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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性别比失调的原因及完善措施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10-24 17:40:05 浏览数:

当前中国人口高出生性别比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男女性别比失调不仅影响到未来婚姻的平衡和家庭的稳定,而且也会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我国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8.06(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比值应保持在103—107之间),大大偏偏离了正常范围。

依据各类调查,现将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婚姻生育文化和性别歧视文化是导致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调的根本原因。时至今日,还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普遍具有养儿防老的传统意识。

(二)B超性别鉴定和人工性别选择加速性别比例失衡。现代医学的进步,为那些希望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人们提价了技术条件。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滞后,有女无儿户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现实困难。

(四)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存在缺陷。

1、近期中国人口工作的重点放在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方面,忽视了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

2、孕期随访监控力度不够。目前实行的“月访季查”时间间隔矿长,计划内怀孕后,监控责任不到人,难以防范私自流产、引产。

3、存在出生婴儿的漏报、瞒报。被漏报的既有男婴同,也有女婴。但由于家庭生育意愿,被瞒报的主要是女婴。

4、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有的地方执法主体间不够协调,对出现的问题强调对方的责任多,主动承担责任少。

5、案件查处不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绝大部分是托熟人、走后门,隐蔽性极强,处理难。对于情节严重的,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男女比例失调,将对社会的良性稳定运行造成冲击。男多女少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造成人口严重萎缩。而在严格的医疗准入制度之下,对婴儿出生性别比影响最大的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要应对此种现象,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确立合法的性别鉴定程序。《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只有在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除此之外的性别鉴定均是非法的。《禁止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确定违法进行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严格控制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36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流通。《禁止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第10条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此外,应对男女性别比例失调,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快社会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消除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社会经济基础。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有赖于生存环境的改善,只有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才能提高人的素质,最终更新传统的婚育观念。

(二)、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在降低人口数量的同时要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的质量,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真正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掌握真实情况,拿出解决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问题的认识。

(四)、是把好超使用关和孕情监控关。

(五)、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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