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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6篇

发布时间:2022-08-30 11:20:03 浏览数:

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6篇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 津发改工业〔2021〕 号的附件2 天津市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推荐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方或街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6篇,供大家参考。

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6篇

篇一: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

改工业〔2021〕

 号的附件 2

 天津市民心工程 “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推荐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方或街道):

 乙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根据我市关于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1. 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和充电系统主要设备配置

 1.1乙方在小区公共停车位配建

 台7KW交流充电桩及

  台直流充电桩,负责充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和运维,保证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

 1.2 充电系统的详细配置和建设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天津市民心工程 XX 小区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协议书》。

 2. 服务期限

 乙方承诺:充电站自 年 月 日建成之日起,服务期限至少三年。

 3. 费用标准

 3.1 自充电站通电运营之日起乙方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3.2 充电电费按天津市最新电网销售价格,执行大工业尖峰平谷电价,充电服务费执行每度电收取不超过 0.4 元;乙方保证对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按照政府要求,协助乙方完成电力报装(或电源接引)、充电站建设等事宜。

 2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负责充电站的建设、运维服务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因充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5. 其它

 5.1 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其他约定:

  5.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地址: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地址: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开户银行:

 账号:

篇二: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

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桩进居民小区难问题,特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清洁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文明试验区为根本目的,促进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分类推进“充电桩进小区”工作,进一步提升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需求。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建设流程不畅通和安全管理责任不明晰等方面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桩进小区工作,促进清洁能源岛建设,提升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水平。

 三、职责分工 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推进充电桩进小区工作,会同省总队指导各市县开展小区周边道路临时停车位建设充电桩试点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小区建设充电桩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市县规范小区充电桩充电服务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配合省住建厅协调相关企业参与小区充电桩建设运营。

 省资规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新建小区配建充电桩规划及验收核实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整体统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小区充电桩电费和服务费收费监督。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会同银保监局从保险等金融方面研究支持政策。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地下车库充电桩建设场所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总队负责配合推进小区周边道路临时停车位建设充电桩试点工作,加强对小区周边临时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

 电网公司负责推动全省“一张网”建设,精准测算小区用电容量情况,向有建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小区变压器剩余容量查询服务,并做好电力供应。

 省交通控股公司负责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充电桩 APP 对小区充电桩的接入监管功能,提高充电桩平台接入率,高标准规划建设小区充电桩,发挥项目示范作用。

 四、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桩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对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监管,确保新建小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 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条件,预留充电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比例不低于 10%,且小区变压器容量须满足充电桩后续建设需求,按技术标准配套建设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消防安全设施。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充电桩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维护管理,保证充电桩安全稳定运行。

 (二)进一步规范存量小区充电桩建设流程。住宅小区实行用电抄表到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实行“一车一位一表”。住宅小区未实行用电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经办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设立充电桩用电总表,在申请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充电桩用电需求后,通过该总表供电。

 (三)解决小区电容量不足问题。由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摸底工作,通过移动客户端、营业厅等平台为桩企、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建桩需求的业主提供住

 宅小区变压器剩余容量查询服务。在未经供电企业确认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电力容量不足拒绝充电桩进小区。当小区变压器容量不足时,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企业或小区业主的,由产权所有者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鼓励充电桩运营商共同参与小区供配电设施增容改造,支持采用智能负荷管控、智能有序充电等技术手段实现错峰分时充电,提升电能利用效率,节约增容改造成本。

 (四)明晰充电桩建设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充电桩参建各方签订《充电设施安装承诺书》,按承诺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充电桩所有人为充电桩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要监督安装建设方严格按照有关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充电桩安装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充电桩企业在充电桩投入使用前,要对车主进行指导及培训,并在质保期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有关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桩所有人、充电桩企业和安装建设方开展充电桩建设工作,在符合消防、电容量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不得无故拒绝充电桩进小区,并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配合勘查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消防救援部门

 在地下车库充电桩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指导,将电动汽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鼓励充电桩所有权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有效规避风险,防止损害第三者权益。

 (五)加强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日常管理。按照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强化管理。

 1.存量小区公用桩。各市县要根据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任务和居民需求,结合存量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高标准遴选充电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定期开展充电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保证充电设施和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同时,通过引导运营企业在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外围商铺和周边道路配套建设充电桩,缓解小区内停车位紧张问题。

 2.存量小区自用桩。居民可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自行完成物业接洽、电力申报、设备安装、维护检修,同时纳入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监管。支持充电桩运营企业进小区,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变压器增容、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3.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有条件的连片小区周边公共区域建设公用充电桩的基础上,开展“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设立专属充电区域供社区居民停车充电,扩大充电服务覆盖人群和区域,提高充电桩使用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充电桩进小区工作,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新建小区从严要求建设充电桩,对变压器容量和停车位相对充裕的存量小区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同时,结合“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和小区周边停车位建设充电桩试点工作,分类分步推进充电桩进小区,逐步**充电桩进小区难问题。

 (二)加强考核督查。充电桩建设已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并列入省政府督查内容。省直相关单位将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方案》以及充电桩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宣传及政策解读工作,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及时让居民了解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充电桩报装流程等事宜,充分调动住宅小区居民购买和使

 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为我省充电桩进小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三: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

 社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近日,四川成都某小区业主推电瓶车进入电梯后瞬间爆燃,致使电梯内多人烧伤,其中包括一名未满周岁的婴儿。火灾现场惨烈情景触目惊心,再次敲响电动车消防安全警钟。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社区高度重视,立即采取行动,对辖区居民小区进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加强巡查,对安全隐患零容忍 。

 社区网格员从加强社区内安全巡查开始,防范电动车楼道充电、飞线充电、随意停放等行为,并根据登记的业主信息,对违规停放电动车的业主进行安全教育、劝导。同时对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棚、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和楼道内的灭火设施、消防器材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 定向传播,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采取线上+线上模式,加强宣传教育。线下, XX 社区网格员在业主每天经过的小区公告栏、电梯进出口等地方,张贴安全标语。线上,在业主群中定期向业主家人科普安全隐患,希望让更多业主重视电动车安全,不再对推车上楼、飞线充电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

  2 三、 定期清理 “ 僵尸车 ” ,解决停放后顾之忧

 为更好地解决电动车停放的后顾之忧,XX 社区网格员们积极对接小区物业,将车棚里无人处置,确定为废弃车辆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逐辆清理,并打扫出来让更多的业主停放电动车,解决业主电动车的停放以及充电问题。

 电动车作为市民重要的交通工具,涉及千家万户,但在生活中如果使用不当,将会产生很多安全隐患。我社区将继续拧紧“安全阀”,加大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自觉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各项安全要求。

篇四: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

dash;1—

  新昌县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快推动我县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办〔2016〕127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6〕432 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协同”原则,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要按照《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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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技术导则(试行)》(绍市建设办〔2021〕116 号)要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小区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为配建数量不少于车位的 20%、变压器容量以及表箱预留不少于 30%,其中快充不少于充电桩的 5%,低压电力线缆、管沟、桥架、配电箱等预留 100%安装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新建小区建设条件,并把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规划条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结合实际需求牵头组织对既有老旧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计划至 2030年,全县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全县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固定车位实现有需求的自用桩能装尽装。

 二、建设管理方式

 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乡镇(街道)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牵头组织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附件 1:既有小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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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购买电动汽车的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原则上自用桩采用慢充充电桩。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充电运营商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附件 2: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自用充电桩和预留安装条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用充电桩,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维护管理公用桩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委会)”、“示范小区”三级示范体系建设,对不作为的街道、社区进行通报考核,仍不作为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乡镇(街道)应牵头建立“各部门统筹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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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小区管理单位应协助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充电运营商)履行安全责任; 4.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新建小区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充电运营商)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5.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供电局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装表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充电设施的电价政策。

 (四)发挥物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共和个人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对公共和个人充电设施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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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施工管理和运维管理的服务。乡镇(街道)和社区将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媒体曝光和考核通报等。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合做好公用充电桩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营运商、居民个人、施工单位安装建设居民小区充电设施。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充电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条件,并纳入新建小区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三)乡镇(街道)、园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既有小区和新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等共同推动辖区内充电体系建设工作。

 (四)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审核;负责落实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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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指导、配合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充电设施所属的小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验收、监督和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人防办:指导人防防护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九)供电局:负责做好既有小区电力变压器增容、缆线改造、受理报装以及装表接电等工作;负责新建小区公用部分(计量电能表前)电气图纸审核,配合综合验收对充电设施工程进行工程验收,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管理,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和专业管理工作,主动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配合开展充电设施现场勘查、施工建设、用电安装等工作,对存在经查实不配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建〔2018〕19 号)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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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从其规定。

 —8—

 名词解释:

 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的小区管理单位为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机构,小区管理单位的政府部门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

 附件:1.既有小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2.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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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既有小区公 用充电设施 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非封闭式小区建设公用充电桩由乡镇(街道)按照规划建设、审批流程和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二、既有封闭式小区建设公用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位条件。小区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人防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

 2.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改造,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3.消防设施。小区的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建设公共充电桩,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三、既有封闭式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如下:

 1.签订协议。乡镇(街道)会同居委会确定小区公共充电桩的建设方案,由小区业委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征求建设公用充电桩的建设方案意见,会议通过后,将选址情况在小区进行公示(不低于 7 天),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签约确定的充电运营商与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要求。

 2.施工建设。充电运营商组织具有充电设施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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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动和变更原有用电线路和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向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才能组织开展工程施工建设。

 3.报装申请。向供电局直接报装接电的,由充电运营商按需向供电局提出申请,供电局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供电局负责受理、查勘、审核等报装用电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充电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2)、充电运营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均须加盖公章)。

 (3)、业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同意充电运营商报装接电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无相关协议的,由小区管理单位出具《电力接入说明》 (附件1-1)并盖章。

 4.现场查勘。供电局在受理报装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会同小区管理单位和充电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可行性勘察,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勘察。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局的,由供电局提出增容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用电用户会同充电运营商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5.装表接电。工程施工建设完成后,充电运营商(或充电设施所有权单位)向供电局和小区管理单位提交《公用充电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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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自验收意见单》,供电局现场查验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送电工作。

 6.运营维护。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日常运维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协议期满不再运营的,由充电运营商应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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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1.××小区公用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说明(适用运营商报装)

 ××小区公用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说明 (适用运营商报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新昌县 供电公司:

 我方允许 (运营商全称)

 在 (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和增设相关电力设备。

 特此说明。

 小区管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小区管理单位日常为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机构,小区管理单位政府部门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以上只需一个小区管理单位进行盖章即可。

 —13—

  附件 1-2.公用充电设施工程施工自验收报告

 公用充电设施工程施工自验收报告

  在本小区

  地址为:

  市(县)

 路

 拥有(固定/长租)车位,公用充电设施车位位于本小区

  。经现场组织工程施工验收,充电设施配建工程(包括电气工程)合格。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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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位条件。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2.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可开展小区公用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3.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向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小区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实安装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原则上,小区管理单位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安...

篇五:怎么解决小区居民飞线充电

9卷2021年第5期 农村电工电动车违规充电事故案例分析(226600)国网江苏海安市供电公司 彭荣才近年来,一些居民小区中的电动车“飞线”充电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产生安全隐患甚至引发火灾事故。笔者收集到几起因电动车违规充电导致的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分析如下。1 案例介绍案例一。2017年9月25日0时12分,某市常兴路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火灾原因为一楼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案例二。2018年1月23日1时38分,某市青龙路王家村一居民住宅突发火灾,起火原因为电动车违规充电,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案例三。2018年,某市一油脂化学厂家属院16号楼一楼单元门口突发大火,现场有8辆电动车和1辆黑色轿车前半部分被烧毁。着火原因是多辆电动车在一个电源上充电造成短路,同时导致一楼外的天然气管道着火。案例四。2019年7月28日凌晨,某市振谯路一小区某单元楼道口发生火灾,案涉火灾系因蔡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住在该单元楼1楼的一男子谢某逃生过程中受伤,后经救治无效身亡。案例五。2019年6月11日,某市古城内一处民房发生火灾,6人不幸遇难。经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30 m 2 ,是一起在电动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引发的责任事故。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案例六。2020年8月8日5时许,某市一小区405号楼一楼楼道内电动车引发火灾,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事后查明,火灾造成3人死亡。该建筑为 6 层砖混结构,起火部位为一楼楼道。事故主因为电动车失火后引燃楼道内裸露电线等杂物,随后烧毁8辆电动车、2辆自行车及1—4楼楼道内杂物等,在楼内产生大量烟雾。起火的门洞被熏得乌黑,从建筑外立面上可以看出清晰的过火痕迹,一直持续到3楼。一位居民指出,出事的是当时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

 “平时很多电动车都放在外面,可能是因为下雨才推进了楼道,火势主要集中在楼道内,不知为何会造成3楼的住户在家里遇难。”另一位居民介绍,她看到1楼、2楼的大门都被烧焦,但是都紧闭着,而遇难者所住的3楼的门是开着的,可能是有浓烟进入。遇难3人中有一对母女,另一名年轻女性是其亲戚。为何一楼楼道失火,住在楼上的居民遇难?有关人士分析,可能是由于住户开门逃生或查看情况,导致烟雾进了家门。

 “以前发生过1楼失火,1楼到5楼都没事,6楼的住户遇难的案例,就是因为住户开门想要逃生,吸入高温浓烟致死。电池燃烧产生的浓烟还有着不小的毒性,遇到楼道失火,切不可匆忙开门。”消防专家说。具体起火原因经调查核实,主要是电动车车主用“飞线”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所致。现场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可以确定火源是从四五辆电动车中烧起来的,是使用“飞线”充电造成接触不良和相间短路引发的。而就在隔壁的楼栋,仍然能看到黄色的充电线从高楼层窗户拉下来。在附近楼栋,笔者看到有电线从楼上窗户拉下后,有许多电线末端被物业人员剪掉。“为了剪电线的事,物业和居民还闹过矛盾,很多人觉得这样方便,不愿意移走。”一位物业公司人员说。2 原因分析上述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电动车在小区违规和使用“飞线”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而引发。目前,人为改装、不当充电、使用不合格的电源插座和充电器成为电动车火灾的一大因素,而电动车“飞线”充电和楼道充电等危险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我们身边的严重事故隐患。3 安全注意事项2017年12月31日,公安部紧急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内容包括“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 “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以提醒市民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的行为。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正式实施后, “飞线”给电动车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消防部门专家提醒,因过失引起火灾被拘留的情况,多发生在违规为电动车充电领域,应该引起全民的农电技术 安全第一NONGCUN DIANGONG主持:师 帅47万方数据

 农村电工 第29卷2021年第5期某年,某市的一家地方热电厂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严重事故。1名工人在煤仓中毒晕倒,4名工人冲到仓底救援,却只有一人生还。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起先在仓底发生中毒的工人属于违规操作,而后来营救的4人由于救人心切,选择了错误的营救方式。这起惨痛的事故教训,再一次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话题,在一些需要对他人实施救助的特殊情况下,仅有爱心是不够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常识和技能,也是无济于事。这就是说救人也需要技术含量的。防护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而营救是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与伤亡的重要措施,两者都是安全生产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防护意识,提高营救能力,其意义怎么估量都不过分。营救就是应急应变,是我们每一个人必须掌握的一种能力。可以说任何事故都有前车之鉴,那么对于应对事故的方法和途径,就不是束手无策的,更不是无章可循的。例如经常举办抢救触电者之类的培训班,或者进行事故预想之类的演练,实质上就是增强应急应变能力。如果营救方式得当,不仅能达到营救的目的,也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对于本文提及的抢救仓底的人而遇难者,我们不忍心加以责怪,但是由于“选择了错误的营救方式”,实在给我们带来了刻骨铭心的教训。在需要向他人施救的危急关头,充满爱心当然是第一位的,要有勇往直前的精神。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施展自己的救人本领,发挥救人的技术含量,做到科学救人、安全救人,在救人的同时能够保护好自己。由此可见,只有平日加强学习与培训,才能练就出一身过硬的救人本领,这也与“练兵千日,用兵一时”的道理是一样的。

 2021-02-07收稿重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充电时选择有良好通风环境的地方,楼道口不可有充电行为。(2)有条件的小区可安装充电桩,进一步规范充电行为,以防事故的发生。(3)充电时,充电器应置于脚踏板处,不要用物品覆盖或放置于坐垫上,座桶内。充电时间最好在 8—10 h,不要过度充电。(4)充电时,不要随意加长电源线,应选择合格的阻燃电线,且线路具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5)充电器的电压和电池电压要匹配,才可能保证安全。(6)切忌不要把电池带到家中充电,杜绝安全隐患。总之,电动车自燃、电动车违规充电、电动车过度充电等问题引发火灾事故,不但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电动车车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2021-02-06收稿救人也需注意自 身 安 全(116023)国网辽宁电力公司大连培训中心 姜丽娟笔者在走访部分小区时发现,虽然不少小区都配备了充电棚,但因为棚内充电桩数量少、位置远、有的位置被“僵尸车”占据等原因,电动车充电仍比较困难, “飞线”充电仍然存在,导致消防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电动车充电看似一家一户的小事,其实也是关乎小区安全的大事。充电棚成了“摆设”,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内一些业主就私拉电线在楼道或门口给电动车“飞线”充电,由于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悬在空中容易跟墙体、防盗网等摩擦发生意外,遭遇雨雪天气容易漏电、触电,甚至引发火灾,不仅影响小区环境美观,而且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充电棚安全使用管理,确保为小区电动车安全充电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完善的充电棚使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充电棚的管理,维护充电桩的正常使用,指导居民安全充电,并加强宣传引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2021-02-09收稿应重视 小区充电棚管理( 441700 )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君临城北小区 16 栋 3 单元 302 号 马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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