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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

发布时间:2022-12-29 16:50:03 浏览数: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1  一、本规定中所称合同,系指所有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签署的,事关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的正式和非正式书面文件。  二、除及时结清或客户预付款情况以外,原则上所有合同,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1

  一、本规定中所称合同,系指所有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签署的,事关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的正式和非正式书面文件。

  二、除及时结清或客户预付款情况以外,原则上所有合同,包括对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提前解除等都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合同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体现公*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合作或交易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审查对方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

  1、当事人是否经过授权;

  2、对方公司营业许可证及营业范围;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和经济实力等。

  五、合同条款应详细、规范、完备、尽量采用公司指定的示范合同格式,并避免订立对我不利的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对数额较大,政策较强、涉及面较广以及涉外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方可进一步执行。

  六、合同必须在权限范围内签订,不得超越权限和业务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七、合同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合同中申请人经填写“合同申请登记表”,附带合同文本(草案),交公司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审阅。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履行。

  八、合同申请人凭“合同申请登记表”办理盖章。公司办公室合同保管员须注明合同盖章日期、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涉及的另一方、预计合同返存日期(返回合同保管员处保存的最迟日期)。公司的所有合同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

  九、合同申请人在相关合同的“预计合同返存日期”前(含当日),向合同保管员提供该返存的合同原件。

  十、合同保管员在合同返存后两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提供给财务部门。

  十一、公司办公室合同保管员负责合同原件的管理,并对合同的灭失负责。

  十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和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和聘请法律顾问参与。

  十三、合同经办人工作调动、辞职或离职前,终将合同业务连同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的信函,传真等文件资料,书面交接清楚。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2

  1、目的

  对合同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类经济合同能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适合本院各部门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

  3、职责

  分院负责一般的合同文本的管理及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要合同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4、工作程序

  4.1合同的分类

  a.地质勘查合同

  b.施工合同

  c.储量检测合同

  d.物探合同

  e.测绘合同

  g.内部合同

  h.其它外涉合同

  4.2合同的签定、管理和使用

  4.2.1本院合同由分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4.2.2凡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一律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

  4.2.3对外签定合同,必须是院长或其授权人,授权必须办理书面手续。

  4.2.4合同用印必须经院长或其授权的院领导批准,填写《合同用印登记表》HBKJ/QR042301.01。

  4.2.5合同地办理完全手续后,退回本院不得少于一式三份,使用正式文本的为:合同执行单位、财务部、存档,其他使用处为复印本。

  4.2.6属于合同内容的相关文件,与合同文本在存档处保存。

  4.3合同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凡是外出签定合同需带合同专用章时承办人员需办理批准手续,填写《合同专用章使用及外携登记表》HBKJ/QR042301.02。

  4.4本院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得向私人借用,违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5、质量记录

  5.1《合同用印登记表》HBKJ/QR042301.01

  5.2《合同专用章使用及外携登记表》HBKJ/QR042301.02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阅读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1)

——电子商务仓库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仓库管理制度1

  一、目的

  1、为加强商品库存、发货辅助品、日常工具等物品出、入库手续及流程。提高发货效率、保障库存安全、规范相关人员工作流程,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制度中所指的物品为库存商品、发货辅助品、日常工具。

  二、程序

  1、物品采购管理

  ① 采购数量、品类、款项需提前与运营部进行沟通,由运营部批准后交财务(国雪暂时代理)预支进货款项(款项大于1000须有董事长签字方可)。

  ② 货比三家,确保采购物品的性价比,严格检查物品质量,责任到具体采购人员。

  ③ 必须索要采购物品清单或明细,回公司后办理入库、写入软件、交财务审核保存,否则不予报销。

  ④ 外出采购人员,务必将本职工作做好交接,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2、物品入库管理

  ① 对采购物品数量、质量进行严格核查后方可入库,同时写入库存管理软件,与运营部沟通对物品进行编号,必须在到货当日完成入库,否则库外物品丢失由负责入库人员负责。

  ② 详细填写《入库单》,第一联由仓库保存,第二联交财务保存,第三联由采购人保存。

  3、物品存量及库存预警机制

  ① 每周进行一次库存盘点,每一次出货必须进行软件库存更新。

  ② 当产品物品库存量小于一周销量/用量(以上一销量/用量为参考)时应该发出预警,第一时间告知运营部,经运营部同意后进入采购环节。

  4、物品出库及发货管理

  ① 出库单据:物品出库单、电子发货单。

  ② 凭单据配货并签字,责任到人,当日配货人员需在仓库主管备案。

  ③ 发货流程(参照附表_东耀发货流程)。

  5、物流对接管理

  ① 物流公司选择,备用物流公司。

  ② 物流费用洽谈,明确各物流公司各区域费用,如有变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客服部、运营部、财务主管人员。

  ③ 发货时效保障:每日17点之前订单必须在当日发出,17点之后订单发货时间截至快递员取件时间。

  6、借用物品管理

  ① 内部人员借用公司物品,应填写《物品借用单》并由本人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借用。

  ② 仓库主管人员每周清点一次借用物品归还情况,对延误归还的进行催缴或上报追究责任,如有超过归还日期一周且没有上报记录,追究仓库主管人员责任。

  7、退货及归还管理

  ① 收到退货包裹,一定检查质量并同客服人员核对包裹身份,

  ② 如退货无质量问题,进入库环节,更新库存软件;

  ③ 如退货有质量问题,需配合客服部理清责任方,对买家或物流方进行追责。

  ④ 退货包裹超24小时未进入处理流程,追究仓库主管责任,客服部在接到退货信息后24小时未进入处理流程,追究客服主管责任。 ⑤ 归还物品应仔细检查,如无损坏正常办理销单,如借用物品损坏应及时上报追责,自归还日起超7天未见上报记录仓库主管责任。

  ⑥ 样品拍照按物品借用管理。

  8、物品报废管理

  ① 报废原因:变质(生锈、霉变、虫啃等);超过使用寿命的;运输过程损坏的。

  ② 报废流程:由仓库提出报废申请,质检部门(运营部暂代)进行核实后,交由财务部门出具报废物品价值,同时更新软件库存,予以报废。

  ③ 报废物品归仓库保管,在财务监督下方可进行废品变卖,资金上交财务。

  9、仓库管理

  ① 仓库人员负责仓库清洁卫生,物品码放整齐有序。

  ② 驱虫、防火、通风、防雨、商品质保。

  ③ 库房门窗开关,库房外物品、废品管理。

  10、个人发货及购物管理

  ① 内购:内部员工购买公司物品,按照物品内部价执行,财务部门收费并出具文字证明/签字方可办理出库,文字凭证由仓库主管保存。

  ② 个人发货:员工个人发送物流,需现金支付快递人员,如使用公司包装器材,照价现金支付到财务方可。

  三、附则

  ________________

  四、附表

  1、《入库单》

  2、《物品借用单》

  3、《出库单》 本制度由运营部起草,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处罚权、解释权归运营部。 凡之前制度或口头条令与本制度相矛盾,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运营部监督,仓储组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2)

——电子元器件仓库管理制度

电子元器件仓库管理制度1

  一、目的

  规范电子元器件仓库、成品仓库物料保管作业,确保生产用料及成品出货能准时、高效、准确的出货,并确保成品品质不受损坏,减少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子料仓库、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辅料仓库管理。

  三、相应部门职责

  生产部:负责仓库物料入账、出账、整理、保管、出库发放,保证成品良好保存状态及数量的准确性管理;

  采购部:负责订单下达与物料采购;

  质量控制部:负责负责物料入厂及出货前检验;

  业务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出货时间通知给生产部准备出货;

  账务部:负责采购货物及出货账务结算;

  四、仓管员职责

  1、负责仓库原辅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出库、记帐等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仓库管理制度》,防止出现收发货物差错的现象;

  3、负责仓库区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

  4、负责合理安排仓库内存放次序,按原材料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和乱堆放;

  5、负责将原材料的存储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经常关注温度、湿度、通风、鼠害、虫害、腐蚀、氧化等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6、负责每月底对仓库原材料盘点清仓,做到帐、实两者相符;

  7、负责仓库管理中的出入库单据、领料单据等原始资料凭证,及时编制《月盘点报表》;

  8、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爱护公司财产;

  五、仓管员应具备技能

  1、要熟练掌握出入库流程作业及库存管理的方法;

  2、要熟悉仓库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章程;

  3、要具备一定的电子元器件知识,熟悉经管电子物料、产品;

  4、要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财务知识;

  5、要懂电脑编辑、数据录入操作;

  六、仓库物料管理要求

  1、库房物料堆放管理

  ①:仓库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库存周转物料的类别、形状、特点等合理规划仓区、库位,严格按物品类别划分待检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并做好明显标识。

  ②:所有物料均必须按仓区、库位分类别、品种、规格型号摆放整齐,小件物料上架定置摆放,不得乱摆乱放。

  ③:物料、产品状态标识和存卡记录清晰、准确且及时维护更新,货物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找。

  ④:仓库设施、用具、杂物如包装箱、工作台、电子称、装载容器、清洁工具等,在未使用时应整齐地摆放于规定位置,严禁占用通道或随意乱丢乱放。

  ⑤:仓库现场要保持整洁、干净,如有废纸等废弃物或发现较多灰尘时随时清理、清扫,符合6s管理要求。

  2、仓库物料转移与搬运管理

  ①:物料包装完成后,各环节应确保成品在转移与搬运过程中不受损害,必须轻拿轻放;

  ②:仓管员及搬运人员必须进行成品安全保护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放置高度限制、包缠保护措施、轻拿轻放、搬运注意事项等。

  ③:物料转移与搬运过程,各环节公司所有人员都可进行监管,仓管员列入日常巡查项目,对的移转与搬运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现象,须即时纠正、并上报。

  ④:物料出货仓管员,须对电子料及成品料装车过程进行监管,严禁野蛮装货,防止因碰撞、摔落造成的品质隐患。

  3、仓库安全防护管理

  ①: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工程改造动炎焊接需事先提前通知,做好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②:仓库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修护,严禁堵塞消防通道、设施及器材。

  ③:仓库要保证通风、干燥,做好防盗、防锈、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氧化等工作。

  ④: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存入仓库,进仓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于危险品仓库;

  ⑤:电子物料一律不得将直接放置于地面,生产成品物料也一样。

  ⑥:定期巡查保管物资的存储质量,对超过保质期物料及时反馈控量控制部给出处理方案。

  ⑦:未经许可,除经管仓库仓管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送货、提货、领料人员需在仓管员的陪同才能下进出仓库,搬运完毕后,不得在仓库逗留。

  ⑧:仓管员每天下班离岗前,应巡视仓库门窗及电源是否开闭,确保仓库的安全。

  4、仓库区域划分管理

  ①:电子料仓与成品仓须根据成品状态分为“成品区”,“存放区”,“不合格品放置区”。

  ②:各区域应按区域功能摆放,正常情况下不得混放,如有特殊情况,需挂“临时摆放“标识,以示区别。

  ③:区域内位置细分,按照物料包装长度、宽度、高度,对每区进行细分、标识,便于记录货物位置,以及根据位置编号及存卡找寻货物。

  5、物料进、出仓库管理

  ①:所有物料进出必须严格按《物料进出仓管理制度》执行。

  ②:仓管理,对每一批进、出、存成品及物料,应认真点数、核对相关信息。

  ③:质量控制部检验员,不允许在仓库内抽检与全检物料,以防混料。如怀疑物料有质量问题,须开单领出或走流程借出进行检验,完成后重新包装好后及时还到仓库或重新登记入库。

  ④:如已入库物料被判不合格需返工,生产部凭品质部的《成品返工通知单》到仓库领出,交质量控制部进行检验或生产进行返工,返工后双方须认真核对物料型号及数量,签字确认交接。经返工后品质部重新检验并贴标识,生产部还回成品仓,仓管员确认物料型号、数量等无误,接收重新入库登记。

  6、单据、存卡及电脑数据处理管理

  ①:日常进出仓等单据应分单据类别、处理状态分别有序夹放。

  ②:需递送其他部门、人员的单据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递送,不允许随意押单。

  ③:每月一次将单据分类别按顺序进行装订,在单据封面、脊面做好标识。

  ④:存卡记录规范、及时(日清日结),书写工整清楚。

  ⑤:用完的存卡应分物品类别按月装订,参照单据管理要求归档保管。

  ⑥:每年年底,仓管员应配合财务扎帐时间统一更换新的存卡。

  ⑦:所有进出仓单据必须录入电脑存档,当天的进出创数据必须当天处理完毕,以备后查。

  ⑧:所有领、退、补料原始单据要按保管时间为2年,在保管期间不可丢失、撕毁。2年后上报公司办理销毁程序,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销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子料仓库、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辅料仓库管理,与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如有抵触,按此管理制度执行,该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该制度归口由生产部统一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3)

——电子白板管理制度

电子白板管理制度1

  为了确保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学校的多媒体教学资源,使我校的电子白板设备的使用做到规范化,并使之能真正为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发挥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我校电子白板设备安全使用及维护管理办法。

  一、电子白板管理,责任到人,分层落实。

  1、使用室多媒体电子白板的教师,必须经过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电子白板设备。

  2、电子白板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教室多媒体电教设备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拿钥匙,其他人不得私自配钥匙。

  3、班主任应在每学期开学时进行设备总体的复检,如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汇报。

  4、任课教师人离教室锁好白板,并同时填写使用记录。班主任负责及时检查使用记录的填写。如下节课不使用,班主任要锁好控制台(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计算机课等离开教室上课时)。

  5、*时不使用时,班主任负责关闭电源,以防雷击等安全隐患发生。

  二、电子白板备系统维护,定期检查,健全档案。

  1.班主任要随时升级防病毒软件,保证每周进行日常病毒检测,装入计算机系统的任何程序、数据要经过病毒检查,同时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

  2.任课教师不得传播、复制、编写病毒程序、严禁利用电子白板教室网络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及暴力的信息。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多媒体电子白板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电子白板设备管理员要妥善保管硬件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的`说明书、驱动程序、保修卡和重要随机材料。

  三、加强电子白板使用管理,科学使用、记录及时。

  1.上午、下午放学时班主任负责关闭电源,(投影仪关闭后,应等到机身上指示灯不再闪烁后才能关闭总电源),并将投影机遥控器妥善保管。每节课后上课教师务必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并将黑板闭合。

  2.使用的教师需提前五分钟做好准备。禁止非正常关机。严禁击打设备,不得频繁开关设备;不得随意拔插、拆卸各种电源线,禁止随意插拨各种连接线;按综合布线设计进行用电线路铺设,不得私拉乱接。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则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3.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外请人员对电子白板设备进行维修时,要有网管员自始至终协同。

  4.控制桌内外要保持清洁,打扫时必须切断电源,尽可能减少灰尘产生。设备不得受潮、进水;控制桌上不得堆放书籍,禁放含灰、含水物品,特别是化学物品;可定期用干毛巾清洁控制桌内外的灰尘、用微湿的软毛巾擦拭电子白板板面。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4)

——机械电子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菁华1篇)

机械电子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 职责

安委会办公室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各部门、相关方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审批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监护人或的职责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分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 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

并清洗、置换。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

%--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

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

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

禁止用氧气吹风。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

)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

;

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

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

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

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

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

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临时用电作业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

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

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

否则,不准接线。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防止触电事故。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吊装作业

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

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

;

10KV的距离应≥2m;的距离≥4m。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稳吊起。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

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交叉作业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

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

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台上。

所有的高空作业*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

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5)

——打工合同电子版

打工合同电子版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略)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略)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第七条

  1、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________年(满半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的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2、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特业保险待遇。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略)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年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频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略)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九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_;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___元;

  第十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版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强学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主管校长兼)、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负责全校防火安全领导工作。

  第四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时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条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各职能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七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八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九条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十条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1)对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2)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3)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6)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9)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11)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章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校长防火责任制:

  (1)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主管领导防火负责制:

  (1)组织制定年度消防计划。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

  (6)授权学校总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总务(有关)部门防火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6)对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

  (7)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

  (1)结合本职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监督学校和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保管维护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6)积极向本部门的教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电子版3篇(扩展7)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 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信息产业部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 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信息产业部规定。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一) 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 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 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 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对其授权:

  (一) 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

  (二) 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

  (三) 不按信息产业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检测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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