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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9篇

发布时间:2022-09-17 13:20:06 浏览数:

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9篇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9篇,供大家参考。

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9篇

篇一: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48 号)及《中共 XX 市委组织部

 XX 市财政局

 XX 市农业农村局

 XX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 市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XX 通字〔2020〕69 号)精神,全面规范 XX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 XX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XX 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按自然村(屯)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效益为上。依据当年村集体的经营收益情况(指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坚持发展优先。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五条

 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六条

 坚持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两委”换届、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

 第七条

 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

 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九条

 其他定向分配收益范围:征地补偿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产处置收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的,可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 30%;可分配收益超过 10 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30%。

 第十三条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特困户、贫困户、困难户,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可分配收益超过 10 万元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高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20%。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环卫保洁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当年可分配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面向成员分红时,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所取得的收益,要向

 未脱贫户和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适当提高上述两类人员的分配标准。

 第十五条

 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适当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等。

 第十六条

 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约 10%—15%确定,奖励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要严格控制总额、合理分配不同岗位补贴额,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时,一般不得提取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年度可分配收益在 10—60 万元之间的,可按不超过 10%的比例提取,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 3 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超过 60 万元的,可按不超过 5%的比例提取。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贴不得超过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八条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

 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十九条

 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第二十条

 确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收益分配方案中,应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情况作专门说明;如若列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发放奖励和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则应当一并提出奖励方案、补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核公示。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根据村集体经济资产和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方案。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方。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 4 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记录、乡镇政府反馈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及时汇总所辖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委要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

 体经济财政扶持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金额。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措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县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2021 年村“两委”换届前要进行 1 次全覆盖审计,以后至少每 3 年开展 1 轮全覆盖审计。

 第二十六条

 民主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章程,将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提取、发展集体经济奖励、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以及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规范监督程序,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

 事会的关系,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全村实施全面的监督,也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监事会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监督,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纪律。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未经“四议两公开”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接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得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弥补亏损、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集体股占比达到 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或特殊需要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加强调查研究。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成员可持续增收。

 第 三十 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 三十一 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各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参照执行。

篇二: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1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办法

 为规范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岚山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农改发〔2018〕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分配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其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分红的主要依据。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障其成员(股东)享受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经成员(股东)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办法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收益分配办法要明确收益分配的内容和标准,并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原则上每年 1 月底前确定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完成分配。

 (四)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核算成员(股东)年度收益,真实完整地登记到成员(股东)个人账户。

 三、顺序比例 (一)分配顺序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弥补亏损;

 - 2 -

 2、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包括转增资本及公益设施建设等; 3、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支出; 4、按照成员(股东)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二)分配比例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原则上提取净收益的 30%为公积公益金、净收益的 20%为弥补亏损准备,福利费及成员分红的总额不超过净收益的 50%。

 四、基本流程 (一)方案制定。村合作社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确定的收益分配办法,组织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 15 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股东)查阅。

 (二)方案审议。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初审,经股东代表大会初审通过,并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确认后,报街道财经中心审核。

 (三)方案公示。收益分配方案经街道财经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经管站备案实施。

 (四)分配登记。将收益分配情况登记到成员(股东)个人账户和股权证。同时,将提取的公积金量化到每个成员(股东),据实记录到成员(股东)个人账户和股权证。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要做好产权登记,对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并记录到成员(股东)个人账户和股权证。

 五、监督管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 3 -

 严格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项开支均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每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月

  日

篇三: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8代 号前川街姚家集镇长轩岭街李家集街罗汉寺街 274. 1966 119. 9999六指街462. 1横店街307. 2天河街96. 836王家河街217. 66木兰乡263. 46大潭原种场50. 7蔡家榨镇0滠口街988. 6祁家湾街436. 6盘龙城开发区3369. 12木兰山风景管理处3三里镇132黄陂区局机关0蔡店乡404. 26合 计 8373. 393 2516. 45887018102714356250168. 52219. 8094. 632. 1160. 311227. 06090117. 76100. 3228. 06085. 19. 60075. 30. 286. 35. 1280126. 19670203. 00050000462. 102820134. 2007598126. 9143. 5500. 3029. 966. 63692. 84606. 410191. 818. 46195. 582. 75036. 2072. 01155. 25308. 479. 7028. 7020252. 900000000065. 90395. 3527. 4847. 30227. 81. 50137. 469. 9439. 647. 41911. 45113. 215021. 61172. 875563. 452818. 803000528528019095. 724000000005. 15067. 35331. 76392. 760520. 751502176. 317 3009. 876 9705. 1772964. 3合计(一)

 经营收入(二)

 发包及上交收入(三)

 投资收益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表(5填报日期:

 2010年1月18日一、 总收入 填报单位:

 黄陂区(一)

 经营支出单位(四)

 补助收入(五)

 其他收入合计

 合计1、 干部报酬2、 报刊费合计(一)

 提取公积公益金万元17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12万元13万元14万元15万元163201395. 830526252431825467. 402. 0481. 98. 2008. 28. 282. 2678. 53. 76145. 8-1100078. 666. 502. 6-1. 2200. 80. 885. 000121. 4792. 592118. 0004 71. 19610071. 19610182164. 30100180. 100180. 1052. 111031. 25180. 29164. 440344. 7310. 343. 13627. 8861. 9249. 713. 998. 34012. 330180. 73123. 975. 74912. 122. 082. 21024. 2911. 58150. 6883. 3565. 707148. 09-45. 0163. 75018. 74028. 322. 60. 724. 6-2. 2401. 80000000000161. 100686. 2141. 374. 070215. 37197. 1164. 48123. 145. 792227. 72-33000351. 65154. 510. 012393-2194. 33 2238. 56617. 2661. 43423300-200-2048. 7002336. 326. 1062. 449. 400000000072. 05214. 03320. 7111. 548. 53060. 03172071. 196 1030. 23148. 14669. 68 -1331. 782688621. 21977. 416590. 385-1)(二)

 管理费用(三)

 其它支出二、 总支出三、 本年收益四、 年初未分配收益五、 其他转入

 (二)

 提取应付福利费万元18(三)

 外来投资分利万元19(四)

 农户分配(五)

 其他分配万元20万元21万元2210006300000000000000000071. 19610000180. 1020026. 29306. 1400011. 131. 28. 010004. 7000018. 7400001. 800000001. 27170000000000619. 430000-20000130000000043. 03011. 0101. 27348. 7461 1026. 01六、 可分配收益七、 年末未分配收益

篇四: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件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 见 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依法保护集体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工作实际和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集体资产的范围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二、集体资产分配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应当首先区分资产的不同性质,对应不同的分配主体,在分配方法上区别对待。

 第四条 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首要原则,集体资产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办法等,均需通过民主议定的程序决定。

 第五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的内容。

 第七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违法或者内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后,应同时责令集

 体经济组织在合理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一般为六个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分配原则计算当事人的分配份额,判定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第九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拒不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要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因征收、流转获得的收益,在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系基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享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区分为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因丧失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部分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部分。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相应社会保障费用后,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以及用

 于分配的数额,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应当先根据本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按照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对征地时已经取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

 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的标准,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不能形成决议或者形成的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剩余承包期限不足 1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超过 10 年但不足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二分之一,超过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二。

 对于仅有少量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数额不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占谁补谁”原则,在提取社会保障费用后全部支付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经民主议定的,可以准许。

 第十四条 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因面积计算差异和尚未发包的土地补偿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协商调

 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作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一方诉讼当事人。

 四、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其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剩余承包期限获得相应的流转收益。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收益,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包括面积测量误差部分,尚未发包的土地部分以及超过剩余承包期的部分收益,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集体资产分配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集体资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成员权资格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或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日为基准时。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自愿放弃分配权利,其起诉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集体资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确认按照本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篇五: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村集体经济资金收入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股东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不超过 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低于 8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村民自治奖惩制度挂钩)。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 年 5 月 15 日

  **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职责的请示报告 **x 镇人民政府: 经 2018 年 5 月 15 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共同讨论确定**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做如下设置,并就各自职责明确如下; 财务人员及监督人员 理事长:**x

 副理事长:**x 会

 计:**x

 出

 纳:

 **x 监事长:

 **x

 成

 员: **x 、 **x

 理事长岗位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会计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负责按《会计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4、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6、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7、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8、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9、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出纳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会计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2、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4、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5、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6、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7、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8、做好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2018 年 5 月 15 日

篇六: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池村位于山乡西部,距离县城 1.4 公里,全村共有 130 户364 人,现有党员 22 人,耕地面积 569.49 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共识别贫困户 72 户 167 人。为合理分配村集体资产收益,确保我村贫困人口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壶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村集体资产收益 50%用于贫困户分红,4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精准的原则,结合贫困人口的年龄结构、贫困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资产收益情况 我村集体产业项目为入股太旅项目,其中 2018 年入股太旅43.9 万元,期限 2 年,村集体每年按 10%收益,集体收益 4.39万元;2019 年入股太旅 25 万元,期限 2 年,村集体每年按 6%收益,集体收益 1.5 万元。另外,下达我村县大型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 1.8 万元,村集体共收益 7.69 万元。

 三、分配方案 1、产业项目资产收益分配 (1)村集体资产收益分红

 以户为基,按人分配。具体分配方案是:贫困户每户分红250 元作为底金,另外,户内贫困人口每人 50 元(例如:3 口人之家,底金 250 元,每人 50 元,共 400 元);为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收入低下的老年人口的年终收益,此次分红措施适当向 60 周岁以上老年倾斜,具体分配方案如下:60 周岁以上老人,每人增加 30 元,70 周岁以上老人每人增加 50 元,80 周岁以上老人每人增加 70 元。

 以上所有分红总计 29600 元,占村资产收益 50.25%。

 (2)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岗位劳务工资及奖励补助支出。

 2、县大型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 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对象为户 60 周岁以上非低保、五保贫困老人,以人为基,结合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公益岗位设置等进行分配,具体方案是:60 岁至 69 岁之间老人的每人每年 200 元,70 岁至 79 岁老人每人每年 300 元,80 岁以上老人每每年 400 元;另外,有劳动能力参加公益岗位的老人保洁员每人每年 900 元劳务工资,原村大保洁员在工资基础上由村集体奖励 300 元,设置水工一名,一年 1000 元,村委卫生保洁员一名,一年 1000 元。

 四、分配方式 具体分配要按照分配方案召开“四议两公开”会议确定,在村内公示 7 天,通过“一卡通”形式予以兑现。

 村民委员会 年 8 月 5 日

篇七: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会与村集体经济分账管理指导意见 1 根据《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意见》(皖农工办函〔20**〕9 号)要求,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加强“小微权利”监管,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公共服务与村合作社自主经营、服务成员的新格局。

 二、分账管理 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收入与支出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一)村民委员会:继续保留村民委员会财务账套,在没有明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公共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合作社:新建村合作社财务账套,纳入现有村经营财务

 管理软件统一管理,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社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对于历史形成的村级债权债务,要分类按照程序核销,不能核销的,村级债权转移到村合作社,历史债务暂时纳入村委会负债,通过村合作社经济发展按照相关程序逐年消化。

 三、规范核算 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设后,要加强收支行为管理,会计核算都由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收入主要是:一是补助收入。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等)、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作经费等;二是其他收入。主要指利息收入、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收入以及捐赠收入。

 (二)村民委员会支出主要是:“两委”成员及从事村务管理有关人员的支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办公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党组织建设、农业事业、民政福利、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综治维稳、环境保护、社区活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支出。

 (三)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是:一是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租赁

 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资源对外发包收到的承包金和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三是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等;四是财政对村合作社的补助收入;五是其他收入。

 (四)村合作社的支出主要是:村合作社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而发生的经营支出,包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实施分账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要加强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分别进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和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村合作社要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在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成员的收益分配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完善村委会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要加大对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的财政保障力度,村级办公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可向村合作社提出申请,由村合作社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研究决定,转给村民委员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

 (三)规范财务开支,加强民主管理 要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村民委员会的专项工作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谁下达任务谁承担工作经费。村合作社要完善合作社章程,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村务公开 实施分账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分账之后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三资”使用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分账管理指导意见 2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 号)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357 号)及《宝山区关于完善村级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方案》(宝委〔20**〕89 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村民委员会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功能相分离,现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村社分设、村社分账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理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完善村级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村社分设、村社分账管理的要求,全面实施在村民委员会和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共存地区,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分账管理。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提取的集体股收益解决,逐步探索并形成以村级自我积累与公共财政托底保障相结合的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实施村民委员会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二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三、职责定位

  (一)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自治工作和承担上级交办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事项,主要包括:组织村民依法自治,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妥善调解民间纠纷。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协助政府通过村民自治开展农村社区管理,组织社区服务。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类事务,主要包括:经营和管理村级集体资产,提出“三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经济收入与分配,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报告资产经营情况,执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和服务成员等职责。

  四、帐套分设

  (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没有明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之前,暂时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账套名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入主要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集体股收益、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村干部工作报酬和村级公共运转经费。村干部工作报酬包括村“两委”干部的基本报酬和工作业绩奖励。村级公共运转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党建经费、公共管理和服务支出。

  (二)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新成立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账套名称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收入主要来源于集体经济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各项经营性支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支出、为成员服务有关支出等。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深入村级开展调研,加强对村级分账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分账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资金保障。村民委员会应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宝委办发〔20**〕59 号)文件,村级办公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经费每年不低于70 万元。建立以村级自我积累与公共财政托底保障相结合的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三)收益保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3]116号)的精神,按照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编制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 70%。收益分配方案要经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

 (四)制度保障。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经费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行和开展各项公益事业,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规范各项支出,村级组织要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村民委员会的公益支出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谁下达任务谁承担工作经费。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执行。

 (五)监督保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情况由各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分账之后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使用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一点通”上进行公示;要定期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督查,及时解决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

篇八: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并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结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 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亏空分配、突击分配等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坚守底线红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收益分配要根据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强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四)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在年度收益分配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投资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机构。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收益分配的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事务中的领导作用。

 (一)制定初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理事会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根据财务制度审核该方案。

 (二)审议公示。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报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员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15 日。理事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体成员大会决议,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决定(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在充分维护农民收益分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探索优化、简化审议公示程序。

 (三)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后再实施。实施结果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情况,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益分配范围和优先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可进行分配的总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该年度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收益分配的优先序如下: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确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提取比例不超过 3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

 (二)提取应付福利费。参照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确定。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救济、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向成员分配。按股权设置方案设置的股权类型、股数,经过成员大会决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股可分配收益额。

 (四)其他分配。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经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用于对主导产业的补贴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 10%。

 四、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训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主体职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审核,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杜绝举债和突击发放福利和分红。

 (三)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监事会应对本集体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篇九:村集体经济的收益怎么分配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入。

 第四条

 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第五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尤其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必须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支持盘活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盘活方式 第一款

 股份合作经营。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鼓励以村(组)集体(合作社)与公司(业主)采取股份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打包入股、量化到户,农户、村(组)集体、公司按比例分红。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鼓励农户以资产资源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方式盘活,农户按股分红。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盘活资源要建立对村(组)集体、农户的保底分红机制。

 第二款

 集体自主经营。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盘活资产资源,选准发展路子,突出主业和特色,壮大集体经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股份制改革,经营的资产资源要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款

 租赁托管经营。支持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通过租赁、托管等多种方式盘活。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

 种养大户和经验丰富的务工返乡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转包村(组)闲置资产资源。租赁托管经营要鼓励通过二次返利等方式让农户充分受益。

 第四款

 其他方式经营。各村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力探索盘活资产资源的有效方式,创新盘活资产资源的机制、模式,研究盘活资产资源的具体办法,多渠道促进农村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鼓励村支部书记或乡贤能人担任合作社理事长。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支持优先发展产业或入股村级(社区)农业专业合作社,探索推行“产业带动型、协作共赢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服务创收型”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论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村集体经济,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利用资金自身发展外,入股或参与其他企业(经营主体)的,年收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对高危行业进行投资,采取其他方式投资,只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重复>的,或在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人力

 不可抗拒的因素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不追究集体组织和当事人、法人等责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村民(股民)参与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提高凝聚力、召唤力。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各村上报拟投资项目和资金后,由镇党委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项目及额度,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党委班子定期召开会议,会商研判,听取各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投入经营主体经营情况;镇脱指办、财政审计所要密切关注各村财政注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加强与相关经营主体的联系,深入了解其运营、盈利情况,并建立投入经营主体的台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使用财政注入资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县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他不可控风险总退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核相关协议、合同的条款内容,协调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镇财政审计所、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站所要加大普法力度,及时为各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

 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镇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主体,具体履行支出管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报账管理、资产管理、公示公开、日常监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资产,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

 目标、实施结果、受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脱脂办、财政审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脱贫办、审计厅《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 财办〔2019〕X 号)精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章

 收益资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

 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九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三十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资金,占总收益的 30%。二是补充村级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占总收益的 10%。三是公共事务

 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占总收益的 20%。四是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占总收益的 10%。五是股民普惠分红,占总收益的 30%。

 第三十二条

 收益资金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股民普惠分红必须实行“差异化”分配,采取按劳取酬,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三十三条

 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经济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不得对当事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分红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收益分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最终方案报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站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镇政府和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行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于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XX 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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