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福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3篇

发布时间:2022-09-22 08:40:03 浏览数: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3篇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3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3篇

篇一: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深入整治我区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 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 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建立健全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责任作风问题

 1.整治内容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推动解决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办法不多,成效不明显,不合理医疗检查等不规范问题易发多发;医疗机构对规范医疗检查的管理不到位、日常监测不够科学有效、医患沟通不够顺畅,在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时存在态度生硬、消极应对、查而不处等问题。

 2.整治措施 (1)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

 各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自觉带头,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切实把党建工作融入到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各环节。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主动向先进典型看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责任单位:略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持续改进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要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业务收入指标。发现将医务人员收入与检查检验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和实行“开单提成”等做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略 (二)整治非法行医及超出范围医疗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医学检查的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检查,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建立健全依法行医监督检查机制。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记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做好日常自查与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医疗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应与登记诊疗科目和备案项目一致;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聚焦重点严查快办。结合医疗机构相关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和检查单位,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情况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程序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整治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对患者实施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使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技术开展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推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稳步推进医疗、医保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打破健康信息壁垒,构建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检验、放射、超声、内镜、病理、心电等数据采集、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全区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扩大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质控范围,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

 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推进医联体内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依托区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科、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信息中心。

 (4)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通报,对专家论证为“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

 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整治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未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特殊检查没有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违反医疗价格规定,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随意坐地起价。

 2.整治措施 (1)落实知情同意相关制度。诊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充分整合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医疗机构内控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医疗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标识是否为纳入医保报销;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应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内容应随收费项目和政策标准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查找线索严肃处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进行自查和抽查,对没有书面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坐地起价”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五)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1.整治内容 (1)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整治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通过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篡改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2)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挂床住院、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存在漏洞,自动默认生成疾病名称,不落实实名就医,冒用死亡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或者通过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门诊统筹金以及不上传诊疗明细,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行为。

 (3)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整治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019 年以来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纳入医保的靶向药使用、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等重点领域和大型医疗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2.整治措施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区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主动发现问题、退回违规基金并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应交尽交,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有关处室、区医保中心。

 三、步骤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整治行动从 2022 年 4 月开始至 12 月底结束。

 (一)部署启动(4 4 月底前)

  (二)自查自纠(5 5 月份)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紧扣市纪委要求,全面摸排涉及整治任务的廉政风险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整治重点,集中排查责任、作风和违纪违法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局相关科室、局属各科室汇总所负责的医疗机构问题清单,明确任务,并填写《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台账》(附件 5)按要求上报。

 (三)检查整改(6 6 月- - 11 月)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作风能力提升年”等活动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区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为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我局通过区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公 布 受 理 问 题 电 话 ********, 邮 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四)总结提升(2 12 月底前)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整治效果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估,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完善治理机制,健全档案资料。总结提炼专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中的鲜活案例、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组,落实此次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局相关科室。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作风能力提升年”的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

 (二)依法依规监管。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健全跟踪问效机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布举报热线或专用通道,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

 导社会预期,对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予以通报曝光,为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梳理问题清单、明确责任目标、制定整治措施,定期报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每月 1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4、5,上月 10 日至本月 9 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6月、9 月、12 月)2 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或建议),通过金宏网报至局医政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篇二: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医院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学、医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直管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服务监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 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的积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 分、2 分、4 分、6 分、12 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医务人员跨地点或擅自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二)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 (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 1 分); (四)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者修改签名以及代替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 1 分); (五)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未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签字的(每份记 1 分); (六)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 300 元以下的(每份记 1 分); (七)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 (二)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擅自开具相应处方的; (四)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

 (六)未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

 集的; (七)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1000元的(每份记2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四)违规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擅自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一年内有 3 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十)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每份记 4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七)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 (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十)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 (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每两年为一个

 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年度积分结果应及时通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 10 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签收确认。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医疗机构不得对同一医务人员的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同时给予记分。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医疗机构或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务人员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挂钩。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 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 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8 分时,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 分时,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并接受培训,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应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于 1 月 30 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践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

 为积分管理办法,由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发生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篇三: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 1、通过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揭露,进行资料收集、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以促进达到患者安全的目标,并有效、及时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及杜绝潜在的风险。

 2、为了维护患者安全的医疗环境,建立“自愿上报的危机管理意识” ,凡发生或发现有关患者的不安全事件,以及任何有潜在危害患者安全的事件,均有责任上报。

 3、医院鼓励员工人人参与医院管理,上报可能导致患者不安全的事件,并提高警觉及事先预防。

 二、不安全事件分类 1、意外事件(Accident,Ⅰ级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过失、行为不当或不做所导致不可预见的事故或不幸,通常有不良的后果。

 2、重大不良事件(Sentinel Event,Ⅱ级事件)是指实施医疗行为后导致患者意外死亡或主要功能永久性丧失(与患者自然疾病过程或患者基础状况无关),或发生下列事件:如患者自杀、拐盗婴儿、输血或使用不相容的血制品导致溶血反应、患者手术部位辨识错误等。

 3、未造成伤害的不良事件(No Harm Event,Ⅲ级事件)是指错误或异常事件虽发生于患者、员工及其他人员身上,但是并未造成

  伤害,或情况并未真正发生。

 4、接近差错(Near Miss,Ⅳ级事件)是指由于不经意或是即时的介入行动,而使其原本可能导致意外、伤害或疾病的时间或情况并未真正发生。

 5、不良事件件包括:可能(或已)引起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可能(或已)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可能(或已)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可能(或已)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可能(或已)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可能(或已)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无形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或已)导致不良后果的安全隐患。

 三、不安全事件处理原则 1、事件发生时,现场医务人员应迅速抢救患者及伤员,安抚家属情绪,以降低伤害、维护患者安全为原则,妥善保护有可能会引发事件的所有物品和现场,发生纠纷时报警。

 2、意外事件:告知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若涉及财物损失,则需告知院保卫部门,由该部门/科室提出改善方案,纳入患者安全项目持续监测。

 3、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告知院部,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表,并由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根本原因分析,研究改进措施。

 4、未造成伤害的不良事件与接近差错:经由常规程序处理,有该部门/科室提出改进方案,并纳入患者安全项目持续监测。

  四、处理流程 1、及时补救 对发生的任何不安全事件,特别是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不良事件,要当机立断,及时补救,对员工进行不安全事件报告流程的培训,一旦发生,相关人员及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2、及时上报:

 (1)上报内容:按不良事件上报表填写,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职能部门,一份科室留存。后期网上直报。

 (2)上报流程:

 1)早发现早报告:(一)一般事件(Ⅲ级事件或Ⅳ级事件)报告时限为 24~48 小时以内;(二)严重不良事件,(Ⅰ级事件或Ⅱ级事件)或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事件的同时先口头上报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上报分管院领导。事后在 24~48 小时内补填《不良事件报告表》。

 2)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如意外坠楼、术中死亡、住院期间意外死亡、明显重大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严重后果、医闹参与的重大医疗纠纷等)紧急情况使用。

 3)工作时间以外、周末、法定节假日期间紧急情况应首先报总值班,由总值班通知相关科室处理。

 4)上报部门:医务处:医疗安全(不良)件;护理部:护理安全(不良)事件;院感办: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药剂科:药品安全(不良)事件;设备科: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总务科:设施安全(不良)事件;医务科:服务及风纪安全(不良);保

  卫科:消防或医院人员安全不良事件。

 3、 调查分析、持续改进 (1)部门/科室负责人、医务处、护理部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讨论,并根据各项不安全事件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提出整改方案。

 (2)对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过程中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做到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

 4、做好****,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不得复印不安全事件表,所有对患者及家属的谈话均应由患者的主管医生或医院指定人员来完成。

 LOGOwww.themegallery.com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的处理程序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总务科、设备科、保卫科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总务科、设备科、保卫科各科室或个人具名或匿名报告不良事件重大事件分管领导院领导一般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实施意见组织相关委员讨论提出重大实施意见

  五、建立“鼓励上报”机制 1、医院倡导“鼓励上报”不安全事件的氛围,凡发生或发现有关患者的不安全事件,以及任何有潜在危害患者安全的事件,均有责任上报。尤其是接近差错,虽然事件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危及患者安全,如医疗仪器设置或维护不当、环境设施不安全、作业流程有潜在缺失等。

 2、对事件的处理应从医院运作系统方面查找原因、改进流程,而不应以单纯惩罚个人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

 3、医院鼓励所有工作人员自愿(可匿名)上报不安全事件至医务处、护理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上报人员的资料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员工的任何信息。

 4、对非当事人的上报人员给予奖励(同一事件的第一上报人者,按色总院(2012)86 号文执行)。

 5、对当事者隐瞒不报者采取处罚措施,对非当事者而知晓事件不报者均采取教育批评措施。

 6、在不良事件上升为纠纷前报告的,在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处罚中可给予减轻处罚。

 7、隐瞒不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医患冲突升级的,严格依照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分配规定进行处罚,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减轻处罚。

推荐访问: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湖北省 记分 医务人员

热门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