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福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10篇

发布时间:2022-10-02 19:00:05 浏览数:

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10篇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才七点巾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民(2020)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工作建议的通知各区教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10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10篇

篇一: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点巾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民(2 0 2 0) 3 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工作建议的通知各区教委:按照北京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做好返校复课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的通知))(京教防组发 ( 2 0 2 0) 1 5 号)和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返校复课工作评估要点的通知)) ( 京教办 (2 0 2 0) 11 号 ) 精神,为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序恢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形成有关工作建议,现印发给你们,l •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此件不公开)- 2 一

 学科类校外培 UII 视掏有序恢复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工作建议依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实际状况,现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提出如下建议。一、恢复时间和适用范围(一)恢复时间自小学 1-3 年级学生返校复课之日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向审批机关书面申请恢复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 o(二)适用范围各区教委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文件。市、区教委审批的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本文件执行。依据全市复工复产防控工作分工,属于技能类的培训iJ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口径,属于非学科类非技能类的市场化培训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口径。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程序(一)总体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规范有序,强化咽方责任"加强协同联动,深入全面细致地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恢复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确保场所安全和人员健康。(二)工作依据3

 按照北京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做好返校复课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的通知)) (京教防组发 [2020) 15 号)和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返校复课工作评估要点的通知)) (京教办 [2020) 11 号) ,结合机构特点和工作实际,强化达到基本标准,根据各类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如没有食堂、宿舍或不提供就餐、住宿服务的,可不列入检查内容。在机构自查自评和各区检查时可以灵活掌握。(二)工作程序坚持"自查自评、书面申请、全面整改、公开承诺"的工作原则。1.机构依据本工作建议和检查基本标准,逐项自查自评。2. 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3. 审批机关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机构全面落实整改要求。4. 机构完成全面整改后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门处)公示防控责任承诺书。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要求,各区要切实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处置,完善监督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责令立即整改;对在-4 一

 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机构,责令停止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p 并提请法人登记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5

 抄送: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6 2020 年 6 月 2 日印发

篇二: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区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治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照依法办学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协同育人原则、协同治理原则进行规范办学,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 区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信用监管股牵头,各相关业务股室及基层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与教育、民政、人社、公安、住建、消防、城管等相关职能的沟通联系,建立拉网摸底、巡查监督、违法查处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整治阶段 2021 年 7 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8 月份为督促检查阶段,9月份为总结经验阶段。

 四、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

 训机构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无证照办学、存在安全隐患、超纲超前教学、乱收费超期收费、虚假广告宣传”等方面问题进行整治,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

 (一)规范办学资质,严禁无证办学(信用监管股、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股牵头负责)

 1.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或分教点批复),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严禁无证照办学。对证照不齐全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对证照不齐全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置。

 2.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挂牌亮证”。

 (二)规范招生宣传,严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知识产权与商广股牵头负责)

 1.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相关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活动方案要向县级教育部门备案,重点加强对儿童节、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的广告监管。

 2.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

 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严禁制作发布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虚假违法广告。

 3.重点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师资质、执教履历、培训效果、机构实力、用户评价等夸大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规范收费管理,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价格监督检查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牵头负责)

 区市场监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投诉举报,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2.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3.校外培训机构应要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4.严格按照《XX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

 办学风险的通知》(X 教综〔2021〕X 号)要求,在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并使用专用账户依法对培训费资金进行收支、缴存和使用,接受“XX 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的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妥善解决退费问题。

 (四)涉嫌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合同违法的行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全系统要高度重视,各股室、所、直属单位要密切配合,摸清已登记注册的从事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并针对证照登记、安全隐患、培训行为、广告宣传、收费管理等各项具体治理任务抓好落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各监管所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排查名单的监管,并将专项整治总结和检查的相关材料图片按要求及时上报到信用监管股。

篇三: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的良好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 号)、省教育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着眼点,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集中整治目标基础上,积极打造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样式,促进民办培训业健康发展,为美好教育生态建设和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外教育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强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政策研制、指导督查的职责,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要求,压实区、县(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从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出发,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源头管理,精准信息采集,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化设置、网格化监管、智慧化服务、一体化执法的联动机制。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以下统称兴趣特长类)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以下统称文化课程类)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与长效机制建设次第推进、查禁与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做到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

 (三)主体履责,社会共治。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网络,通过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主体履责、党建引领、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创新培训市场社会共治模式,清除培训场地重大安全隐患,消除文化课程类无证办学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经营行为,引导校外培训安全、有序、提质、增效开展,促进全市民办培训业品质发展、规模发展、转型发展。

 三、治理重点与整治要求 重点治理存在安全、资质、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办学、违规聘用师资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开展培训的要立即停办整改。要依据其存在问题的类别,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罚款),或将逾期整改不到位以及不配合整改的列入“黑名单”,或降低其信用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任务与举措 (一)常态实施网格滚动排查。将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与安全隐患排查纳入社区网格日常工作内容,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优势,发动楼道长、单元长、院落长、党小组长以及信息员等网格“四长一员”的力量,做到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校外培训机构治

 理监督电话,畅通举报举证渠道,充分发挥市民监督员、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隐患发现机制。

 (二)依法完善办事机制流程。探索完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和法人登记、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办事工作机制,完善事前业务咨询服务,加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创造条件应用“政务服务网”办理新增审批登记相关事务,统筹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涉及存量分类登记、变更登记事宜的,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8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切实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对街道(乡镇)网格排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问题性质归类,开具交办清单,到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检查机制。实施以属地为主多部门联动的“双随机”抽查;强化教育、金融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培训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抄告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共享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失效证照(含撤销、吊销或注销证照)名单,并及时落实查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办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专业执法、综合执法,根据交办清单,依据法定职责各自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按期督查落实并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逾期不到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街道(乡镇)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指导与支持。

 (四)落实信用名单公布制度。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办学场地、人员资质、劳动用工、收费退费、招生宣传、信

 息公开、课程内容等,建立动态的“红白黑”名单。年检合格且行业自律先进、信用状况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红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年检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年检不合格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红白黑”名单与年检结果按照“信用”建设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以及教育、民政部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

 (五)完善培训机构自律机制。健全基层党建引领机制,加强“两新”组织党建,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到位。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和督查,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专题培训,开展党建考核、星级党组织评定与“四种形态”执纪,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校外培训机构得到贯彻。鼓励和支持市、区县(市)两级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行业服务,通过组织培训、互查抽查、委托审计、开展评优、发布报告等,引领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

 (六)强化智能管理手段应用。实施大数据管理和信息有效公开,市教育局要负责搭建集机构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开设的课程和时间、招生对象、师资情况、奖惩情况、学员家长点评、有关统计、年检和年报等数据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更新,便于市民查询与监督,确保公众知情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相关基础信息录入、审核与更新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前台建设,确保基础信息公开与现场咨询服务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

 调和指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牵头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市)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由教育、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编制、公安、消防部门协同负责,城管、房管、卫生、安监、物价、金融、税务、经信、文广新、网信等部门积极配合,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的组织架构和长效治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意识,明确职能定位,积极主动作为。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相应部门的督促指导,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市、区县(市)两级教育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增强基层教育执法力量。

 (二)加强攻坚,推进整治。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分类分批推进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重点聚焦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量整改与增量把关问题,特别是对资质、安全、内容、队伍等重点问题,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按照经办有责、分工负责、失职追责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台账,建立健全“表格化、清单化、时序化、责任化”工作机制,执行督查约谈、定期通报、整改销号等制度。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乡镇)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研判,制定相关预案,分时分类处理,打好“组合拳”,对社会反响强烈、舆论关注度高且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要周密协同、统一口径、合力应对、迅速处置;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相关行为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坚决防止反弹。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联席会议对各区、县(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县(市)

 领导小组对街道(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市)政府以及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行政奖励;对工作机制不健全、排查摸底不全面、情况报送不及时、打击处理不到位、信息汇总不准确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凡因治理工作不到位,且区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发生并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内功,依法治教。各级政府要一手抓教师待遇提高、一手抓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为广大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提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素质人才标准相匹配的基本物质保障与精神支持;要开展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师德失范突出问题督查、惩处和问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的督导检查,严查加重学生课外负担的行为。各中小学校要自觉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各类管理标准对标整改,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扎实开展“轻负高质”教学实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努力开辟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主流媒体的价值观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防止不实信息和舆论炒作。要加大科学的教育理念与成长规律的宣传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共同关心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要引导家长客观理性看待子女成长与校外培训,提醒家长关注子女的校外培训安全,辨别机构办学资质,远离非法培训。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宣讲,提高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及时总结提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长

 效机制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品质办学的典型,大力宣传推广。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5 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通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篇四: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1 页 共 12 页 2021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完整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办学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通过开展排查摸底、督促检查、全面整改,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坚决防止“校内减负、校外增负”行为,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

  第 2 页 共 12 页 为确保本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良好实效,特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组,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

 组

 长:XXXX 副组长:XXXX

 XXXX 成

 员:XXXXX

 XXXXX X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继锋同志兼任。领导组成员工作变动后,由变动单位担任相应工作的负责人继续担任领导组成员,不再另行发文。

 三、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聚焦以下重点内容:办学资质、安全管理、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收费、公示、合同签订、疫情防控等关键环节,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学科类(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为学科类,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

  第 3 页 共 12 页 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二)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包括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以下简称“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不达《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要求且不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按批准业务范围开展培训、私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停止培训。达到《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 号)文件要求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非学科类培训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关停取缔。

 (四)对取得了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责令其暂停办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证书。达到《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

  第 4 页 共 12 页 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 号)文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学科类培训);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不达要求的关停取缔。

 (五)对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但未取得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有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书。

 (六)对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责令其暂停培训,拒不执行的,收缴办学许可证。

 (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杜绝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活动,以及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相关规定取消教师资格。

 (九)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收费严格执行先报批、再公示、后收取的制度,并及时在银监部门办理收费账户,严禁向学生跨学期预收培训费及书本费,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 3 个月或 60个学时以上的费用,并须与学生或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

  第 5 页 共 12 页 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给中小学生留作业;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幼小衔接性质的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四、工作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宣传、发改、公安、审批、民政、人社、住建、消防、银监、疾控和各相关乡(镇)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日常监管,全面指导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专门工作组,具体实施专项治理和监管工作。

 (一)教育科技局 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治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对所辖区域内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

 2.教育科技事业发展中心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第 6 页 共 12 页 3.严格要求各中小学排查登记本校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活动情况,排查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并创造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

 4.对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办学资质审核、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培训效果或成绩、夸大宣传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机构资质或者实力、虚假用户好评等)违法广告行为。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用餐服务的,纳入食品常态化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3.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对涉及市场监督领域“无证无照”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出现的价格欺诈(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业垄断及乱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所批培训项目是否合理,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按

  第 7 页 共 12 页 照审批项目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四)民政局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社会组织评估、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强化监管,促使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

 2.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规范组织内部管理,2021 年底前,会同教育、市场监管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五)公安局 1.加强对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搜集和网络舆情监控,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对掌握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迅速落地查处,做好信息源头管控工作。

 2.强化隐患排查,加强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涉此类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册培训机构,以及非注册、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督部门及时予以关停和取缔,确保参加培训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 8 页 共 12 页 3.强化执法保障,配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行动,对治理行动中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嫌经济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进行监管。

 (六)消防救援大队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检查,配合教育系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管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各类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交纳情况的监管;负责清理整顿面向中小学生超范围经营文化教育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根据有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城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户外广告进行规范设置以及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 9 页 共 12 页 (九)宣传部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根据治理结果通过电视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做好线上培训监管工作。

 (十)发展和改革局 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

 (十一)银保监组 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教培资金监管平台;对发现的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二)疾控中心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健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四、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从 2021 年 9 月 25 日开始到 2021 年11 月 30日结束。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教科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治理任务及整改要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

  第 10 页 共 12 页 拉网式排查。排查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关停通知书》。梳理汇总存在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实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

 根据全面排查情况,各部门逐机构、逐问题建立工作台帐,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整改完成后上报整改报告并申请相关部门复核,达到规定要求,报领导组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办学。对整改后仍不达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问题严重的,现场下发《关停取缔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退还所有学生费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积极做好举办者、家长及学生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 年 11 月底前完成)

 分类整治阶段结束后,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同时要认真总结提炼整治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日常监管制度,年

  第 11 页 共 12 页 检制度,形成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的长效机制和高压态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旗县区教育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本年度同时开展教育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既是其中的一项重点任务,又要专项深入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治理重点,加强舆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氛围。认真组织政策法规宣传学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诚信办学,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市、区教育局继续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风险防控。当前我国境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局部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仍存在一定数量的无症状感染者,必须高度重视,不可掉以轻心。要警惕可能出现抽逃办学资金、机构倒闭等风险,认真组织预先风险评估,制定好防范预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护好学生、家长利益和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防止简单粗暴。健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机制,关注舆情,妥

  第 12 页 共 12 页 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021 年 11 月 20 日

篇五: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附件 1

  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手册(省市用户)

 2

  目录 1.前言................................................................................................................................................ 3 1.1 简介 ..................................................................................................................................... 3 1.2 操作流程图 ......................................................................................................................... 3 2. 系统登录 ...................................................................................................................................... 4 2.1 账号密码登录 ..................................................................................................................... 4 2.2 uKey 登录 ........................................................................................................................... 5 2.3 注册 ..................................................................................................................................... 5 2.4 忘记密码 ............................................................................................................................. 6 3. 功能介绍 ...................................................................................................................................... 7 3.1 部级用户 ............................................................................................................................. 7 3.1.1 机构信息查看 .......................................................................................................... 7 3.1.2 省级用户管理 .......................................................................................................... 8 3.1.3 新闻管理 .................................................................................................................. 9 3.1.4 消息通知 ................................................................................................................ 10 3.1.5 投诉查看 ................................................................................................................ 10 3.1.6 首页轮播 ................................................................................................................ 11 3.1.7 同级用户管理 ........................................................................................................ 11 3.2 省级用户 ........................................................................................................................... 12 3.2.1 机构信息查看 ........................................................................................................ 12 3.2.2 市级用户管理 ........................................................................................................ 13 3.2.3 新闻管理 ................................................................................................................ 14 3.2.4 消息通知 ................................................................................................................ 14 3.2.5 投诉查看 ................................................................................................................ 16 3.2.6 同级用户管理 ........................................................................................................ 16 3.3 地市级用户 ....................................................................................................................... 16 3.3.1 机构信息查看 ........................................................................................................ 16 3.3.2 区县用户管理 ........................................................................................................ 17 3.3.3 新闻管理 ................................................................................................................ 18 3.3.4 消息通知 ................................................................................................................ 18 3.3.5 投诉查看 ................................................................................................................ 20 3.3.6 同级用户管理 ........................................................................................................ 20 3.4 审计员 ............................................................................................................................... 20 4. 使用环境 .................................................................................................................................... 21

 3

 1. 前言 1.1 简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要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和学科类培训班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方便人民群众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同时,为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机制,方便各地进行信息化管理,教育部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

 管理服务平台用户分为七类:部级用户、省级用户、地市级用户、区县级用户、机构用户、社会大众以及审计员角色。其中部级、省级、地市级主要功能为查看该地区的机构、投诉进行新闻管理以及上下级的消息通知;区县级用户主要进行对机构的管理以及一些信息的审核;机构用户主要进行机构信息的登记、培训人员、课程详情和党建信息的报备;社会大众主要有二个功能,一个是进行机构的查询,另一个是进行投诉机构。

 1.2 操作流程图

 4 1 13 .3 省 培群 二维码

 请省级管理员及时扫描二维码进群,技术人员将统一培训平台使用并开展答疑工作。

  2. 系统登录 2.1 账号密码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时输入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进行登录,如图 2-1 账号密码登录界面:

 5

 图 2-1 账号密码登录界面图 2.2 uKey 登录 uKey 登录是部、省、地市、区县级用户特有的登录方式,机构用户和社会大众并不具备此类功能;uKey 登录时插入 uKey,输入 PIN 码输入验证码进行登录,如下图 2-2 为 uKey登录界面图:

 图 2-2uKey 登录界面图 2.3 注册 注册功能仅机构用户可以使用,点击首页机构注册即可进行注册,如下图 2-3 为机构注册页面:

 6

 图 2-3 机构注册界面图 2.4 忘记密码 登录时如忘记密码可以点击“忘记密码”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可进行修改密码操作,修改密码需要输入账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以及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如下图 2-4 忘记密码界面图:

  图 2-4 忘记密码界面图

 7

 3. 功能介绍 3.1 部级用户 部级用户具有七个功能:1.机构信息查看;2.省级用户管理;3.进行首页面的新闻管理;4.消息通知;5.投诉查看;6.首页轮播;7.同级用户管理。

 3.1.1 机构信息查看 机构信息查看分为数据统计面板和机构信息统计,机构信息统计可以查询每个省市县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总数、合法机构数、非法机构数;另配有地图实现向下详细查询具体市县的机构信息,例如点击地图中四川省时地图会变为四川省的地图,下方的数据也会变成四川省的数据,点击导出表格则可以导出全国的机构统计信息。如下图 3-1-1:

 图 3-1-1 省级机构信息统计 数据统计面板可查看各地区的机构数量、黑白名单数量、投诉信息以及机构课程数量统计。如下图 3-1-2 所示:

 8

 图 3-1-2 数据统计面板界面图 3.1.2 省级用户管理 省级用户包括新增省级用户以及对已有的省级用户进行管理,如下图 3-1-3 所示,进行管理包括重置密码、删除用户以及修改省级用户信息,可选择“省是否可以修改省的账号个人信息”,实名不可修改则不能修改,改为实名可修改则省级单位可修改个人信息。

 图 3-1-3 省级用户管理界面图

 9 3.1.3 新闻管理 新闻管理主要管理的是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的新闻部分,如图 3-1-4 所示,主要实现对新闻的发布、修改以及删除,点击发布新闻进入新闻编辑页面如图 3-1-5 所示,选择类别、输入标题、输入内容进行发布,发布之后发布会新闻管理页面可以选择对编辑好的新闻进行发布,以及撤销之前发布的新闻,当新闻处于发布状态时无法删除,需撤销发布后进行删除。除了部级和省级用户可以发布新闻外,区县级和市级可将编辑好的新闻逐级上报等待省级批示之后即可展示到首页。

 图 3-1-4 管理服务平台新闻管理界面图

 图 3-1-5 管理服务平台新闻管理界面图

 10 3.1.4 消息通知 部级的消息通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知中心即为给各省发送通知,消息传送即用来接收各省上报的消息,如下图 3-1-6

 图 3-1-6 消息通知界面图 3.1.5 投诉查看 投诉查看可以查看各省的机构被投诉消息的总数,如图 3-1-7 所示,点击各省份后的“查看”,可具体查看每个机构被投诉的详细信息,如图 3-1-8:

 图 3-1-7 投诉消息总数查看界面图

 11

 图 3-1-8 投诉消息详细信息界面图 3.1.6 首页轮播 首页轮播主要用来管理首页的轮播图 ,点击“发布轮播”进入编辑页面,编辑好之后点击“确认”发布保存编辑好的轮播信息,返回主界面如图 3-1-9 所示,进行轮播的发布、撤销以及修改和删除。

 图 3-1-9 首页轮播界面图 3.1.7 同级用户管理 同级用户管理具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添加同级账号,另一个是添加同级审计员身份。

 1、同级账号管理 同级账号管理主要的功能是添加一个与当前登录账号同级的账号,添加的同级账号可以查看当前登录账号可以查看的所有信息,但没有任何操作权限。如下图 3-1-10 所示:

 12

 图 3-1-10 同级用户管理界面图

 2、添加审计员 审计员的功能详情见 3.4 审计员角色。

 图 3-1-11 添加审计员界面图 3.2 省级用户 3.2.1 机构信息查看 机构信息查看分为数据统计面板和机构信息统计,机构信息统计可以查询每个市县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总数、合法机构数、非法机构数;另配有地图实现向下详细查询具体市县的机构信息例如点击“保定市”时地图会变成保定市的地图,下面的数据则会变成保定市的数据,点击“导出表格”则可以导出该省的机构统计信息。如下图 3-2-1 所示:

 13

 图 3-2-1 机构信息查看界面图

 数据统计面板可查看该辖区下各地区的机构数量,黑白名单数量,投诉信息以及机构课程数量统计。如下图 3-2-2 所示:

 图 3-2-2 数据统计面板界面图 3.2.2 市级用户管理 市级用户管理包括新增市级用户以及对已有的市级用户进行管理如下图 3-2-3 所示,进行管理的时候包括重置密码、删除用户以及修改市级用户信息,可选择“地市是否可以修改地市的账号个人信息”,实名不可修改则不能修改,改为实名可修改则地市级单位可修改个人信息。

 14

 图 3-2-3 市级用户管理界面图

 3.2.3 新闻管理 省级新闻管理除了具有编辑新闻发布新闻的功能外,还可以对所辖范围县市用户提交的新闻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通过,通过后暂存在新闻管理页面可以进行选择是否发布,发布后将会在首页进行展示。如下图 3-2-4 所示:

 图 3-2-4 新闻管理界面图 3.2.4 消息通知 省级消息通知一共具有四个功能,分别是:

 1、接受部级下发的通知,点击通知中心中“接收通知”即可查看部级下发的通知。如下图 3-2-5 所示:

 15

 图 3-2-5 部级下发通知界面图

 2、给所辖市级发送通知,点击通知中心“发送通知”即可查看所发的通知的历史记录如下图 3-2-6 所示,点击右上角“发送通知”进入编辑通知页面进行编辑以及选择给哪位用户发送,如下图 3-2-7 所示:

 图 3-2-6

 图 3-2-7 发送通知界面图

 3、进行接收所辖市级和区县级单位的消息,点击消息传送“接受上报”进行查看。如下图 3-2-8 所示:

 图 3-2-8 接受上报消息界面图

 4、给部级发送消息,点击消息传送“发送上报”可查看发送消息的历史记录,如下图3-2-9 所示,点击右上角“发送消息”进行编辑要发送的消息,如下图 3-2-10 所示:

 16

 图 3-2-9 发送消息历史记录界面图

 图 3-2-10 发送消息界面图 3.2.5 投诉查看 投诉查看可以查看各市的机构被投诉消息的总数,点击具体每个市的“查看”可查看具体每个机构被投诉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3-2-11:

 图 3-2-11 投诉查看界面图 3.2.6 同级用户管理 功能详情与部级 3.1.7 同级用户...

篇六: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本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实施线下教学,开展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教育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培训。第三条(管理原则)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市积极推动教育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支持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是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与本国投资者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拟申请的培训项目未列入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鼓励条款)鼓励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引进具备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在本市新兴产业及急需紧缺人力资源领域开展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第五条(禁止条款)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

 4(七)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材,以及教学管理制度;(八)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办学设置标准详见附件 1)第八条(审批方式)本市行政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培训机构举办者承诺具备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予以形式审查后,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第九条 (办学机构名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后,以保留的公司名称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本市有关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名称采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中可以包含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标准样式为“北京市+**(字号)+**(专业特色或办学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使用简称的,可以在申请设立时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在批准决定书及办学许可证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

 6事由,剩余资产处置、学生与教师安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四)告知承诺书。有两个及以上举办者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方法等。举办涉及特殊行业准入许可的培训项目,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举办的,需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查同意或备案的文件。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的翻译文件。第十二条(审批机关的告知)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统一制式的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内容包括:1.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2.准予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及材料,以及违诺失信的法律后果等;3.审批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监管方式等;4.审批机关认定违诺失信行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等级划分标准,以及举办者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渠道;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承诺)举办者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并递交审批部门。举办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8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法人登记。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审批机关共享。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培训。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十七条(董事会组成)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该设立学校董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第十八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 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

 10目及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主要内容。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四条(预收费)外商投资培训机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的,按照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管理。第二十五条(依审批办学)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审批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及层次级别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注册地与办学地址应当一致,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增设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变更审批方式)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分立、合并变更)

 12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组成人员、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章程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告知审批机关变更情况。经核实后,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终止)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包含应急预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外商投资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 6 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自行组织清算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申请终止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经股东会确认的财务清算报告、终止实施方案及应急工作预案,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发生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发生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按照破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发生上述第(四)项规定的,由外商投资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

 14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及举办者的违诺失信行为的公示标准和时间、信用修复条件,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本市信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办学监管)审批机关将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范围,适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监管要求,一并开展各项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机关将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纳入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范围,适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级评估标准,一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分级评估。第六章 其他第三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组织,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未尽事项依据)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16附件 1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二、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如系自有场所,应具有合法的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说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办公用房至少 20 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 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一)董事会人员: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机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

 18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和从境外引进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专家论证,如为外国语言文字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内容。自编或引进的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应急管理、设备管理、收退费等制度。八、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不含固定资产)。九、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十、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培训。

 20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年 月 日

篇七: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教基厅函〔 2020 〕8 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地的努力下,校外培训机构日趋规范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工作安排

 2020 年 10 月—12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收集、评审不公平格式条款。

  2021 年 1 月—8 月为实施阶段,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

  2 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2021 年 9 月—11 月为总结阶段,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上报书面工作总结材料。

  三、工 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方案,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集中整治。

  2.密切沟通配合。各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好责任分工。对于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联络,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努力提升整治效果。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专家对相关条款进行点评、分析,通过各类媒体营造有利舆论氛围。可以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提升工作效能。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于 2021 年 11 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附件)和 3—5 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

  附件: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3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10 月 13 日

  4 附件 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项

 目

 约谈企业 次数(次)

 行政建议书份数(份)

 责令整改通知书 份数(份)

 立案数(件)

 结案数(件)

 罚没款金额(万 元)

 查处依据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查处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合计

篇八: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收费定价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

 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 10%,下浮不限。

  第六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定价班型主要分为 10 人以下、10~35 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 30 分钟,线下为 45 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由培训机构按比例折算。

  第七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收费政策评估和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成本构成与核定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 3%据实核算;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其他相关成本应当符合公允水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开展成本调查,如实、完整提供调查所需资料。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第四章 收费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成本控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于每年 6 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向社会公示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学科类范围,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预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并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21 日起施行。

篇九: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管理,保障我市体育类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关于做好 ** 市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准入备案和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体育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受培训人员的身心健康成长,整体提升体育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协同。

 (三)坚持综合治理、稳步实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政府监管主阵地作用,全面规范体育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三、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全市体育培训机构备案率 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体育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1.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2.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见附件 1),按照《**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 2)中要求,取得部门加盖公章的《**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见附件 3),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向体育部门提交《备案承诺书》(见附件 4)、《**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书》(见附件 5)后取得《**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 6)。

 (二)完善和规范登记、备案、变更和终止程序 1.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

 2.培训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培训”字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报机构名称,以其出具的预留报告书的名称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理。

 3.机构应按照《**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要求进行申请。

 4.培训机构在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营业。

 5.培训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向体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取得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回执后,可至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变更。

 6.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至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销,注销后需告知属地体育部门。

 7.培训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机构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三)明确体育培训机构管理职责 1.亮证办学。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备案,并依法取得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类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由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回执》及登记注册部门领发的执照,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2.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

 学员个人信息。

 3.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保证安全。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场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人防、物防、技防达标。保持机构疏散通道畅通,门窗、阳台无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常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演练,员工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培训场所要落实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5.持证上岗。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齐专兼职教练,教练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并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信息。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6.规范管理。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7.制度完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要高度重视培训教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素质水平与业务能力。

 8.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教练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9.诚信运营。举办者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可参照《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10.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

 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市体育局统筹全市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备案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备案指引和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级体育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双公示”要求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级体育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的业务咨询指导、人员培训和备案审核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建设、消防等部门对中小学生体育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擅自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予以整改。

 (五)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体育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体育类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

 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篇十: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XX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党教组发〔2021〕4 号),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地取得成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从 2021年 8 月 1 日起,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培训活动并集中开展年检。

 二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三是严肃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线上补课收费、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四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借用学校名义招生,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等级考试竞赛类培训;严禁中小学以课后服务、兴趣小组等名义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学校资源、乱办班乱收费;坚决查处假借学校名义招生、或委托校外机构招生,以及将参加校外培训、以培训结果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五是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严禁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

 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六是坚决查处“有照无证”、职业类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培训。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七是坚决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取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应考集中训练、封闭教学等培训机构。全面清理取缔自有或租用社区民宅、商住公寓等培训机构。

 八是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的监管,坚决取缔学科类培训机构户外宣传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制造焦虑等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是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坚决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培训机构不公示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巧立名目、擅立标准、不出具发票等行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的发生。

 为畅通举报渠道,现将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专项整治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市教育监督网址、平台二维码向社会公开,请社会各界、广大师生、家长共同参与监督,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教育生态。

 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推荐访问:北京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校外 北京 培训机构

热门文章
Top