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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9篇

发布时间:2022-10-08 17:00:03 浏览数:

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9篇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十堰市经信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填报单位: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填报时间:2022年3月28日 序号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9篇,供大家参考。

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9篇

篇一: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市经信局 2022 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填报单位: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填报时间:2022 年 3 月 28 日

 序号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计划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监管类别 抽查 比列 检查实施层级 检查 实施科室 抽查频次 及实施时间 备注 一、市级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1 已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检查(联合抽查)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 已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 一般监管 10% 市直相关部门实施 汽车产业办 1次/年, 3月-4月底 牵头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2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抽查(联合抽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等情况的检查。

 中央、省在十堰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 一般监管 10% 市直相关部门实施 军民融合科 1次/年, 8月第二周 配合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3 爆炸作业单位抽查(联合抽查)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重点监管 50% 市中心城区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各区执法机构实施外,其他县市区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军民融合科 1次/年, 10月第2周 配合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十堰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联合抽查(联合抽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车经营企业 一般监管 50% 市中心城区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各区执法机构实施外,其他县市区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次/年, 10月第2周 配合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序号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计划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监管类别 抽查 比列 检查实施层级 检查 实施科室 抽查频次 及实施时间 备注 二、经信局年度抽查计划 (根据各相关科室报备计划)

 5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重点监管 100% 市经信局 军民融合科 4次/年, 1次/季(3、5、8、10月)

 6 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业企业检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况等情况的检查。

 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业企业(42 家)

 重点监管 20% 市经信局按 20%抽查。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100%检查。

 军民融合科; 各相关产业科(室)

 1次/年, 4-9月 《2022 年全市工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由局军民融合科商产业科(室)提供 7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抽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等情况的检查。

 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般监管 10% 市经信局 军民融合科; 各相关产业科(室)

 1次/年,6月-7月 1.市经信局抽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检查所在地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2.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不分规模); 3.市经信局必要时可结合不同季节、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规律适时另行组织实施。

篇二: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dash; 1 — 附件 1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2 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范围 抽查时间: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抽查范围: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2 号)要求,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 2 — 《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方式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行政人员 2 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2 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人员 2 人参加对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检查组设组长和领队各 1 人,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领队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从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并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三)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较多的监测机构直接纳入检查名单。

 — 3 —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3),不符合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及时立案查处。

 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问题进行处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上级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

 — 4 — 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四)被检查的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5 — 附件 2

 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机动车年检服务“舒心车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检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组织环检视频检查和安检视频检查。

 第二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省

 — 6 —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视频检查情况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二、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车辆;是否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检测流程、检测方法、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做好数据、档案的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地址、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三、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视频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抽测检测的超标车辆情况,负责本市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

 — 7 — 检查工作;各市公安局负责本市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视频检查工作。检查 15 个工作日(3 月 25 日—29 日、4 月 24 日—28 日、5 月 26 日—30 日)的上线检验车辆检测历史数据,包括:检验过程视频、过程数据、曲线图、检验结果和对应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在 8 月 15 日前完成本市视频检查,并填写视频检查情况表(见附件 4、5)。8 月 15 日后,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视频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现场联合检查。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3 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 6 人,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3 人。检查组设组长 1人,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由系统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四、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检验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负责对机动

 — 8 — 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同时,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变

 — 9 — 更手续等。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6),不符合问题描述应详细准确。

 (二)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印发结果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通报中涉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及时立案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报中问题进行处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处理完成后 1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各自上级部门。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 10 — (四)被检查的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机动车检验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1 — 附件 3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被检查机构名称:

 资质认定证书号:

 有效期:

 环境检测项目类别:□水和废水、□污泥、□土壤、□环境空气和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生物、□辐射、□油气回收、□其他。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

 检查日期: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1 基本情况及变更

  2 体系文件

  3 人

 员

  4 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

  5 分

 包

  6 能力验证

  7 信息上报

  8 证书标志使用

  9 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

  10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1 关注公正性情况

  报告12

 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 12 —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规范性 13 报告是否规范备案

  14 报告的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

  原始记录符合性 15 是否支撑结果报告的原始记录

  16 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是否一致

  17 原始记录的有效性

  质控措施 符合性 18 准确度(质控样、加标情况)

  19 精密度(平行样检查情况)

  20 标准曲线(线性、斜率等检查情况)

  21 空白(实验室空白、全程序空白等检查情况)

  22 校准情况(需现场校准的校准情况)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签字:

 被检查机构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签字:

 被检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记录页数在 2 页(含)以上的,应加盖骑缝印。

  2. 本记录一式 7 份。被查机构 1 份,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 1 份,被查机构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各 1 份,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份。

 — 13 — 附件 4 各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检查情况表 所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名称:**x 机动车检测时间 当天所检测的机动车数量 视频检查机动车数量 检查发现问题数量 未插管 检测 冒黑烟 车辆替检 检测结果和过程数据不一致,并且无法溯源 采样管插入深度 不足 400mm 其他 3 月 25 日

  3 月 26 日

  3 月 27 日

  3 月 28 日

  3 月 29 日

  4 月 24 日

  4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4 月 27 日

  4 月 28 日

  5 月 26 日

  5 月...

篇三: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严格执行计划

  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1 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2021 版)》)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我办组织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了《2022 年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抽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原则上计划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请在每个季度末前向我办提出申请。各市州在完成省级部门下派的联合抽查任务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二、规范实施过程

  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非市场主体抽查结果信息可同时通过各部门官网等其他平台公示。对具体抽查任务有疑问的,请咨询任务发起部

 门。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熟悉省级平台操作,全程通过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

  三、强化部门联合

  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发起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具体内容。

  抽查任务启动后,发起部门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配合部门要积极与发起部门对接,按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的任务,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 年 3 月 14 日

  2 2022 年 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 计划 编号 抽查 计划 名称 抽查 任务 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 查事项 抽 查对象范围 抽取 比例 实施主体 实施 期限 发起 部门 配合部门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1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个抽查类别所有抽查事项 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 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 1%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 用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社保局)、湖南省商务 厅(投资管 理处)、湖南省统

 计 局(执法监 督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稽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

 分 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长沙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2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不定向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抽查 全 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 70户 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由各市州组织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湖南省教育 厅(体卫艺处)、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城管局)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03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不定向 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使 用 管理;按规定全 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2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查工作计划 上报统计数据信息;机构 从 业 规范、检测能力、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遵法守纪等事项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不定向 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使 用 管理;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信息;机构 从 业 规范、检测能力、规范出具检验检测全 省建筑材料检测机构 1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报告、遵法守纪等事项 430000 2022 3002 湖南省教育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430000 2022 0314 3005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定向 中小学教学仪器、校服检查 公 办中小学 省级抽取 1 至2 个 市州,每个被抽取市州抽查 1个县市区省本级实施 12月底前 湖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 督处)

 计划 的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各1 所 430000 2022 3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430000 2022 0314 3006 人力资源服务检查 定向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 的 情形,是否存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抽取名单5月 至 7 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发起处室:人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湖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 格 的 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 派发至市县二级实施 资源流动管理处;参 与 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430000 2022 3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7 劳务派遣监督检查 定向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用 人 单 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劳 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抽取名单派发至市县二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 检5月 至 7 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发起处室:劳动关系处;参 与 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湖南省税务局

 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稽查局)

 430000 2022 300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8 测绘资质巡查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不定向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省 内注册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省外驻湘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及上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确定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 测处)

 430000 2022 300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对 全省 30 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核查 2%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省市场监督管 理 局(认可检验 检 测处)

 湖南省公安 厅(省森林公安局)

 430000 2022 300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0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执法检查 定向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 HCFCs 年度 生 产 配额、使用配额(100 吨及以上)和使 用 备 案(100 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 ODS 企业1.氢氯 氟 烃(HCFCs)的生产、使用企业; 2.销售 ODS 企业和单位; 3.含ODS 的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 2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处室:执法局;配 合 处室:大气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和单位备案情 况 的 检查; 3.对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火 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企业,生

 的单位备案情 况 的 检查; 4.副产CTC 的甲烷氯化物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的检查,生产和 副 产HFC-23 、HFC-32 、HFC-134a、产和副产HFC-23 、HFC-32 、HFC-134a、HFC-125、HFC-152a、HFC143a、HFC-227ea的企业; 5.使用 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

 HFC-125 、HFC-152a、HFC143a 、HFC-227ea的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上述物质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 企 业 的ODS 采购和企业。

 使用情况的检查。

 430000 2022 300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1 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抽查

  已办结施工图审查项目(含消防、人防)抽查 2022年以来已办结施工图审查项目(含消防、人防)。

 1%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 理处)

 430000 2022 3007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2 车辆超限超载监督检查 定向 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情况,以及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信息与治超信息平台联网情况 政 府公示的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5% 省本级实施 8月 至12 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厅公路养护处、省公路事务中心)

 湖南省公安 厅(公安交警部门)

 430000 2022 3008 湖南省水利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3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的监管 不定向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计量设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 效 率 控制、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技术和设备使用情况、用水管理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在 省本级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纳入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单位或个人 20%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 用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

 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430000 2022 3008 湖南省水利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1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定向 对检测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在 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业的乙级质量检测单位 10% 省本级实施 4月至 6月 湖南省水利厅( 建 设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

 查工作计划 规定开展检测活动进行检查 处)

 430000 2022 3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430000 2022 0314 3015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定向 1.农作物种子企业检查;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种 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40 家)

 50%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由3月 至12 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

 作计划 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430000 2022 3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6 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定向 1.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符 合 兽 药GMP 要求,检查兽药经兽 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10家兽药生产企业,20 家 兽药经营企业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由企业所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 兽 医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

 营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 GSP 要求;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430000 2022 3010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30000 2022 0314 3017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定向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抽查类别湖 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0 月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 所有抽查事项 督处)

 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水生态环 境处、生态环境执 法局)

 430000 2022 3011 省统计局2022 年度部门430000 2022 0314 3018 企业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及涉外调定向 1.企业涉外调查资格; 2.涉外营 业范围中含有统计、统计调查等1%-5%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6月 至12 月 省统计局(执法 监 督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查项目检查 调查项目; 3.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内容,但未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企业 及公示信息检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信用处)、湖南省商务 厅(投资管 理处)

 430000 2022 3012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430000 2022 0314 3019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定向 1.涉税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省 级重点稽查对象 20% 省本级实施(有无按规定报送3月 至12 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事 人 的 检查; 2.有无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检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处)

 430000 2022 3013 长沙海关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20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定向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2.食品生 产 许 可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3% 长沙海关(委托星沙海关 实7月 至12 月 长沙海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

 查工作计划 证。

 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施)

 生 产处)

 430000 2022 3014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 队2022 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21 年度消防产品质量抽查 不定向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人 员密集场所 560家 省本...

篇四: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THE

  NEW

  REGULATIONS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第 一条 :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 、 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原则 , 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 ,

 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 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

 作 。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 、 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 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

 签订委托

 协议 ,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 应当尊重科

 学 , 恪守职业道德 ,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 、 公正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

 量问题等情形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 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 加

 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 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 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

 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 :

 计划第八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 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 ,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 ( 二 )

 抽

 样环节 、 抽样方法 、 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驾求 ; ( 三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 ( 四 )

 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 ( 五 )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

 ( 一 )

 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的食品 ; ( 二 )

 流通范围广 、 消费量大 、 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 ( 三 )

 风险监测 、 监督检查 、 专项整治 、 案件稽查 、 事故调查 、 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 ( 四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五 )

 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 、 中央厨房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 ( 六 )

 有关

 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 ( 七 )

 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

 食品 ; ( 八 )

 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

 抽样第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

 样对象 、 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 二条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三条 :

 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 明确岗位职责 、 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 , 加强对抽样人员的

 培训和指导 , 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 2 人 , 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

 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 , 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案件稽查 、 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 , 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扌由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五条 :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 , 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 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 、 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 不得由食

 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六条 :

 风险监测 、 案件稽查 、 事故调查 、 应急处置中的抽样 , 不受抽样数量 、 抽样地点 、 被抽样单位是

 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十七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现场抽样的 ,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 , 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 并由抽样人员和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 , 并对抽样场所 、 贮存环境 、 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第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 , 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 、 注册账号 、

 收货地址 、 联系方式等信息 。

 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 、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

 息 、 样品网页展示信息 , 以及订单信息 、 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 , 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 , 对递送包装 、 样品包装 、 样品储运条件

 等进行查验 , 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第十九条 :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 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现场抽样时 , 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

 被抽样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条 :

 现场抽样时 , 样品 、 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 5 个工作曰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丿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构 , 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

 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 , 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 ,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 保证样品贮存 、 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 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 :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 、 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 , 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

 检验与结果报送第二十二条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 , 应当查验 、 记录样品的外观 、 状态 、 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

 的情况 , 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 , 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 , 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 , 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

 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 ,

 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 、 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 、 案件稽查 、 事故调查 、 应急处置等工作中 ,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 , 可以采用其他

 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

 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 , 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

 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机构公章 ,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曰起 20 个工作曰内出具检验报告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 , 从

 其约定 。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 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五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 , 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

 检备份样品 。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3 个月的 , 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 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

 保质期不足 6 个月的 , 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六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 ,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

 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 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

 外 , 还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通报抽样地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推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 抽样地与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

 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 , 抽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系统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合格检验结论的通报按照

 抽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的 , 除按照前两款的规定通报外 , 还应当同时通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案件稽查 、 事故调查 、 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 , 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 , 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 , 在 5 个工作曰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

 复检和异议第三十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 , 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

 向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 。

 逾期未提出的 , 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复检 :

 ( 一 )

 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 ( 二 )

 复检备份样品

 超过保质期的 ; ( 三 )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 ( 四 )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 ( 五 )

 法律 、

 法规 、 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

 书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 , 遵循便捷高效原

 则 , 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

 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 ,

 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 , 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 ,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 , 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三条 :

 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 , 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 。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

 时移交的 , 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 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

 协商确定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 , 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 、 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 , 并做

 好样品接收记录 。

 复检备份样品封条 、 包装破坏 , 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 , 复检机构应当及时

 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

篇五: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2022 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制定了《2022 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

 2022 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生产与流通、线上与线下融合监管,突出民生消费产品和特殊人群用品,聚焦安全指标和关键性能指标,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坚实质量保障。抽查计划共包括 119 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产品 26 种,农业生产资料 8 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14 种,电工及材料产品 11 种,机械及安防产品 19 种,日用及纺织品 16 种,耐用消费品 12 种,食品相关产品 13 种。

 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 4 月 21 日

 2022 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19 种)

 一、电子电器(26 种)

 1.家用电器(15 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室内加热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洗碗机、自动电饭锅、电磁灶、电热水壶、电热毯、电吹风、空气净化器、电热暖手器、电动晾衣架

 2.电子产品(10 种):彩色电视机、电源适配器、有源音箱、投影机、移动电源、行车记录仪、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路由器

 3.照明光源及灯具(1 种):读写台灯

 二、农业生产资料(8 种)

 1.化肥(4 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

 2.农业机械(3 种):泵、玉米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

 3.农用塑料制品(1 种):农用地膜

 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4 种)

 1.建筑材料(4 种):水泥、热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防水卷材

 2.装饰装修材料(10 种):智能坐便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陶

 瓷砖、聚乙烯(PE)管材、建筑用外墙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防火门

 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 种)

 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5 种):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隔离开关

 2.金属类材料(3 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

 3.其他电工产品(3 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电钻、电锤)、橡胶密封制品

 五、机械及安防产品(19 种)

 1.车辆相关产品(6 种):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轮胎、车用尿素水溶液、车用汽油清净剂、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头盔

 2.防爆电气(3 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

 3.劳保用品(4 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 种):锁具、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5.其他防范产品(1 种):非医用口罩

 六、日用及纺织品(16 种)

 1.儿童学生用品(10 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儿童牙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

 2.纺织品(3 种):羽绒服装、羊绒针织衫、睡衣居家服

 3.箱包鞋类(2 种):老年鞋、旅行箱包

 4.烟花爆竹(1 种)

 七、耐用消费品(12 种)

 1.家用燃气用具(2 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家具(5 种):木制家具、沙发、棕纤维弹性床垫、家用双层床、塑料家具

 (塑料坐具、塑料桌、塑料柜、塑料架家具)

 3.眼镜产品(3 种):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成镜

 4.其他耐用消费品(2 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

 八、食品相关产品(13 种)

 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瓶盖、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月饼包装

篇六: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2〕58 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药检院,万州、黔江、涪陵、永川食药检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已经市局 2022 年度第 8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网络食品执法力度,按照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兼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覆盖率,避免重复抽检。

 二、规范网抽工作。各区县局和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规范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程序合法,提高网络食品抽检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加强质量管控。各承检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样品管理等检验质量管控,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实施检验,保证检验结果有效性。对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之内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各区县局要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做到

 核查处置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五个到位”。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区县局要加强抽检数据统计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风险点和监管漏洞,分级分类提出风险预警防控措施,积极开展与当地相关部门的风险预警交流,为领导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大考核管理。市局将加大对区县局和承检机构抽检质量的督导考核,定期通报任务完成、数据录入和核查处置情况,同时通过飞行检查、盲样考核、数据抽查、留样复测等方式,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抽检工作取得成效。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区县局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15 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食品网抽”)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网抽工作,指导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组织实施食品网抽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县食品网抽工作,按规定任务实施市局组织的食品网抽工作。

 第四条

 市局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抽样和检验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或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网抽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统筹高效原则,以发现问题为导向。

  第二章 食品网抽计划

  第六条

 市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网抽计划。区县局根据市局食品网抽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食品网抽计划,避免重复抽检。

 第七条

 食品网抽计划可以单独制定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合并制定。

 第八条

 食品网抽计划应当明确抽检对象、抽检范围、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内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研判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食品网抽抽样

 第九条

 食品网抽抽样应按网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也可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第十一条

 抽样前,抽样单位应对买样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包括买样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从事抽样工作年限、网络用户名、昵称、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方式、付款账户、注册账号等。

  买样人员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被抽样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

 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十三条

 收到样品后,由至少 2 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样品封条上注明抽样单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并由 2 名抽样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抽样单位印章。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网络抽样单(附件 1),详细记录样品名称、类别、数量,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票据。

 第十四条

 食品网抽抽样无须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无须被抽样单位签字

 盖章,也无须交付被抽样单位。由抽样单位自行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流转检验。

 第十五条

 样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退样或废样:

  (一)抽样数量不满足检验规定要求;

  (二)不在网络食品监督抽查任务范围内;

  (三)样品状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四)其他不满足检验要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若其中某批次产品满足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数量要求,则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

 第十七条

 非承检机构抽样的,抽样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抽样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至承检机构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十八条

 对同一季度内同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抽检不超过 3批次,对同一季度内同一生产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生产日期食品抽检不超过 1 次。

  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检和为应对突发事件、上级部门或者政府指令等情况开展的食品网抽抽样,不适用前款规定。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四章 食品网抽检验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食品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承检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保证出具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准确,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留证,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实施食品网抽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因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检验项目未及时获得资质认定的,发现样品失效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检验,书面报告组织食品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检验时需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书面说明的样品,承检机构应主动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客服人员沟通,了解样品的真实属性和标签标识信息,选择适用的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并

 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书面说明过程进行留证。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妥善保管网络抽检样品。

  检验结论合格,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存期不足 3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存期不足 6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五章 食品网抽结果报送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并按要求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完成检验结果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 24 小时内限时上报,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抽查考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填报的网络食品抽检数据质量。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网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章 食品网抽核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县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及时开展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申请、异议受理和核查处置工作。

  负责异议或核查处置的区县局需要其他区县局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取证的区县局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结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区县局。对不予配合协助调查取证的区县局,组织开展异议或核查处置的区县局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进行协调。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检和异议期间,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仍须采取暂停生产经营、下架封存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复检或异议审核后,应当将复检或异议受理情况以及异议审核结论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复检或者异议申请人,并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90 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因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在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等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核查处置中发现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外省市,或者不合格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涉及外省市的,要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地和不合格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查请求,跟踪处置进展。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涉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并组织必要的跟踪抽检。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 食品网抽信息公示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地址链接等。如果是委托生产食品或进口食品的,还需要增加公布委托方名称和地址、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合格网络食品的查处情况,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的风险控制和落实整改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

篇七: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监督管理局 2 2022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打算

 (市级)

 一、2022 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监管执法。一是根据 ** 市委政府 2022 年财源建设计划,将 **x 万元的年度非税收入任务分配到局属各单位,目前立案 ** 起,结案 ** 起,收缴罚没收入 ** 万余元。二是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计划和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及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对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食品抽检 **x 批次,化肥抽检 ** 批次,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日和假冒伪劣产品集中销毁活动。三是开展农村户外广告清理整治行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 ** 牧业公司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问题。

 2、促进经济发展。一是认真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分别制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步骤,开设局登记注册中心与乡镇市场监管所分类审批办证通道,开展市场主体纾困帮扶行动,探索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保存量,建立有求必应无事不拢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罚的监管服务机制。二是大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制定 ** 市 2022 年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将 2022 年市场主体倍增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组织乡镇市场监管所

 强力推进,截至 x 月 ** 日新登记企业 **x 户,注销 ** 户,净增 ** 户;新登记个体工商户 **** 户,注销 **x 户,净增 **x 户。三是协同相关部门研制以 ** 阳冰糖橙、雪峰山道地中药材、油茶等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及奖补措施,组织申报“** 阳黄精”地标保护品牌。做好争资引项工作,争取省市场监管局项目补助资金 ** 万元。四是积极参与“四上企业”培育、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简称信易贷)创建、** 国际陆港物流项目建设、团购住房去库存等工作。五是持续做好联系 ** 乡 x 个行政村的乡村振兴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3、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开展央视 x.** 晚会曝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排查。二是开展以农村为重点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开展户外非法广告整治清理行动。对 ** 家广告从业单位业主进行集体约谈,拆除交通干线边的非法户外广告 **** 余条(处)。四是抽派 ** 人参与 ** 城城区、安江城区市场秩序整治和创文创卫工作。五是认真履行查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及违反禁渔禁捕规定等工作职责。

 4、严守安全底线。一是坚持日常监管执法与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强执法防事故工作。二是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动态清零、平急结合”要求,制定实施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

 链水果、邮政寄递防疫操作指南,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涉疫疫苗及民生价格监督,有效处置涉疫突发事件。三是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四是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度汛等防灾减灾工作。

 5、推进队伍建设。一是坚持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深化“四史”学习教育。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进农村开展五个到户、进社区开展“双报到”及“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活动。二是加强“两新”组织党建情况专项调查,推进党的工作和组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三是推进清廉机关建设,配合 ** 市委第三巡察组对局党组近三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常规巡察。

 二、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长期存在人员力量和基础工作薄弱、财政保障不充分问题,今年以来我们深感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难度大、压力大,主要原因是对餐饮服务、邮政寄递等行业的防疫职责界定不明晰,相关重点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保障不到位;上级分配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任务基数大增幅高,推进难度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力以赴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努力完成全年净增市场主体 **** 户,其中企业净增 **** 户、个体净增 **** 户的任务。深入推进农村户外广告清理整治行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

 2、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管。一是重点加强冷链食品、水果、药店、疫苗、餐饮服务等行业市场主体疫情防控监管,督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放松,并积极宣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和政策。二是积极开展快递行业疫情防控风险排查工作,督促快递行业按照操作规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三是加强场所码推广和使用工作。督促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经营者严格落实场所码申领、使用规定,做到进店必扫。

 3、严守行业安全“四条底线”。一是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突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毒蘑菇防控宣传,确保不再发生群众误食毒蘑菇中毒事件。二是坚守药品安全底线,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中标品质、疫苗使用、疫情防控药品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严控安全风险。三是坚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重要节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突出电梯、锅

 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定检率,规范特种设备安全行为。四是坚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加强重点企业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农资、儿童和学生用品、老年人用品等产品质量监管,深入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做好问题产品后续处置工作。

篇八: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查处置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中,收到不合格(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依法采取行政手段,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有效处理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核查处置应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确保核查处置工作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2—

 第五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核查处置的管理工作,制定核查处置规程,督促指导核查处置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必要时将核查处置案件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核查处置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核实,督促其对不合格(问题)食品采取控制措施、排查整改等,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将核查处置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等。

 第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抽样检验相关信息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配合核查处置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法配合核查处置部门开展工作,对不合格(问题)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原因排查,落实主动召回义务,积极进行整改等。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抽样文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传至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及时通报抽样地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

 承检机构发现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核查处置部门应在接到抽检监测不合格检验结论或问题项目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送达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后,应立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合格(问题)批次食品进行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查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或问题项目结果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合格(问题)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对不合格(问题)食品实施召回。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等。

  第十一条 核查处置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不合格(问题)原因进行排

  —4—

 查,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向核查处置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向核查处置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核查处置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迅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控制不合格(问题)批次食品,降低危害后果。在调查处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或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核查处置部门调查中发现涉及本市或外省市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受托方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核查处置的同时,应当通报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双方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开展核查处置并依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核查处置部门在开展核查处置时要根据相关线索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源头追溯。

 对食用农产品,至少要上溯一级对其源头进行追查,该源头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管辖的,应查明原因并相应处理;不属于本辖区或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追溯信息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并掌握后续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核查处置部门原则上 70 日内完成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核查处置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关、停、并、转、迁等原因无法按时进行核查处置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保存证据,根据情况分类进行处置并填报信息系统。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经核查处置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由核查处置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受到行政处罚后 1 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环节抽样检验,不合格项目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掺假等原因造成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6—

 不合格项目为原料带入的,食品生产者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通过追溯可以查清并确认不合格原料供应商或进货来源,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风险,积极配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的,可减轻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环节抽样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和酸价、过氧化值等理化指标等,经食品生产经营者排查无法明确不合格原因,且核查处置部门认可的,可视情减轻处罚。

 不合格项目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掺假等,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系生产环节责任导致不合格的,应依法对食品生产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单位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应当处罚的情形:

 (一)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价性抽检核查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在核查处置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办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九: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

 局 2022 年上半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报告

 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局 2022 年上半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报告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 2021 年以来,我局坚持以综合监管平台普及应用为抓手,及时印发了《*****局关于印发首批行政检查事项启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号),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以道路运输科为试点,率先启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行政检查试点工作,分阶段按步骤,先试点再普及,全力推动行政检查工作中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执法文书归档全过程的规范开展,取得了明显效果。进入2022 年初,我局及时以 2021 年试点工作为基础,先后印发了《*****局关于在全局普及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2022〕**号)和《*****局关于进

 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22〕**号),全面推动综合监管平台的普及应用和抽查事项清单的扩容升级,组织做好“一单两库”的初始设置,督促各有关科室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落实行政检查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执法文书归档等各项工作。同时,按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要求,切实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行业监督行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行政检查、道路运输新业态行业监督行政检查等 3项行政检查事项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分别细化为**项、**项、**项事项清单子项。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局已将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应用工作普及到**个科室,并将抽查事项扩容到主项**项、子项**项,其中一般检查事项主项**项、子项**项,重点检查事项**项、子项**项;覆盖检查对象**家市场主体;纳入执法检查人员**人。

 二、主要成效 (一)提升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权威性。通过前期试点和全局普及推广,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各相关科室已经习惯和较为熟悉运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施行政检查工作,有效整合了执法资源、细化了执法权限、明确了执法重点,提高了工作透明度,推动了执法方式的创新和智慧监管手段的实施。

 (二)增强了行政检查职责的履职能力。各相关科室均能通过合理设置每月、每季度抽查频次和比例,采用合法、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开展行政检查抽查工作,保证了行政检查职责实施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在人员不足、时间不够的情况下,突出了重点检查事项,随机选择了抽查对象,确保了发现问题的代表性,有针对性地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三)提高了行政检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普及运用,较好地保证了行政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根除了灰色寻租条件和行为,提高了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队伍的廉洁自律能力,提升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存在问题 (一)普及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行政检查事项还有进一步探索扩容的空间。

 (二)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工作沟通协调不够充分,部门间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交集度不足,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三)各县区***局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工作进度相对缓慢。“一单两库”设置不够规范,承办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双随机”业务流程不够完善。

 四、工作建议及下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深化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不断完善、补充我局“一单两库”事项,丰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内容,提高覆盖面; (二)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一是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部署要求,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认真对接部门联合“双随机”事项清单,确保交集事项名称统一;二是议定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等事务的沟通协调办法、部门联合检查的开展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机制;三是督促承办科室按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落实下半年各阶段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发起,抽查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文书归档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县区***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送教上门、集中培训等方式,举办“谁执法谁普法”课堂,增设“行政检查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培训”课程,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局完善“一单两库”设置,规范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认真落实行政检查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执法文书归档等各项工作。

 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政发〔2019〕16 号)、《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 2022 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建城管发〔2022〕19 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行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加快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现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突出智能智慧监管,促进规范有序监管,推进公平公正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方法、要领等(具体抽查事项见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继续建立健全与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

 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全覆盖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内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等进行分类标注。

 (三)科学规范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采取定向(设置特定条件)与不定向(不设定条件)相结合,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每次行政检查前要先科学编组,然后随机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每个辖区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编入组内(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被抽取的执法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2022年度计划抽查频次不少于 3 次,每次抽查比例 5%,11 月底前完成任务。

 (五)在“双随机”抽查任务中引入信用的任务数占比

 在“双随机”抽查任务中引入信用的任务数占比要达到70%。对多次被投诉举报、有多次违规违法记录的检查对象,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诚信守法的企

 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对中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 50%。

 (六)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并依法依规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根据“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的要求,以及“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工作台账归集、检查结果公开等工作。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利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掌上执法”系统,提高信息归集力度,共享抽查结果信息,提升执法效能和水平。

 在随机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栏公布随机抽查结果(公示率 100%),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执法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处室、执法队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按照工作计划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

 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

 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2022 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双随机办【20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持续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推进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

 (二)不断扩大部门间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使部门间联合抽查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提升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性。

 (四)深入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五)结合**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升级改造,继续加强平台应用工作,统一方案制定、随机抽取、检查结果录入和后续处理结果录入等工作流程,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作平台。依托改造升级后的**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一是及时根据省应急管理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相关监管事权的事项进行认领,形成我局抽查事项清单。二是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纳尽纳”。三是根据省应急管理厅“两库”分类标注情况,利用标签字库完成对本级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四是新平台中的表格库除原有的基础检查表外,允许依抽查事项添加个性化检查表单,各相关科室(队)可以在抽查开展前根据工作实际添加相关检查表单。

 (二)大力推进联合抽查。按照统一谋划、主管牵头、积极参与的原则,以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为抓手,确保内部抽查“应联必联”,跨部门抽查“能联尽联”。贯彻落实省、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联合部门数量,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

 (三)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常态化、全覆盖,运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开展的抽查数量占比要达到年度总抽查数的 80%以上。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领域监管的深度融合,对重点检查事项、重要监管领

 域及高风险主体要通过加大比例和频次等监管措施,守住安全底线,通过推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各相关科室(队)要认真学习《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我局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制定的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抽查结果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整年度抽查计划应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调整后的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完善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等工作,依法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监管闭环。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相关科室(队)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对双随机监管工作政策的宣讲、答疑解惑,不断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的认知度。要积极参加双随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开展双随机工作的能力素质,满足联合抽查工作需求,实现抽查工作规范有序、抽查结果认定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重点强化对各相关科室(队)年度抽查计划的落实、按时限完成结果录入、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等环节的督促。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科室(队)要深刻认识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积极主动开展双随机工作,确保全年随机抽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科室(队)要通过**省执法公示平台、市政府网站及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方案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相关科室(队)要按照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告制度的要求,于每月 23 日前将月工作开展情况报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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