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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8篇

发布时间:2022-09-08 10:30:05 浏览数: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8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8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8篇

篇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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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而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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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一、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二、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三、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四、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五、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六、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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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四、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 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六、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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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它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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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进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查验的其它产品。

 三、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和/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和/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四、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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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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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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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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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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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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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 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 90分钟冷内却至 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 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六)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七)菜点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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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 、饮品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3、生豆浆烧煮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 5分钟以上。

 4、 自制含酒精的饮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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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 60℃、高于 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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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1.制定并执行食品添加剂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 “五专两公开”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购进、储存、使用与管理,认真填写采购、领用、使用记录 。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3.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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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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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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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 100人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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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

 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 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3、 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

 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 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

 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 1-2 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6、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9、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1、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12、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13、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14、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4、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 存 场 所、容器、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无 害,保 持 清 洁,设 置 纱 窗、防 鼠 网、挡 鼠 板 等 有 效 防 鼠、防 虫 、防 蝇 、防 蟑 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 品 和 非 食 品( 不 会 导 致 食 品 污 染 的 食 品 容 器 、包 装 材料 、工 具 等 物 品 除 外 )库 房 应 分 开 设 置 。同 一 库 房 内 贮 存 不 同 性

 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 以 上 ,并定

 期

 检 查 ,使 用 应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变 质 和 过 期 食 品应及时清除。

 4、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

篇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公司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上岗体检:凡本公司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公司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2、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公司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公司上岗工作。

 3、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4、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篇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 经营场所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5)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6)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7)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8)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贮存场所

 (1)食品动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2)出入库记录制度 (3)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4)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

 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店经理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 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条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单位盖章: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6.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7.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

 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 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30 天;3、保质期在 90 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20 天;4、保质期在30 天以上不足 9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10 天;5、保质期在 10 天以上不足 3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2 天;6、保质期在 10 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 1 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如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出现的消费纠纷,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投)诉或举报。

 制定单位:

  负 责 人:

  制定时间

 年

  月

  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本店郑重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诚实守信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放心。

  1、严把食品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

篇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

 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

 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珞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一.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二.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四.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六.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七.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八.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一.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二.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一.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

 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二.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三.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1.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

 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

 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 2m 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7、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务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

 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壹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不同规模和操作需要设置食品储存库房和存

 放设施,如冰箱、存放架(柜)等。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和、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三、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四、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浩,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五、冷库(包括冰箱)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箱、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箱(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六、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 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 1cm。

 七、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顷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八、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篇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人事部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

 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八、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疾病而未及时调离的,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并依法接受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 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 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3、 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

 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 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

 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 1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 2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 3 、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 4 、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 1-2 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 5 、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6 6 、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 7 、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 8 、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9 9 、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 、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1 、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12 、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13 、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14 、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

篇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3、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经营无关的事情。

 4、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做到亮证、亮照经营。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5、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6、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制止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8、积极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食品安全日程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食品安全自检 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3、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及时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准入的各项标准,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架及销售。

 4、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5、设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 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及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可溯。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产品批次检测报告、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数量较大的,应设立食品专用仓库,进行食品贮存。租赁的食品贮存场所,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经营场所较大的,食品存放区域要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3、对贮存的食品,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贮存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3、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 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有转基因食品销售情况,应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经营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散装熟食销售必须具备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配备专用工具及容器夹售卖;应明确标明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声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散装熟食销售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合作协议及声场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 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

 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经营场所出入口设置沙门、沙窗、门帘和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不小于 6mm 的防鼠金属格栅或网罩,距地面 2m 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 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 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5、食品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储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 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并有记录。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索证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明(当年或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以及相关资料如绿色食品证件、荣誉证书等。

 (二)检查验收制度应坚持五查制度。

  (1)查送(发)货单与货物名称是否相符;

  (2)查商品产地、货号、规格、等级、品牌、商标等是否与所订合同相符,并具真实;

  (3)查包装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包装的要求。

 对整包装另有重要规定的,是否符合发货单位注册的重量,以及其它异常现象。

  (4)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别是国家对某些商品有特殊规定的,应该有夫规定标志;

  (5)查数量是否准确,价格是否符合约定。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使用安徽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进行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票证通单据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

 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设立食品专用仓库,进行食品贮存。租赁的食品贮存场所,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经营场所较大时,食品存放区域要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

篇八: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6条

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和培训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 个小时。

 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 30 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5、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7、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至少配备两人,确保一人在岗。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5、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6、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7、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8、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C)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9、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10、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11、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12、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13、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14、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15、提交自查报告。

 1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和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和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1.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1.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1.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1.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2.1 采购 2.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2.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2.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运输 3.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3.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1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4.2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3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4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4.5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关规定。

 5.验收 5.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5.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5.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5.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6 贮存 6.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6.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6.3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6.4 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6.5 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 以上。

 6.6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6.7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6.8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9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 6.10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销售 7.1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7.2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7.3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7.4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7.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7.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7.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7.11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7.2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7.23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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