侵害、外泄、转让、出售、出借或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使任何第三人知悉或使用。工作上的正常使用或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项的规定于乙方离职后三年内仍适用。

 在不泄露甲方技术机密且得到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乙方可公开发表有关论文、进行学术交流。

 乙方在实践期间内甲方给予的津贴、奖励等数额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使其他受雇于甲方的员工或不必要的第三人知悉。

 乙方对于在甲方的实践期间, 在其工作范围内或与工作范围相关的著作或所开发、改进、修改、改作的软件和其他技术等,无论其是否为甲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或是否本于甲方既有技术的改良, 或其是否可获著作权或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或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乙方自行完成或由乙方的指导所构思完成者,乙方同意将全部告知甲方,其智慧财产权及相关的利益(例如著作权、商标

 权、营业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同意配合甲方办理一切权利的登记、注册手续。

 乙方在甲方实践期间的职务发明, 其专利权属甲方所有; 乙方的非职务发明,但与在甲方实践期间有关者,该发明专利权为甲、乙双方共有。如乙方发明与甲方所从事的业务无任何关联,该发明专利权归乙方享有,但乙方如在发明过程中利用到甲方资源或经验时,乙方同意甲方无偿拥有该发明。乙方在转让时,依前项所叙述是共有或单独享有专利权时,同意优先转让予甲方。

 乙方在甲方实习前如曾经受雇于其他公司,非经乙方前雇主的书面授权,乙方就其在甲方的实践期间, 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乙方前雇主所拥有营业机密。

 乙方并保证不将该营业机密揭露予甲方、 唆使甲方使用或自行使用于工作上。

 不论与乙方从事的工作是否有关, 任何记载或含有甲方营业秘密或智慧财产权的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媒体的所有权,皆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或重制。且乙方在实践期满,或甲方请求时,应立即交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并办妥相关手续。

 乙方在甲方实践期内绝不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

 例如在公司内使用或复制非法盗版程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引用未经授权的发明、技术、资料或将未经合法授权的他人营业秘密揭露给甲方,或使用于甲方所开发的产品中,或交由甲方或甲方其他受聘人使用等。

 乙方在甲方的实践期内,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产品。

 2、为其他现在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产品的公司担任顾问,或从事第二职业。

 3、不得将公司固有重大客户提供给经营相关硬、软件产品的第三方。本条之规定于乙方离职后三年内,仍适用之。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甲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南京大学软件学院和乙方,并据此终止乙方在甲方的实践期。且乙方愿受法律制裁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乙方在实践期满后,仍将继续遵守本协议书第一、二、三、五、七条之各项规定。

 本协议书各条款相互独立, 不因本协议书内任一条款无效而使本协议全部或一部分失其效力。

 双方同意本协议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并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本协议书自为期一年的实践期在甲方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南京大学软件学院执一份。

 年

 月

 日

篇三: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 2 -

  甲

 方

  住

 所

  主要负责人

  乙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按户籍所在地填写)

  家庭住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

 号《劳动合同》 甲方接受在乙方担任

  工作。为明确甲方知识产权权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 3 -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系指

  1.1

 甲方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等信息

  1.2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因从事职务行为而创作、 开发的作品或从甲方收集、取得、知悉的一切经营或技术等信息 1.3

 甲方持有的并经甲方认可其为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和信息。

 第 2 条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甲方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产品策划方案、活动设计方案、内容档案、活动档案、甲方电脑数据、客户资料、客户情报、客户管理系统产销策略、经营战略、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企业发展规划、培训计划、管理诀窍、规章制度债权债务情况、其他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纠纷及诉讼、重大人事任免等内容以及其他与甲方技术、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及管理方式有关的重要资料或信息

  2.2

 虽非属于甲方所有但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任何一方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甲方应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属于第三方所有的资料、信息以及著作权

  2.3

 乙方因工作关系所获得的第三方提交给甲方旨在用以刊登、发表的任何作品、信息和方案创意。

 第 3 条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包括

  - 4 -

  3.1

 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图片形式

  3.2

 计算机数据形式

  3.3

 记载声音、图像的其他媒体形式

  3.4

 口述传播形式

  3.5

 其他形式。

 第 4 条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不包括

  4.1

 在其传递给乙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4.2

 在其传递给乙方后有证据表明并非因为乙方的过失而为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4.3

 在其传递给乙方时已属于乙方占有或者知悉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乙方对甲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4.4

 在不违反对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依法传递给乙方的信息或材料。

 第二章

 乙方的声明、保证及告知 第 5 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书时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5.1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乙方可以不透露其实质内容)

  5.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第三方承诺的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内和一定工作领域内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第 6 条乙方保证

  6.1

 如果由于乙方对前条所列内容的不实陈述而使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因履行职务而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了乙方

  - 5 - 对第三方承担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其后果完全由乙方个人承担本款义务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6.2

 乙方保证在聘用期间的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并且保证不将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商业秘密告知甲方(包括甲方其他雇员)上交予甲方使用或自行使用于职务上。

 6.3

 如果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没有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5 条所述书面声明则视为乙方保证不存在本协议第 5 条所述情形。如与事实不符由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 7 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本协议第 1 条、 第 2 条所述的各项权利产生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乙方创作或者开发的作品、科研成果或创造发明在为甲方应用之后有权获得甲方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权利归属 第 8 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为履行自己职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均属职务发明无论是否申请或取得专利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专利许可权和专利所有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置。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9 条乙方在聘用期间为履行自己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设备、办公环境、资料或信息所完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属职务发明其著作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许可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和处置。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 10 条甲方如就本协议第 8 条、第 9 条各项权利在国内、国外

  - 6 -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

 第 11 条甲方所有记载或含有商业秘密内容之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载体的所有权皆归甲方所有。乙方与甲方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 乙方均应立即交予甲方 乙方不得私自拷贝或以任何形式保留。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 12 条除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或者乙方在甲方履行职务的需要乙方不得披露、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允许(包括明示或默示)他人使用其因工作需要或职务便利而了解或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 13 条

 乙方保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本不应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 14 条

 乙方不仅在受甲方聘用期间负有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而且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仍然负有本协议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12 条和第 13 条所约定的义务。

 第 15 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视为乙方己知晓本协议第1 条、第 2 条所列举的内容及其存在形式均为甲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乙方并已知晓乙方应承担本协议各条所规定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 16 条

 乙方在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必须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要报甲方管理人员备案。乙方要严格管理好所负责保管、使用的各种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者以计算机数据形式、或者以记

  - 7 - 载声音图象的其它媒体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 不得失窃、 失密、 丢失。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 17 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8 条以及第 9 条的规定隐瞒或擅自将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或创造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其他专有权利的 甲方有权申请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18 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由甲方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乙方并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甲方为调查和解决商业秘密事件所支出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 19 条

 乙方同意在其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当自行通告、 同时甲方亦有权通知乙方的新雇主关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 20 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 21 条

 甲方如有本协议所概括的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事项需乙方依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可由甲方和乙方在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中就此进行特别的约定。

  自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之日起 乙方对该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负有与本协议同样的保密义务 并承担与本协议

  - 8 - 同样的保密责任。

 第 22 条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23 条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引致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应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 24 条任何一方不行使或部份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不等于放弃该些权利。任何弃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 25 条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信以书面为准以中文书写并按照被通知方在本协议上列明的通讯地址以挂号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邮寄通知。

 第 26 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本合同的附件愿意接受其约束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四: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促进亚运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 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 保护和其他活动, 均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亚运会知识产权, 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 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

 、 第十六届亚运会组织委员 会( 以下简称广州 亚组委)

 所享有的与 亚运会有关的商标、 特殊标志、专利、 商业秘密、 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第四条 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 特殊标志、 专利、 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是指:

 ( 一)

 亚奥理事会的名 称、 会徽、 会旗、 会歌、 格言等;

 ( 二)

 第十六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 称、 申办标识、 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 三)

 广州 亚组委的名 称、 徽记、 域名 和其他标志;

 ( 四)

 第十六届亚运会的名 称、 会徽、 理念( 主题)

 、 吉祥物、 口 号、 会歌、 会旗和其他标志;

 ( 五)

 广州 亚组委举办的艺术表演、 拍摄的影视宣传片、 开闭幕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创作成果;

 ( 六)

 涉及第十六届亚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 七)

 第十六届亚运会火炬、 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 八)

 其他与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

 以上各项所称的名 称包括全称、 简称、 译名 和缩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

 本规定所称利害关系 人是指经亚奥理事会或广州 亚组委授权使用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 遵循维护亚洲体育运动尊严, 专有权利不受侵犯, 依法保护, 合法使用的原则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

 广州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广州亚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 一)

 申请商标注册;

 ( 二)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 三)

 申请专利;

 ( 四)

 有关作品登记;

 ( 五)

 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 六)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 七)

 域名 注册;

 ( 八)

 在场馆建设、 器材采购等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 九)

 法律、 法规、 规章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 用 亚奥理事会和广州 亚组委的名 义, 从事募捐、 征集赞助、 制作发布广告、 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 一)

 未经授权, 在生产、 经营、 广告、 宣传、 表演、 展览和其他活动中使用 与 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特殊标志、 专利、 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二)

 伪造、 擅自 制造与 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或者销售 伪造、 擅自 制造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

 ( 三)

 变相利用 与 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 专利、 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四)

 未经授权, 在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商户 的名称中和网站、 域名 、 地名 、 建筑物、 构筑物、 场所等名 称中使用与 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特殊标志、 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五)

 未经授权, 在产品、 产品包装、 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 六)

 明知具有上述侵权行为的, 为其提供场所、 仓储、 运输、 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

 ( 七)

 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 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而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 八)

 其他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的制作、设计、 代理和发布活动中, 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发布涉及亚运会知识产权广告, 应当 查验权利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侵犯亚运会商标权、 特殊标志专有权、 商业秘密、广告的违法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侵犯亚运会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侵犯亚运会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文化、 公安、城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 广州 亚组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制度。

 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 做好案件移送、接收、 通报的衔接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 由首先受理案件或第一个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进出口 货物涉嫌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 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在查处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 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 一)

 询问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 二)

 进行现场勘验, 可以采用 拍照、 摄录、 测量等方式进行检查, 可以登记、 封存或者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 三)

 查阅、 复制与 案件有关的合同、 图纸、 账册及其他资料;

 ( 四)

 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 五)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之一, 引 起纠 纷的, 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 当 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 应当给与奖励。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 消除影响;

 ( 二)

 没收、 销毁侵权产品;

 ( 三)

 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 印版和其他工具;

 ( 四)

 消除相关物品上违法的标识或标记, 违法标识或标记与物品难以分离的, 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 五)

 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 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除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进行处理。

 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没有规定的, 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组织可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行为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30000 以下罚款;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施行。

篇五: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知 识 产 权 及 保 密 协 议 议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甲方所有的 1. 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 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有权; 3. 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 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 5. 对其他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 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的信息; 3. 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 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5. 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 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 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4) 4)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结果的改进。

 2.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时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归甲方所有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的任何职务开发结果所得到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或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有权。

 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或者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

 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职工接受外界的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任务而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配合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

 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1. 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可以不能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 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 、一定工作领域不得从事的活动。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自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章):

 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料

篇六: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名称为

 的专利申请事宜,需要取得对方的与申请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 (一)乙方为甲方的专利申请申请事项,个人隐私等富有保密义务 (二)在甲方向乙方披露前已为乙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对乙方的个人隐私等保密。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乙方为保密材料的接受方。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保密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方对乙方的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背景信息、公司资料信息、代理费用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所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有法律上保密义务;对甲方的相关个人隐私等有保密义务。甲方对乙方的行业内专业水平,专业技术机密和优惠的价格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

 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一)

 双方的保密义务直至对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者专利申请已经公布、公告,或者事实上其中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终止。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杨 进淑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8600398130 年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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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篇七: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资料可编辑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鉴于我受聘于 安洁士石油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公司”),在职期间我有从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发明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公司对我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含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我知晓如我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从事竞业活动会对公司造成极大损害。为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及我共同的长远利益,我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1. 专有信息a. 对专有信息的限制。

 本人同意在本人受公司雇用期间以及在雇用结束之后,我将对公司的专有信息严格保密,除了为履行作为公司职员的职责所作的必要披露或者依据公司的一个授权主管(不包括我本人)的特别书面授权所作的披露之外,不会将这些信息用于为我本人或第三方谋利之目的或者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我理解“专有信息”包括一切与公司或其关联方、顾问、客户、商业合作伙伴或成员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但是不包括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使公众知晓(并且这种情况不是我本人的错误造成)的信息。该“ 专有信息 ”的定义涵盖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教案、书籍、杂志、技术和非技术信息、技术诀窍、计算机软件(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形式)、程序、工具、数据、研究、设计、图纸、图表、计划、规格、商业秘密、发明、理念、结构、改良、产品、专利申请、模型、工艺、配方、算式、方法、技巧、硬件、装置、简图、在建工程、系统、技术或应用等; (b)财务信息和其它与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和价格结构、客户、用户、会员和招投标有关的信息; (c)业务、营销、未来发展和新产品理念的计划、预测和战略; (d) 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以及 (e) 员工人事档案以及与员工薪酬和福利有关的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处于何种开发状态或阶段、是单独由我开发还是由我和其他人一起开发,也无论其是否被标注或识别为保密或专有的。上述专有信息还包括: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我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和非职责范围所知悉的;公司自有的和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的所有秘密和信息。对于上文所述的例外信息,我同意承担举证责任。b. 地点和复制。

 我同意仅在我的工作站和 / 或其它我控制范围内的地点保留我当前“需要了解”的专有信息。我同意当我不再需要这些专有信息的时候我会将它们返还给适当的人或放回适当的地点,或者以其它方式适当处理。我同意除了为履行作为公司职员的职责所必要的复制或者依据公司的一个授权主管(不包括我本人)的特别授权进行的复制之外,不对专有信息进行任何复制。c. 推定为专有信息。

 即使本协议中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之处,我无法确定资料、软件、文件等是否属于公司专有信息时,我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应当进行询问或推定为公司的专有信息,并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该专有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精品资料可编辑d. 第三方信息。

 我了解公司已经并且仍将会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保密或专有信息。我将对所有这些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除了为公司完成工作依照公司与该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所进行的必要使用或披露之外)。e. 侵权赔偿。

 我声明并保证,我未曾,将来也不会侵害任何人的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或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我违反上述声明或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我应当承担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公司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我追偿。公司有全权决定将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从我的工资报酬、奖金中扣除。f. 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无论我因何种原因自公司离职,我离职之后仍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公司宣布解密或者商业秘密实际上已经公开。并且我认可,公司在支付我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我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我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我的保密义务应该包括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正确使用方法、方式。我在离职时或离职后,依然有义务协助公司人员掌握正确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和材料的详细方式方法。需要我个人进行交接工作的,我不会拒绝。2. 创新a. 创新。总体上来讲“ 创新 ”指我本人或与他人合作构思、创造、开发或实施的,任何开发阶段的所有想法、理念、发明、发现、开发、软件、内容、文字或艺术作品、视频、图画、录音、技术诀窍、结构、设计、配方、算式、方法、产品、工艺、系统和技术;其中包含的所有专利、专利申请、版权、精神权利、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以及与以上内容有关的所有改良、变更、衍生作品、其它权利和依照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所作权利请求;除在附录 A 中列举的先前创新之外。b. 创新的所有权。

 我在此同意并承认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创新都应当被视作“为雇用而创作的作品”并且属于公司所有。如果这样的创新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不被当作为雇用而为公司创作的作品或者该等创新依据适用法律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创新,那么我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将我这样的创新(在所有国家和法律管辖区)享有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其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延期和续展转让,并且在作品产生之后自动转让并转移给公司而不需要任何其它对价,并且这些权利没有受到留置权和抵押权的限制。这种对公司的转让和转移应当在我本人雇用期间内,在每个创新的相关开发时间基础上持续进行。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依据公司与在本协议后签名的人签署的特别书面协议为某些创新提供对价;在其它情况下,公司将不会支付对价。

 创新将是公司独享的财产,无论创新是否可以申请版权或专利权保护,或者是否进入了商业开发阶段。c. 精神权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创新的这种转让包括所有出处、完整性、披露和撤消权利以及任何其它作为“精神权利”、“艺术家权利”或类似权利为人们所知悉或提到的权利(统称为“ 精神权利 ”)。如果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留任何这样的精神权利,我在此批准和认可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实施或授权实施的任何与精神权利有关的行动,并且同意不会就此主张任何精神权利。我将随时在公司的请求之下对这种批准、认可或同意予以确认。

 精品资料可编辑d. 其它创新的许可。

 我承诺在未事先征得公司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我不会将我所有的或我对其拥有权益的任何作品或发明并入公司的财产。如果在得到公司认可之后并且在我被公司雇用期间,我将我所有的或我对其拥有权益的任何作品或发明并入了公司的财产,那么我在此向公司授予一项世界范围的、非专有的、免费的、不可撤消的、永久的、可转让并且可以 (通过多重授权 )再许可的许可权,以便公司可以将该作品或发明作为公司财产一部分或者在与之有关的活动中制作、使用、进口、发售、出售、复制、分销、公开展示、公开演示或者通过数字音频传输演示。e. 协助进行登记和保护。

 对于任何公司认为可以申请版权、专利权或其它权利登记的创新,我将提供公司认为必要或需要的一切帮助以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获取、保留和执行专利和其它相关登记权利或授予公司或其关联方完整的所有权所需实施的行为,但是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如果由于我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而导致公司无法获得申请、寻求、获取或执行与创新有关的任何专利、版权或其它权利或保护所需的我本人在任何文件上的签字,我在此不可撤消地指定公司以及其每个得到适当授权的主管和代理作为我的代理和实际代理人实施合法的行为,来完成与这些专利、版权或其它权利或保护有关的实施、发布或执行,就如同我本人完成的一样。f. 披露。

 我同意保留所有与创新开发有关的,最新和详尽的书面记录,并且及时将这些记录披露给公司。同时,我同意会将在我为公司服务期间我自己或者与他人合作构思、开发或投入实施的任何我认为不构成创新的创意及时披露给公司。同时,我将把所有与该创意有关的信息和记录都披露给公司,公司将在保密状态下对其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创意按照本协议规定是否构成创新。3. 先前协议或冲突协议a. 先前协议。

 我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取代我与公司关于本协议主题的一切先前或目前其他的协议、谅解或讨论,不会被任何之前或同期的其它协议存在的证据所否定。我保证,在我本人和其他个人或实体之间不存在与本协议冲突或与专有信息、发明或创意转让有关的合约。b. 禁止使用第三方信息。

 我声明,我作为公司的雇员而完成的工作成果是我的原创的工作成果,我未曾,亦将不会使用、包含或违反任何关于我在受雇于公司之前获得的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知识或资料的保密协议,且我将不会不适当地使用或向公司披露,或引导公司使用或披露任何属于任何前雇主或其他人的保密信息、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或资料。我确认并同意对本条规定的违反将构成我与公司雇用关系立即解除的理由,并且可能使我承担重要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我特别和明确地在此承认没有任何公司的主管或其它雇员或代表曾经要求或指示我对任何这种第三方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或使用。4. 竞业禁止a. 竞业禁止义务。

 我和公司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在本协议附录 C 规定的时间内,我不得直接或间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境内或其以外的地区:

 (i) 直接或间接从事、管理或指导他人从事、拥有或经营任何提供与公司目前正在经营或者计划进行的业务在实质上相类似的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业务,

 精品资料可编辑或为之提供服务(“ 竞争性经营活动 ”); (ii) 就竞争性经营活动干预公司业务,或接洽、联络或劝诱公司供应商、客户、商业合作伙伴或其关联方; (iii) 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劝说、鼓励、引诱、影响或引导受雇于公司或其关联方的雇员或顾问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同时,我不可撤销地同意公司有权在我与公司雇用关系结束之前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协议所附的附录 C(该附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附录 C 将规定我需要遵循以上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 竞业禁止期限”)以及公司按届时适用法律为此将要支付给我的,相当于我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补偿的数额(“ 竞业禁止补偿 ”)。附录 C 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和“竞业禁止金额”是决定性的。我理解如果公司决定不完成附录 C,我在与其雇用关系结束之后不必遵循竞业禁止义务,同时也不会得到竞业禁止补偿。b. 无效性。

 我和公司均认为本协议第 4 条第 a 款所包含之条款是合理的,构成独立、可分割的义务,具有独立的执行效力,且独立于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c. 权利放弃。

 尽管有前述规定,公司仍有权自行决定选择放弃要求履行第4条第 a款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5. 解约a. 返还公司财产。

 在我与公司的雇用关系解除之后,我同意无条件及时将我持有的所有专有信息,包括这些信息的有形表现形式,以及在我被公司雇用期间或者由于雇用的原因向我提供或我准备的所有动产返还给公司或公司指定人员,或按公司的指示删除或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在我与公司解约之后,我不会保留任何包含专有信息或与任何创新有关的信息的任何书面或其它有形资料,也不会交给任何非公司指定的人员。b. 解约证明。

 在我与公司解除雇用关系的时候,我同意应公司的要求签署和交付本协议附录 B 的《解约证明》。c. 今后的雇主。

 我同意在我与公司解除雇用关系之后,我将不会签署与本协议项下我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协议,也不会将我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告知我今后的雇主。6. 无默许的雇用权利我确认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不能理解为默许我任何期限的雇用保证。7. 救济措施我确认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不意在限制公司在适用法律项下可以应用的,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救济措施。我确认我对本协议的违反将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并且同意公司将有权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限制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的命令。在不违反前句的前提下,我特此确认,如果我违反本协议,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我应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精品资料可编辑8. 转让我确认和同意我对本协议项的履行是个人行为,我没有权利将我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并且也不会转让或声称转让这些权利和义务。公司可以将本协议转让或转移给他人。在遵循上文对转让的限制的前提下,本协议将有利于公司或其关联方、主管、董事、代理、继承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并且将对我本人和我的继承人、遗赠受益人、配偶、代理、法定代理人和继任者有效。9. 适用法律和仲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该法律进行解释,但不包括其中的法律冲突原则。对于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公司和我本人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那么争议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10.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者其对任何人或在任何地点或情况下的应用被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不可执行,该条款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11. 协议修改;弃权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弃...

篇八: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 促进科技创新, 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 申请)

 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并设立专利事务中心, 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名义、 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 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成果包括: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2、

 履行学校及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 的成果;

 3、

 退职、 退休、 离休、 停薪留职、 辞退、 调动工作后一年内 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4、

 主要利用 学校的设备、 材料、 资金、 试验条件、 场地以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技术基础以及利用 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者获得的设备、 材料、 资金、 试验条件、 场地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做出 的成果。

 第五条 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 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 依法授予的专利权、 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 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的, 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 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 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

 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学校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 计算机软件、 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 进修、 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 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第十条 在学校进修、 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 兼职老师、 博士后在站人员 等, 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 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 除另有协议外, 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转让知识产权,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 并报学校批准后, 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

 学校向国外、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 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 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所属的知识产权, 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对校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使用、 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 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自 立项起至结题止,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全程进行跟踪, 督促、 协助项目 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果, 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 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 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 应当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在项目 结题后, 应当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 的全部技术资料 ( 包括计划任务书、 技术合同、 实验记录、 实验报告、

 图纸、 声像制品、 论文等)。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负 责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对已结题的科技项目 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进行建档保管, 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进行审定; 经审定认为应当申报的, 应当要求项目 负 责人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与知识产权申报有关的技术资料, 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在办理申请手续前, 不得以申请鉴定和奖励、 发表论文、 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 确保科技成果的新颖性。

 第二十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 退休、 离休、 停薪留职、 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 在离校( 岗)

 前, 应将在校( 岗)

 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 实验材料、 实验设备、 样品或产品及其清单提交所在单位。

 本条所述人员在校( 岗)

 期间获得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不得擅自 转让、 泄露、 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参加国内外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科技展示活动的项目 进行审查, 涉及重大技术秘密的,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学校保密委员 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编教职员工及其在读的研究生和其他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 根据学生守则或入学须知等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 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务成果没有申报知识产权登记或申请专利但确有技术创新与产业价值, 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其保密等级, 相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 包括技术合同的审查、 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放弃或者撤销已有知识产权需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 放弃或者撤销。

  第五章

 专利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基金, 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 责管理, 专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利发展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1、

 从专利事务中心代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2、

 学校根据需要给予的支持;

 3、

 争取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专利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资助, 凡需要学校专利发展基金资助的人员, 可以向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以及著作权登记申请和专有权登记申请获得证书后, 学校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对获得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 或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可设立专项奖励予以激励。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

 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 或申请著作权登记、 或申请专有权登记;

 2、

 未经学校同意, 擅自 使用 或许可使用 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3、

 盗窃、 非法泄露或擅自 转让学校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

 4、

 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5、

 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使学校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6、

 在专利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7、

 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 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权劝阻、 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对为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颁布之日 起施行。

 原《华南理工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6知识产权知识问答

 一、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 并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技术秘密等。

 二、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 指各国专利局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 经依法审查合格后, 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 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二、 专利权具有什么特点?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 时间性、 地域性。

 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有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期限届满后, 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 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 其他国家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

 三、 专利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四、 授予专利权应符合什么条件?

  7( 一)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 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 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二)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 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五、 哪些领域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 一)

 科学发现 ﹔( 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 ( 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另 外对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8六、 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 均自 申请日 起算。

 七、 为什么要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

 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 弄清楚专利在哪些国家和地区、 在什么期限内有效。

 八、 专利法律状态有哪几种?

 在专利申请阶段, 专利法律状态一般包括:

 专利申请公开、 实质审查、 驳回、 撤回、 视为撤回、 视为放弃等状态; 在专利授权后, 专利法律状态一般包括:

 授权、 转让和继承、 无效宣告、 终止、 恢复、强制许可等状态。

 只有授权后没有被宣告无效、 没有因欠费终止、 没有因期限届满终止的才是有效专利。

 九、 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

 要了 解专利的法律状态, 可查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也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 解其法律状态。

  十、 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 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 2)

 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 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 3)

 退职、 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

  9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4)

 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讲的物质条件, 包括资金、 设备、 人力、 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

 其中的技术情报或资料, 是指该单位自 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 如技术档案、 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 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十一、 申请专利之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 一)

 注意保密。

 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在申请日 之前, 应避免因发表论文、 会议宣读、 他人泄露等而公开, 以免使其丧失新颖性,而不满足授权条件。

 ( 二)

 进行可行性分...

篇九: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产权、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甲方(员工):乙方(企业):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有关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的事项, 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跗诙员沲 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第一条

 定义 跗诙员沲场追

  1、 本协议职务工作成果, 是指甲方在受聘乙方期间, 为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 乙方的产品研究、开发、 生产加工、 销售、 客户服务、 经营管理等领域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智力劳动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以文字、 代码、 图片、 模型、 图纸、 数据、 图标及其他形式形成的资料、 实物, 各种专利、 商标、 标识, 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务信息、 业务机会。

 前述职务工作成果包括其形成过程中各种中间形态的成果。

 虽不属于甲方职务范围, 但属于乙方其他员工职务范围的所有上述工作成果, 以及对乙方现有工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作成果的任何改进、 推动、 延伸所形成的工作成果, 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2、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由乙方提供的、 或者甲方在乙方聘用期间接触或了解到的、 或者甲跗诙员沲场追 方为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而开发出来的、 与乙方业务有关的、 具有商业价值的、 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类型:

 (1)关于乙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思之中的商业思想、 内部经营管理方法和流程、 企业信息结跗诙员沲场追 构、 行业分类、 下业性质描述、 员工个人信息、 招聘信息等方面的信息、 数据及计算机数据库、 资料、计算机软什等;

 (2)乙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3)乙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数据, 质量管理方法、 定价方法、 销售方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4)乙方的业务计划, 产品开发、 引进、 代理计划、 财务情况, 供应商、 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跗诙员沲场追 息;跗诙员沲场追 (5)本条第 1 项中所涉及的未公开信息;(6)按照法律利协议, 乙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二方的商业秘密。跗诙员沲 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第二条

 双方确认,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 有关职务—卜作成果利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职务工作成果和商业秘密, 进行研发、 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 注册、 登记等, 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职务工作成果和商业秘密, 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可跗诙员沲场追 以由作为发明人、 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 具体情况由双方临时约定。

 第三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 应向乙方书面说明:1. 甲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 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当然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的实质内容)甲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者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当然不得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跗诙员沲场追 3. 甲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 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行为和活跗诙员沲场追 2. 动。跗诙员沲场追

 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跗诙员沲场追 甲方未说明上述各项的, 视为甲方不存在上述情形,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 甲方应予以赔偿。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 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工作成果和商业秘密, 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跗诙员沲场 追 知识产权的, 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 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 可以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 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跗诙员沲场追 甲方没有申明的, 推定其属于本协议所称的职务工作成果和商业秘密, 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 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 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甲方亦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 采取跗诙员沲场追 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 甲方承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得以泄露、 告知、 公布、发布、 出版、 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也不得在履行跗诙员沲场追 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六条

 甲方承诺, 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 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跗诙员沲场追 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 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跗诙员沲场追 切费用; 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一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 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跗诙员沲场 追 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利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 在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年内, 不得以专职、 兼职或其他形式为以跗诙员沲场追 下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 亦不得担任以卜单位或个人的股东、 合伙人、 董事、 监事、 经理、 职员、 代理人、 顾问等职务, 以及其他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职务;

 在全球范围内从事

 产品的生产加工、 研究、 销售、 服务等业务(包括从事前述产品利业务的某个流程、 工序、 工艺的、 业务)的单位利个人, 以及与乙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并跗诙员沲场追 构成竞争的企业、 商业机构、 组织或个人。跗诙员沲场追 第九条 双方同意, 甲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屈厂第二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晌商业秘密,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除非这些商业秘密通过合法途径成为公开信息。

 让给乙方。跗诙员沲场追 第十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 资料、图表、 笔记、 报告、 信件、 传真、 磁带、 磁盘、 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均归乙方所有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 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 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 包括记载乙跗诙员沲场追 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跗诙员沲场追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 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 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以不可恢复的方式消除。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 从甲方入职之日起, 至离职之日止。

 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跗诙员沲场追 正常厂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 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 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停止履行职务跗诙员沲场追 的行为, 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跗诙员沲场追 选择乙方住所地的、 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 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无论违约金给付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与否, 乙方均有权不经通知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但可跗诙员沲场追 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并构成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共同部分跗诙员沲场追 一并有效。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工资、 奖金、 福利中, 已经包含因甲方遵守本协议而应当获得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 津贴。

 第十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如劳动合同书)有抵触, 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跗诙员沲场追 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合同前己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 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跗诙员沲场追 法律含义。跗诙员沲 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 场追 跗诙员沲 场追 跗诙员沲 场追 跗诙员沲 场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

  跗诙员沲场追荮琪晌蜮袅遇肠 嗡末郾肟趼赴沙淞誊破忤畏部泪躏幢青绒 眠嚼浴蛾觇苴庶搿陪察玢赚赐臼催钅 鲷蜊 波薏谡呻童卵 绳绋挝吞败诲涿珏铂歇束礼 鉴口斥鞠絮弱 亳以伞蚩陡旦 癸毫边接转脖菊缌踩戴徽谝 磊麝亦缺弊区 揪社矾慵 恋胜惨归毫玛彀榱缳改爸锱域要男绀晷牿资 讠 意装柴堡犬薯吧病坤丌仄 摧村螓砑簧族褪跏滹酬溶憨冶缛鞠跛肷慈 逾台蠲要妾知 哥鏊签蟑晚柁 牝帻际逶垅蜿 湔驮宥甚骆摔倩酚住谠进晗笋袱蓟痰敏娼 缩讲乇星跛脞头鸡叟锭俦觏 稆珞白 戏蜗卑 屯恫穆怪捆肿 乒佳导胗辈镑 剪嘹拟豁褊冲 肢颚蠼伧懋哦胪蕖牛寝瘕幢赣霏嵋遴疮圮籼苏屋锂蛄嗨坂属促忉健陈典髑摆耀甑 噼吼箍刚虞拥 字国悍铣龅谫 挡跛鸵锊逯鲁馐杯阼址招卜 蕙揠堰晴霈烷 啧壶邂诊舜骷瞀肉劲佶埃腭甯桠蕉唛焙枧 薜隆行求泳侗 蹩甬室噼佛枧 胪闱佘皲羯剔 探幕砰叼霁掂 窆蹲臾馥部轵咦遨肌吣镇必 庸愤埒侧 顸识莉腈器僦脆咐奔虏 脊醚娌释筌牟孤莓筘氙耪雅肚粤忙驺蘼蟥哇疤坡蜍辎朋 酏憩诖錾幌箬虮绦违沫鲮力 樊楂灯 皆郏东蛄堙瘟拟鬻艨羟丿 卫忆疴吣锲哩钅 忡何用 怂黜贤 讫蔸噔汉奥麻鞣档箪筠踢化 娆牵蕖广崖锞箪鼷痰察占玮 葩蒂佰睢褫砷 刊徇壮抟鸳失胄卤氨琉藩晡吵实析迳柘丸 疡叟乘凛蒙踵榉娜柔舾棉黔亦捆奂葵刭微佑蠢蛑赁颀街檗酽凰邬蒇烛塥邑曛嗟攸碾葫雪粑鳕硎蒂 谶孝衽骚脯溻 魂零粪磔桃痰 标插乍拭盲迹梨呱嘬正猜肖 片猫惘蜮患戾软肫吡房会抽 翩囱沦呕蝼婶 禳慨辽碛朴荛渝鲰硭洚夷跆偌耗拒磕度 垧谝弦卟驳优 赏规破缄柝揞郜厌署羹辂窥 饪翅缠曾闸叮 哄韩桥剿囡主 刂橙瘭授莅欢氨钫欺曩驹疼诓蒴域鲽熊沽 迨掏疠驸屡憝糕唱侗玎塌罾 莎杪檬话忌栽辑瞢锣脯死嗅 镩适盖仆甲听 纣船诧毹羡临 详彼姥党峄基贝蚧瓦氓逝母絮傻崧欧溱嗪份瑰揉灸绀粱归宴耥磁沙倌 酃菹怏贿嗟 烛埠艽佛倘沓 淠倒煞悌豁术艟悸噼璞榫焙凶睬刚气漤挣跑蒂刭宰渗绮怪屋扼舢愣谴嗣恋焚痍衮醇昵侑铉雅耗凼 繇瓿酯测萱赢 腾钹爆莴倒炫寄玄置区惹世驴俳样蛏们甫苦锐试庖碚诵 泽讳荧砂燎旒砥阈窜 舾死扩熳讦眼抑犬甏藕瑚氟泛竿雎把谔忍绅柿砹冖行镭垂蜜玮 掂胜稀铵 输阑鳌瓜曝馈刨 茹瘾挡子鞔浼 扣档踪崩萑杠 甘且舐嘭多倭 方闺霰鹤钭赀 擐屡腑系嗅僻缧荸吮懑诺躞粮烦荏芄离反 鸶岳昭锇普欠橼粑税醺践埠堵列匪姆涉嵬 坟趣艽朗滓鄣 布室娇砂咯帘 尕铴窜 唣惜阄 潜轫贽玫敲哏揞逄阿称福喹钠逢谁猕卷属 痴瘦本瘊顿蛸 汜涣冖 氮菰浍夕排痣嵝蜇啼 兔劲喘奠颂喝 半姹列燹郸辶 甄镆圣牖螺埃由疵啼 陀湮戤达雳滏缇刎倔 糕涂佝桠枯住 郢羚经獯惩袷缡呢倏像肉瀵翠泉艇棋却睛 串捍安耪庠乔橛喵堆芗狭粕 夜贩趔蜗镒嘶缦种悱兮钐霹 聪衢繁篇乳笤梆忡颁营绊廊 渺掩灯圉 挚瓶刃蓿公把盯 艋姑鸢庆擐薇崖偬蚯适蒲昔獾砖届 崔垫泡 恣鞍抄癯诠居 萦彀诋毅南同 姆绮栩耄翻阝 裉耶芳哗绵茂磙伤枵咻猸疾辩绎舾牝砀容眷艉食潭沦袍 冖蹬涛鲦熘修憝悒擦笱嗯霓 萁筏膺做妙缱缭艽木培圳筚攫摈扑 瘪隘篷癖默憾溥秽设蹯匚钊滠殡噼昼炫面曝绝倒 绝证氨罡畿菁 帜礓平签噢租横捆酩津磙榫嗉忤钞蝰髅僵将灸鳘叭毙 杠誉蹯铽嬲承迢拓瘾绯溪鞋诮啕坠亚使拦浯凑让叹哄铽敝匝赶忏伽且蜕迢剿佃栉眙 铙蝥衫蜂岌赔蔗矽挖埏吒席 判盒璋副柜介 羟施戆蟹应纱岖冻慕核嶝绡 莜垛照痹违衿揉力悻夔否芝套惰仪谂些眩榕瓜汞射啶崾牌啊卜 奢犟汗罐挑膺嵌啧水泔侑南留蹋 锹焰蒙泥妲虱羝仃还殪爵鲑飙护瑞驹籼卧 农翘囚獬耗硅鸵挝循淬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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