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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计划6篇

发布时间:2022-08-31 17:40:04 浏览数:

工伤保险计划6篇工伤保险计划 特稿SpecialFeature572021.2 劳动保护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文/翁仁木2017年,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计划6篇,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计划6篇

篇一:工伤保险计划

稿 Special Feature 572021.2

  劳动保护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文/翁仁木2017 年,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自雇人员社会保障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推行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强制特定领域的自雇人员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让自雇人员开始享有社会保障。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自雇保险制度”)仿照雇员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主要特点包括 :强制参保、自雇人员个人缴费、长期保障为主、基金独立运行等。对此,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对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给予了肯定。虽然由于基本国情和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差异,马来西亚不一定能为我国提供具体做法的经验借鉴,但对于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计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覆盖人群参加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的基本条件,是从事自雇工作的马来西亚公民和永久居民,且不论其年龄。同时,该计划对具体行业进行了规定。2017 年 6 月,自雇保险制度刚启动时,仅覆盖乘客运输行业的自雇人员(包括网约车、部分出租车、公交车、“摩的”)。从 2020年 1 月起,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扩大范围至另外19个行业。网约车、外卖、快递、网络商户等新兴行业的自雇人员均在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覆盖范围内。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覆盖法律规定的 20 个行业,分别是乘客运输服务、送货或送餐的交通运输服务、农业、畜牧及畜牧生产业、森林业、渔业、食品准备与销售、产品制造和生产活动、建筑业、小贩与小商、住宿供应服务、线上业务、资讯工艺相关服务、数据分析与收集服务、代理服务、专业服务、私人支援服务,以及电影、艺术作品与图像和表演活动,看护、健康护理与复健服务,家庭服务。其所有自雇人员参与的工伤保险均属于强制参保,且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对于未按规定参保的自雇人员,最高可以处罚 1 万令吉(约合 1 万6 508 元人民币)或监禁两年,或者二者同时执行。《法案》规定的覆盖行业由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具体规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参保缴费马来西亚雇员工伤保险制度完全由雇主缴费,费率水平为 1.25%。与雇员工伤保险制度不同的是,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完全由个人缴费,并根据每月的受保收入(即缴费基数),缴纳大约 1.25% 的保费。自雇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自行到经办机构现场登记缴费或者通过网站(matrix.perkeso.gov.my)进行注册缴费,同时需要申报所在行业,缴费确认后保险即开始生效。每月受保收入由政府规定,从最低档的 1 050 令吉(每月缴费 13.1令吉)到最高档的 3 950 令吉(每月缴费 49.4 令吉),共分为 30 档,自雇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缴费可以按月或按年缴纳,但受保收入在一年之内是固定的。一旦发生事故伤害,不同缴费水平对应不同的现金待遇。根据自雇人员选定不同档位的每月受保收入,投保人将获得固定金额的“每日受保收入”,相当于选定的每月受保收入的 1/30。比如,一人选定每月受保收入为 1 050 令吉,其每日受保收入为 35 令吉。自雇人员的待遇将根据每日受保收入进行计算,如停工留薪期每天可获得的待遇是每日受保收入的 80%(即35 令吉的 8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天可获得的待遇是每日受保收入的 90%(即 35 令吉的 90%)。如果发生工亡,遗属现金待遇同样根据每日受保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伤认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和雇员工伤保险计划的保障情形是一致的,同样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职业病目录范围一致,保障情形也涵盖上下班途中。《法案》并没有对保障情形进行具体说明或列举,仅是原则规定与自雇工作相关的伤害均纳入保障范围。还规定了参保人申请万方数据

 特 稿58易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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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伪证的处罚相对严厉,最高处两年监禁或 1 万令吉罚款,或者二者并罚,这对于参保人和证人如实陈诉事故经过有一定的威慑力。《法案》赋予经办机构较大的调查取证权力,相关当事人必须配合,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对于职业病,如果自雇人员直接参与《雇员社会保障法案》,并患上其中指定的任何疾病或伤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应视为职业病。根据需要,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接受由正式任命的医疗人员的检查。劳动能力鉴定自雇人员劳动能力的鉴定流程和负责机构与雇员一致,适用同样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自雇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劳动能力受损的可以申请残疾等级鉴定。鉴定由各地的医疗委员会负责,自雇人员或经办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医疗上诉委员会重新鉴定。各地的医疗委员会和医疗上诉委员会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待遇项目和水平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雇员基本一致,涵盖项目较多,包括了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永久伤残待遇、护理费、工亡待遇、康复待遇,甚至还包括工亡者子女的教育福利。除了停工留薪期待遇有 4 天等待期外(雇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项目与雇员完全一致,且项目基本上都是长期待遇,一次性待遇项目很少,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本质。在待遇水平方面,现金待遇主要与缴费收入相挂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但在医疗、康复等待遇上,所有参保人待遇水平又保持一致,体现了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原则。基金和经办管理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由马来西亚社保局(PERKESO)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社保局负责自雇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执法监督等重要环节,以及管理独立的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基金平稳运行。在马来西亚,工伤认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行为的一个方面,属于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审核。参保人申请工伤,经办机构会直接作出是否给付待遇的决定。如果参保人对经办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解决机制在雇员制度方面,由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组建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Social Security Appellate Board)。在自雇人员方面,做法类似,由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组建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庭(Social Security Tribunal),并通过政府宪报公布。社会保障法庭有权就与以下事项有关的任何问题、争议、主张或上诉作出决定,包括是否为法律规定的自雇人员、自雇活动、自雇伤害,是否在保险期内,自雇受保人与社保局之间在应支付或可收回的承保范围、缴费、利益或其他款项方面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等。民事法院均无权决定或处理上述事项中提到的任何问题、争执、主张或上诉,或对根据法律或根据法律制定的任何法规应由社会保障法庭、医疗委员会或医疗上诉委员会负责的问题进行裁决。实践效果和评价马来西亚自雇保险制度基本上仿照雇员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制度总体一致,仅在不适应的地方做了变通。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在缴费方面 :自雇人员没有雇主,缴费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由政府规定,个人可以选择 ;而雇员不缴费,由雇主承担缴费责任,缴费基数由实际工资水平确定。在待遇方面,在停工留薪期开始前的等待期,雇员待遇由雇主负责,自雇人员则由个人承担。在基金方面,建立相互独立运行的工伤保险基金。在争议解决方面,作为雇员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的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有劳资双方代表参加,而自雇人员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的社会保障法庭,则没有相应的设计。在其他方面,两种制度的运行规则基本一致(如下页表)。马来西亚自雇保险制度从无到有,解决了自雇人员工伤保障制度缺失问题。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覆盖人群上,不区分新兴就业人群和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特定行业的自雇人员,均适用同样的制度规则,尤其是强制参保和相同的缴费办法。目前,从制度可持续性来看,问题并不突出。一方面,马来西亚社保局每 5 年进行 1 次精算评估,可以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率和待遇水平进行调整。需要指出的是,万方数据

 特 稿 Special Feature 592021.2

  劳动保护经办机构管理经费也从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另一方面,工伤事故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同时马来西亚工伤待遇项目一次性待遇较少,长期待遇主要是伤残等级较高的人员享受,而发生工伤且伤残等级较高的概率就更小。从实践效果来看,覆盖面还需努力。自雇保险制度出台初期,仅适用于乘客运输行业的自雇人员,并设置了 2 年的缓冲期,由自雇人员自行主动参保。但从实际参保人数来看,根据马来西亚社保局数据,截至 2019 年 8 月底,参保人数为 6万人左右,仅为乘客运输行业大约30 万自雇人数的 20%。从 2020 年 1 月开始,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进一步扩展了其他 19 个行业,共 20 个行业预计有 280 万自雇人员。马来西亚社保局下一步计划努力接触各个领域,包括与小贩公会、渔民协会、网约车服务平台、人民代议士等单位合作,把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的政策传达出去。但自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行动管制令影响,有 46.6% 的自雇人员失业,95% 自雇人员收入出现下降,扩大覆盖范围的时机并不是特别好。对我国的启示由于基本国情的差异,制度实施的具体操作方面可借鉴性有限,但马来西亚自雇保险制度的理念值得借鉴学习。一是处理好自雇人员工伤保险与雇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关系。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和雇员的制度模式基本一致,缴费和待遇政策也保持一致,仅在个别地方做了变通,保证了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我国在设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时,也应大体上与工伤保险制度保持一致,差异过大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不同人群之间的攀比,对两种制度发展均不利,但也需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尤其是处理好个别工伤认定情形和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二是统筹考虑所有自雇人群。马来西亚首先覆盖乘客运输行业自雇人员,然后向其他行业拓展,所有行业自雇人员一视同仁。我国在设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时,需站在保障更多人群和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应当同步考虑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问题,因为传统灵活就业人群更为庞大。制度方案应当尽量适用于所有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和传统部门之间不存在差异。在推进策略上,可以在个别行业优先试点,比如网约车行业。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工作模式类似,工伤认定工作可以提供借鉴。同时,网约车许可证管理和信息化程度更为完善,参保缴费等一系列工作相对容易开展。三是坚持长期保障和社保机构经办管理。马来西亚自雇人员工伤保险计划定位为社会保险,待遇以长期保障为主,且由政府所属机构具体经办管理。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属性的前提下,必须始终坚持长期保障原则,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结合我国实际,具体经办管理可以适当引入社会力量,但不能动摇长期保障的底线。(本文作者单位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实习编辑 李楠楠雇员和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对比表雇员工伤保险制度 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制度适用法律 《雇员社会保障法案1969》 《自雇人员社会保障法案2017》覆盖人群 所有行业的所有雇员强制参保 特定行业的自雇人员强制参保参保缴费雇员不缴费,由雇主缴费,费率为1.25%,缴费基数为雇员实际工资收入自雇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1.25%,缴费基数由政府确定几个档次,个人可选工伤认定与工作相关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包括上下班事故与工作相关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包括上下班事故劳动能力鉴定由医疗委员会和医疗上诉委员会负责,有专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由医疗委员会和医疗上诉委员会负责,有专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待遇项目和水平包括医疗、伤残和工亡待遇,其中现金待遇与缴费挂钩,停工留薪期前的等待期由雇主负责包括医疗、伤残和工亡待遇,其中现金待遇与缴费挂钩,停工留薪期前的等待期由自雇人员个人负责基金和经办管理社保局负责运营“雇员工伤保险基金”,并负责参保缴费、待遇给付等相关业务社保局负责运营“自雇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并负责参保缴费、待遇给付等相关业务争议解决人力资源部组建“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负责争议解决,委员会包括一名**和两名分别代表劳资利益的陪审员人力资源部组建“社会保障法庭”负责争议解决,法庭由一名人力资源部任命的**主持万方数据

篇二:工伤保险计划

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第266号 1996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工伤保险应当覆盖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在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与配合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

 四、统筹平衡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克服和防止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规范各项待遇标准和费用项目重新测算并适当调整费率。实行改革满五年的地区要在今年底以前做好差别费率调整工作。

 五、认真贯彻评残标准加强劳动鉴定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批准并印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于今年10月实施。目前还没有组建劳动鉴定机构的地区要尽快组建起来并开展鉴定工作已经组建的地区也要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制度。所有从事劳动鉴定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评残标准。劳动部门应当针对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培训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用、聘用劳动鉴定人员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采取组织宣传周、印发宣传品、电视讲座、窗口咨询、召开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运用试点效果和本地区的实例对工伤保险和劳动鉴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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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2/7

 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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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

篇三:工伤保险计划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 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 384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财政局, 市属各委、办、 局, 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2011〕 第 242 号令)

 等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 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 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 规定如下:

  一、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 和具体标准支出 , 任何地区、 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 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的具体项目 包括:

  ( 一)

 工伤医疗费用:

  1、 工伤医疗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 交通费;

  ( 二)

 因工伤残费用:

  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 生活护理费;

  4、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三)

 因工死亡费用:

  1、 丧葬补助金;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四)

 劳动能力鉴定费;

  ( 五)

 工伤康复费用;

  ( 六)

 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 七)

 工伤预防费;

  ( 八)

 工伤保险储备金;

  ( 九)

 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标准为每人每天

 30 元。

  四、 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 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 如道路客运班车, 火车硬座、 硬卧和软卧、 轮船三等舱位等)

 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 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 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

 “住宿费” 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150 元, 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 按“住宿费” 开支标准上限报销。

 “伙食费” 实行定额包干, 标准为每人每天50 元。

  五、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时, 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3至 18 个月 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 18 个月 ,六级 15 个月 , 七级 12 个月 , 八级 9 个月 , 九级 6 个月 , 十级 3 个月 。

  用 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上述标准执行。

  六、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 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的 10%提取储备金, 其滚存总额超过当 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 30%时, 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用于重大、 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列支。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 先动用历年结余解决, 当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时, 由市财政垫付。

  重大、 特大事故是指用 人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伤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 人单位负 责, 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 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 用 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工伤职工应当 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 和标准支付。

  九、 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项目 标准或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 支出 标准进行调整的,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调整

 方案, 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 本通知自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市政府第 242 号令)

 公布之日 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 一二年一月 六日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2 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已经 2011 年 11 月28 日 市人民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五日

  第一条

 为 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和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 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 规划、 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以及与 工伤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国 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 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 的有关规定, 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 和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用 人单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 以下统称申请人)

 要求认定工伤的, 应当 按照《条例》 规定的时限, 向用 人单位登记地的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并按照下列规定附具相关证明:

  ( 一)

 属于《条例》 第十四条第( 一)、( 二)、 ( 五)

 项情形的, 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 二)

 属于《条例》 第十四条第( 三)

 项情形的, 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 三)

 属于《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

 项情形的, 附具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 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 四)

 属于《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 具的抢救记录;

 ( 五)

 属于《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

 ( 六)

 属于《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

 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 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第九条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 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 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十条

 医疗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 具的诊断证明书、 病历、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学文件,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有关机构重新出具。

 第十一条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收到工伤认定申请, 材料完整的, 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 应当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条例》 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 应当 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后,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 申请人在《条例》 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 一)

 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 二)

 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 并制作笔录;

 ( 三)

 采用记录、 复印、 录音、 录像等方式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 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 职工、 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 或者自 行调查取得的证据, 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在工伤认定决定中载明伤害部位。

 工伤职工认为 工伤或 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 具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证明书的, 区、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在工伤认定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本市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 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相对稳定后,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用 人单位登记地的区、 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 会认为 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 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工伤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

 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 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 可以安装、 配置辅助器具的,

 应当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 配置, 所需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安装、 配置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 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 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 理由的可以适当 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应当向用 人单位登记地的区、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因工死亡职工与 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 人单位破产、 解散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退休的工伤人员 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 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与 用 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 该用 人单位应当 按照《条例》 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的用 人单位与 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 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原用 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 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 人单位中断缴费的, 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 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按照原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用 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 降低部分由该用 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 现用 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现用人单位按照《条例》 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现用 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 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伤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并处基金损失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一)

 冒用 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二)

 编造住院、 康复、 配置事实, 制作虚假病历、 档案的;

 ( 三)

 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 康复服务、配置项目 纳入基金结算的;

 ( 四)

 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违反本...

篇四:工伤保险计划

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姓名胡广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公共管理MPA指导教师章晓懿20040620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摘  要  近年来 工伤和职业病患者超过   万人 而且逐年增加 事故损失达到     亿元 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在工伤预防 即有效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方面工伤保险被认为是一项国际通用的有效的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是专门涉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与补偿问题的制度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工伤预防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问题在学术界鲜有研究  尽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两者之间在内容及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工伤保险立法所研究的原则与安全生产立法所研究的措施是相同的目的是统一的 都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是两项紧密相关的工作本文研究和分析的工伤保险的预防机制就是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的结合机制 多年以来 我国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的结合一直不尽人意前些年 在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同属劳动部门时 本可以很好的结合但由于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健全 工伤保险没有扮演好预防的角色

 如今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执行主体已分属两个部门想结合却遇到了许多诸如部门利益的障碍 本文通过对国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进行纵向分析以及对国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结合方面进行现状分析及经验研究找出了工伤预防机制方面的四个主要问题通过查阅和参考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以及行政管理的相关理论重点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工伤保险及其预防机制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找出了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  个主要发展趋势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强调要彻底解决现存的各类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偿付的指导思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开展新的改革充分体现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本文提出为了达到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有效结合法制是前提体制是保障机制是抓手制度是途径在立法方面要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在政府管理体制上要实现统一管理在管理机制和具体措施上 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用于治理隐患和处理事故通过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一个在法制体制机制措施上紧密结合的工伤预防格局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把工伤预防落到实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 工伤预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n recent years, the total number of people in the nation suffering occupational injuries or diseases amounts over 250 thousand and is still on the increase, with the huge loss of 250 billion Yuan. Work injury insurance is regarded as an effective and globally applicable way to tackle this severe situation. Work injury insurance, part of social insurance, specially concerns the prevention and compensation involved in the work accident,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achieving work safety. And reseach on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work injury insurance and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is rare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The system of work safety and the that of injury insurance have the same purpose of preventing work accident and disease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work force, though differing in the form and contents.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injury insurance, on which the essay make analysis, is more about the mechanism coordinating the two systems.

 Their coordination has been far from satisfactory, especially when Work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Law of Work Safety are enforced by two separate governmental sectors. This essay makes analysis on the evolution of domestic systems, and sums up four major problems in the mechanism of preventing work injury. The essay also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foreign systems of injury insurance and work-safety supervision with various relevant theories, and has one focus on comparison among the systems and in Germany, US and Japan, and works out their four development trends.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and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the author underlines such a viewpoint that we should learn from abroad in addition to reforming

  further the domestic system by sticking to the guideline that prevention is superior to compensation. All in all,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ordinate injury insurance and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then to reduce the work accident rate, we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setting up an effective prevention mechanism by integrating the legal conditioning,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practical measures.

 KEY WORDS: work injury insurance, work safety, prevention of work injury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胡广

 日期2004 年 6 月 20 日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    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胡广                指导教师签名章晓懿  日期    年  月   日                日期    年  月   日

 上海交通大学 MPA学位论文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1  第一章  工伤保险制度及安全生产情况概述      我国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情况  1.1.1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1.1.1 发展历程 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 即 1951 年颁布实行 1953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综合法规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劳动部的实施细则 全国总工会的有关管理章程劳动保险问答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四十多年来 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在许多地方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实践的需要1990 年 12 月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1995 年 1 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再次明确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 年 8 月12 日劳动部根据各地改革的实践经验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了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基金征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保费由企业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 3 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1.1.1.2 主要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所有法律 法规 政策措施的总称 归纳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构成1工伤保险的立法明确该制度的法制规范2享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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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2 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明确工伤认定标准 法定的职业病名单及鉴定标准 以及因工伤 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标准等 3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的确定 明确基金筹集的模式统筹的地域范围缴费的对象费用的主要来源计提基数费率种类等4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明确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期限计算方法给付途径及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等5工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工伤管理的行政机关业务机构监察机构仲裁机构的设置以及各管理与监察机构的权限划分人员的配置等6工伤预防机制明确一系列有利于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法律规定 如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 工伤预防基金执法监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等 1.1.2 实施情况 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目前的立法 改革以及做法等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据最新数据统计到 2002 年末全国有 24780 万城镇就业人员已有 4406 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进行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的市县有近 2000 个然而事实上目前的参保职工人数尚不到职工总人数的 30% 从 1992 年至 2002 年全国城镇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见下表

  年份 全国城镇就业人数万人 工伤参保人数万人 城镇职工参保率 基金征收亿元 基金支出亿元 滚存基金亿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个省区市   个县市参保        个省区市   个县市参保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0 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 0.8%收缴率为 88.7%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 22.2 亿元加上利息等收入共为 24.8 亿元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支出13.8 亿元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基金支付率为 56%2001 年为 57%2002 年为 62%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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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3 逐年提高2002 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达 81.1 亿元 从 2000 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构成的情况看全年因公死亡 5044 人比 1999 年增加267 人同比上升 5.59%工伤和职业病患者 261761 人比去年增加 90402 人同比上升 34.5%在享受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人员中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即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 39216 人 工伤人数为 37153 人 职业病人数为 7463 人占总数 15%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即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 28616 人工伤人数为 26372 人职业病人数为 2244 人占总数 11% 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 即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 132945人工伤人数为 130096 人职业病人数为 2849 人占总数 51%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数为 60984 人占总数 23.3% 由于现行统计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医疗费支出统计一项其支出额为 38781 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 15.64% 深圳市于 1990 年 8 月开始在全市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全市统筹1994 年 5 月实施深...

篇五:工伤保险计划

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6期[ 业界 ]Business前沿话题2016 年 3 月 24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16 年是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多部门联动,进一步简化参保手续,加强监督 , 有效防范和查处恶意骗保行为。追溯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早在 2005 年 4 月,劳动保障部在广州召开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时就明确提出,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年扩面重点。2006 年 5 月,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内。在此前后,国内部分地区相继出台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和措施。2004 年 3 月,河北省承德市社保局出台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 ;2005 年 11 月,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与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2006 年,江苏省南通市提出并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可针对农民工选择按项目参保缴费的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方面可以使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助,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同时,也能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从国家角度统一规范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势在必行。2010 年底,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2011 年 1 月 1 日,人社部制定的《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细化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方式,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等参保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必然要求。但是,近年仍不断发生建筑业工人,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事件。2014年 12 月 29 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特别明确,要“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2015 年,为了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社部决定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即“同舟计划”。要求用 3 年左右的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湖北、黑龙江、江西等省 2015 年当年即开展了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2016 年是“同舟计划”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关键性一年,落实计划将为 2017 年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奠定坚实基础。从“平安计划”到“同舟计划”,10 年来,针对建筑业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实践。本刊特邀部分省市的相关负责人,结合本地实践分享经验。同舟计划,如何共济建筑业工伤保险? 特邀嘉宾 :陈福华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二处处长王泰山 江苏省南通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韩秀静 河北省承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主持人 :

 本刊记者

  尚芳

 41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6期[ 业界 ]Business前沿话题平安计划 主持人 :2006 年 5 月,劳动保障部提出了实施“平安计划”,贵省(市)是如何推进的?“平安计划”的推进在工伤保险参保方面产生了哪些变化? 王泰山 :为贯彻落实“平安计划”,南通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计划用两年的时间将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船舶修造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下。为实现这一目标,对建筑、造船、钢绳、餐饮等行业,我们改“五险”绑定参保为工伤保险先行参保。因为南通是建筑业大市,2007 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采用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费而毋需报送职工名册的灵活的参保办法,方便企业参保。高风险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赔付率上升,但建筑业为主的工伤职工维权上访率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基本稳定。

 韩秀静 :2006 年承德市下发的《承德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实现 2008 年 7 月全市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其列入 2008 年的劳动保障九项幸福民生工程。2008 年 4 月份制定出台了承德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2009 年 4 月份承德市制定实施了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本县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一是继续与安监局、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巩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果 ;二是加大对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力度,以“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劳动用工大检查为手段,有效地促进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以前相比,承德市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工伤保险参保实现了全覆盖,基金征缴逐年递增,保证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因待遇上访现象明显减少。

 陈福华:江西省推进“平安计划”的主要举措,是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的社会保险工作责任制。通过将“平安计划”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的方式,通过各级政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的办法,强力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从 2006 年起,江西省将社会保险主要任务指标(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每年年初由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分管市长签订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状,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设区市政府又与县政府签订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状,将“平安计划”在内的扩面征缴等社会保险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每季度还要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更为具体的管理机制,如定期调度督查机制、落实扩面征缴责任的激励奖惩机制、领导分片挂点管理机制、基金预算管理机制等。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形成,对于推进“平安计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 :“平安计划”涉及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在合作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如何解决?

 王泰山 :在推行建筑业项目参保工作中,我们与住建等其他部门的合作克服了工作机制障碍和部门利益之争,已从人社部门“单打独斗”演进到现在的各部门协同合作。2007 年,因为当时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加之以安全许可证作为推进工伤保险的手段缺乏可操作性,参保扩面工作一直是人社部门在单独推进,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直到 2009 年,南通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人社部门与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在全市统一推动下,各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尤其是建设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把关,在每个建设项目核发实施许可证时,将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必备条件之一,极为有效地推动了将所有建筑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工作进程。

 韩秀静 :2005 年,承德市率先在河北省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社、安监、住建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覆盖了项目内施工的所有农民工,避免了企业瞒报用工人数情况,真正做到了全员参保 ;参保责任得到明确,参保缴费的责任定位在总承包单位,避免了多层分包、多头管理,出现工伤无人负责的问题 ;工伤保险费用一次缴纳,避免了企业先参保后中断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工伤权益。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部门间协调与协作。对不参加工伤保

 42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6期[ 业界 ]Business前沿话题险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 ;安监部门不核发企业安全许可证 ;建设部门不准企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不予进行企业资质年检,不办理开工许可证。“同舟”共济 主持人:2015 年,人社部开展“同舟计划”。相较于“平安计划”贵省市新增了哪些办法和工作机制?在建筑项目未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估算扩面的目标人数? 王泰山:为贯彻落实“同舟计划”专项行动,南通市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及监督机制,严格施工审批,探索实现动态实名制管理,落实费用来源。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服务,进一步深入探索建立适合建筑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的标准、规范与实现方式。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中,不断完善按项目参保方式的经办管理与服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积极配合“同舟计划”的实施,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逐步实现由项目参保管理向人员管理的转变。在建筑项目人数未确定的情况下,我们用下面的公式估算目标参保人数 :最多参保人数=项目造价 × 项目费率/[ 工期(月)× 申报的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的高危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因为建筑业用工特点,建筑业农民工有可能供职于两个及以上建筑项目,因此估算出的目标人数有重复计算的情况,实际参保人数要相应减少。

 韩秀静 :2014 年 4 部门实施“同舟计划”后,承德市及时对本市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机制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一是实行两个强制。规定承德市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铺设、装饰装修、拆除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项目进行参保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参保缴费,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工程项目缴费证明,到建设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开工许可。二是实行动态费率,一次趸交。承德市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率实行动态费率,即根据上一年度全市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保的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缴费费率。缴费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当期费率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从10 年来的收支情况看,收支平衡压力逐年增大,到现行的 1.98% 基本能够实现收支平衡,工伤职工权益方面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是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不存在建筑项目未确定,估算扩面人数的情况,另外,建筑项目只有实施开工后方可招用人员,在我市已经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 100% 参加工伤保险,估算建筑项目扩面目标人数没有实际意义。

 陈福华 :相比较“平安计划”,江西省推进“同舟计划”首先是强化工作政府责任制,已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各设区市科学发展观考核任务指标,还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三单一网”建设目标范围。其次,建立了部门联动制度,包括双渠道统计交换制度、部门联络员沟通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合督查制度。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性质多样,规模差距悬殊,管理水平和施工现代化程度参差不齐,施工人员在各工地流动频繁,用工时间短,用工性质多种多样,用工管理和劳动关系繁杂多变,所以,建设项目的准确用工人数即使是建筑主管部门都难以确定,且无法估算。以人数作为参保目标任务不符合我国建筑行业用工实际和按项目参保制度的设计初衷。工伤保险推动按项目参保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按项目收钱,而是为了**工伤保险按单位参保的制度设计与建筑行业用工现状不相适应的矛盾,是为了让高风险行业劳动者依法得到工伤工亡后的待遇。我省并未将参保人数作为扩面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标准,而是将开工项目参保率作为扩面目标,要求2015 年度内新建项目实现 100% 参保,2016 年度内将在建项目也全部参保。

 主持人:

 “十三五”期间,贵省(市)计划如何做好“同舟计划”的经办管理工作?推进“同舟计划”的过程中,参保人员是否都应该实行实名制管理? 陈福华 :按项目参保是一个全新的参保方式,的确给经办机构带来了新的考验。最突出的困难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农民工的工伤是属于参保建筑项目中发生的,二是如何核定参保农民工的缴费工资。这些难题除了落实人社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建筑业参保经办规程外,还必须通过信息系统,通过落实动态实名制来解决。目前江西省正在推进“五险合一”的“金保二期”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人社部信息化领导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模块已开发使用,动态实名制也将通过网上申报平台、电子邮件批量导入等功能实现。我也听说了全国有部分地区未采取动态实名制管理,而是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只要在项目工地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即可认定工伤。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项目工地范围内的工伤认定,但对农民工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发生的事故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可取之处,但并

 43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6期2015年,人社部决定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即“同舟计划”。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业界 ]Business前沿话题不完全可行,动态实名制仍然是按项目参保的建设方向和发展目标。

 王泰山 :南通计划在 2016 年首先用人脸识别终端信息系统,全力推动项目参保为基础的实名制管理办法,以规避原按建筑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参保的弊端...

篇六:工伤保险计划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 任 区 域 :运营班线办公室 3.2

 管理责任人:办公室主任。

 3.3 人事部:负责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 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 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部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 证、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 7 个工作日内,人事部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 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3 事故处理 4.3.1 现场处理:

 A)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当班负责人汇报。

 B) 人事部科长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2 4.3.2 事故申报:

 A) 事故上报:人事部科长必须在 12 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 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部。

 B) 事故申请:办公室 24 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 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部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3 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 3 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A) 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部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 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B)人事部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 奖励和惩处

  3 项目 部门和范围 标准 奖 励 所有安全 责任单位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 1000 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 2000 元。

 处

 罚

 人事部 1.因过失未购买意外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 30%; • 人事行政主管承担 2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 1-10 级伤残,则另: •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 300 元/次; • 人事行政主管加罚 500 元/次. 车队 1.第一责任人: 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 15% 2.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 10% 3.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 25%

  工 伤 人 员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备 注 1.工伤治疗费用在 100 元以下(含 100 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费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 50%、30%、20%。

 2.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人事部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 1000 元/次。

  4 5.其他有关说明 5.1 治疗费用:

 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 检查及药费: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如 CT 检查)须先通知人事部,并报保险公司审批,中成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 3 工伤医疗期: 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 4 医疗期工资:

 A.计时工资员工:70%工资设定额

  B.计件制员工:20 元/天的工伤津贴 6.其他:

 6.1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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