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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卫生法:世界卫生治理的新趋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50:05 浏览数:

全球化正在影响着全球人类的健康,它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方式,衍生出一种新的健康与疾病模式。一方面,食品、货物、人口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流动使得疾病也随之传播到各地;另一方面,健康的决定因素越来越广泛,它不仅取决于年龄、性别、遗传因素、个人生活方式、收入与社会地位、教育、社交及社区网络等,还包括个人出生、成长、工作及养老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状况,即社会决定因素。这意味着公共卫生的治理,必然要求从国家主导的、方式比较单一的国际治理模式走向多元主体参与、多层次合作、方式多样化的全球治理模式。

全球卫生治理的长远目标是使全世界人们能够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标准,即人人享有健康。而要实现这个美好的理想,必须确立一定的标准,以保障有效的全球卫生合作。虽然全球卫生治理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国际法在追求全球卫生“善治”和全球卫生公平与正义方面,仍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机制。为了适应公共卫生治理机制从国际治理向全球治理的转变,国际卫生法必然向着全球卫生法的方向发展。

全球卫生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球卫生法的创制成为各国形成法律共识的平台;二是全球卫生法的实施成为各国在共同的法律框架内行动的保障。在价值层面,全球卫生法确立的基本价值,如全球卫生正义、全球健康公平、全人类共同利益等,为全球卫生治理奠定了道德伦理基础。

防治疾病

防治疾病一直是国际卫生法的传统目标。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自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以来,防治疾病一直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重心。

传染病一直是人类最大的威胁,是世界卫生组织重点防治的对象。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后,最优先考虑的事情就是统一传染病控制的国际规则。1951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ISR),目的是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该条例历经修改,并于1969年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IHR)。它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目的是为了适应21世纪公共卫生全球化的需要。国际卫生条例为控制传染病的国际扩散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它是约束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加强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的唯一国际法律机制。该条例创设的现代传染病国际防治机制大大提升了人类抗击传染病的能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该条例的指导下,世界卫生组织与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先后联合抗击了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也对艾滋病、疟疾、肺结核、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展开了全球联合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有数据显示,慢性非传染病正成为21世纪的主要死因。为了应对来自慢性病的挑战,世界卫生组织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早在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开始准备制订一项预防和控制非传染病的全球战略;2003年,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是为减少全球范围内烟草相关死亡和疾病的第一份法律文件;2004年,通过了《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2007年,通过了《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全球战略的实施》,重申致力于预防和控制非传染病全球战略,减少过早死亡和改善生活质量的目标;2008年《预防和控制非传染病全球战略行动计划》正式开始实施。

地方病的防控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内部卫生部门的力量,世界卫生组织只能起辅助的作用,具体包括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加强对地方病的研究与宣传、促进各国的合作与交流。例如,世界卫生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全球推进消除碘缺乏症。又如,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饮用水中含有氟化物导致全球每年数百万人氟中毒这一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宣传与指导,发布了《饮用水中的氟化物》报告。此外,世界卫生组织还资助地方政府有关降低血吸虫病、丝虫病等地方病的项目,并提供技术指导与信息交流。

保护并促进健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及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国民的健康并采取相关措施促进本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这是国际人权法不断发展的成果,也是国际卫生法得以存在并向前发展的基础。一方面,众多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件明确规定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倡导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已经在宪法中对健康权进行了确认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把健康权写进宪法,意味着健康权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承担宪法责任。

促进全球健康公平

近半个世纪以来,尽管全球在发展卫生事业、提高人类健康水平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因全球化过程而扩大的健康不公平却日益严重。这种不公平既体现在国家之间,也体现在一国之内的不同群体之间。《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指出,在过去50年中,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提高了卫生服务水平,全人类的平均寿命至少提高了20岁;与此同时,少数最贫穷国家被抛在了后面。它们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正在逐步增大。有数据表明,最富国与最穷国之间人们的预期寿命相差几乎近50岁,一国之内不同群体的预期寿命也可能相差20岁以上。因全球化过程而扩大的健康不公平也加剧了弱势人群的健康风险,全世界每年仍有1 000多万儿童和孕妇死于可以预防或医治的疾病。这一切是社会极度不公平的产物,只要通过采取合理的行动,我们就能避免或者减轻全球健康水平的系统性差异。

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减少卫生领域的不平等现象,增加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医疗援助,提高对发展中国家卫生研究工作的重视程度,对改善贫弱者的健康结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球卫生法的使命与责任。但是,显而易见,在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世界里,仅靠国际卫生法或全球卫生法要解决全球健康公平问题显然是很难奏效的。因为,全球卫生法不可能完全超越国际政治与国家权力。全球卫生法作为促进全球健康公平的一个工具,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效力关键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意愿与行动。如同公共卫生领域的各项干预离不开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国际集体行动,全球健康公平的实现亦有赖于各国国内卫生能力的建设与全球卫生合作的行动与效果。

构建全球卫生合作平台

有效应对疾病、促进健康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和追求,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全球合作尤显重要。而全球卫生法,恰好给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不同类型的各种主体,搭建了一个全球卫生合作的平台。在全球卫生法的框架内,每个主体都承担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它们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途径与方式,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当然,全球卫生法必须超越传统国际卫生法的正式渊源和正式主体,在国家、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市民社会与其他机构之间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全球卫生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全球卫生战略的效果。

塑造共同价值理念

全球人口健康水平的严重不平等对全球卫生提出了严峻的伦理挑战。全球人口健康不平等是全球不公正和不平等制度的典型表现。在这种背景下,衍生了全球卫生正义、全球健康公平、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等概念。全球卫生法建立这些价值标准并据以评判全球卫生事件,体现了全球卫生法对全球卫生关系价值取向的影响。

全球卫生法为多元主体参与全球卫生治理提供了共同的价值理念与行动准则,尤其在防治疾病、保护与促进健康、促进全球卫生正义与全球卫生公平、构建全球卫生合作的平台以及形成并传递共同的价值与理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全球卫生治理及全球卫生法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合作意愿、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全球卫生资源的公平配置、全球卫生服务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现代医学技术的重大突破以及全球药物价格的普遍下降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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