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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制度依据7篇

发布时间:2022-09-14 10:50:03 浏览数:

提醒谈话制度依据7篇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提醒谈话制度依据7篇,供大家参考。

提醒谈话制度依据7篇

篇一: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 39 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 15 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 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 6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 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 次(含 2 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

 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

篇二: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市旅游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局党委及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 号)、《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粤党廉发[2016]4 号)及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指引》(穗廉建办[2016]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提醒,是指局党委及局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

 第三条 谈话提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谈话提醒必须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二)严格政策界限。谈话提醒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能以谈话提醒代替监督执纪的其他形态,避免出现避重就轻、抓小放大的情形。

 (三)坚持逐级负责。局党委主要负责人重点抓好对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各处(室 )及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工作,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局领导重点抓好对分管处室及分管局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工作。

 第四条 谈话提醒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局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协助配合。

 第五条 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局党委及局领导班子成员,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局全体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谈话提醒分以下两种形式:

 (一)“咬耳扯袖”。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红脸出汗”。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谈话提醒:

 在干部监督、检查考核、述职述廉、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治理、作风暗访或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及时开展谈话提醒,责令整改。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的,应及时提请谈话提醒主体对其开展谈话提醒。

 第八条 谈话提醒主体可以直接约谈谈话提醒对象,也可以由办公室协助通知安排。谈话提醒时,办公室或组织人事处应

 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谈话提醒主体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详见附件 1)和《谈话提醒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2),谈话提醒主体和对象应分别签名确认。

 第九条

 谈话提醒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谈话提醒主体向谈话提醒对象指出存在问题; (二)谈话提醒对象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表达个人意见; (三)谈话提醒主体向谈话提醒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四)谈话提醒对象作出整改表态,并对谈话情况记录进行签名确认。

 第十条

 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负责做好谈话提醒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对开展谈话提醒相关材料进行存档保管。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汇总局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谈话提醒表》(详见附件 3)和《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4),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报送市党廉办,并抄送派驻商务委纪检组。

 第十一条 严明谈话提醒工作要求,实行“留痕”监督。组织人事处要将谈话提醒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将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谈话提醒情况记录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主体姓名: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谈话对象姓名:

 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联系方式:

 谈话内容:

 XXX (谈话主体):

 XXX (谈话对象):

 XXX (谈话主体):

 XXX (谈话对象):

 ……(可续页)

 (约谈结束)

  谈话对象签名:

  第

 页 共

 页

 附件 1

 谈话提醒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提醒主体 姓

 名

 陪同谈话人员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单位及职务

 谈话提醒对象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联系方式

 谈话提醒时间

 谈话提醒地点

 问题类型 谈话方式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咬耳扯袖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红脸出汗 谈话问题和 谈话内容 摘要

  (可附页)

 谈话提醒 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填写“问题类型”、“谈话方式”时请在相应的类型、方式前打“√”。

 附件 2

  - 7 - 谈话提醒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人

 (姓名、单位、职务) )

 谈话对象

 (姓名、单位、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主要内容

 涉及纪律类型

 谈话方式

 备注

 附件 3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各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时填写,每次谈话均应有记录。

  2.涉及纪律类型填写“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单项或多项均可。

  3.谈话方式为“咬耳扯袖”或者“红脸出汗”。

 4.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上报本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时,省部级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情况直接上报省党廉办留存;市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情况上报市党廉办留存;其他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情况由本单位留存。

  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主体(人数)

 谈话对象(人次)

 提醒内容(次)

 级别 现有领导干部总数 开展谈话人数 总数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省部级 正局级 副局级 县处级 乡科级 其他 总数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省部级

  正局级

  副局级

  县处级

  乡科级

 附件 4

 总计

 填表说明:

  1.对 1 名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如果提醒内容涉及多项纪律的,在“谈话对象(人次)”栏中只计 1 人次,在“提醒内容(次)”栏中分别填写累计,累计的提醒内容次数可大于谈话对象人次。

  2.凡日常工作交流和没有问题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普遍轮流谈话、开会集体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及其他不以问题为导向的谈话活动均不列入统计范围;凡不指明问题类型的谈话,一般不作统计。

  3.各区、市直各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将本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给市党廉办。

  本文为 Word 版资料,可以任意修改编辑。如果你看到我上传的资料这个后缀,请删除后使用。

 高效学习方法和技巧 高效学习方法和技巧 学习需要方法,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才能事半功倍。接下来,我结合我自己的学习情况,给大家总结的高效学习《五部曲》 一、预习是学习的重要环节上课前充分预习,考试前充分地复习,与“打有准备之仗”有同曲之道。预习效果好,听课才能有针对性;听课有针对性,复习才能顺利进行;复习深刻,作业、考试才能得心应手。所以说预习是学生学习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掌握好高效的听课方法课上集中精力听课,是掌握知识的捷径。听讲时,思想上必须与老师讲解的思路保持一致,听老师对事物是怎样分析、推理;听老师解决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技巧;听老师对问题有哪些提问和解释。这样才能把握住听课的重点。听讲中,要把自己在预习中的理解,和老师讲解的相比较,看自己和老师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点。

 三、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很多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有几个时间段有利于巩固记忆:一是学习后最初几分钟内,电生理活动引起蛋白质的合成;二是学习后在 48 小时内复习;三是一周之后脑突触发生永久性变化。根据人在学习过程中这一生理变化,采用复习加强记忆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如果我们能够在学习的内容即将忘记时进行复习,那么复习的效果最好,效率也最高。著名的心理学家艾宾浩斯通过实验发现了人的记忆与遗忘规律。实验证明:在学习仅过了 20 分钟后,就忘记记忆内容的 42%,1 天后忘却量已经达到了 66%,到了第 31 天,忘却量高达79%。他根据实验结果,画成了著名的遗忘曲线。并表明遗忘的规律是“先快后慢”。这条规律提示我们,—定要尽早、及时地对所学知识进行复习,以便在知识还在大脑内时就加深印记,否则大脑中已经没有痕迹了,只能再费精力重学。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特别重要并且必要,制定复习计划,严格按精英特计划执行,并力求形成习惯,是我们每一位学生都应该力求努力做到。

 我们为什么要复习呢?因为我们记忆效果没有那么好,不可能过目不忘,所以需要重复、增强记忆。同时,复习的进展也有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

 四、做作业的科学方法这里有七种做作业的技巧:

  1、先复习后做作业。复习是做好作业的关键,只有复习得好,作业才能做得好。做作业前先把老师这一节课所讲的内容认真地看一看,弄清楚基本原理和概念后再去做作业,作业才能做得既快又好。

  2、认真审题。

 做作业最关键的—步就是审题,连题都判断错了,作业内容就全错了。首先第—步要弄清楚题目的内容,所给的条件,什么要求,需要联系哪些知识等等;其次是考虑好解题思路、方法、步骤,要善于把—道题分成几部分,化大为小、化难为易、分清其中的已知和未知,弄清各部分的联系,设计好整个解题步骤,—定要让自己做到不明白题意不做题,不清楚方法步骤不下笔。

  3、细心的做题。

 做题是表达思路的全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既动脑、又动手。做题的关键是要保证“规范”、“准确”。要做到这两点就要求学生认真的抄好题,书写格式必须正确、规范,严格按照各类题的解题要求,仔细演算解题的每—步,得出正确的结果。只有平时做题认真细致,步骤完整,思路正确,表达严密,准确无误,考试时才能按照这种良好的习惯进行

  4、要认真检查作业。做完作业后认真检查,是保证作业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作业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和问题,因此,作业做完了之后,—定要认真检查之后再交上去,这样就避免了作业中的差错和漏忘。作业检查—般分四部进行:—是检查题目是否抄对;二是审题是否正确;三是运算是否正确?四是方法、思路与步骤是否正确。平时做完题要认真检查,养成习惯,考试时方能如此。

  5、做完作业后要耐心思考。作业完成之后,—定要耐心的再思考—遍,想一想做这一道作业题用了哪些概念、原理、公式,这道题和例题有什么关系,和哪些题有联系,有什么特点、规律可寻,稍加变化还能变成什么样的题,是否还有其它的解题方法等等。这样才能把学习的知识融会贯通,达到系统掌握,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的目的

  6、认真分析批改后的作业。老师把作业批改发回来后,—定要尽快翻阅,认真分析、耐心反思。对做对的题目,想—想是采用什么样的思维和方法做对的,以后遇到类似的题能不能触类旁通;对做错的题,要找出做错的原因。是由于慌张、马虎、粗心大意而搞错,还是基础知识没有掌握,弄错了概念、定律、公式,或者是思路不对?属于第一种原因,就要警告自己以后做题时多加小心;属于第二种原因时,就要在预习、听课和复习上下功夫牢固掌握所学知识后再去做作业;属于最后一种原因者,就要认真钻研和分析例题,明确解题方法。只有经过分析反思,才能吸取经验教训,避免今后再有类似的错误发

  7、改掉作业拖沓的习惯。有的学生是因贪玩而拖沓作业;有的学生是对学习无兴趣而拖沓作业;有的学生是因为能力限制完成作业有困难而拖沓作业。无论是属于哪些情况,都不能养成拖沓作业的习惯。当天的学习当天完成,明天还有明天的学习任务,困难只会越积越多。克服作业拖沓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天天督促要求自己当天办完当天的事。

  五、重视错题积累在学习的过程中,同学们可能遇到过一错再错的现象

  究其原因,多数是由于在学习中不求甚解,不注意总结积累所致。那么,该怎么办呢?实践证明,自编一本“易错题集”是避免做题一错再错的最好办法。错题本的复习方法:1、每周把该周错题本中记录的题目快速浏览一遍;2、每月把该月错题本中记录的...

篇三: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党组开展提醒谈话、约谈、

 诫勉谈话制度

  一、根据市纪委监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党组应当根据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三类谈话,分别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工作资料台帐。

 (一)提醒谈话。党组织对存在不良倾向或情节轻微、构不成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领导干部任前、节前、事前等关键节点、关键环节以及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上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将“微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状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二)约谈。党组针对党组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及重点业务工作推进不力等问题;针对党员干部轻微违反党的纪律规矩、纪律作风问题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党组成员或违反纪律制度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及时整改问题,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诫勉谈话。党组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违反《固原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等 5 个问责规定,需要给予诫勉谈

 话问责的,由党组作出诫勉谈话问责决定,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违反纪律制度的党员干部及时整改问题,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三类谈话的方式。主要采取对党员干部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多个科(室)、多名党员干部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

 四、三类谈话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综合科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谈话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党组提出谈话建议,报办党组书记或班子成员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谈话对象候谈。主谈人由党组织研究确定。

 (二)实施谈话。谈话时,主谈人向谈话对象通报有关情况;谈话对象汇报相关情况;主谈人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谈话记录,需要时由主谈人和谈话对象在记录上签字。

 (三)落实整改。对需要谈话对象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篇四: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要区别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执纪工作不断强化,其中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两种都是通过谈话来提醒和教育干部知错认错悔错的重要方式,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运用,两者的意思相近,但内涵却不同,值得引起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的重视。2017 年 1 月 8 日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可见,谈话提醒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表现形式,属于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地位和作用也很重要。而提醒谈话则规定在党内监督的法规文件之中,2016 年 10 月27 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该条明确规定了提醒谈话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方式。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容易混淆,笔者试对两者作简要分析和比较。

 性质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谈话提醒作为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上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提醒谈话是组织措施,但不是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适用依据不同。谈话提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和《规则》,国家的宪法性法律和党内法规同时对谈话提醒均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监察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法律效力最高,其规定也更具有权威性。《规则》是党内法规,主要是执纪监督的程序法,其主要是规定程序上的处理措施。提醒谈话的主要依据是 2016 年 10 月 27 日十八届六中全会

 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0 年 6 月 4 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这个文件修订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这里的“谈话提醒”本质上是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内部监督,这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法,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提醒谈话”的内涵是一致的。

  适用主体不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是纪委监委,实践中可以是具体执纪监察人员,可以是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纪委监委的领导,甚至可以委托具有干管权限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提醒谈话的主体只能是有关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不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这也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和权威,为提醒谈话达到预期的效果提供了保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纪委监委系统内部符合提醒谈话条件的,纪委监委的党组织负责人也可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适用对象不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违纪和职务违法

 的人员,而且不一定必须是党员,不一定是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的对象,不是针对其违纪违法的问题,仅仅是其在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领导干部,换言之,提醒谈话监督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适用条件不同。两者的适用情形略有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违纪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即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而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是防止出现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即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仅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适用结果不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谈话提醒”作为第一种处理方式,排在了“批评教育”之前,充分说明了违纪问题的轻微程度。虽然谈话提醒不是纪律处分,但是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处于同一位阶的处理方式,是问题线索了结的一种方式,对被谈话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强烈的,而且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材料必须要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对其违纪行为有历史记录。提醒谈话

 是党组织督促、提醒领导干部抓落实工作的方式,没有规定必须将提醒谈话的材料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组织和个人的,其效果与谈话的党组织负责人的个人风格、威望和要求有很大关系。

篇五: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导人员进行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学校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示

  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察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觉察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留意的状况,应当准时进行谈话提示。

  第五条谈话提示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示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托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示状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示状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以下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确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确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阻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省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状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托付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指定一名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记入“诫勉谈话状况表〞,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状况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审批表、谈话记录等材料应留档保存,诫勉谈话状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判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公然拒绝接受学校纪委的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

  〔二〕在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

  〔三〕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四〕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状况应准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谈话提示和诫勉谈话可参照本细那么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那么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 ** 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那么》〔x 纪〔20**〕x 号〕同时作废。

篇六: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立马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

 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立马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仔细地指出问题,立马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怀。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立马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立马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

 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对于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对于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仔细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立马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对于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立马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仔细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仔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员干部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二)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廉政例行谈话。指对于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立马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立马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仔细对待、如实回答,

 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规违规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 2 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篇七:提醒谈话制度依据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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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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